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伦理学讨论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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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龙海1 指导老师:杨继兵2

  (1: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08中西医临床5班 邮编:210046)

  (2:南京中医药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诊断学教研室 邮编:210046)

  摘要:“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本文认为:安乐死是应当提倡并予之和法地位。侧重对道义论、滑坡论和后果论的伦理学反驳,论证安乐死的合理性。

  关键词: 安乐死 合理性 伦理学辩护

  1.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个问题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这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和胡亚美,在议案中写下的短短几句话。直到如今,安乐死的在我国依旧是焦点问题,争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在不断地努力中。直到如今,安乐死的在我国依旧是焦点问题,争取安乐死的合法化也在不断地努力中。目前,全世界只有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的俄勒冈州,两个国家一个地区,在法律上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生存和死亡,成为了世界“难题”。那么,究竟何为安乐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安乐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在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人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过程。

  可以说安乐死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众说纷纭,各有独特见解。本人认为,安乐死是应当提倡并予之和法地位。

  2.尊严地离去 —— 痛不欲生的终结

  对于患者来说,选择安乐死不仅仅意味着生命的终结,同时,也解除了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尊重患者的选择,不仅是尊重患者个人权利的体现,更是对生命神圣性的尊重。

  道义论认为,安乐死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和医生治病救人的基本义务。

  首先,生命的神圣性意味着我们不能选择死亡吗?显然,并非如此,严格意义来说,死亡是不能被选择的,一切有生命物体的最终宿命都是死亡;我们所能决定的,或者说能改变的,只是死亡来临的时间,推迟或者提前。正如医生的救死扶伤,避免了非致命性伤害带来的致命性后果,医学技术的发展,延长了人类整体的寿命;也正如自杀一样,死亡的时间又可以被我们人为地提前,但是,死亡不可避免。

  其次,是否仅有人类的生命才是神圣的呢?很显然,生命的神圣性并不仅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一切具有生命的物体,其生命都将是平等而神圣的。也就意味着,无论在何种状态下,任何具有生命的物体都不能被侵犯,更不能剥夺生命,即一切具有破坏生命倾向及破坏生命的行为都违背了生命神圣的原则。很显然,这不仅与达尔文“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规律法则相违背,同时可以想象,建立在动物或者是生命实验基础上的现代医学,如何存在?人类社会如何存在?

  再次,选择安乐死的人,如果有自己的行为能力,是否会选择自杀的方式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比如:2001年,西安9名尿毒症患者投书媒体:我们真想安乐死①;2003年,我国长沙市某单位的一名退休职工因为喉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其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最终,在自己53岁的生日——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②

  无独有偶,2008年3月19日,法国一名因脸部疾病遭到严重毁容的女子塞比尔在安乐死遭拒后自杀。她在2月27日接受采访时说:“今天,我已经到了再也不能忍受的极限。”她宣称,不得已她准备前往安乐死合法的国家,比如瑞士、比利时或荷兰。但她希望法国法院能负起责任来,让她能死在自己的国家里。③

  我们无法体会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和复杂纠结的内心矛盾,但这些真实的事例让我们看到,坚持生命神圣的原则并不是坚持“苟延残喘”生命的延续,更不是逃避死亡。那是什么? 是敬畏地对待生命,以谨慎的态度接受死亡,尊严地离去。

  最后,从医生的义务来说,救死扶伤的义务是在某个时代的基础上被人为地认定的,必然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但是,医生,毕竟只是“白衣天使”,而不是“白衣上帝”。医生所能做的是“扶伤”,防止更多的人因为某些疾病早死,延续个体的生命,而不能“救死”。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医生的工作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治病救人,临床护理、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等一些具有人文精神的医疗活动已经成为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不难发现,人们的精神境界也大大提高,追求高质量的生命,以致放弃无意义的生命也成为“高素质”患者选择安乐死的缘由之一,正如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深海长眠》的男主角所说“没有自由(尊严)的生命那不是生命。”退一步来讲,对这部分患者来说,“安乐死”或许可以成为治疗他们疾病的特殊方法和手段。这也是在具有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气息的新时代中,对医学理念的新的发展和突破。

  因此对于一个忍受痛苦、无行为能力选择自杀或者因为畏惧而没有勇气选择自杀而寻求安乐死的人,在坚持生命神圣的原则上,更应尊重他们心灵的选择。

  3.疾病的突破 —— 这是时间问题

  人类发展的历史,也是与疾病抗争的历史,疾病的突破,只是时间的问题。

  后果论认为安乐死阻碍了医学的进步。

  首先,建立在无法忍受痛苦之上的医学研究是否值得?确切的说,是不是应该将研究建立在欲选择安乐死的患者身上。患者选择安乐死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放弃治疗,他们不愿在痛苦中煎熬,然后等来的依旧是死亡。而我们却以阻碍医学的发展为缘由,在患者不情愿的基础上,反对甚至阻碍病人选择安乐死,并且达到了“科学研究”的目的,这种缺乏人文关怀的研究,不仅不是对患者个人权利的尊重,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侵犯,同时也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一种亵渎,当然也违背了医疗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权。这种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研究科学为目的,建立在人体试验基础上的屠杀和研究,有何本质区别?

  另外,医学的进步是否能因为安乐死而受到阻碍?显然,以发展的眼光来说,这是不可能的。疾病最终会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攻破,这只是个时间问题。医学发展的速度或许受到影响,况且“低速”发展未必不是一件好事。为什么呢?回顾人类与疾病的抗争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一个疾病攻克了,另一个疾病又站立起来,不断往复,循环前进。当我们将医学保持在合理的发展速度下,在某种程度上,或许可以避免新疾病的提早到来,因为,很多新疾病的诞生是由于过多不成熟的治疗方法导致的新型变异;另外,至少可以给社会一个缓冲时间和代偿能力,不至于新疾病的出现和医疗技术的发展脱离了社会的承受能力。正如个体过多的使用或滥用抗生素一样,久而久之,当疾病适应药物的时候,就无法取得治疗效果,必须寻求新的解药,个体就面临着危险,因为他因药物的滥用而失去了缓冲时间和代偿能力。而一旦整个社会对整个疾病世界失去了这种机会和能力,那么,一种疾病将秒杀整个世界。

  4.法律 —— 道德的辅助 滑坡的终结

  法律和道德总是相辅相成的,道德的不足需要法律的制约。

  滑坡论认为:一旦医师被允许帮助临终患者自杀或者加速临终患者的死亡,那么咱灾难性滥用将会接踵而来。

  首先,暂且不说理论上会不会导致这种结果,举个实际例子来说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存在“死刑”这一刑罚。可以说,死刑也是对当事人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方式,而且是一种“被迫性”的剥夺,在我国,当事人在犯罪之后,经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方可执行,一旦批准,必须立即执行(缓刑除外)。但是,显而易见,死刑的存在并没有导致灾难性的滥用。因为它具有严格的执行程序,严格的法律保障,一套完整的批准审核制度。同样地,安乐死完全可以建立一个严谨和完备的制度模式严格的执行,灾难性滥用完全可以避免。实际上,死刑的存在是安乐死在制度模式上可行性的最好证明。

  不仅仅如此,实际上这种严格的制度模式已经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建立起来,例如:对于安乐死,荷兰的法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医生对垂危病人实施安乐死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由患者本人“深思熟虑”后提出实施安乐死申请。

  2、确认患者病情根本无望好转且病人在经受病魔“令人无法忍受”的折磨。

  3、向患者如实通报其病情及以后的发展情况。

  4、与患者协商并得出结论,认为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办法。

  5、一直看护患者的医生就上述4条写出书面意见。

  6、征得另一位“独立”医生的支持。

  7、对病人实施规定的安乐死程序。荷兰规定,所有上述条件仅是对成年患者而言,对未成年的患者,需要有附加条件:16到18岁的未成年患者可以在同家长商讨后一同作出决定。而12至16岁的青少年,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作出决定。④

  荷兰的安乐死法案为安乐死合法化提供了典范。

  另外,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仅仅是解决安乐死纠纷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人权的尊重。也为那些寻求安乐死因法律空白而被拒绝的患者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在滑坡论担心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安乐死灾难性滥用的同时,我们更应注意到,法律的空白要更为可怕,因为那是一个漏洞,完善法律依据迫在眉睫。

  同时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各种情感,例如亲情、友情、爱情等等,这些或许会成为人们内心抵触安乐死的缘由,可以成为劝说患者珍惜生命,放弃安乐死的理由,但是,我们更应该尊重个人选择,不应将个人理念强加于他人之上。这些因素可能影响患者的抉择,但,不应是阻碍安乐死合法化的缘由。

  6.附属产品 —— 广泛的社会效益

  安乐死的社会效益是显而易见的。从医疗卫生方面来说,将有限的医疗资源过多地用于已无恢复可能和治疗意义的临终病人身上,而使他人得不到应用的治疗,对于卫生昂贵的卫生资源是一种很大的浪费,另外,或许可以成为器官移植的重要来源,提高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同时,疾病,特别是烈性的传染性疾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合理的使用安乐死,对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社会关系来说,特别是在我国,避免过度的家庭资金浪费,缓解患者家庭经济压力,缓解患者自身产生的“罪恶感”、“拖累家庭”的消极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我们重新了解医生这个职务,重新认识医生的义务,重新理解现代医学的新时代意义、把握新医学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之所以说他的社会效益是个附属产品,是因为,安乐死的选择应该而且必须首先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利益,其社会效益只能从属于患者的个人利益,不能因社会效益的存在而使患者被迫接受安乐死,否则会自然而然就会走上滑坡理论,直接导致安乐死灾难性应用,后果不堪设想。为了他人、集体、社会等非己利益,我们有权牺牲自己的利益,这也是伦理道德所歌颂的,但是,严格意义来说,不是必须要这么做,也就是说没有这项义务。

  实际上,在民间,对于安乐死的赞同率是很高的。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中,安乐死立法问题再度引起了委员们的普遍关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在大会发言中表示,有关部门曾对北京、上海、河北、广东等地进行调查,民间测评赞成安乐死的比率很高,上海对200名老人问卷中,赞成安乐死占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认为安乐死是符合人道主义的,80%的人认为目前国内可以实施安乐死。⑤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我们应看到,安乐死的合理应用对于需要选择安乐死的患者来说是大有裨益的,同时对与整个社会也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相信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类精神境界的不断提高,安乐死将逐渐融入我们的社会,其地位也将逐步合法化。

  参考文献:

  [1]《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百度百科

  [2] 主编?《牛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牛津大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1998年版 页码?

  [3] 主编?预防医学 人民卫生出版

  [4] 伍天章 医学伦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年,?月 版次,页码?

  [5] 高苑媛 艾志英《安乐死与生命权——有关安乐死合法化的研究》

  [6]《安乐死与尊严死在刑法上的效应》 台湾东吴大学 陈子平教授 学术讲座

  注释:

  ①人民网2001年4月13日 社会广角《西安9名尿毒症患者投书媒体:我们真想安乐死》

  ②深圳商报2003年10月23日

  ③华商报2008年 3月 22 日 国际新闻 《安乐死遭拒后自杀》

  ④人民网 天津视窗专题报道 《世界各国安乐死立法状况》

  ⑤百度百科 《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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