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法律案例网站 法律案例分析题及答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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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违反强制性节能目标建设90万平方米固定投资项目案
违规建设,你如何处理这件事?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因为:
1、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
2、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明显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节能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目标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在限期改造期限内完成改造;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未达到要求,则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案例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案
不同意。因为(如题中企业不提反诉5、8可以不要)
1、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型号为s7-30/10~s7-1600/10的变压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
2、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该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节能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根据相关法理,《节约能源法》与《行政处罚法》相比,属于特别法律切施行时间晚,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在行政处罚这一事项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节约能源法》。
6、本案中,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玻璃品企业使用的型号为s7-800/
10、s7-315/10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型的变压器,事实认定清楚,依据节能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是正确的。
7、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既浪费了能源,又增加了人力、维修费用,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最后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计划,逐步进行淘汰。
8、如果对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企业领导的建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
三、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案 答: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要求整改的做法是正确的。
1、水泥与火电、粗钢、焦炭、铁合金、平板玻璃、电解铝、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一样,属于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这就是说,能耗限额标准时强制性的节能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3、如果生产单位超过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那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生产单位如果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本案中,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单耗指标高于a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使其产品单耗指标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案例
四、违规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案
答:
1、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该条规定了公共机构实施采购时的优先采购义务和禁止性义务。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公共机构的直接能源消耗,也有利于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节能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据此,某单位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机构,应履行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义务。
2、节能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在本案中,某单位所采购的2台锅炉为国家淘汰目录所列的设备,属于典型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单位,其采购行为违反了节能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条中“可以并处罚款”指的是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也可以只给予警告而不予罚款,罚款与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自由裁量。
4、节能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一条规范的是公共机构的采购行为而非使用行为,因而淘汰设备是否投入使用并不是违法采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第八十一条并未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时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使用等前置行为,只要公共机构违反了第五十一条,采购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就可以处以罚款。所以,某单位的申辩不能成立。案例
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案
1、节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该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6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同时,节能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本法规定”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与内容。
4、本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第一次未按时上报,经限期整改后整改;第2次未按规定的内容报送,经限期未整改。因此,应按照节能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5、该案表明,重点用能单位不但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且要按时、按要求报送,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拒履行该处罚决定,所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正确的。案例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案
1、节能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因此,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享有监管职权,执法主体适格。
2、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该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5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能源消费大户,着重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成为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办法,因此节能法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
4、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5、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虚报产量、瞒报能源消耗量,属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不实”的情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律要求,真实、准确地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综合以上分析,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案例
七、能效经整改没有达到要求案
1、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情况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整改的义务。具体说,整改的义务主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整改的前置程序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整改适用的情形包括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整改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载明,从时间上来看实施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内容或效果上应达通知书载明的整改要求。如果违反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整改限期内实施了整改,但是经a市节能主管部门复查后,认定该公司的整改未能达到要求。根据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4、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在承认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同时提出,“相信在进一步调整之后定会取得满意效果”,此陈述能够构成第八十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如果构成“正当理由”,显然可以排除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的适用。某公司的此项陈述,是对整改期限过后本公司能源利用效率的承诺或一种期许,而非对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辩解理由,即便构成辩解理由,显然也不是一项“正当”理由,所以某公司仍然无法免责。
案例
八、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案
答:
1、节能法五十二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法定重点用能单位,无需政府文件公布。本案中,造纸公司年综合能耗1.4万tce,属于法定重点用能单位。因此,a科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2、节能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法定条件、职责。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行为包括: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到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取得或未具体落实法定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过节能培训。因此,b经理“只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即可”的观点是片面的。
3、虽然该公司最终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其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节能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的作法是正确的。(4根据题要与不要,换:同意c经理等)案例九: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案(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电子制造企业)
1、本案中,某公司使用了淘汰名录中所列的材料,从行为方式上看,某公司是使用而非生产、销售或进口,行为指向的对象时材料而非产品、工艺或设备,因而应当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而非《产品质量法》或《节约能源法》。
2、《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3、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定”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本案中,某公司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市经信委有权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处以行政处罚。
5、违法使用淘汰材料与违法生产淘汰产品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产品属于淘汰落后与否,并不能阻却使用淘汰材料的违法性,某公司的辩解理由无法成立。
6、某公司的使用行为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即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的行为,也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禁止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案例
十、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能否并网运行
1、利用余热发电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节能措施。
2、节能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检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调度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效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发电小时数,这不利于上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8月2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等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调度,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按机组能耗和污染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规定,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三)核能发电机组;
(四)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六)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七)燃油发电机组。
5、本案中,某水泥企业是经依法新上的一套具备发电条件的余热发电系统,电网企业应当与之签订并网协议,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该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例
十二、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案
让你发表意见,你持什么观点?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取消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政策。因为:
1、节能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予以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3、某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单位职工提供用电,认为既不属于无偿提供能源,也不是包费制(即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能源),因而认为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形。
4、但从立法意图讲,该项条款实际上确立了“用能必须计量,用能必须付费”的原则,实际生活中违反该原则的形式是多样的,凡是违反计量收费原则的情形,而又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优惠的情况,都属于本条款禁止的范围。同时,作为山东省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不仅使用国家层面的节能法,还应适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行为,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无论从节能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还是某公司应适用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来看,该公司的应对之策都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案例十三:山东违规开工固定资产项目案(与案一有区别)2010年计划建20万吨聚丙烯装置,2010年12月1日a市节能监察机构发现未进行节能评估,违反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相关规定。问题:假如你是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请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并阐述理由 答:
1、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情节严重的,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a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修订后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日以后,且企业位于山东省,应当适用《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种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案例十四:2009年7月,山东某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区域内用能单位执行淘汰用能设备进行监察,发现某企业正生产s7-30/6的变压器,监察人员张某对该企业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作笔录。2009年8月某市监察机构依照《节能法》,一自己的名义下达了《节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收到处罚书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设备上缴。结合所学知识,找出节能监察机构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答:(1)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目录,s7-30/6非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2)监察人员张某一人调查询问是错误的。(3)节能监察机构为法规部分授权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下达处罚决定书。(4)依据节能法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仅对正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行为有处罚权,本案中,该企业为生产v,故应移交质监部门。(5)节能监察机构未告知企业举行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错误。案例
十一、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享受税收优惠案
某建筑公司建立了几个搅拌站,使用大量的废矿石和粉煤灰进行混凝土生产。申请认定….被认定,免税1000万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又将该政策法定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需要明确两点:一是,生产或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须是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二是,并非使用或生产了列入国家鼓励名录的产品等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法制案例分析
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
2006年3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那守信、关谋被抓获。那某、关谋构成什么罪?
张某今年1月认识另据王某,看他经常换电动车,摩托车,就脱他帮我弄辆车,后来他卖给我一辆紫色邦妮电动车,我自己再用。以后我买了好多次,一次买了一辆红黄相间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给我父亲用,还买过两辆给我哥哥等人。张某构成什么罪?
最佳答案
第一个案例:
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
第二个案例: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第三个案例: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观后感
0903班 曹叶新 学号 09524108
本学期伊始,我院组织同学们继续开展一年一度的案例播放活动。通过连续几周的观看,我们得以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开阔了视野,为将来步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中对于《婚恋变奏曲·真假媳妇》这一案例印象比较深刻,这个案例出自cctv-10的法律讲堂节目中,由知名律师王芳主讲。下面我先简要叙述一下这一案例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都有着转变,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诸多传统婚姻家庭观得到了颠覆。于是 “剩男”“剩女”逐渐增多,使其父母心急如焚。儿女平时工作忙,没有时间相亲,有些城市竟然出现父母提儿女相亲的现象。这故事的男主角的父母亲就是个为儿子婚事发愁的典例,其子小鹿由于受到较为严格的家庭教育,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不敢与异性接触。这两位老人经朋友介绍,给儿子找了个女朋友。女孩子叫赵小云,贵州人,能吃苦,人又机灵,就是年纪比小鹿大三岁,而且学历不高。于是小鹿就和小云见面了,小云温柔体贴,得到了小鹿的喜欢。小云每次到小鹿家做客,都很主动的做家务,小鹿的父母对她也甚是喜欢。很快,两人就步入了热恋阶段。两人认识了三个月,就传出了喜讯,说是要大办婚宴。这次婚姻定的可以说是神速。亲朋好友都有些担心,但是小鹿的父母却特别开心能讨到这么好的儿媳妇。而且接着又传来了小云怀孕的喜讯。老人乐得合不拢嘴。但是,结婚以后,小云的脾气大变,经常向小鹿发脾气,而且还指挥小鹿干这干那。不久后,小云生了一个男娃,脾气更加恶劣,当着老人的面,就跟小鹿吵架。老人文化程度高,有涵养,就忍了又忍。但是总归是受不了,于是就合计给他们买套住房,让他们搬出去住,眼不见心不烦,只要他们自己过得好就行。买完了房子,要搬家,儿子儿媳妇工作忙,父母就帮着收拾东西,突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事情。他们发现儿媳妇有两个身份证,样貌是同一个人,但是却是两个不同的名字。一个是赵小云,一个是秦玉琴。这是怎么回事呢?于是老两口就拿着身份证到派出所询问,结果出人意料,赵小云是假的,秦玉琴却是真的。老两口大吃一惊,如果儿媳妇是用假身份给自己结婚,是不是背后有什么阴谋啊,弄不好还是个 1
犯罪分子。他们决定回去问问儿媳妇,可能她有什么不能言的苦衷。老两口回去问儿媳妇,儿媳妇却说秦玉琴身份证是假的,赵小云才是真的。完全与查询结果相反。老人留了个心眼,没有当面把事情挑明。他们觉着这是事关儿子和整个家庭的幸福,一定要查个清楚,于是就偷偷的到儿媳妇的老家去打听。结果更是惊人,这个秦玉琴原来是有老公和孩子的,于是老人去找秦玉琴的公公婆婆问个清楚,得知为了再要个儿子,她和老公离婚,希望还能有好个指标,就双双外出打工去了。老两口觉得特别委屈,就决定回北京找儿媳妇问个清楚,结果发现儿媳妇已经带着孙子搬出了家去。于是,小鹿的父母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经调查,根本就不存在赵小云这个人,被告不适格,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这条路走不通,那么就要对民政局的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在核实登记时,没有发现身份证是假的,要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结婚登记。那么是不是撤销了婚姻登记事情就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小鹿和小云还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且这个孩子还不一定是小鹿的,所以说事情会变得更加复杂。可见,一步走错,满盘皆输。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定要慎重小心,不要让骗子得逞。
这个案例,给我们了许多启示。首先,在找女朋友时要核实其真实身份和过去的经历。不要光看身份证和户口本,最好向她熟悉的人多做打听,了解下她过去的职业,经历等等。再次,国家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部门要做好身份的核实工作,引进先进技术,与公安机关联网,做到无漏网之鱼的出现。
2011年7月1日星期五
典型法制案例
1、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 2、2006年3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那守信、关谋被抓获。
那某、关谋构成什么罪?
3、张某今年1月认识另据王某,看他经常换电动车,摩托车,就脱他帮我弄辆车,后来他卖给我一辆紫色邦妮电动车,我自己再用。以后我买了好多次,一次买了一辆红黄相间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给我父亲用,还买过两辆给我哥哥等人。张某构成什么罪?
第一个案例:
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
第二个案例: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第三个案例: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
小丽点点头。那名男子接着说:“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啊!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放我下车,我要回家!”喊声惊动了行人。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小案例 大启示
5、案例1:欺负弱小本不该、敲诈勒索终被处
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6、案例2:情感迷失酿悲剧、一失足成千古恨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7、案例3:因小失大要不得、由好到坏一念间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8、案例4: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同学们: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9、案例一: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问题:
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请阐述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
10、案例二: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赃款均被5人挥霍。问题: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样的: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
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 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1、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12、(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13、(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朱某认为:“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
14、三青年没钱上网 校园内抢劫五学生
本报渭南讯 三名19岁的年轻人,因沉迷于网吧不能自拔,竟持刀闯入校园敲诈学生勒索钱财。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接到学生报警后,在一网吧内将3名疑犯抓获。
据警方介绍:4月6日晚11时,城关职中学生王某等人报案称,他们宿舍的5名学生被3名持刀者抢走68元现金和学生牌、身份证等物。接警后,东风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调查。民警询问了5 名受害人有关疑犯的体貌特征,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排查,终于在一网吧内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当场从他们身上搜出两把砍刀、两把弹簧匕首,以及受害人的身份证及钱物等。
经审查,疑犯张聪聪、丁涛都是临渭区向阳街道办人,贺雷雷为临渭区阳郭镇人。一个月前,3人在网吧内相识,经过预谋,4月6日晚9时许,3人闯入城关职中,持刀将3名下晚自习的学生劫持到校外,持匕首威胁恐吓,抢走其身上14元现金。后将3名学生挟持到其宿舍内,又捆绑了宿舍内另外2名学生,抢走现金54元,打伤其中两学生后逃离。目前,3疑犯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为深挖案情,警方希望有未曾发现的受害人进一步指认疑犯。15、14岁的抢劫杀人犯
2004年1月10日的上午,福建省南平市一中学14岁的初二学生晓化来到南平的塔前街上玩,在科任老师的女儿小琪的邀请下来到了老师家玩。可没想到的是一个小时之后,就在这里,一起命案发生了。
经过警方勘查得知,晓化是趁小琪的父母到卧室打电话的时候,将小琪残忍杀害的,之后晓化还抢走了手机一部、玉手镯一个和三百多元的现金等物。于是民警们随即对晓化进行抓捕,下午3点就将其抓捕归案。据了解,晓化是一个农村孩子,平日里非常老实,对于他抢劫杀人的事实,很多人都感到无法相信。
村民们说,晓化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孩子,由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晓化在小学毕业时,父母就已经供不起他读书了。
可是晓化的老师认为这个孩子很聪明,而且学习也挺用功。在老师的争取下,晓化上了初中,成了南平市塔前中学的寄宿生。记者发现,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晓化在学校里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由于他表现不好,被老师撤去了副班长的职务。而晓化家的邻居们也想起了不久前在晓化家发生的一起盗窃事件。命案发生后,介入调查的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得知了一些情况。这个被告家庭条件不好,却经常借钱消费,向店铺赊账。晓化杀了小琪以后,将拿到的现金、手镯、半导体收音机还给店铺平账。
2004年5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法院依法认定晓化抢劫罪成立,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00元。
对于自己所做的一切,晓化后悔不已。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晓化说:“我想跟他们讲对不起,我知道现在说对不起已经没用了,也不指望他们能原谅我??”
16、最小的不满16岁 海南一青少年劫车团伙被判刑
最大的不过22岁,最小的还不满16岁。周浪、李名海等7人勾结起来连续两次抢劫出租车司机,他们最后一次作案的第二天,就被公安人员迅速抓获。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周浪、李名海等7人有期徒刑7年至3年不等。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2002年8月10日晚,周浪、李名海等5人在海口秀英区水头村周浪的家中图谋抢劫事宜,随后李名海等4人乘车前往海口秀华路伺机抢劫,而周浪则独自在家中守候。4个拦乘被害人谌某的出租车前往向荣路的海南省化肥厂,到了海南省化肥厂附近的偏僻处,李名海等4人开始司机拳打脚踢,并强行抢走司机谌某的现金15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作案后4人逃往周浪家躲藏。次日周浪等二人便把手机拿到解放路二手市场低价销赃。
见钱来得容易,2002年8月14日晚上11时许,周浪又多叫上两个同伙,一行7人前往海口秀英菜市场附近寻找抢劫对象。不久他们拦乘了被害人林某的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秀英水头村时,几个人在车上殴打林某后搜身,抢走林某的手机,呼机和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和人民币150多元。次日周浪等7人又把手机拿到解放路销赃。经受害司机报案后,海口秀英公安分局很快于200年8月16日将周浪、李名海等7人抓获。
17、假装被撞劫人财 15岁少年被判刑
年仅15岁的江西省铅山县少年小余,溜冰时假装被撞,然后强行抢走他人现金500元。1月9日,小余被湖里区法院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损失500元。
去年7月27日14时许,小余伙同他人(在逃),窜至湖里区殿前闪光溜冰场,经预谋后由小余故意让正在溜冰的陈某碰倒,然后以赔偿医疗费为由,对陈某进行殴打、强行搜身,当场抢走陈某现金500元后逃离。
18、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
成,他们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日前,这个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的重拳打击下终于浮出水面———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01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02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02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强奸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强奸,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孩子走上不法之路?
据有关方面调查,59.2%的中学生认为,他们的知识和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
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认为,现如今,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低,而他们又极想去更多地了解社会,体验真实的生活,于是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对这些“娇嫩的花朵”构成了威胁,产生了消极作用。他们从破获的107起现行案件中,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都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低龄化。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
19、花季少年迷网吧入室盗窃触刑法
最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4名未成年人被告因沉迷网吧入室盗窃的刑事案件。
本案4名被告均为十五六岁的在校中学生,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一次4人出于好奇走进一间网吧。上网聊天、玩游戏使他们感觉新鲜刺激,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有时甚至旷课或夜不归宿,整天泡在网吧里。后来,手头的零用钱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上网的需要,于是便产生了盗窃的邪念。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间,4被告先后多次入室盗窃27100元及手机、手表等物,案值近三万元。
此案的发生令人深思。当前,虽然家长、学校及全社会都在关心青少
年的健康成长,但青少年犯罪的势头仍居高不下,青少年教育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亟待净化。首先,作为家长应对孩子负起法定的责任。本案中4名未成年人盗窃后,有的用赃款购置了手机、呼机。由于沉迷网吧,他们有时夜不归宿。对此,家长虽有所察觉,但孩子轻而易举就搪塞过去。可见,家长对孩子行为的忽视和放纵。其次,学校应担负起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师必须关心每个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案中,4少年沉迷网吧后,学习成绩出现大滑坡,学校既疏于管理,又未与家长及时沟通,从而使4少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致走向犯罪。学校应对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失误进行深刻反思。再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强化管理,净化社会环境。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极容易步入网络“陷阱”和沉迷于网络空间不能自拔,从而荒废学业,甚至为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网络业和网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网吧”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
少年犯罪案例
20、两网友来家做客“顺”走钥匙偷两万
扬州市一初中女生王媛(化名),暑假趁家长外出在家中约见两名认识不到一周的未成年网友,岂料引狼入室,两网友偷走王家的大门钥匙。几天后两小毛贼入室盗窃2万元后逃窜。目前两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维扬区检察院批捕。
8月14日晚,王媛的母亲徐女士报案称家中2万元现金被盗。警方勘察后将嫌疑人锁定在李强(化名)和王刚(化名)身上,并于当晚将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李强和王刚今年分别只有17岁和15岁。嫌疑人交代,今年8月初,他们通过qq聊天认识了年龄差不多大的女孩王媛,性格活泼外向的王媛邀请二人到家里做客。到了王媛的家中,由王刚陪王媛在房间聊天,李强则乘机溜进王媛父母的房间,将床头柜里的1000元钱塞入自己的口袋,还偷走了王媛家的备用钥匙。
8月14日上午,王刚打电话给王媛,得知其下午去网吧上网。当天下午,李强再次拨打王媛家中电话,确认家里无人后,二人一同用之前窃得的钥匙开门入室,在王媛父母房间席梦思拉链内窃走2万元现金。慌乱中李强将手机遗落在了王媛家中,成了警方破案的线索。
21、女友挨了一巴掌男友结伙去“算账”将人砍成重伤
南宁市一年轻女子买衣服时,被摊主误以为是小偷,两人为此发生争执。争执中,摊主的朋友打了该女子一巴掌。得知此事后,该女子的男友纠集6个“兄弟”,把这名摊主的朋友砍成重伤
。近日,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抓获了该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目前还有2人在潜逃。
去年6月,一名15岁的女子来到南宁市永华行买衣服。正当她犹豫时,摊位的老板见她不走开也不买衣服,便误以为她是小偷,于是,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该摊主的一个朋友恰好在附近,在没了解具体情况下,该摊主的朋友就打了这名女子一巴掌。后在了解真实情况后,该摊主和其朋友立即向该女子道歉。
事后,该女子把这件事告知男朋友。男朋友听后很气愤,认为自己的女友受到了侮辱,咽不下这口气,于是纠集自己的几个“兄弟”,要给“一点颜色”给对方瞧瞧。
一天晚上,该女子的男友得知,摊主的朋友正和其他3人在南宁市南铁工人文化宫对面的烧烤摊吃烧烤,即叫上自己的6个“兄弟”,一起带刀去砍人。乱刀之下,该摊主的朋友被砍成重伤。
西乡塘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刻赶往现场。经过多方侦查,今年9月23日,警方抓捕了5名嫌疑人,另有2名嫌疑人在逃。
经审讯,嫌疑人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在抓获的5名嫌疑人中,1人是成年人,4人未成年,被抓前,有的还在学校读书。
21、未成年人发财想歪着 敲诈朋友被判刑
近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三名男子王某、胥某、纪某分别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人原在一洗浴中心打工时相识,离开后因无经济来源,遂预谋向朋友王凯家人敲诈钱款。2008年1月31日中午,王某通过他人将王凯叫到朝阳火车站站前的一个小旅社,又要求王凯与他到朝阳一个洗浴中心找人,下午两点多,王凯离开。
就在这段时间里,胥某和纪某分别在中心市场和人民公园附近用不同的公用电话多次给王凯母亲打电话,称王凯在他们手中,要求准备5,000元钱放到人民公园假山山洞内。王凯的母亲家人随后报警,三人在人民公园等候取钱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此次犯罪时,因为未满18周岁,且属犯罪未遂,从轻处罚。所以对三人适用缓刑。希望他们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22、校门口劫杀学生主犯一审判死
学校门口杀死并未激烈反抗的中学生,用劫来的钱买了新上衣换上,穿着血裤若无其事去唱卡拉ok。今年3月23日佛山发生的这一恶性杀人案,28日在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主犯林伟德被判死刑,从犯未成年人周某仪被判刑9年,两人不服一审判决,均已提起上诉。法院另判决受害人陈某父母应获赔偿327203.30元。
20岁的本案第一被告林伟德为佛山本地人,2006
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处缓刑,今年3月23日抢劫杀人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林伟德与周某仪通过网络聊天相识,3月22日两人当日聊天时,林伟德提出没钱花,想打劫学生弄点钱花。3月22日下午,本案被害人陈某独自归校,林伟德上前搭住陈某肩膀索要手机和现金。陈某没有激烈反抗,称正赶着回校,林伟德不顾周某仪阻拦,持刀威胁并砍向陈某颈部左侧、手腕、腰背部等处,陈某受伤当场死亡。林伟德抢走陈某钱包,与周某仪租乘摩托车逃离。其后两人用钱包中现金132元买来新衣服穿上,然后就出去吃饭,唱卡拉ok。3月24日下午,警方将仍穿着血裤正在网吧上网的林伟德抓获。当日下午,林伟德协助警方将周某仪抓获。
28日下午,佛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林伟德虽有立功表现仍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虽然林伟德协助警方抓捕周某仪,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因其在缓刑考验期两度实施抢劫暴力犯罪,并直接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不予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林伟德为主犯,周某仪为从犯,且周某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
佛山中院一审决定以抢劫罪判处林伟德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仪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另林伟德、周某仪及其监护人应赔偿陈某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327203.3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3、高三学生持刀抢劫救灾有功免予起诉
17岁的小军(化名)因为把同学一辆高档自行车弄丢了,为了找钱赔给同学,他持刀抢劫了700多元现金,因而被彭州警方刑拘。在“5?12”地震中,被取保候审的小军以志愿者身份抗震救灾,表现特别优秀。同时,小军今年高考又获得553分好成绩,被该省某高校录取。彭州检察院一旦对小军提起公诉,将改写小军的人生。彭州检察院检委会多次研究后,根据法律规定,最终给了他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今年1月1日,正在彭州某中学读高三的他,丢失了同学一辆高档自行车。“要是让父母拿钱来赔,他们肯定很难过。”下午放学后,小军没回家,独自在街上走。当他路过一家网吧时,突然产生了盗窃的想法。当晚10时左右,小军混入网吧内躲起来,打算趁网吧打烊时,盗窃收银台内现金。孰料刚一伸手,就被网管员谢某夫妻俩发现。“快来人,抓贼哦!”谢某大叫着冲过去,被吓懵的小军本能地从网吧厨房内拿了把菜刀,一番恐吓后,抢走了收银台仅有的700多元现金。
第二天,小军用其中200多元赔给同学后,不安地回到学校上课。没等上
完第一堂课,彭州警方便将他带走。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小军对抢劫供认不讳。他因涉嫌抢劫罪,被警方刑拘。“小军一贯表现好,而且即将参加高考!”经过学校多方努力后,彭州检察院同意小军取保候审,打算高考结束后再对他提起公诉。回到学校,小军就投入到了紧张的学习中。地震发生后第三天,他主动深入灾区搬运救灾物资,还独自照料20余名伤者。每天早上6点起床,忙到凌晨才休息,直到学校复课才回到学校。
结束高考第二天,民警和检察官就相继找到他,要他做好思想准备,等候彭州检察院起诉通知。“要是被判刑,我的一切都完了!”小军每天以泪洗面,后悔莫及。就在这时,他等来了553分的高考成绩。前天,又顺利拿到省某高校的录取通知书。
28日上午,彭州检察院召集小军母子俩和谢某夫妻俩到检察院,当场宣读了免予起诉决定意见书。这意味着小军从此将恢复正常人的生活。母子俩激动得哭成一团,小军也当场表示,要好好学习,努力回报社会。
24、为哥们义气帮友“筹”路费 抢劫中学生领刑受罚
因朋友与女友私奔没有路费,为哥们义气,法肓少年周某(系未成年人)帮助朋友罗某(未成年人)抢劫学生,共抢赃款200余元。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因好友刘某与其女友外出务工没有路费,为了哥们义气,被告人周某便打起中学生的注意,伙同罗某(已判刑)窜至罗山县一中学门口,拦住该校学生杨某等4人,向他们要钱无果后,便将4名学生挟持到学校后面的空煤场内,对其中三名学生拳打脚踢,并用捡来的木棍殴打三名学生,共抢走三名学生261元,后被告人周某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抢走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法院根据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体现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制新闻
第一节、概论
法制新闻正日益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受众关注的热点,这其中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多层面的原因,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各种现象。我们试图从法制新闻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法制新闻进行从内涵到功能的全方位阐释。
法制新闻的内涵
“法制”一词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新闻业界,我们常常对新闻按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政法新闻、经济新闻、文教卫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按照我国新闻业界的惯例,法制新闻是与政法新闻、文教卫新闻等类别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目前,关于法制新闻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总结了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内较早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教材《法制新闻概述》的定义:“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她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制日报》主任编辑李矗编著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法制新闻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犯罪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业界,法制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
对于以上定义的优缺点,我们不做过多评判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如何定义法制新闻,这个定义一定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具有“新闻”的一切特征和内涵,这是“法制新闻”与“法制文学”“法制故事”相区别的前提。其二,法制新闻是具有法制意义的信息,必须涉及法律、法制层面的问题,这使得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其三,法制新闻必须是从法制角度进行采编的新闻,在报道同一件事情时,这是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区别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法制、法律方面的事实的信息。
法制新闻的功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公民法制意识、观念的增强,经济民事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总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突出。拉斯韦尔是最早对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较为全面分析的学者。他于1948年发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将传播的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即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我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功能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可以分解成如下几方面:
其一,信息传播功能。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法制新闻一方面能及时反映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的状态,另一方面也能反映民众的法律需求与面相,同时也是与公共决策有关的信息发布者、反馈者和质疑者。这种信息的传递和互动能够使人们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了解到外部世界的法律事件。
其二,舆论监督功能。法制新闻对于社会中很多事件的监督性报道产生了很大影响力,并不断促进法制程度的提高。比如,河南青年王帅2009年在天涯论坛发帖反映其家乡镇政府以低价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事情,结果,远在上海工作的他遭致三门峡警方的跨省追捕。此事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全国多家都市报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最终,警方承认公安机关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办事,王帅也被无罪释放。
其三,宣传教育功能。法制新闻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类型的新闻无可比拟的。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普法教育,而法制新闻报道在普法教育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法制新闻的繁荣,都市报法制新闻也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推进,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其四,预警功能。法制新闻通过对典型案件和现象的报道,能够向受众发出某方面的警告,正确引导受众行为,尽可能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提醒受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法制新闻的特性
法制新闻具有法制属性
法制新闻他具有法制属性,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就是分析与解剖法制新闻事实,服务于法制建设的动态过程。法制新闻是以各种法制法律制度规范作为报道的基本规则和依据,理应通过法律的视角来洞察现象,了解真相,应用法律的分析来把握事实,认识现实,通过法律的规制来传达信息,报道事实。这就要求,法制新闻记者一方面具有“新闻眼”,另方面也要有“法眼”。所谓新闻眼,要有一定新闻报道方面的素质,所谓法眼,就是要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制观念,通晓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的司法程序。并且二者要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高效完整地报道法制事件,也只有这两眼的结合,才能凸现新闻事实包含的新闻价值和法制价值。
法制新闻与其他新闻的区别
—般新闻写作的规律要求:真、新、短、活、深。法制新闻无疑也要遵守这些规律,但他有自己独特的规律,那就是法制新闻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程序。法制新闻作为新闻,他有新闻的特征:真实性,新鲜性,公开性。他除掉与其他新闻的共性以外,还有自己的个性。
法制新闻的自己的特征就是。①合法性。法制新闻是宣传法制普及法率知识,因此其传播的内容和形式要合法。@严肃性。法律是十分严肃的,法制新闻是报道法制活动的,因此它必须秉承法律的严肃性。不但法制新闻报道活动中要遵循司法程序,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并且在使用法律术语时要严肃准确规范。③公正性。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对于目下社会风气,作为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公正平等面前,捍卫法律公正性的威严,不能因为权势,失去公正性。④民主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是个法制社会,因此,我们的法制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而,法制和民主是分不开的,不可能是离开民讲法制,也不可能离开法制讲民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制新闻工作者既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又有浓厚的民主意识,把民主性很好体现在法制新闻中,通过法制宣传来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法制新闻的价值取向
法制新闻的自己的特征决定了法制新闻有自己的价值取向。法制新闻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法制内涵中。从法的运行过程看,法制的内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环节,法制最终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统治秩序,因此,对法制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凡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新闻信息,就会有一定的法制新闻价值。
法制新闻价值的特点决定了它多关注的是与“法律制度”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制问题,这就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在法律活动的范畴里发现新闻价值。这也就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在法律活动的范畴内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摈弃传媒的世俗化,内容的异质化,功能边缘化,管理无序化等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制新闻传媒和法制新闻工作者应该正确面对价值判断和价值呈现的双重约束,树立法制理念,回归法制本位,要真正认识到法制层面的报道是首要的,对于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报道上,不仅仅只关注案件本体事实,只偏重于原生态,更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张扬,司法公正的展示和法制力量的显现,突出案件深层次的教育震撼力,从而达到“说法”、“普法”的根本目的。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和作用显著
与其他新闻舆论监督比较,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几个显著特点:①功能强大,作用大。当代是法制国家,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是依法监督,因此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比其他伦理规劝和道德说教的舆论监督功能更强,作用更强,作用更大,权威更好。@它的及时性。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讲求时效,传播迅速,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把最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等法制信息及时传达到受众中。比如,今年国庆节10月1日刚实施的《物权法》,各大媒体就此法问世,邀请各大院校法律工作者诠释该法。使受众通过通俗的传媒语言了解并认识此法,从而使受众及时知道此法出台自己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③法制预警功能。法制新闻报道不但要对某种可能触犯法律尊严或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和现象的发生向社会各界进行预警,还要透过现象去查找事件的本质,以来达到引导受众思考时间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之,法制新闻作为一个时代产物,那么就应有时代赋予的任务。只有把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法制观念和法治水平,保证公平与正义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阐释新闻事件背后的观念、意识和情感,展示法律文明进步的趋势,法制新闻报道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也只有这样法制新闻才能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揮舆论轻骑兵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法制新闻报道写作方法
法制新闻写作的着力点
法制新闻是运用大量背景材料来分析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意义或影响,揭示法制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意义的新闻报道类型,是一种背景性新闻。因此,就法制新闻报道来说,它应从这两个着力点入手。一是从报道重点看,法制新闻以报道“为什么”(why)这一新闻要素为基本出发点和着眼点,重点是解释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一般纯新闻以报道“何人”“何地”“何事”为重点,主要任务是讲清发生了什么事,纯法制新闻是对法制动态与法制事件的粗线条的勾勒,满足于对于法制事件的客观的介绍。二是法制新闻的视角应定位于法理性,而不是法律专业性。所谓法制新闻报道的法理性就在于法理、法条与案例的完美结合。一般法制新闻报道往往以法律专业术语的准确与严谨为依托,忽略了法条、法律规范背后的常识、常理与常情,而这些正是法律的根基。因此法制新闻不是以专业的眼光来审视法律事件,而是从法理的层次来普及法律精神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从法理的层面来作解释性报道可以逃脱“法条主义”的机械与僵化,也可以从可读性的角度把新闻报道做得更加贴进生活与贴进民众。三是解释性新闻要“用事实说话”,通过提供背景性事实材料对法治新闻事件生成的原因及社会影响进行说明和解释。解释性新闻既然进行解释,就必然蕴涵有记者的观点和看法。但这种观点和看法不是以记者直接发表议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而是通过记者提供的背景性事实材料和引用相关人士对此事件的评述来加以表现的。因此法制新闻杜绝夹叙夹议的解释方式,而是以事实解释事实,以资料填充厚度。
法制新闻的写作要领或原则
法制新闻的原因性、法理性与事实性特征决定了写作解释性法治新闻时存在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或原则。
一是法制新闻的写作需要占有大量事实与材料,并且有序精巧的安排好材料在事件中的位置,切忌材料的堆积与混乱。正如美国新闻学教授卡尔.林兹特诺姆所说,“所谓解释性报道,就是在报道新闻事件中补充新事实,即‘历史性的、环境性的、简历性的、数据性的、反映性的’事实,这样就能使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更加明白易懂。”法制新闻这种报道形式主要在于其解释性,而解释主体又不能自身解释议论,那么对事件的关注就必须从事件所在的环境搜索资料,从当事人与相关人处尽量获得双方的观点与态度,必要时还需要从数据、历史、地理、立法目的等角度完整的呈现出事件的过程。
二是写作时关注事件背后的新闻,即法制新闻事件出现是事态发展的一个冲突呈现的激烈状态与表象,而事件来龙去脉以及社会影响才是事件真正获得生命力的源泉。因此关注事件背后的新闻才能发掘解释性的功效与魅力。而这背后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法制新闻事件对各方面的影响、法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趋向、法制新闻事件的含义及本质这些方面,所以这对于法制记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采访的难度也相应的增大,但无疑这些方面信息的获取将使得法制新闻的写作更富有质感与分量。
三是借助权威专业人士的口吻。很多法制新闻报道,往往通过借用专家学者之口将条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新闻核心点或争议点解释出来,将这一核心点或争议点与关系社会民生的利害关系予以阐释,同时将这一新闻要素涉及到的法律能不能在现实中得以有效实施以及将会带来哪些困难进行剖析。新闻报道者通过学者之口,用举例子、国外先例等将一些难以体察的法律问题或事件直观的表现出来,还通过地域差异、风俗习惯以及现实情况等方面来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能否真正发挥法律的效用且达到立法的目的,从而将报道由一个点向全局散发,引申到立法的原则问题,即注重原则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考虑不同地域的实际状况。通过专家分析为公众与司法理论、实务界设置一个议程,引导受众不只知道什么,还隐约地制造适当的兴奋点与争议点供各界讨论,进而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就逐步培养起来了。而不是仅仅将法制新闻做成一则纯消息。
法制新闻解释性写作常见问题
法制新闻报道要求报道者量力而行,需要具备“解释”的条件。在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素养低下。有一些新闻记者捕风捉影,甚至把一些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法制新闻进行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一些非议和麻烦。消息的真假、报道的客观应是新闻记者应有的素养,基本的法律常识则是法制新闻记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二是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会出现“媒体审判”的倾向,“妄下结论”是我们经常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发现这样的结束语:如“某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事实上这样的结论必须要通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来实现,而不是由新闻报道人来判断,更不能下倾向性的判断。毕竟审判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解释性报道中法制新闻所提倡鲜明的倾向性,并不意味着法制新闻工作者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来描述事实,作者更不能离开事实去胡乱发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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