刑法中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如何认定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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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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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刑法中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犯罪着手是指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并且产生对具体法益的危险即视为着手。要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的着手,必须结合具体的罪名,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凡是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某一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的,属于已经着手;凡是尚未实施上述行为,只是为上述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属于未着手,符合条件的,可以理解为犯罪预备行为。着手犯罪是以行为人具有犯罪意图为前提的,如同是擦燃火柴,既可以用于点燃香烟,也可以用来放火。只有为了放火而擦燃火柴的行为,才能成为放火罪的着手。

  律师补充:

  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所在。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犯罪发展的过程看,着手不是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而是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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