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法考|民法自然人知识点概览——曹兴明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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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胜法考专项知识点小课已经上新,本期为大家推送民法之自然人~本篇内容将由来胜法考名师曹兴明老师为大家讲解~更多系列课程欢迎大家持续关注来胜法考法硕公众号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知名法考辅导专家

  考情概览

  了解或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及其特点,监护人的设立和撤销规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承担。

  考点精讲

  精彩试听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来自来胜法考法硕00:0010:20

  第1节、自然人的概念和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上,“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以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每个自然人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特征: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转让和抛弃以及内容上的广泛性。

  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简而言之,是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第3节、监护

  监护: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履行监督、保护义务的人,称为监护人,而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第4节、宣告失踪

  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典型真题

  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A.17周岁的周某在工厂工作赚钱买的电视机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C.30周岁的残疾人

  D.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答案】D。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本题D选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A选项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选项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选项30周岁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答案为D。曹兴明民法讲堂https://www.zhihu.com/video/1237778629327085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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