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法官视点 | 孙贺 褚晓勇 :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份额的路径探析 | 执行国语微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实践中未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采取措施的主要原因:一是债权人调查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线索存在困难,在不裁定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执行机构直接对案外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似乎也缺乏依据;二是某些财产类型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如银行存款,货币作为种类物,难以认定其是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那么,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配偶名下财产的执行,本文提出以下路径优化。
(一)外观上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可进行财产控制
执行机构只需从权利外观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初步判断,不属于个人财产的,即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均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冻结。针对不同财产类型具体而言,不动产、机动车、股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权属登记的;金融理财产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均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控制。对于银行存款,债务人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以冻结配偶名下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控制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后,应给予被执行人配偶更加充分的权利救济保障。
(二)突破“先析产再执行”规则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在控制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按《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析产的情形下,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处分该共有财产,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是严格的“先析产再执行”,认为在依程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前,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理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不分份额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民事权益,并及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全部,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必然会损害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债务人配偶的民事权益。在未按《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或析产的情形下,案外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强制执行。[11] 另一类更为常见,是突破“先析产再执行”规则,直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做法及理由主要有三种:(1)金钱分割,债务人配偶对案涉财产的民事权益不足以阻却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仅对拍卖款享有权利;(2)实物分割或金钱分割,债务人配偶不得排除债权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或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3)份额分割,债务人的配偶不得排除债权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通过拍卖部分份额,在执行过程中析产。三种做法,均仅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债务人配偶的财产份额。
1.突破“先析产再执行”的效率考量
从公正价值的角度出发,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规定的理想状态下,执行法院控制财产后,相关权利人先析产,法院再处分,这套流程顺利进行,在清偿个人债务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里,牺牲部分效率价值换取对债务人配偶权益的保障也并非不可。但实践中,执行法院控制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债务人配偶后,遇到两种问题:
(1)权利人怠于行使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
夫妻既不协议分割份额也不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也不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此时,若法院不能处分查封财产,就要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财产一次又一次地续封、续冻,扣押的动产也有可能发生价值贬损直至一文不值。无疑,这些情形都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以及查封物价值的发挥都产生不利影响。
(2)夫妻协议分割不成或债权人不认可
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协议分割不成或者债权人不认可、又无《民法典》第1066条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情形。此时,若放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僵持下去,对各方都无益,引发更大的矛盾,也拖延执行工作的推进。
此时,法院能否越过《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第3款赋予债务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直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从效率价值的角度出发,面对前述两种情况,法院可以突破《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12条“先析产再执行”规则,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理由是:第一种情形,相关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执行机构可以积极作为,处分查封财产,促使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障;第二种情形,债务人夫妻以及债权人都有积极分割份额的意思表示只是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以直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帮助其达成结果,也符合各方权利人的利益。
2.突破“先析产再执行”的规范依据
笔者认为,执行法院这种突破性做法,可以从《民法典》第303条规定中的“重大理由”寻得规范依据。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虽然审判实务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有财产需有《民法典》第1066条的法定情形,但是,笔者认为,《民法典》第1066条约束的是夫妻关系内部分割财产的行为,当遇到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外部关系时,可以不再拘泥于《民法典》第1066条的条件,应从遵守婚姻财产制度内部关系的行为规范,转为遵循对外关系的行为规范,按照《民法典》物权编的原则和逻辑进行处理。即,夫妻一方举债成为被执行人,可以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第303条需要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重大理由”,而且这种理由重大到了如果不分割就可能会对共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此时,执行法院的处分行为,实为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这种行为规范转换的正当性、合理性,源于婚姻财产制度的内外不同双重结构,对内夫妻之间财产处理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则;对外部关系应对接《民法典》物权编、债权编的逻辑和原则。身处社会生活之中,夫或妻在面对外部关系时,都应以各自独立的经济人角色承担其财产责任,即,当成为被执行人时,以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份额清偿债务,也是对被执行人配偶利益的保护。本来,共有关系存在的目的是实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现在分割共有物既是债务人承担责任,也是对其共有人利益的保护。无论是从法律规范上,还是从法理上,执行机构在前述两种情况下突破“先析产再执行”规则,直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3.突破“先析产再执行”的实务优化
(1)通知共有人时给予合理期限
若在法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或债权人提起析产诉讼的,处分行为应中止,待被执行人份额确定后再继续。为避免权利人拖延行使权利,可以在查封、扣押、冻结夫妻共同财产通知共有人时,一并告知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并给予合理期限,比如,执行机构可给予15天期限。
(2)以处分行为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若期限届满,权利人仍未提起析产诉讼的,则法院可以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此时,执行法院的处分行为,实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实物分割,适用于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情况;当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不适宜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时,就应变价分割。变价分割,包括折价或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折价实际上是一种补偿,是夫或妻一方为保留共有物,获得对共有物的单独所有权,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进行的价值补偿。对应到执行实践,即被执行人配偶为保留共有物获得单独所有权,将对被执行人一方应得份额的补偿款汇入法院执行案件账户,作为案件的执行回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法院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3)按照50%原则分割财产份额
无论是实物分割还是变价分割,都涉及到夫妻之间份额的确定。在没有份额分割协议或析产诉讼的情况下,执行机构可以按照50%原则制定执行方案。对于可实物分割的财产,结合数量、面积、质量等因素进行一人一半均等的分割;对不可实物分割或分割有损财产价值的共有物,可以整体处置,对变价所得价款按照每人50%的份额在夫妻之间进行分配,也可以对被执行人50%份额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
至于为什么执行中按照50%原则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份额,也值得探讨。有人认为,出资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但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这是按份共有的份额分割原则,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在因法定事由分割之前没有份额之说,未经实体确认,执行机构即按1/2进行分割是否具有正当性。笔者认为,夫妻关系平等,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民事权益,体现在财产权益上则以等额享有为象征。况且,执行机构的50%份额分割方案,被执行人配偶还可以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析产诉讼等程序进行修正。
(4)极端情况的避免
若夫妻共同财产拍卖完毕,所得价款尚未发还之时,债务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执行法院应暂停发还拍卖款,等待被执行人份额确定后,再按其份额执行相应价款;若夫妻共同财产变价完毕,所得价款也已按50%份额执行完毕,此时配偶再去提析产诉讼,诉讼标的物已不存在,审判部门应驳回诉求。但实践中,因执行案件与析产诉讼案件分属不同法院管辖,当事人又怠于告知法院,出现过拍卖所得价款已按50%份额分配完毕,但析产判决确认债务人配偶60%份额的情况,此时是涉及执行回转问题,还是由夫妻之间进行补偿,有待进一步探讨。为避免这种极端情形的出现,执行法院应对当事人做好权利义务告知,并将风险告知记入笔录;权利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欲提起析产诉讼的应积极向执行法院告知。
(三)处分被执行人住宅财产份额的现实考量
在执行实务中,有人担心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份额,尤其是住宅的份额,会引起后续现实问题。笔者对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已结束拍卖的标的物进行了调研,发现深圳、北京、广东、广西、四川等全国多地法院均有对财产份额的拍卖、变卖,标的物包括不动产、股权、著作权等财产类型。其中,住宅份额的拍卖不在少数,执行程序、破产程序均有对住宅份额的处置。住宅份额拍卖成交的情形大概两种:一种是共有人竞买,这种情形数量并不多;另一种是非共有人竞买,而这种情形比例并不小,调研其动机,一是竞买人预期该住宅在不远的将来即将拆迁获得拆迁利益,二是竞买人已与共有人协商好,共有人将其份额一并转让给竞买人,由此竞买人获得该住宅整体的所有权。在现实操作层面,法院出具成交确认裁定,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竞买人的份额,与共有人按份共有,不影响竞买人的权属登记、公示。拍卖公告一般会载明“权利保障问题需竞买人自行与共有人协商或诉讼解决”,北京住宅的拍卖公告还会载明“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经过调研,笔者发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在有法律基础的前提下,无需担心现实问题,凡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均可交给市场去检验价值、实现价值。当然,购买住宅部分份额实现房屋居住功能的,并不多,一般都是投资需求,或实现其他目的。
最近更新生活资讯
- 反转再反转,这部科幻末世灾难片真的爽
- 快捷指令sky电影捷径库
- 2021《自然》年度十大人物:塑造科学,造福社会
- 千里单骑救萝莉却被捕,“正义使者”成了谁的牺牲品?
- 浪漫爱情励志人生 最震撼人心的十部日剧(图)
- 短篇小说(家庭伦理)
- 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推动农业绿色发展、协调发展
- 资料:成奎安电影作品《灯草和尚》(1992)
- 稻盛和夫《活法》1
- 合肥市第六中学2019-2020学年下学期2019 级高一年级线上线下教学衔接学
- 全网的电视剧,电影和动漫无偿观看(每年的都有哦)
- 理想国
- 刺激!梅州首部限制级伦理微电影《幻镜》网络首映!
- 男人为何迷恋女人胸部?
- 陆小曼与林徽因:都是富养的女儿,差别在哪里?
- 问题已被解决?
- 看了多少烂片,才找出这92部经典!
- 金高银:怎么从拿8个电影奖的怪物新人沦为了被众嘲的“资源咖”?
- 猎天下第2部:河阴之变
- 封神演义读后感100字(五篇)
- 又一部岛国神作,堪称校园版《权力的游戏》!
- 【全面解读】2022年以后,再无“国产”BCBA?
- 鬼文化(商代的帝王文化))
- 豆瓣9.2分年度第一佳片,每一秒都是夏日初恋的味道
- 社会的重器:性侵犯罪信息统一查询平台,还校园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