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未成年人该不该救火” 常识本不需证明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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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7版)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等上位法中,“不得发动儿童灭火”都一再被明文强调。如今,辽宁的新规定,无非是对既定法律法规的细化和重申。而就民意反馈来看,也几乎是一边倒的赞同。在此语境下,继续讨论“组织儿童救火”的正当性,显得多余且无意义。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是一条必要、有价值的规定吗?很多人赞其“成熟、理性”,甚至一名学生家长表示,“新的消防规定,让人领悟到法律的温情和人性关怀。”但目力所及,你能回忆起任何“组织未成年人救火”的案例吗?之于此,纵使不能说从无发生,也至少是极为偶然的。那么是否可以认定,辽宁的该新规是“文无所指”呢?

  当主流文化早已完成自我刷新,从迷信少年英雄救火的传说转为信仰人性精神,某些法律文本的跟进竟姗姗来迟——而原本法律修订当走在社会文化更迭之前,或者至少与之同步。因为我们知道,“法”乃社会公器,天然带有建构规则体系、惩戒败德行为的使命。为什么在狂热礼赞少年英雄的年月里,不曾出台有关法律,及时纠正此类非人道行为;反倒在理性回归的年代,才以一条言无新意的“禁止”迎合共识?

  现如今修订、补救,固然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却实在难以匹配太多溢美之词。必须厘清的是,辽宁的“新规”,不仅不能在实质层面拓展法律内容,且几乎未曾对错位的社会意识产生纠偏(民众认知早已完成了自我革新)。由此观之,称赞“消防新规”体现成熟、理性,着实是一种太显宽容的态度。

  并非每次修法动作,都值得围观者热情的鼓与呼。在此之前,有几点必须事先梳理,例如修法的衍生效应——能否逆转某些负面的、实存的思维和行为?又例如,修法的现实难度——是顺应上位法变化的简单搬照,亦或跳出认知惯性的开创性作为?反观辽宁消防“新规”,其中某些看似难得的变化,终究不过是针对一些早已禁绝的行为,不过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迟到同步。

  若还争论“未成年人该不该救火”,则未免显得迂腐了,谁会一再声嘶力竭来证明“常识”的正确呢?反思辽宁消防“新规”,修法动作如何与社会意识保持有效率的协调,才是真正深得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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