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教唆未成年人侵权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这样说...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19
手机版

  小明技术最好,不偏不倚的砸中了小汽车左后视镜,导致后视镜镜轴断裂,镜片破碎。

  

  

  事后宋某某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后视镜更换费1500元,而小明的父母认为应由教唆人李某某赔偿。双方互相推脱,宋某某便以小明的父母、教唆人李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地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宋某某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于网络)

  

  

  法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第19条、第20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案件事实看,小明等儿童均属于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6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本案应由教唆人李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心理不完全成熟,认知能力、控制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有限是未成年人的普遍特点,作为成年人本应为他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形象,帮助、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如果利用未成年人年龄小,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去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等待你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

  THE END

  欢迎留言、分享、点赞

  精彩推荐

上一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
下一篇:14岁少年开摩托车载人撞车,家长被判赔偿3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