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开展医疗保障工作 维护未成年人医保权益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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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局扎实开展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各项医保权益。现将具体工作如下:

  一、新生儿参保工作。

  我市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在我市范围内出生的新生儿,办理户籍登记后到市医保中心即可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直接办理参保;上年度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出生后六个月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截止10月底,今年我市已登记新生儿参保2026人。

  二、分类资助参保工作。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特困人员对待)、低保未成年人实行全额或定额资助参保政策。市医保中心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未成年人名单进行登记并资助参保。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参保,低保未成年人由医疗救助基金定额资助参保(每人每年280元)。

  2022年我市共资助未成年人参保670人,参保资金19.08万元。其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79人,参保资金2.53万元;低保未成年人591人,参保资金16.55万元。目前市医保中心已将民政部门提供的动态更新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未成年人做了2023年参保登记。

  三、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情况。

  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未成年人(统称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截止9月底,我市共救助未成年人305人次,救助资金5.88万元。

  (一)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可按比例给予救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未成年人不设起付标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低保未成年人按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截止9月底,我市未成年人住院共救助46人次,救助5.22万元。其中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住院救助3人次,救助0.51万元;低保未成年人住院救助43人次,救助4.7万元。

  (二)门诊救助

  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限额,统筹资金使用,着力减轻救助对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负担。符合享受门诊慢性病保障政策的未成年人,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60%、低保未成年人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符合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未成年人,特药保障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20%、低保未成年人按10%的比例救助。

  截止9月底,我市低保未成年人门诊共救助259人次,救助0.66万元。

  (三)托底保障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救助对象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扎实推进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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