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海东宣传)
原标题: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更好维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最大程度地落实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处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先。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哪些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客观上必须接受照顾和教育,即需要受到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对孩子的监护责任,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人伦的命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主要包括进行生活上的照料,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方法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不受到侵害,促进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等。这不仅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体现,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除父母之外,谁能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父母之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前提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并且是有顺序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互相推卸责任。
如果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 这种未成年人的监护争议如何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应由谁来为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会被撤销吗?什么情况会被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所负担的义务是不是就全部免除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就不能再继续履行监护职责。但法定扶养义务是基于血缘等关系确立的法律义务,该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的撤销而免除,所以即便被撤销监护资格,抚养费还是要继续支付的。
未成年人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能恢复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是不是由父母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大理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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