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成年人骑车撞伤他人 监护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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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安全意识不强,在道路上的应变处置能力相对较弱,未成年人骑车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从而造成本人或他人受伤。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二轮电动车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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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9月23日18时许,14岁的小华(化名)放学后驾驶星月神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乐安县惠民小区门口路段时,撞到67岁的行人吴某,造成吴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原告吴某的右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小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将小华及小华的父母共同起诉至乐安县法院,要求小华及其父母承担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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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系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事发时小华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有监护职责,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小华驾驶的电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综合上述情形,扣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判决小华和其法定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吴某赔偿金额合计六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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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驾驶车辆的年龄做了限制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而在日常生活中,初、高中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上下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对此加强监管和教育,学校也可以开设相应的普法小课堂,普及交通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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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供稿:廖勇、黎洁

  校对:戴玮蕾

  制作:新媒体团队

  审核:周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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