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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论文篇1
生物安全管理问题严重,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本身就不是很完善,这样对进出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欠缺安全评价。安全评价要求的是严格的制度,安全评价就包括植物、动物以及微生物方面的安全。另外是国家的政策方面,政策不够明确,例如标识是否实现问题,哪些农产品实现了标识,哪些没有。其三是对于现在的科研机构方面,以及政府管理部门,处理事务不够协调,没有协调配合好较高水平的科研人才严重不足,满足不了现在科技的高端发展以及快速的发展,同时政府不能给科研领域相应的科研经费,有些科研机构也就没有了资金基础。
2.加强我国生物转基因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
首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普及程度上,国际、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以及科研机构一定要对转基因技术的研发有一个科学的认识,转基因技术不仅仅是一个科研的项目,更重要的是一种关乎着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生态环境改善以及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生物转基因技术,当前社会需要的是具有高素质科研能力强的人才,以应对发达国家对我国转基因技术市场的抢占,并且较强科研发知识的普及,营造一个好的氛围,以满足现在我国转基因技术安全性问题带来的挑战这样的缺口和对这方面需要加强的这方面的需求。其次,国家要加强研发资金的投入,组织多部门的共同协助,并且多个学科一起努力协作去帮助完成科研开发研制生物转基因技术领域的发展,可以聘请国外专门的科研人才来校做培训,并加强现有研发人才的专业素养的提升能力,帮助生物转基因技术更安全。第三,国家要加强对法规体系和安全监管的健全和加强,为科技的研发建设起一个专门的科研场所,这个科研机构可以由几个部门共同承办,也可由政府协助建设,可以让科研相关学科定期定时的去专门的研发机构进行培训,解决最突出的安全问题;在组织领导机构中上可以由政府出资建立研发资金的投入体系,组织多部门的领导,这样强有力组织领导机构的建立,可以为研发资金问题有更大投入,从而分担资金上的压力。第四,在安全管理上政府一定要有针对性的,选好一个突破口,积极的并由专门的组织部门进行管理,同时由一个或多个协助管理主要负责生物转基因技术的安全管理问题,积极而有效的策略去推进生物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与管理方面的加强;另外,在转基因技术逐渐产业化成规模的同时,加快我们本山的转基因作物的研发快速推进,以便在有安全问题时能够为其及时应对,对我国的生物科学技术以及转基因技术、生态安全等综合国力的提升与增强意义都是重大的。
3.结论
综上所述,生物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对我国转基因新品种以及新品种的研发能力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并且对于转基因技术研发作物的产业化都有加速其发展进程的推动作用,并且面临发达国家的对于转基因市场的抢占份额问题也能稳定我们转基因技术程度不高的市场,这样就可以替达国家在我国转基因技术的产品,并且建立转基因安全管理的完善体系,并且对于现在相关研究的力度上一定要继续加大转基因研发。我国现在正是生物技术发展的最为重要的特殊时期,一定不能让安全问题成为我们在转基因技术研发中的绊脚石,阻碍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国家各个科研机构与管理部门要做好配合,形成协调机制并进一步健全。做好安全评价,降低安全风险的程度,重点是食品安全领域与环境安全方面,尤其要研发作物如玉米、大豆水稻等安全,进一步加强转基因安全的管理工作。在生物高新科技领域中,生物转基因科技的发展便是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情况有着直接影响的生物高科技内容。
基因技术论文篇2
关键词转基因技术发展历程利弊关系
1前言
转基因技术是生命科学前沿的重要领域之一。自从人类耕种作物以来,我们的祖先就从未停止过作物的遗传改良。过去的几千年里农作物改良的方式主要是对自然突变产生的优良基因和重组体的选择和利用,通过随机和自然的方式来积累优良基因。遗传学创立后近百年的动植物育种则是采用人工杂交的方法,进行优良基因的重组和外源基因的导入而实现遗传改良。因此,可以认为转基因技术是与传统技术一脉相承的,其本质都是通过获得优良基因进行遗传改良。但在基因转移的范围和效率上,转基因技术与传统育种技术有两点重要区别,第一,传统技术一般只能在生物种内个体间实现基因转移,而转基因技术所转移的基因则不受生物体间亲缘关系的限制;第二,传统的杂交和选择技术一般是在生物个体水平上进行,操作对象是整个基因组,所转移的是大量的基因,不可能准确地对某个基因进行操作和选择,对后代的表现预见性较差。而转基因技术所操作和转移的一般是经过明确定义的基因,功能清楚,后代表现可准确预期。因此,转基因技术是对传统技术的发展和补充。将两者紧密结合,可相得益彰,大大地提高动植物品种改良的效率。
2转基因技术的介绍
转基因技术是指用人工分离和修饰过的外源基因导入生物体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生物体的遗传性状发生改变的技术,可分为转基因动物与转基因植物两大分支。人们常说的“遗传工程”、“基因工程”、“遗传转化”均为转基因的同义词。
2.1转基因植物技术
转基因植物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整合到植物的基因组中,并使其得以表达,从而获得的具有新的遗传性状的植物。自1983年世界第一例转基因植物——烟草问世以来仅20多年的时间,转基因植物的研究和应用就已经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已有近1000例转基因植物被批准进入田间试验,涉及的植物物种有50余个,已有48个转基因植物品种被批准进行商业化生产。常见的转基因植物技术有:
(1)农杆菌介导转化法。农杆菌是普遍存在于土壤中的一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它能在自然条件下趋化性地感染大多数双子叶植物的受伤部位,并诱导产生冠瘿瘤或发状根。根癌农杆菌和发根农杆菌的细胞中分别含有Ti质粒和Ri质粒,其上有一段T-DNA,农杆菌通过侵染植物伤口进入细胞后,可将T-DNA插入到植物基因组中。因此,农杆菌是一种天然的植物遗传转化体系。人们将目的基因插入到经过改造的T-DNA区,借助农杆菌的感染实现外源基因向植物细胞的转移与整合,然后通过细胞和组织培养技术,再生出转基因植株。农杆菌介导法起初只被用于双子叶植物中,近年来,农杆菌介导转化在一些单子叶植物(尤其是水稻)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2)基因枪介导转化法。利用火药爆炸或高压气体加速(这一加速设备被称为基因枪),将包裹了带目的基因的DNA溶液的高速微弹直接送入完整的植物组织和细胞中,然后通过细胞和组织培养技术,再生出植株,选出其中转基因阳性植株即为转基因植株。与农杆菌转化相比,基因枪法转化的一个主要优点是不受受体植物范围的限制。而且其载体质粒的构建也相对简单,因此也是目前转基因研究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法。
(3)花粉管通道法。在授粉后向子房注射含目的基因的DNA溶液,利用植物在开花、受精过程中形成的花粉管通道,将外源DNA导入受精卵细胞,并进一步地被整合到受体细胞的基因组中,随着受精卵的发育而成为带转基因的新个体。该方法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由我国学者周光宇提出,我国目前推广面积最大的转基因抗虫棉就是用花粉管通道法培育出来的。该法的最大优点是不依赖组织培养人工再生植株,技术简单,不需要装备精良的实验室,常规育种工作者易于掌握。
2.2转基因动物技术
转基因动物是指用实验导入的方法将外源基因在染色体基因内稳定整合并能稳定表达的一类动物。1974年,Jaenisch应用显微注射法,在世界上首次成功地获得了SV40DNA转基因小鼠。其后,Costantini将兔-珠蛋白基因注入小鼠的受精卵,使受精卵发育成小鼠,表达出了兔卜珠蛋白;Palmiter等把大鼠的生长激素基因导人小鼠受精卵内,获得“超级”小鼠;Church获得了首例转基因牛。到目前为止,人们已经成功地获得了转基因鼠、鸡、山羊、猪、绵羊、牛、蛙以及多种转基因鱼。主要的转基因动物技术包括有:
(1)原核显微注射法,又称DNA显微注射法,即通过显微操作仪将外源基因直接用注射器注入受精卵,利用外源基因整合到DNA中,发育成转基因动物。其创始人是Jaenisch和Mintz等。此方法目前应用较普遍,现在的转基因动物研究大都是在Palmiter等方法的基础上有所改进而进行的。这种方法的特点是外源基因的导入整合效率较高,不需要载体,直接转移目的基因,目的基因的长度可达100Kb。它可以直接获得纯系,实验周期短。但需要贵重精密仪器,技术操作较难,并且外源基因的整合位点和整合的拷贝数都无法控制,易造成宿主动物基因组的插入突变,引起相应的性状改变,重则致死。
(2)逆转录病毒载体法,指将目的基因重组到逆转录病毒载体上,制成高浓度的病毒颗粒,人为感染着床前或着床后的胚胎,也可以直接将胚胎与能释放逆转录病毒的单层培养细胞共孵育以达到感染的目的,通过病毒将外源目的基因插入整合到宿主基因组DNA中去。这种逆转录病毒被用重组DNA技术修饰后作为基因载体在应用中优于微注射法之处为:无需要重排,可在整合点整合转移基因的单个拷贝;将胚胎置于高浓度病毒容器中,或者与被感染的细胞体外共同培养,或微注射鸡胚盘里,整合有逆转录病毒的DNA的胚胎率高。缺点是:需要生产带有转基因的逆转录病毒;插入逆转录病毒的基因有一定的大小限度;所得转基因家畜的嵌合性很高,而需要广泛的杂交,以建立转基因系;转基因的表达问题尚未解决。
(3)胚胎干细胞介导法是将基因导入胚胎于细胞;然后将转基因的胚胎干细胞注射于动物囊胚后可参与宿主的胚胎构成,形成嵌合体,直至达到种系嵌合。其优点是:在将胚胎干细胞植入胚胎前,可以在体外选择一个特殊的基因型,用外源DNA转染以后,胚胎干细胞可以被克隆,继而可以筛选含有整合外源DNA的细胞用于细胞融合,由此可以得到很多遗传上相同的转基因动物。缺点就是许多嵌合体转基因动物生殖细胞内不含有转基因。目前,胚胎干细胞介导法在小鼠上应用比较成熟,在大动物上应用较晚。
3转基因技术的利与弊
科学家发明转基因技术的初衷是想利用该技术造福人类,既可加快农作物和家畜品种的改良速度,提高人类食物的品质,又可以生产珍贵的药用蛋白,为患病者带来福音。比如说,抗虫的转基因玉米不会被虫咬,可以让人们放心食用;将能产生人体疫苗的基因转入植物食品,人们就可以在食用食物的同时增加自身对疾病的抵抗力。
但是,人类对自然界的干预是否会造成潜在的尚不可能预知的危险?大量转基因生物会不会破坏生物多样性?转基因产品会不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一些科学家们开始担心对生物、植物生命进行的“任意修改”,创造出的新型遗传基因和生物可能会危害到人类。它们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即所谓的遗传基因污染,而这种新的污染源很难被消除。还有,转基因农作物和以此为原材料制造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影响也尚未有定论。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负面影响也作了大量研究,出现了许多相关报道,如英国的权威科学杂志《自然》刊登了美国康奈尔大学副教授约翰·罗西的一篇论文,引起世界震惊。论文指出,研究人员在实验室里把抗虫害转基因玉米“BT玉米”的花粉撒在苦苣菜叶上,然后让蝴蝶幼虫啃食这些菜叶。4天之后,有44%的幼虫死亡,活着的幼虫身体较小,并且没有精神。而另一组幼虫啃食撒有普通玉米花粉的菜叶,就没有出现死亡率高或发育不良的现象。论文据此推断,BT转基因玉米花粉中含有毒素。另据报道,英国伦理和毒性中心的实验报告说,与一般大豆相比,耐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中,防癌的成分异黄酮减少了。与普通大豆相比,两种转基因大豆中的异黄酮成分减少了12%~14%,还有巴西坚果事件等。
面对国际上出现的种种关于转基因作物的争议,许多科学家、学术团体纷纷以各种形式发表对转基因技术的支持态度。由美国Tuskegee大学Prakash教授2000年1月起草的题为“科学家支持农业生物技术的声明”,已征集到世界上3000多位科学家的签名,其中包括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者、诺贝尔奖得主JamesWatson,绿色革命的创始人、诺贝尔奖得主NormanBorlaug,世界粮食奖获得者、国际水稻研究所首席育种家GurdevKhush。该声明称,“对植物负责任的遗传修饰既不新也不危险。如抗病虫等诸多性状已通过有性杂交和细胞培养的方法经常性地引入作物中。与传统的方法相比较,通过重组DNA技术引入新的或不同的基因并不一定会有新的或更大的风险,且商品化的产品的安全性则由于目前的安全管理规则而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保障。遗传新技术为作物改进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精确性。”
因此,笔者认为和现代任何一项工业技术一样,转基因技术也具有两面性,有长亦有短。在发展转基因技术等生物技术时,应该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规范管理,使转基因技术能够健康发展。
4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展望
当前条件下,转基因技术还存在许多不足,还处于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之中,表现在:转基因表达水平低,许多转基因的表达强烈地位受着其宿主染色体上整合位点的影响,往往出现异位表达和个体发育不适宜阶段表达,影响转基因表达能力或基因表达的组织特异性,从而使大部分转基因表达水平极低,极少部分基因表达水平过高;难以控制转基因在宿主基因组中的行为,转基因随机整合于动物的基因组中,可能会引起宿生细胞染色体的插入突变,还会造成插入位点的基因片段丢失,插入位点周围序列的倍增及基因的转移,也可能激活正常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基因;不了解哪些基因控制多数生理过程,不了解基因表达的发育控制和组织特异性控制的机制;制作转基因动物的效率低,这是目前几乎所有从事转基因动物研究的实验室都面临的问题,也是制约着这项技术广泛应用的关键;对传统伦理是一种挑战,对人类的生存有一定的负面作用等。但笔者相信只要通过科学家的进一步研究和各国对转基因技术的规范管理,保证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健康而有序,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如对转基因作物进行监管,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等,应该更深入的了解转基因技术其中的奥秘,只有更了解它才能利用好它,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和谐,使公众对转基因技术有一个较为科学的认识,主动地接受转基因食品,使转基因技术贴近民众,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陈吉美.转基因植物的研究进展[J].德州学院学报,2004(2)
2文平,王仁祥.转基因植物研究进展[J].生物学教学,2005(12)
基因技术论文篇3
[关键词]:基因基因技术伦理法律ELSI
一
人类基因组计划是跨世纪的伟大工程。它不仅通过揭示人类生命活动的遗传学基础而带动整个生命科学的发展,而且工业、农业、环境保护也将从中获益匪浅。同时,人类基因计划的研究对人类原有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冲击也是空前的。
人类基因的计划自1990年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人类基因组计划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读出人类基因组30亿个核苷酸对组成的漫长序列(即基因组全部ATCG语言);第二阶段是读懂这部认识人类自身的“天书”(即读懂基因是全部由30亿个ATGC符号组成的序列)。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重要性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纷纷踏入这一领域。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中,充满着合作与竞争。1993年7月,我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正式决定将“中华民族基因组若干位点的研究”作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一个部分列入国家重大项目。目前,各国又在基因组计划和后基因组计划领域开展激烈的竞争,如欧盟委员会对基因组研究的支持新举措包括:设立一种新型的项目即“集成项目”,加强对基因基础设施的支持。1
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的伦理和法律体系必须做一些必要的思考和适应。正如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所言,“我们的道义或伦理、个人生存心理、社会结构与行为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文角度来说,连人性、人文、人权、平等甚至社会结构都将被重新讨论”。2自1985年开始提出“人类基因的研究”的设想,到1990年美国对这项研究正式启动以来,在科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和科学政策制定者中一直展开着激烈的争论,如1987年在“IssuesinScienceandTechnology”杂志第三类第三期上就同时发表了F.JAyala,LHood,D.Baltimove和W.ailbant等讨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数篇文章,这些文章集中反映了人类基因组计划提出之初所暴露出来的社会、伦理、法律上的一些关键问题,长期以来,科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也从未停止过此类争议,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测序俱乐部”——“人类基因组计划”(HGP)也将5%左右的经费用于这方面的研究。
二
基因科技对人类社会法律伦理的挑战是多方面的,从下文所列ELSI主要内容中我们就能感到其涉及之多,本文着重介绍以下方面。
首先是基因技术滥用的威胁。科学技术历来是一把“双刃剑”。正如核技术可以用于发电造福人类,也可以用于战争毁灭人类;基因科学也是如此,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可以造福人类,但一旦滥用,其后果真是不堪设想,可以威胁人类的生存,甚至毁灭了人类。防止和控制基因技术的滥用是法律必须解决的问题,目的是保证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从目前我们所能预测的种种基因技术滥用看,主要有以下可能:克隆人(胚胎干细胞克隆具有更大争议,本文克隆人不包括这一问题)、制造非人非兽的怪物,利用基因技术选择优良人种,利用基因技术制造基因武器等等,这种行为往往受不正常的或非道德的目的驱使,社会能否容忍这些行为,我们的道德能否接受这些行为,值得思考。基因技术滥用后果极其严重,人类社会的一切都将受这破坏甚至遭受毁灭性后果。基因技术一旦滥用,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就会变得苍白无力甚至不复存在,必须在滥用发生之前研究好其伦理、法律问题及对策,以防患于未然。下面简要谈谈几种常见的可能的基因技术滥用及其后果:克隆人是社会上关注较多的问题,一些基因技术拥有者有可能扮演上帝造人的角色,克隆人在现在看来仍然是不可思议的,很难被公众接受,这种技术面临着极大的道德谴责。克隆人将对人类传统人生价值观提出以下三方面的挑战:“我的意识”、生死观和命运观。3这些都将从深层次对人类原有的伦理道德体系提出挑战。通过基因技术制造怪物将破坏人类原有的生态平衡,克隆动物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威胁,一些动物的天性将会被人为的改变,整个生物界发展何去何从不得而知。正如专家指出: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雄心太大,鉴于自然科学是“双刃剑”,我们考虑到它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不得不考虑:这些消息落在生物恐怖主义者或者其他人类公敌手中怎么办?这些信息的错用和滥用有怎么办?4
关于人类后代拥有改良基因的权利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分子遗传学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使我们不得不思考“人是什么”这个问题。“基因和生殖工程,正如它的批评者们反复强调的,严重危及到人的本质以及与其相关的人道、人性问题”。5干预胚胎的发育引起了最严重的恐慌——人在开始按照自己的想法塑造自己了。基因技术的完善和发展将很容易从遗传学角度来控制自己了。“我们并没有把几十亿元的用于揭开我们自身生物学之谜的研究经费花费在满足唯美的好奇心上,而是寄希望于改造我们的生命。”6应该说,基因治疗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对基因的改良,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HUGO)伦理委员会委员K.Berg教授给基因治疗定义如下:基因治疗(genetherapy)是指通过遗传物质或使之表达,重构或纠正缺失或异常的遗传功能或干扰引起疾病的过程来纠正或预防疾。7
另一种拥有改良基因的手段就是干预胚胎,“人们争议最多的是婴儿出生之前进行胎儿遗传学测试的现象越来越多,倘若测试结果不利于受测试者,那么堕胎就是唯一种有效的医疗措施”8,通过干预胚胎可能对优生学带来新的挑战,“德国却对某些项目在优生方面的成分表示极为忧虑,......鉴于德国在20世纪优生学历史上扮演的角色,这样的反映自然是可以理解的。”9。基因突变使线虫的存活期延长了一倍,如果一旦有一天,人类达到了破解整个基因组的水平,人类的优化将成为伦理上最为争议的问题,通过基因技术可以赋予人类更高的智慧,更强健的体魄,更强的疾病抵抗力或者更长的寿命,但同时了存在着未经证实的风险。但是如果其安全性得到证实,人类会广泛采用这种技术吗?如果会,人类的伦理和法律又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再次,基因歧视与平等理念问题也值得探讨。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多了一种新的歧视——基因歧视。正如美国宾西法尼亚州立大学生物伦理学中心伊纳·罗伊指出:“如果我们有能力像借助指纹一样使用遗传材料去可靠的鉴定一个人的身份,那么我们同样有理由根据基因对某些人加以歧视”。10人类中每一个个体分享着99.9%的相同基因组成,每个个体只存在1%的差别,而这1%却可能导致优劣的价值判断,引起基因歧视。所谓基因歧视,按照Natowicz的说法,是指单独基于个人基因构造与正常基因组的不同,而歧视该个人或其他家庭成员。11基因歧视主要由致病基因引起,所谓致病基因,即人体携带的对某种疾病具有易感染性的基因,中国“人类基因组计划”重大项目秘书长、人类基因组计划中国联系人杨焕明教授,“人类所有疾病都直接,间接与基因有关”。从某种程度上说,基因歧视问题与基因隐私权问题密切相关,但基因隐私权更多地从法律角度上通过赋予权利的构想来保障人对自身基因所拥有的权利,基因歧视则上升为社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基因歧视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平等”的理念。人类平等原则确定由来之久,面对基因科技挑战,这一原则必须加以重新解释和巩固,我们大家都不希望看到因为基因而产生的歧视,虽然这一歧视由于高科技引发,但这却是一场重大的社会退步。科学告诉我们,其实,有时候情况比较复杂,被认为致病的基因在一定情况下对机体可能起到保护作用,12如在非洲,许多人患有镰形细胞症,这是基因引起的;但是非洲又有致病的恶性疟疾,可引起镰形细胞症的基因的携带者却比不具此基因的人健康,更能抵御恶性疟疾,这样,这种“致病基因”在这里变成了“御病基因”。又,根据阿德里纳的分类,基因缺陷依据患病概率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肯定型:发病与基因缺陷之间关系明确,只要该个体某一单一特定的基因有缺陷,就有重大发病概率,只不过时间有早晚而已,如亨廷顿舞蹈病。二是不定型:基因缺陷与发病概率之间并不十分明确,如虽然科学证明某些基因缺陷存在会导致患乳癌、心脏病等,但究竟是否真的发生不能确定,因为这种基因必须在特定的生活条件和外在情况下与其他基因配合才能发生病变。三是否定型:即基因缺陷肯定不会引发病变,只不过会遗传给后代,如血友病(hemophilia)、杜兴化肌肉萎缩症(DuchenneMuschlarDytrophy)、镰刀型贫血病等。13到目前为止,第一种类型的基因缺陷在已经发现致病基因中只是极少数,而其他两种类型的基因虽然有缺陷,但离发病还有一端距离,即使是可能发生病变的基因缺陷,其发病的概率也与其他诸多因素有关,未必一定很高。14
另外,基因隐私权和知情权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人们。基因歧视是一种新的歧视,基因隐私问题是一个新的隐私问题。基因载有人体大量信息,有些是权利人所不愿公开的,一旦公开,可能会给他的工作,生活乃至生存造成不良后果,所以,基因隐私权之所以特殊,就是因为它已和人类生存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工作单位可能为了某种利益的考虑而察看员工基因信息,一旦发现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可能会开除员工,以减少医疗费等一大笔开支,同样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某人携带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而拒绝其投保,另外,基因隐私的泄露,为权利人身边其他人所知,可能导致公众对它的歧视,这就造成了对他社会地位的贬抑。一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5。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这四项权利。16故而,基因隐私权是自然人就其自身特有的有关自身的,一般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基因图谱及其他基因信息及其物质载体进行控制的一种人格权,主要是权利人对自己的基因信息的隐瞒权,也包含其对基因信息的利用权、维护权、支配权等。基因隐私权的建立有助于保护个体基因信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同时也赋予权利主体合理利用或准许他人查看,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落实到具体操作上,DNA样本及其信息的使用,应避免认出当事人,办法是匿名,加样本加以编码,使之不能被追踪,这样就即提供了人口学和临床资料,有保护了隐私。17
基因知情权是与基因隐私权有冲突的一项权利。根据知情权主体可以将基因知情权分为基因隐私主体对自己基因信息的知情权和除基因隐私权主体之外的社会公众对某人基因隐私要求知情的权利。基因隐私权与基因知情权的冲突在所难免,应当根据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倪正茂研究员提倡的“社会效益第一原则”18等原则来处理其关系,一般而言:基因隐私权是相对的;基因知情权是有条件的,必须出于在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另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转基因生物的安全问题。现代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具有影响人类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潜力,它与国民经济关系十分密切,可以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医学、食品、国防等领域,并且酝酿着新的突破。可以肯定,它将在21世纪整个人类世界大放异彩,成为新技术革命的重大组分。19转基因生物就是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生物物种中去,使其出现原物种不具有的性状或产物,转基因生物安全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对生态存在的安全问题,另一方面指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在考察转基因技术的功与过是,主要涉及到转基因技术对生物的多样性问题,转基因的逃逸现象和转基因作物的育种问题。20转基因植物是否会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是否会打破原有生物种群的生态平衡,这些都值得疑虑,转基因动物方面的问题在前文“基因滥用”中已有涉及,如何防止某些社会恐怖分了制造出各种匪夷所思的“怪物”?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热点。所谓转基因食物,指人类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某种程度上更符合人类需要的的食品。1998年8月,英国阿伯丁的罗威特研究所教授普兹泰发现老鼠食用转基因土豆之后免疫系统受到破坏,普兹泰进一步推论:消费者所食用的转基因食物也存在安全性问题,这一消息引起了众多转基因食物消费者的惊慌。关于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上,经和组织(OECD)1993年提出了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认为转基因植物生产的产品与传统产品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可以认为是安全的,反之,则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在进行实质等同性评价时,一般考虑两个素,即有毒物质和过敏源,必须确保转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产物符合一般的安全标准不至于对人类产生威胁。而对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问题,法律该如何选择?欧盟从1998年起就已经规定,食品零售商就应该在标签上标明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充分赋予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在中国,国产的转基因食品还不多,但很多进口食品中都可能含有转基因成份,有关专家指出,基因工程的很多东西我们可能已经接触到了,只是不知道罢了,所以,我们一方面要普及相关知识,使消费者知道“转基因食品”,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强立法,确保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使用和带来良好效果。关于基因技术发展和生态平衡问题,南方与北方的观点大相径。“人们一直说北方的生态意识强,但这次推动制定基因技术公约,即所谓生物安全纪要谈判的确实南方。确实,再生物技术的时代,南方代表了具有普遍意义的生物安全伦理观和生物伦理观。”21为了基因技术的安全使用,各国有必要在立场上取得一致。法国在2001年重审了转基因植物政策,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开发,将坚持积极研究和慎重发展的政策,以确保在顺利进行转基因技术研究的同时,保护法国消费者的健康利益和生态环境。22
最后,简要谈一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基因专利问题。基因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人体共有约4万个基因,人类基因组只有一套。谁占有较多的基因,谁就会在基因的商业开发上占优势。对基因的占有方式是“基因专利”,正是基因专利保证了拥有者对基因应用领域的高度垄断。首先必须确立基因是否具有可专利性?基因的可专利性问题的焦点是基因究竟属于科学发现还是属于发明创造的争论。对此前人提出了几条解决途径。如,如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就体现了基因不是发现,而是发明这条思路23;基因是科学发现,但具备特定条件的科学发现仍可获得专利保护;淡化发明与发现的区分,严格专利性审查标准;24等等。确立了基因专利保护后又要研究具体的操作规则,应该说,这一领域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面临加入WTO,基因工程领域急切呼吁自主的知识产权,我国基因专利保护体系建立迫在眉睫。
三
可以说,人类基因组计划引发的伦理法律问题大讨论是有其必然性的,人类基因组计划一开始就建立了一个子计划:ELSI(ethicallegalandsocialissues),ELSI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生命伦理学计划。25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哲学教研室主任李建全教授介绍,ELSI主要内容包括:
1、基因信息利用的公平性问题:保险公司、雇主、法庭、学校、收容所、法律实施部门以及军队应当使用它吗?应当怎样使用它?
2、隐私和保密问题:谁拥有和控制基因信息?
3、由个体基因差异而引起的心理影响和伤害问题:一个人的基因缺陷如何影响社会上其他人对该人的看法?
4、遗传检测和人口普查涉及的问题:父母有权让他们未成年的孩子检测成年才可能出现的疾病吗?医疗团体的检测和解释可信吗?在没有治疗方法的情况下应该检测吗?
5、生殖问题:包括知情同意程序、决策中遗传信息的运用和生殖权利问题,医疗卫生人员是否恰当的告诉了当事人父母基因工程的风险和局限?胎儿基因检测怎样才是可信的和有用的?
6、基因治疗问题:什么是正常的基因?什么是残疾或缺陷?残疾或缺陷是有什么决定的?残疾是疾病吗?需要治疗和预防它们吗?寻求医治贬低了现在受残疾影响的个人吗?
7、基因改进问题:包括利用基因治疗方法提供一些父母想让孩子得利,但并不涉及疾病的治疗或预防的特征问题,这又提出了怎样的安全和伦理观念?如果基因改进普遍化,基因库的多样性是否受到影响?
8、基因技术运用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有权拥有这些昂贵的技术?谁来支付使用这些技术的人类费用?
9、临床问题:包括卫生服务提供者、父母和一般公众的教育问题,检测过程中质量控制的标准和标准的执行问题,如何对基因检测作出精确、可信和有用的评价?
10、产品的商业化问题:包括知识产权和数据库的利用问题,谁拥有基因和其他DNA片段?
11、与人类责任有关的概念和哲学蕴含问题,包括自由意志和基因决定论、疾病、健康等概念问题,人们的特殊行为方式是由他们的基因决定的吗?人们总能控制他们的行为吗?那些基因差异可以看作是可以被接受的?
ELSI计划在1998年至2003年的研究重点是:审查与人类基因组序列完成有关的问题以及关于人类基因差异的研究问题;审查把基因技术和信息应用达到卫生保健和公众保健中提出的问题;检查把基因组学和基因环境相互作用的知识应运到非临床情况的问题;探索新的基因知识与哲学、神学、伦理学如何相互影响的问题;探索种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学的因素如何影响基因信息的使用、理解和解释问题,基因服务的利用问题,以及政策发展问题,等等。26
值得指出,伦理问题上,应该研究基因科技对社会伦理的挑战和影响,也要研究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所谓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指“遵循科学本身的伦理规范,对科学社会后果的伦理评价”。27评价与高科技发展有关的伦理框架仍然是:不伤害人(non-maleficence),尊重人(respect),有益于人(beneficence),公正对待人(justice),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团结(solidarity)。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及其社会的本性、价值和尊严。28另外,伦理问题还可分成实质伦理问题和程序伦理问题,比如在基因治疗领域就涉及到知情同意这一程序上的问题。
有专家在一次研讨会上明确提出下列四点:在法律上确认基因隐私权,在法律上确认基因专利权,在法律上禁止基因歧视行为,在法律上处罚基因滥用行为等29;这些建议很具有可行性,我们的法律体系应该尽快跟上科技潮流。
另外,还有由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多样性及其伦理问题,基因治疗技术引出的医学伦理问题,如多基因复杂病疾遗传服务伦理问题以及现在刚刚出现的干细胞研究涉及的伦理法律问题等,以及最近兴起的胚胎干细胞伦理道德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大家的关注。我们即要研究基因技术发展的社会影响和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但作为现代法制社会的法学学者,我们更大的任务是作好研究工作,适时调整我们的法律,使法律、社会伦理、科技发展之间关系达到平衡和协调,从而达到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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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原文见于美国人类基因组网站:www.ornl.gov/hg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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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邱仁宗.高新生命技术的伦理问题[J].自然辨证法研究.2001(5):21-27.
基因技术论文篇4
转基因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上,使作物育种从杂交育种走向基因育种。
1.抗性育种。抗性育种包括抗病、抗虫和抗逆性作物的培育。
(1)抗病性。1986年华盛顿大学Powell通过基因工程技术首次将烟草花叶病毒(TMV)外壳蛋白(CP)基因转入烟草,培育出了能稳定遗传的抗病毒植株。
(2)抗虫性。目前,广泛应用的植物抗虫基因是从苏云金芽孢杆菌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毒蛋白基因——Bt基因。至1997年初,在80种已经批准或即将批准的商品化转基因作物中,有21种是转Bt基因作物,其中以玉米、马铃薯、棉花为主。我国种植的转基因抗虫棉,在完全不喷杀虫剂情况下,单产仍高于喷撒2—3次杀虫剂的国产棉,显示出了控制棉铃虫的极好前景。
(3)抗逆性。抗逆性包括抗除草剂、抗寒、抗旱、抗热等。2000年全球抗除草剂作物种植面积占全球转基因作物的74%。据日本《农业技术》报道:日本北海道生物研究所将小麦过氧化氢酶用电击法导入水稻(尤加拉、松马埃)中,培育成耐低温水稻,与正常水稻相比,过氧化氢酶活性在25。C时约提高4.5倍,在5。C时约提高1.5倍。
2.改善植物品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基因转移改变植物中氨基酸、蛋白质含量等品质特性以及一些材料的加工性能。英国.Zeneca公司和London大学研究小组培育出了总胡
萝卜素和番茄红素含量极高的番茄,这种番茄对预防癌症有良好作。
二、转基因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
1.利用转基因植物生产疫苗。1992年,Arntzen等人首先提出了用转基因植物生产医用疫苗的思路,促成了转基因植物疫苗研究的兴起。近10年来,以Arntzen研究小组为代表的多个研究组相继在烟草、马铃薯、苜蓿等植物中成功表达了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大肠杆菌毒素B亚基、霍乱毒素B亚基、诺瓦克病毒衣壳蛋白等,并证实植物表达的抗原可以引发人和动物的免疫反应。
2.利用转基因动植物生产其他生物药。转基因植物可表达多种蛋白如脑啡呔、&干扰素、人血清蛋白以及两种最昂贵药物即葡糖脑苷脂酶和粒细胞一巨噬细胞群刺激因子等。
3.基因治疗。它是指通过转基因技术纠正某些基因缺陷引起的遗传病。
三、转基因作物的安全性
转基因作物(geneticallymodifiedcorps)是指利用重组DNA技术导人了克隆的优良目的基因并在其中进行表达,从而获得新的性状的作物。同传统杂交育种方式相比,这一技术克服了植物有性杂交的限制,基因交流的范围无限扩大,可将细菌、病毒、动物、人类、远缘植物甚至人工合成的基因导人植物,其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1.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性
(1)转基因作物本身可能演变为农田杂草植物在获得某种特定基因可能会增强其生存竞争性,在生长势、越冬性、耐受性、种子产量等方面强于非转基因植物。若被推广种植,释放到自然环境中的机会特别大,将会迅速地成为新的优势种群,进而演变成农田杂草。
(2)基因漂流影响其他物种。转基因作物中的一些抗除草剂、杀虫剂和病毒的抗性基因通过花粉杂交等途径向其同种或近缘野生种转移,从而产生出一些可抗除草剂、杀虫剂和病毒的所谓“超级杂草,造成不可估量的农业损失和生态灾难。另外,自然界存在植物病毒的重组现象,随着抗病毒转基因作物的大面积推广有可能产生侵染力、致病力更强的“超级病毒”,从而造成更大的危害。
(3)可能对非目标生物造成危害,影响生物的多样性。植物在引入抗虫或抗病基因后,往往具有较强的“选择优势”,大量的转基因作物进入自然生态系统中,造成生物数量剧减,甚至会使原有物种灭绝。美国康奈尔大学Losey等发现,转基因Bt玉米花粉能导致非目标害虫黑麦金斑蝶(DanausplexippusL.)幼虫死亡。
2.转基因作物的食品安全性。
(1)毒性问题。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毒性问题,目前只有一些相关的实验报道,尚无人体的研究报告。苏格兰Rowett研究院的Putsai博士曾声称培育出了带凝集素(Lectin)基因的改良马铃薯,但是这种马铃薯能够破坏老鼠的肝脏和免疫系统。
(2)过敏反应问题。在自然条件下存在许多过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将控制过敏源形成的基因转入新的植物中,则会对过敏人群造成不利的影响。美国的PioneerHi—Bred种子公司把巴西坚果中的2S清蛋白基因转入大豆,以使大豆的含硫氨基酸增加,结果对巴西果过敏的人就对转基因大豆产生了过敏反应。
(3)营养问题。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外来基因会以一种人们目前尚不甚了解的方式破坏食物中的营养成分,降低食品的营养价值,引起营养失衡。美国伦更毒性中心的实验报告指出,与一般大豆相比,耐除草剂的转基因大豆中,防癌的成分异黄酮减少了。
(4)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抗生素抗性基因是目前转基因植物食品中常用的标记基因。但抗生素标记基因对人体的健康是否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例如是否会水平转移到肠道微生物或上皮细胞,从而降低抗生素在临床治疗中的有效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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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基因育种,转基因生物制药及基因治疗等方面,介绍了转基因技术在农业和医学上的应用,并简述了转基因作物的环境安全性和食品安全性。
基因技术论文篇5
总体而言,意大利对转基因技术持否定态度。舆论普遍认为,转基因技术存在环境风险,转基因产品不利于人类健康,而且与意大利的美食和传统文化是相悖的。意大利几个重要的非政府组织(NGOs)和游说组织对意大利公众持有的转基因技术观点产生了很大消极影响。主要的农民联盟——意大利全国农业种植者协会(Coldiretti),强烈反对转基因技术;食品零售部门,也不愿意支持转基因技术政策,认为转基因是反消费者的;各大区拒绝建立共存规则,一些大区声明自己是“非转基因”的。由于缺少共存规则,而且遭到舆论的强烈反对,意大利一些大区、农民联盟和非政府组织不允许在意大利种植转基因技术作物。当前,对转基因产品潜在污染风险的担心正在意大利全国范同内蔓延。Coldiretti2013年6月的一项调查显示,76%的意大利人反对转基因产品,这一比例较2012年增长了14%[210意大利农业部长说,农业承包商和国民都反对转基因农作物,如果我们种植了转基因农作物,势必将严重损害农业有关产业,也将使意大利的农业失去同有的性质。
1.1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的共存(Coexistence)迄今为止,无论是意大利中央政府还是各大区关于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都没有共存规则方面的法。关于这一主题的立法之争,在意大利已经持续了7年之久,目前,是各大区负责制定有关共存规则的农业政策。2012年4月,意大利大区委员会(代表意大利的2O个大区和2个自治省)要求农业部援引保护条款,禁止在意大利种植欧盟认可的转基l六j生物技术作物,这是各大区第二次呼吁农业部伞面暂缓种植转基因生物技术作物。第二次请求源于意大利前环境部长克里尼(Clini)的一次访谈。Clini在访谈中,公开支持转基因生物技术以及欧盟的“选择性退”提议。欧盟提议,允许各成员同自己决定是否种植欧盟批准的转基因生物技术作物。意大利大区请求意大利农业部援引保护条款禁止在意大利使用和销售转基因作物,目的是保护意大利的有机作物种植和地理标识。然而,请求中并没有提供任何新的或另外的科学证据来表明欧盟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健康或环境存在的风险,只是表达了各大区和自治省对转基冈作物的一致反对态度。大请求意大利农业部修订2003年的224号法令(该法令执行欧盟的18/2001号法令),以使各大区能对共存法规的颁布全面负责。
1.2转基因种子意大利对传统土地上偶然出现的转基因种子持“零容忍”态度。意大利农业部通过登记注册来管理同家的种子品种,并对传统土地上偶然出现的转基因种子负责。2001年4月24日颁布的212号法令使欧盟的98/95号法令正式生效,授权意农业部来管理种子的种植,并确定了对待转基因种子的总体原则,即要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来阻止转基因种子与传统种子接触。从技术角度来看,对转基因技术一64一作物的“容忍度”实际上为0.049%,或者说是可检测到的最小值。
1.3动物饲料中的低水平存在(LLP)2011年2月,欧盟27个成员围通过『_所谓的“技术解决方案”,允许在动物饲料中m现少量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在经过两次投票推迟后,形成了一个多数赞成的关于低水平存在(LLP)的新规则。新的LLP政策,意味着欧盟委员会允许在动物饲料中含有不超过0.1%的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与以前的“零容忍”做法相比,这是一个重大改变。尽管意大利起初不支持这一“技术解决方案”,不过最终还是投了赞成票,这是为了应对欧盟各成员国进口检验方法一致性的要求。
1.4转基因技术的谨慎释放意大利通过2003年的334号法令来执行欧盟的18/2001号法令,该法令将转基因材料的释放权由意大利卫生部转到环境部。此外,该法令让多个部门共同负责新的生物技术事件:生部、劳动部、农业部、经济发展部、教育部以及跨部门评估委员会(由环境部领导,成员由其他各部委代表组成)。2003年的334号法令还赋予了超越各部委之上的自治能力:当评估发现转基因作物对人类和动物健康或者环境有新风险时,就可以启动应急法案,临时限制或者禁止将其投放市场、使用或销售,或者禁止在产品中包含该转基因成分。此外,意大利334号法令还指定环境部对生物技术释放与传统的高质量产品的兼容性进行特别关注。意大利生物技术行业认为这一条款与欧盟的立法是相悖的,因为,欧盟的立法对于生物技术作物与传统产品之间的不兼容性问题不作任何确认。而在意大利,这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问题,认为应保护传统的“高质量”产品,使其免受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污染”。
1.5田间试验和转基因作物研究意大利是欧洲最先进行转基因作物实验的国家之一。因此,许多公共和私人研究项日都是与各种作物有关的,如,橄榄油、葡萄、樱桃和草莓等,部级此类研究项目就达250多个。然而,随着有关转基因生物技术作物及作物实验政治辩论的逐渐恶化,意大利对转基因作物研究和培育的承诺也大大减弱,对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公共和私人研究资助也被逐渐缩减到零,目前,在意大利没有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问试验。2001年,意大利农业部颁布法令,禁止进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试验。然而,随后意大利不得不重新审视欧盟关于向环境中谨慎释放转基因作物的18/2001号法令。2005年,意大利农业部进一步颁布法令,要求评估转基因作物实验种植的风险,并要求各大区找出那些已经进行了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作物和地点。鉴于这项法令,一些大区在2008年批准对9种作物(柑橘、猕猴桃、草莓、樱桃、玉米、橄榄、茄子、西红柿和葡萄)进行转基因作物田间实验。尽管如此,农业部却从未实施一项法令来对试验场所进行授权,因为没有制定共存规则。此外,许多大区和省宣称自己是“非转基因”的,这进一步阻碍了开展新研究和种植的范围。
1.6可追溯性和标签法规的实施2004年4月,意大利实施了可追溯性和标签法规。然而,从那时起,零售食品几乎都没有被贴上转基因产品标签,因为食品零售部门不愿意支持那些可能被认为是反消费者的生物技术政策。2011年,绿色和平组织将矛头指向一家生产种子油的公司,因为发现该公司在超市销售的某些产品标识中含有转基因大豆生产的油。该组织呼吁消费者抵制这种产品,并在购买产品之前仔细阅读标签。然而,这未必意味着在意大利没有转基因食品消费。在经过多年的否认之后,大多数媒体甚至反生物技术团体都意识到,意大利最典型的保护原产地名称(PDO)的产品,包括帕马森乳酪、格拉纳帕达诺奶酪以及帕尔马火腿,都来自于被密集喂食了转基因豆粕的动物。意大利是大豆和豆粕的净进口国,而这又是动物饲料的主要成分。据业内统计,意大利进口的豆粕中,80%~90%是转基因的,主要从阿根廷和巴西进口。
1.7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市场接受情况在意大利,几个有影响力的非政府组织(NGOs)和游说团体出头反对在意大利国内发展转基因生物技术,这对政治家和消费者产生了强烈影响。几个主要的农民组织在支持转基因生物技术方面产生了分歧:意大利全国农业种植者协会(Coldiretti)和意大利农民联合会(CIA)对转基因生物技术一直持强烈反对态度;而意大利农业联合会(Confagricoltura)则强调,意大利农业部门需要进行创新和转基因生物技术研究,并呼吁找到更为合理的方法。看来,意大利必须在基因革命、“意大利制造”以及作为一个领先的有机作物生产国之间寻求平衡。至于食品零售部门,意大利生物技术国家政策的不确定性和舆论的强烈反对大大影响了连锁超市的营销策略,这使得一些品牌一贯将自己标注为“非转基因”产品。欧盟2010年的一份生物技术报告(Eurobarometer)显示,意大利人并未看到转基因食品的好处,相反,认为转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甚至是有害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支持发展转基因食品的意大利人通常所占比例较低(只占20%)。此外,公众对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克隆持强烈保留态度,意大利人看不到这门科学带来的好处。舆论普遍认为,不应鼓励食品生产中的动物克隆。
2意大利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2.1欧盟对转基因技术所持态度欧盟对转基因技术一直持保守态度。转基因作物要在欧盟国家种植或上市,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审批程序,并对市场上的转基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和强制标识制度。一旦获得批准,相关转基因作物或产品将获得为期10年的授权有效期。到期后,如想延期,欧洲食品安全局将展开新一轮的安全风险评估。目前,欧盟只批准了两种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分别是美国孟山都公司的MON810玉米和德国巴斯夫公司的Amflora土豆。尽管获得了欧盟的批准,但欧盟的多个成员国仍禁种转基因作物。当前,禁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有9个,除意大利外,其他还包括奥地利、法国、德国、匈牙利、卢森堡、希腊、保加利亚和波兰“。
2.2我国对转基因技术所持态度国内关于转基因技术的利害之争已经持续多年。一个突出的案例是2012年的“黄金大米”试验。,曾经引发长达3个多月之久的舆论风暴。此外,农业部在2013年6月批准3种巴西转基因大豆进口,再一次将转基因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转基因技术到底是好还是坏?当前国际上尚没有一个权威解释。支持者认为,转基因技术必将带来新的生物产业革命;反对者则认为,转基因技术可能祸及子孙。在我国,目前转基因技术被视同无害。根据环境化学专家、食品安全专家董金狮的解释,“因为在现有的科学试验条件下,没有结论能证明转基因食品对人体一定有危害,但也不能证明一定无害,所以视同无害。”尽管争议不断,但转基因技术在我国市场上的发展却并不慢。根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2013年3月的《2012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使用情况研究报告》,中国是全球转基因作物最主要的种植国之一,排在美国、巴西、阿根廷、加拿大、印度之后,种植的作物主要包括:棉花、木瓜、西红柿、甜椒等。报告指,2012年,全球有28个国家的1730万农户种植了1.7亿公顷转基因作物,还有59个国家和地区进口转基因产品“”。
2.3启示:对转基因技术需持谨慎态度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之一,意大利的有机农产品出口仅次于法国,位居欧洲第二。众所周知,意大利的农产品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如,意大利面、橄榄油、葡萄酒、帕尔玛火腿、奶酪等都广受各国消费者喜爱。意大利人反对转基因食品,不排除经济因素的考量:如要维护“MadeinItaly”农产品的纯洁性,保持其在围际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力,此外,要抵制美国等国家的转基因农产品对本国市场带来冲击等;也不排除传统文化因素的考量:意大利地处世界天主教中心,传统宗教观念在意大利人心目中根深蒂同,他们认为,上帝是天地万物的创造者,世间万物应该自然天成,而转基因作物与传统宗教教义是相悖的;第三个反对原因,也许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安全因素的考量,意大利人认为,转基因作物对环境、人类健康存在潜在安全隐患。因此,即使在欧盟严格把关的情况下,意大利对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仍存质疑。这种谨慎态度值得我们思考。
基因技术论文篇6
摘要:转基因生物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尚不明确,某些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漏洞设置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限制,使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知识产权困境。要真正解决转基因生物技术面临的绿色壁垒问题,就必须通过知识产权法保护手段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
关键词: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
转基因技术是现代生物科技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分之一。转基因生物(Genetic-callyModifiedOrganisms,GMOs)往往具有十分优秀的抗旱、抗虫、高产等性状,因而在农业生产、医疗卫生、科研等领域具有广泛的用途。然而,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创造出自然进化所不存在的生物新品种,因而对依托于传统物权发展起来的知识产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目前对于转基因技术的安全性评价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各国纷纷通过制订对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限制措施来规避WTO立法架构中的国民待遇要求,从而造成了对国际经济发展影响相当严重的绿色壁垒。要突破绿色壁垒使转基因生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对转基因生物技术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
一、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法面临的崭新挑战
转基因又称基因工程或基因修饰(geneticmodification),是指将能够表达相应性状的基因片断直接移植到目标品种的基因组中,从而使目标品种生物表现出某些在自然状态下并不具有的性状的行为。[1]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出现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面临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是着眼于现实生活而发展起来的权利体系。[2]作为经济法的子法律部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凸显了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经济法的目的性价值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因而,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权利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在确保社会实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促进科学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然而,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兴科技,它在权利保护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对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对传统知识产权来说,一物一权的传统民法理念完全可以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然而,对于转基因技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经过诸如基因组测序、基因片段截取等过程,因此对这些基因或基因片段的权利主体很难做出界定。从某个人身上获取的基因片段是应该归属于获取该片段的科学家所有还是应该归属于提供该基因片段的人所有,抑或应当归全人类所有?这个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无法回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智力成果、人身权利或者行为。转基因技术通过对不同种生物基因片断的剪切和链接,将微生物、植物、动物乃至人类的部分基因相互结合,从而造成了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的模糊。法律关系客体间分野模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了法律关系内容的混同。传统知识产权倾向于对微生物予以专利权保护,对植物新品种予以类似专利权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对动物新品种一般只予以方法专利保护。那么对于一种兼有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基因的新型转基因生物应当如何提供法律保护?这一立法困境在传统知识产权法律架构中同样难以解决。
二、生物产品绿色壁垒: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表现形式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作为当前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在全球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规范是应然规范,部分也可以称之为“确定规范”。[4]因此,WTO在立法框架中努力贯彻应然的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力图通过消除关税壁垒来实现国际间贸易的自由和平等。在WTO立法框架下,传统的国家职能不再由国家单独行使,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进行。[5]但在实然状态下,WTO立法框架仍然存在严重漏洞,致使各个国家为争取国际贸易顺差而将有利于本国的贸易壁垒从显性的关税壁垒向隐性的非关税壁垒转变。
绿色壁垒是一种典型的非关税壁垒。所谓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它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6]作为WTO立法框架之一的《技术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onTechnicalBarriertoTrade,TBT协议)规定,WTO成员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应当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但在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为目的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与国际标准不一致的技术措施。[7]根据该规定,某些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高技术标准,以限制技术含量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评价至今在国际上还没有定论,同时转基因生物技术带来了严重的法律理念冲突,因此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实施在全世界引起了人们的普遍担心。[8]基于这一现状,对转基因生物产品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成为绿色壁垒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发达国家所设置的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在实质上是生物知识产权壁垒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根据经济学基本理论,经济运行的前提是收益必须大于成本。发达国家的生物产品能够更容易地达到较高的技术指标从而跨越绿色壁垒进入市场,其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具有更为环保、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发达国家通过先进技术的运用,可以在付出同样成本的前提下获得环保标准更高的生物产品,或者在获得同样标准生物产品的前提下支付更少的费用。发达国家由此产生的收益足以支付相应生产成本以及绿色壁垒实施所必须的制度成本。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生产较高环保标准生物产品所需成本往往大于收益,因而其生物产品会逐渐淡出发达国家的市场。这样,发达国家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生物知识产权优势,一方面通过WTO立法框架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大门,另一方面通过绿色壁垒将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阻却在本国市场之外。这种状况持续下去,会在生物产品方面造成发展中国家严重的贸易逆差,并最终形成发达国家的生物知识产权垄断和掠夺式定价。
绿色壁垒的存在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WTO法不仅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而且是国际法律秩序中一种独特或自成一类(self-contained)的法律体系。[9]WTO的立法理念在于消除关税壁垒和贸易歧视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的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保证国际经济生活的实质公平。但是发达国家利用WTO立法架构中的天然缺陷,通过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和制约。
三、知识产权法保护:转基因生物技术发展的必然出路
由于转基因生物往往具有优良的性状,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生物产品中转基因生物产品所占的比例迅速增加。2002年全球转基因农业作物的种植面积已经达到5870万公顷,主要分布在美国、阿根廷、加拿大、中国、巴西和南非。在一些国家,转基因作物是采用率最高的农业新技术,其发展速度比杂交技术的使用快得多。[10]因此,以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市场,首先对转基因生物产品制定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制度。这一生物产品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生物产品国际贸易造成了重大影响。同时,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出口大国的美国在绿色壁垒的限制下同样遭受重创,因而在美国与欧盟间引发了激烈的转基因生物产品贸易争端。[11]转基因生物产品遭受绿色壁垒的限制,是与转基因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息息相关的。转基因技术在带来了全球农业的深刻革命的同时,也将生物制品国际贸易带入了新的困境。一方面,如果放任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越境转移,一国转基因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问题可能会迅速全球化;另一方面,如果放任各国对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采取不同的限制措施,则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可能扼杀对促进农业发展和人类进步颇具前途的基因技术,并最终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利益。[12]
要解决转基因生物(GMOs)及其制品面临的国际贸易困境,就必须加强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从而促进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13]作为一种制度理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于通过保护适当程度的合法垄断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并最终促进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虽然转基因技术在生物科技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但其对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引起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只有加强知识产权法保护,才能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向绿色、安全、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并最终解决生物产品的绿色壁垒问题。
首先,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自1983年开始出现以来,转基因生物技术在知识产权领域带来了大量的立法冲突。有鉴于此,相关知识产权立法应当突破传统民商法、经济法的权利架构,将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权利加以界定。各国应当尽量制定统一实体规范,对同类生物产品实行同等准入标准,取消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待遇和绿色壁垒等滥用知识产权优势造成的非关税壁垒。
其次,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大量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存在以及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在生物产品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的司法管辖冲突。这一国际私法上的管辖冲突严重妨害了有关争端的解决。为了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争端,在难以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各国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冲突规范,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当前,知识产权法对转基因技术的司法保护形式大于实质,因此加强相关知识产权司法是促进转基因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
最后,要加强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司法救济具有非常明显的滞后性,绝大多数的社会冲突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以解决的。知识产权因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授予或确认而产生,这一特征是由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14]转基因技术知识产权的取得也同样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确认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妥善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转基因生物技术的边境保护,促进转基因生物技术迅速发展并最终在技术层面突破发达国家绿色壁垒的严格限制。
TheIntellectualPropertyDifficultyandOutletofGMOsTechnology
Abstract:GMOstechnologyproposessternchallengetothetraditionalintellectualpropertylawsystem.BecausethesecurityofGMOsstilldoesnotmakeclear,certaindevelopedcountriesestablishedthegreenbarrierusingtheWTOlegislationloopholetolimitdevelopingcountriesextensiongenebiologyproduct.ThisphenomenoncausedGMOstechnologyfacesdifficultposi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TosolvegreenbarrierquestionwhichGMOstechnologyfaces,wemusttransferpropertyrightslawprotectiontodevelopGMOstechnologyrapidly.
Keywords:GMOsBiologytechnologyIntellectualproperty
[1]周纪昌:《论转基因农产品国际贸易与我国发展战略》,载《经济经纬》2004年第5期。
[2]李扬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页。
[3]李长健主编:《新编经济法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4]【德】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5]SeeHenryG.SchermersandNielsM.Blokker,InternationalInstitutionalLaw(1995),thirdrevisededition,MartinusNijhoffPublishers,pp.1-3.
[6]刘迅:《浅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载《农村经济》2005年第1期。
[7]张平、马骁:《标准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8]如作为转基因生物产品生产大国的美国在2003年3月颁布了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修正案,进一步加强对药用及工业用转基因植物的管理。
[9]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1页。
[10]喻翠玲、冯中朝:《全球转基因作物生产概况与发展趋势》,载《生态经济》2005年第7期。
[11]李正明:《美欧转基因产品之争对农产品国际贸易影响分析》,载《商业研究》2005年第9期。
[12]何艳梅:《〈生物安全议定书〉的贸易条款及其影响》,载《国际贸易问题》2005年第10期。
[13]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基因技术论文篇7
在一项生命科学的前沿技术上,中国科学家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不过这项“创举”没能获得认可,反而迎来了国际生物学界的巨大争议。
5月18日,美国国家科学院和美国国家医学院(下称“两院”)宣布,将发起一项重要倡议,为编辑人类基因组的研究制定指导性规范。
“两院”提议在今年秋季召开一次国际峰会,同时建立一个工作组,来研究涉及生殖细胞编辑的伦理、法律、社会和科学议题。
就在这项倡议之前,4月底,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主任弗朗西斯?柯林斯发表声明,表态研究院不会资助任何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研究。
让几家美国国家研究机构大动干戈的缘由,来自4月18日中国中山大学副教授黄军就团队的一项最新研究进展。
当天,黄军就带领的研究小组在学术期刊《蛋白质和细胞》上,报道了研究小组使用基因编辑技术改造人类胚胎的最新研究进展。
这被不少生物学界人士认为是逾越了基因研究的伦理和安全红线,在一些人的眼中,甚至和当年的克隆人一样,将引发“蝴蝶效应”,“打开人类灭亡的潘多拉魔盒”。
中国科学家做的这项研究,真的有如此巨大的能量?
论文“导火索”
实际上,黄军就研究小组使用的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并非中国团队独创,它主要是通过对生物体基因组的改变,来读取和改变遗传物质和编码信息。通俗一点的描述,就是把一小段基因剪切或替换掉。
与仍存在争议的转基因技术相比,基因编辑不涉及外源性基因,只是对生物体内源性基因的调控,所以更容易被人们接受。比如,在一些农作物的基因修复上,可以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把一些遗传疾病出现的基因突变恢复正常,让农作物回到健康生长状态。
CRISPR/Cas9技术已经属于基因编辑的第三代技术,最近两年,这项技术也已被全球生物科学界大量深入研究和优化。不过,在黄军就小组的研究之前,还没有人公开把这项技术真正应用在人体胚胎上。这也是争议点所在。
事实上,未公开的研究也并非没有。在黄军就小组的研究之前,《麻省理工科技评论》报道了另一个还未来得及发表的研究项目:哈佛大学著名遗传学家乔治?丘奇的实验室中,博士后中国留学生杨璐菡正在对人类尚未成熟的胚胎进行基因编辑。
杨璐菡的研究主要针对乳腺癌的突变基因,希望能通过这一研究降低下一代女性的患病风险。但报道发表后,外界的舆论压力让她不得不停止了研究,也变得遥遥无期。
相比之下,黄军就研究小组看起来就“幸运”得多,他们的研究并没有遇到社会舆论以及伦理禁忌的压力,文章顺利发表在《蛋白质和细胞》上。最开始黄军就想把在《自然》和《科学》杂志上,但先后被拒绝。
《蛋白质与细胞》是新创不久的学术期刊,并不如《自然》和《科学》等期刊一样为人所熟知,不过,黄军就小组的研究文章发表后,质疑和批评声还是如洪水般汹涌而来。
这其中不乏一些生物学界和基因编辑领域的大师级人物。比如基因编辑技术的先驱弗奥多?乌诺夫以及CRISPR/Cas9技术的发明者之一詹妮弗?杜德娜就明确表态,应该禁止该技术应用于人类生殖细胞基因的改造。
伦理与监管
一些学者还将矛头指向刊登论文的《蛋白质和细胞》杂志,指责杂志的编辑没有对论文的发表进行同行评审,激进一点的批评,则认为杂志编辑极端不负责,这是在支持修改人类胚胎基因。
《蛋白质和细胞》期刊执行编辑张晓雪对于这些批评予以澄清,她说:“编辑部作出刊登这项研究的决定,不应该被看作是对类似尝试的一种认可或者鼓励。”
黄军就随后也对他们的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他认为自己团队的研究并没有跨越伦理红线,研究所使用的胚胎都是无法发育的废弃胚胎,而且研究的目的,也是为了找出这项技术的问题所在。
按照黄军就小组论文的描述,团队使用了86个胚胎细胞,48小时之后,只有28个胚胎拼接成功,而且还有胚胎出现了“脱靶”突变(影响到正常基因)。
在研究小组看来,这一研究结果向学界揭示了技术的不成熟,因此他们停止了实验,除非成功率接近100%。
但一些研究人员仍然担心,这篇论文会是个开始,更多的人会在对基因编辑技术的后果不明确的前提下,就启动更进一步的研究和实验,进而演变到制造变种人类的地步。
这也是所有担心的症结所在,技术本身的成熟只是时间问题,但应用的方向出现偏差,整个人类种族的未来就有可能陷入危机。
这些担心不无道理,不过,就像核技术等备受争议的技术一样,任何科学技术都有两面性,是否会被应用于对人类有害的领域,这已经明显超出科学家所能掌控的范畴。
《自然》杂志在随后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写道,改造人类胚胎基因组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论文发与不发,都改变不了实验已经完成的事实。而任何关于人类胚胎的人为操作,总是会引起激烈争论,但争论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制定出明确的规范标准,让科研真正朝着有利于人类福祉的方向发展。
基因技术论文篇8
作者:陈欣然 张晓琴 单位:中国水产科学院
从2005—2009年,生物技术类论文的发文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国内发文数量由2005年的58篇增长到2009年的123篇,5年间增长了112%。国际发文量由2005年的6篇增加到2009年的31篇,增加了417%,但近几年增速放缓。从国内国际发文量对比来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生物技术类文章大部分投往国内期刊,国内外的载文内容分析发文的学科分布国内生物技术类论文主要涉及7个学科研究领域:分别是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渔业生态环境、水产遗传育种、水产病害防治、水产养殖、水产加工与产物资源利用以及水产生物学基础研究,见图2a。对国内论文分析发现,水产生物技术在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水产遗传育种中的应用呈逐年增长态势。在水产病害防治和水产基础生物学研究领域内虽然也有较为频繁的应用,但该类论文各年数量变化不大。在渔业生态环境、水产养殖及水产品加工及产物利用方面的应用较少。其中,在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领域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种群遗传多样性评价、种质资源保护。在水产遗传育种中的应用主要是:标记筛选(如SSR、微卫星、单核苷酸多态SNP、AFLP标记等)、连锁图谱构建、染色体制备及核型/基因型分析、生殖细胞低温冷冻保存、亲本亲缘关系及遗传结构分析、家系及种质鉴定以及雌核发育。在水产病害防治中的应用主要是病原鉴定及检测、与病原相关基因的克隆、表达与序列分析;在水产基础生物学研究领域主要应用是基因克隆表达与序列分析、文库构建、物种分类鉴定以及细胞学等方面的研究。渔业生态环境方面的论文数量在2009年有较大涨幅,主要集中在环境胁迫及水体富营养化防治。国际论文相对国内论文数量较少,主要涉及遗传育种、水产病害防治、水产基础生物学、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4个研究方向,以及少量的水产加工与产物资源利用方面的文章,见图2b。仅水产遗传育种的论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其他研究方向的发文量没有明显的变化。在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种群遗传多样性评价。在遗传育种中的应用主要包括:标记筛选(SSR,微卫星,单核苷酸多态SNP,AFLP标记等)、连锁图谱构建、亲本亲缘关系及遗传结构分析、家系及种质鉴定等;水产病害防治中的应用主要包括:免疫及病原相关基因的克隆、表达与序列分析;水产基础生物学研究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基因克隆、表达与序列分析。与国内论文相比较,国际生物技术论文在渔业资源与环境以及水产养殖方向还没有论文出现。在遗传育种领域中,雌核发育和胚胎冷冻保存方面的国际论文较少;在水产病害防治领域中,病原鉴定及检测方面的国际论文较少。在水产基础生物学研究领域,文库构建,物种分类鉴定以及细胞学等方面的研究较少。除此以外,国内国际论文的研究内容基本相同。关键词词频分析对国内论文关键词进行了词频分析,结果见表2。“微卫星”、“遗传多样性”这两个词的词频始终居于前列,与前面所得到的学科分布分析的结果一致。“冷冻保存”这个关键词仅2次出现,在最近2年均未出现。“克隆”、“杂交”在2005—2008年是高频词,但在2009年未出现。“AFLP”、“磁珠富集”在最近2年也未再出现。“序列分析”、“基因表达”、“分子标记”、“线粒体DNA”在这几年中均以高频词出现,说明这些研究技术/内容较为普遍而稳定,目前尚不会被取而代之。“大菱鲆”、“中国明对虾”、“奥利亚罗非鱼”、“牙鲆”、“剑尾鱼”、“栉孔扇贝”、“大口黑鲈”、“鲤”这些物种出现频次较高。往年均未出现过,但2009年新出现的高频关键词有“性状相关基因”、“系谱识别”、“核型”和“基因组”,这可能预示水产生物技术领域一些新的研究方向。“雌核发育”的词频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该研究方向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生物技术类论文的作者群特征研究核心作者群筛选根据发文数量和被引频次计算核心指标,将核心指标高低作为筛选核心作者的依据。从258位国内论文第一作者中筛选出核心指标排名前100名的国内核心作者,,从65位国际论文第一作者中筛选出15名国际核心作者见表4。高被引作者间的互引网络研究以被引频次超过3次的作者作为高被引作者,构建这些作者间的互引矩阵。应用UCINET社会网络分析软件分析高被引作者间的互引关系,图3是对互引矩阵初步分析得到的可视化结果。每个点代表1位作者,连线代表引用关系,箭头方向从引用者指向被引用者。连线粗细取决于引用次数,连线越粗,说明作者间互引的次数越多。密度指的是图中各个点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点与点之间的连线越多,则图的密度越大[9]。从图中可以看出,水产生物技术高被引作者间的互引呈现明显的离散状态,说明这些核心作者整体之间的引用并不频繁。密度大的网络往往意味着信息流通顺畅,反之,则说明网络成员之间信息交流不顺畅,不利于信息和知识的交流与传播。这些作者通过互引关系形成大小不等的团体,其中以刘萍等[10]为研究核心的群体特征最为明显,其成员均引用了他的文章,形成一个辐射状的子网络,其学术圈主要研究种群遗传多样性。另外两个值得关注的网络是庄平等[11]作者构成的子网络,以水产养殖研究为主;陈松林、田永胜、陈翠艳、黄晓荣构成的子网络,以研究生殖细胞的冷冻保存为主。此外,在处理原始引用矩阵时发现,引用次数最多的是作者自引。如马爱军自引次数为119次,孙效文及刘萍则分别是13次和11次。这种现象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水产生物技术论文的机构分布发文的机构分布从国内发文情况来看,黄海水产研究所发文量占国内总发文量的31%,居首位;黑龙江所居第2位,发文量占22%;第3名为珠江水产研究所,发文量占17%;其他依次为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南海水产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见图5。从国际发文情况来看,黄海水产研究所的发文量仍居首位;黑龙江水产研究所和南海水产研究所并列居第2位;珠江水产研究所和长江水产研究所并列居第3位。东海水产研究所、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论文产出较少。被引论文的机构分布从图内论文的被引次数来看,被引论文32.3%来自于黄海水产研究所,10.8%来自于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其次为南海水产研究所(6.6%)和珠江水产研究所(5.1%)。引文数量与发文量的各研究所(中心)排序基本一致。
科技论文标志着重要的科技成果产出,论文质量的高低与研究成果的水平密不可分,其中论文数量的积累又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一定数量的中就包含了一定的质量,并可使文献计量学的发展成为可能[12]。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科技论文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态势[13]。本研究结果显示:水产生物技术论文数量从2005—2009年在持续增长,但5年间国际论文数量虽有增长,总数量却仍明显低于国内论文数量,累积数量仅为国内的1/4。这说明中国近几年来虽然水产生物技术发展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科技水平仍有较大差距,仍需继续加强国际间科技交流与合作,提高自身实力产出更多的高质量科研成果。从论文产出的学科分布可以发现,水产生物技术与其他传统水产学科领域的交叉融合正在不断扩展和深入,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1)在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领域中主要应用于近海渔业和淡水渔业资源调查与评估[14-19]。在文章数量方面,淡水渔业资源调查与海水渔业资源调查方面的文章数量比为2:1,且在国际期刊上主要发表的是海水渔业资源的文章,在国内期刊上淡水渔业资源调查的文章居多。可能海水资源调研与淡水相比较,在调查对象的数据获取上难度更高;(2)在遗传育种领域主要应用于分子标记辅助遗传育种,目前广泛开展的工作是重要性状的相关分子标记筛选,如生长性状[20]、抗病[21]、饲料转化率[22]、种质遗传标记筛选[23]以及不同种群的遗传结构研究[24-25]。王清印[7]曾指出,中国目前对多数养殖生物种群遗传结构与变异、特异性遗传标记等方面的研究仍十分欠缺,一些主要品种的遗传背景并不清楚,缺乏分子水平的鉴别方法和种群的遗传标记。本研究结果也暗示这项工作正在不断地深入开展,并将成为未来的重点研究方向;(3)在水产病害防治领域的应用主要在于病原的鉴定[26]以及病原相关基因[27]、抗病基因[28]的克隆、表达与序列分析。在应用层面针对特定病原基因,开发了快速病原诊断技术[29]。随着人类活动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生物技术在渔业生态环境领域的应用必将更加频繁,由此推测此类文章的数量今后将呈现增长态势。生物技术在水产养殖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应用较少,其原因有待进一步分析。关键词词频变化反映的研究热点及发展趋势学术论文的关键词可以显示出研究成果的核心内容,同时可以揭示不同研究成果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科学研究的热点和发展趋势[30]。而高频关键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研究重点和研究热点[31]。本研究在关键词词频分析中发现,“序列分析”、“基因表达”、“分子标记”、“线粒体DNA”在这几年中均以高频词出现,说明这些研究技术或内容目前仍是研究热点。在水产种质方面,“大菱鲆”、“中国明对虾”、“奥利亚罗非鱼”、“牙鲆”、“剑尾鱼”、“栉孔扇贝”、“大口黑鲈”、“鲤”这些物种出现频次较高,说明它们仍是目前主要的研究对象。从关键词词频的变化同样可以判断出研究热点的转移与更替现象,如2009年新出现的高频关键词有“性状相关基因”、“系谱识别”、“核型”和“基因组”,这预示着水产生物技术领域一些新的研究方向。“雌核发育”的词频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该研究方向具有较大潜力。而关键词“冷冻保存”仅在2005年和2007年2次出现了高词频现象,在最近2年均未出现,说明相关研究遇到瓶颈或没有较大的突破。“克隆”、“杂交”在2005—2008年是高频词,但在2009年未出现,推测作为一种常规的技术,已不再作为高水平研究的主要内容体现。“AFLP”、“磁珠富集”在最近2年也未再出现,说明这项技术现在已经较少使用或也成为最常规的技术而不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体现。核心作者群特征及研究机构的论文及引文分布特征核心作者通常是指在某一学科数量较多,且所发文献被引用频次较高,对发展起较大作用的精英作者[32]。论文的数量固然很重要,而被引量则是测定核心著者的另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论文影响力大小,论文被引量越大,论文的质量就越高[33]。研究以发文量和被引频次2个指标构成的综合指数来评选核心作者。通过分析国内论文核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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