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笔记】民法(2)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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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必不可少的权利。

  司考对于人格权是从反面来考的,就是给一个侵权,让你判断侵犯的是什么权。

  可以放在一道题里考的组合套路:

  1、肖像——隐私——著作

  Part A

  肖像侵权:擅自且盈利,用人家的肖像来赚钱

  我让照相馆拍了张照片,我是肖像权人,照相馆是著作权人。所有权一言难尽,照相馆交付给我了,就是我的所有权,没交给我,就是照相馆所有权。

  首先,“有权”,照相馆把相片卖给第三人,处分的是他的所有权,这是“有权处分”;

  其次,“侵权”,擅自且盈利;

  再,“继受取得”,第三人取得照片所有权的原因是“我乐意”,不问善意恶意、有偿无偿;

  再,“著作权”,第三人不一定能取得著作权,我国可以随所有权转移的只有“展览权”,其他著作权需要特别约定;

  再,第三人用作商业广告,构成肖像侵权(对我),对照相馆是否构成著作侵权,要看是否约定转移著作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侵犯了著作权里的发表权。

  Part B

  侵犯肖像,看是否侵犯隐私,只需要看照片里是否有隐私信息。

  版权=著作权

  2、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

  Part A

  名誉权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名声和社会评价降低

  法人没有隐私权。

  隐私侵权的要件:窥探或公开。

  姓名侵权:干涉、盗用(模仿有法律意义的签字)、假冒(冒充他人)

  甲捡到乙的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银行审核了但是没查出纰漏。此案例中,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但是没有侵犯名誉权(没有诽谤侮辱),同时,银行也要承担责任,银行需要“停止侵害”,这也算是一种民事责任。

  看到照片的描述写的是类似“仅可见鼻子和嘴巴”,就说明不是考肖像权。

  姓名权[两点论]:一是法定侵权形式“干涉、盗用、假冒”,二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姓名”

  民事责任不以赔偿损失为限,《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意思表示属于法律事实,要有法律意义。

  男生对女生说:做我女朋友吧、做我妻子吧,都不是意思表示,嫁娶承诺只有在婚姻登记处做出,才具有法律意义。

  有人对别人说,你这么像我,做我儿子吧。这不是意思表示,但是具有挑衅意义。

  投币买饮料行为,是不是意思表示,有一个知识背景:一个售货机插上电,摆出价格和货物,视作是一种“要约”,你投币了,算是“承诺”,两者都是意思表示。接受了要约,就是意思承诺。

  意思表示的形式:口头、书面、肢体语言。

  默示分两种,一是“作为”的推定,他这么做,他的意思是什么,比如说,签了合同后,我发现你欺诈我,但是我还是交钱了,说明我还是要这个合同。二是“不作为”的推定,由于法律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什么举动都没有,但是法律默认为某一种意思表示。最常见五个条文,思路是:我什么都没说、没做,就推定我有意思表示,这条件需要法律有推定性的规定。

  意思表示需要具备“表示意识”,我知道我在做什么。

  比如教授在做讲座,签字本表明想买书的,但是李四不知道,以为是签到,因此他的签字并不构成购书的法律意义。

  原则上不考虑“表示意识”,只有当题目中明确表示他当时是怎么想的,才需要考虑表示意识。

  注意一个细节:除了题目中明确写出了“上帝视角”,比如人家签字是买书,他签字是签到,才需要考虑到意思表示;如果题目中没有明确说出区别,就不存在意思表示的问题。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10岁以上不满18岁、轻度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重度精神病人)

  纯获收益的交易、简单的给钱拿货行为,不限制行为能力。

  比如,一个小婴儿,几年后你见到他,会说:几年不见,都能帮妈妈打酱油了!这说明5、6岁的小孩子已经可以进行一些简单的民事行为了。

  行为能力不够的情况下,实施效力如何:

  1、无单(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单方行为无效)

  2、无双(无行为能力人实施双方行为无效)

  3、限单(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单方面行为,因为《合同法》不管,根据《民法通则》来走,无效)

  4、限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双方面行为,按照《合同法》,效力待定)

  成年张某把珍贵邮票赠予未成年人小明,小明可以取得邮票,属于纯获收益。

  成年张某把一套珍贵邮票以100块钱的价格卖给未成年人小明,不属于纯获收益,也不属于打酱油这样的简单行为,超越了行为能力,无效。

  成年张某把珍贵邮票赠予15岁的小华,小华可以取得邮票,因为15岁已经有能力花100块买一套邮票了。

  成年张某把一套珍贵邮票以100块钱的价格卖给未成年人小明,不可以。

  哪些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三双三单)合同、婚姻、收养;遗嘱、行使形成权、处分权利。

  有意思表示、要求行为能力。

  6岁孩子抓到虫子,因先占取得所有权(属于事实行为)。

  7岁孩子在他人的纸上作画,因创作取得著作权。

  8岁孩子在他人纸上作画,因加工取得所有权。我把你的东西加工成一个新的东西,如果新的东西价值高于原物,东西就归我。

  9岁孩子拾得他人钱包,还回去可以得到报酬。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对方捡东西送回来的行为是事实行为,不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0岁孩子替邻居扑火,可以跟着火的邻居构成无因管理之债。

  欺诈

  认定:构成欺诈后,合同就可撤销、可变更。

  没有“故意”不算欺诈;没被骗到也不算欺诈。

  引申:欺诈可以称之为“忽悠”,但是所有的“忽悠”都是欺诈吗?

  例如,校长卖房,卖价50万,记者出价40万,并且威胁说有他贪污的证据。如果校长听信了,但是后来查了没有贪污的材料。本合同并不构成欺诈,而是构成胁迫(强制交易)。

  结论:未必任何忽悠都是欺诈。

  考点:忽悠什么才算欺诈?

  四个字:交易事项(只有交易事项上忽悠了,才算欺诈)。其他的忽悠比如“交易背景”“交易资格”都不算欺诈。交易背景就比如说虚构对方的贪污证据来胁迫对方,交易资格是指比如我没有行为能力却告诉你我有行为能力。

  交易资格的欺骗包括: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

  比如买了“兵马俑纪念品”,客户觉得不是真的。

  常识不算欺诈,而且常识算是交易背景。

  交易背景包括:买纪念品知道不是真的、以为是全市最低价。

  胁迫: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你不签字购买,我就把你的隐私照片发到网上,另一种是你再不还钱,我就把你的隐私照片发到网上。

  第一种是胁迫,第二种不是。

  胁迫指的是:“强制成交”。

  乘人之危考法:一个人处于危难,对方趁机XX,他迫于无奈XX。

  构成欺诈、胁迫后果是:可撤销、可变更。

  谁有权利主张撤销、变更:受欺诈、胁迫者。

  行使方式:起诉、仲裁。

  时效:知道或应当知道起,一年。

  乙以国产牛肉假冒进口牛肉,与甲签订合同,此时恰逢该进口牛肉国疯牛病,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

  1、甲有权自知道和应当知道起一年内,主张撤销。

  2、乙没有权利以降价为由,要求甲变更合同。

  3、甲撤销合同前,乙有权利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欺诈之下签订合同,如果受欺诈方要求法院变更,法院不得撤销。因为法院“不告不理、告啥理啥”。

  受欺诈方不能单方通知对方变更、撤销,因为行使方式是起诉、仲裁。

  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缔约过失责任。

  乙欲买别墅,甲隐瞒凶宅事实,属于欺诈,因为隐瞒的是标的物的性质。

  乙欲买别墅时,同时有另一栋别墅以市价出售。合同被撤销时,乙有权要求甲赔偿合同撤销时与订立合同时的差价。

  撤销合同时,乙需要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因为合同无效两大后果: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住了半年的别墅,不能白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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