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逐年增 小学性教育勿羞羞答答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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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定下了“严惩”的调子。昨日,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发布会上,该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方艳红详细解读了该《意见》。她认为,《意见》的出台,让过去想靠法律“盲点”来推脱罪责者,没有了可乘之机。

  盲点一

  嫖宿幼女就不算强奸?

  方艳红说,过去,一些犯罪人往往以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为借口,而逃脱强奸罪名的可能。针对此问题,《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在嫖宿幼女行为之中,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论处。通过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该类行为以强奸罪的认定标准。

  盲点二

  与14岁以上女孩“自愿”发生性行为不担责?

  据方艳红介绍,过去,对于14岁至18岁之间的女孩,若在“自愿”情况下,行为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到底如何适用刑罚,法律存在空白。

  《意见》对此作出回答: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就范而发生性关系的,也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不管对方是否“自愿”,只要特殊职责人员与其发生关系,都要负刑事责任。特殊职责人员是指教师、监护人、国家工作人员、医生等。

  盲点三

  受害人被侵害无法提赔偿?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可在司法实践中,鲜见受害人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方艳红告诉记者,在她审理的不少案件中,受侵害幼女,一些甚至被染上妇科疾病,但她们的家属常常自认倒霉,很少提出民事赔偿。

  《意见》对于被告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康复治疗费用既包括进行身体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也包括精神康复治疗所支出的费用。

  方艳红告诉记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受害人最大的伤害往往是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受害人到医院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该部分医疗费用,受害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比如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等,人民法院依法都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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