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理念论文通用六篇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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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儿具有感情丰富的特点,他们容易被一些具有感情的事物感染,幼儿教师可以把多媒体的技术引进到日常活动中,将多媒体的效果与幼儿的多情善感结合起来,用多媒体技术向幼儿宣传环保理念。比如幼儿教师可以给幼儿观看动物世界,幼儿对那些憨态可掬的小动物特别有兴趣,可是《动物世界》上说,那些动物可以居住的森林越来越少,动物因为没有生存的空间所以濒临死亡,有一些动物甚至已经绝种,人们再也看不到。幼儿的感情被多媒体技术激发,他们喜欢那些小动物,同情小动物的遭遇,他们流着热泪说那些小动物实在太可怜,教师此时可以向幼儿说明环保的道理。幼儿为了那些可爱的小动物,内心开始树立环保的理念。

  二、让幼儿过关于环保的节日

  随着环保理念被人重视,国外已经确立环保节日,教师可以通过让幼儿过环保节让幼儿树立环保的概念。比如国际上9月16日为保护臭氧层国际日,教师可以在这个日子给幼儿讲保护臭氧层的原因。教师引导幼儿了解,太阳如果直接照射在人体上会对人体有害,臭氧层是给地球穿的一层“保护衣”,然而因为人类不注意环保,我们的臭氧层已经越来越薄。比如现在气温年年升高,就是因为臭氧层已经越来越薄,如果再不注意环保,未来我们就挡不住毒辣太阳的照射啦。幼儿通过过环保节日不仅能学到环保方面的知识,还可以树立环保的理念。

  三、教授幼儿初步的环保知识

  幼儿虽然年龄小,比较复杂的环保原理他们不懂,然而教师可以教给幼儿一些简单的环保知识让幼儿内心树立环保理念。比如幼儿教师可以告诉幼儿塑料袋一般在土地中埋很久也不会腐烂,而且塑料袋中的化学产品会给土地带来污染。我们如果没有可以种田的土地未来就会饿肚子,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怎么办,幼儿通过教师的引导,提出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多用布袋。幼儿教师还可以引导幼儿了解环保饭盒与泡沫饭盒的区别,让幼儿具有白色污染的常识。幼儿教师可以告诉幼儿废旧电池会带来污染,让幼儿了解到将垃圾分类的科学原理。

  四、引导幼儿观察周围的生活

  幼儿如果仅仅只是听教师说、看多媒体中的故事,可能会对环保现状感觉不够真切,他们未必能真正树立环保的理念,然而如果幼儿了解到环保的危机就在自己身边,它将影响自己的生活时,幼儿内心就会真正树立环保的理念。幼儿教师要让幼儿观察自己身边的生活,让幼儿了解到环保现状。比如幼儿教师要让幼儿自己去看从学校到家里这条路上,到底能看到多少绿色植物,幼儿会发现与高楼大厦相比,他们一路上看到的绿色植物少得可怜,幼儿内心就会理解目前环保的危机。幼儿教师可以让幼儿观察每天有多少汽车排出尾气?那些黑烟造成什么后果,幼儿了解到环保就是自己切切实实需要重视的事情,他们就会萌生环保的理念。

  五、带领幼儿加强环保实践

  实践是给幼儿教育的重要环节。幼儿通过各种实践不仅能学到大量的知识,而且劳动能力会得到培养。同时,实践会给幼儿内心强烈的满足感,幼儿教师在给予幼儿环保理念时不能忽视实践教学环节。比如植树节那天,幼儿教师可以带领幼儿在幼儿园附近植树,让幼儿理解虽然目前只是种下一棵树,如果每人种下一棵,那么未来我们就能种出一片茂密的树林。幼儿在进行植树的过程中,能理解到种下一棵树多么不容易、要让一棵树成活更加不容易,然而一棵树死掉却非常容易。在日常生活中幼儿就会更加重视用一点一滴的实践保护环保成果。实践活动能让幼儿产生强烈的成就感,因为他们用自己的劳动完成一件环保的事情,他们就能感觉到自己的劳动能真正带来环保的结果,心中就会种下环保的意识。

  六、结语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环境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对可持续发展内涵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指满足当前人类的需求而又不影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保持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加强环境文化建设,有利于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得到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理论符合环境文化的理念,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变人们思想观念和行为规范,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要用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改变不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方式。2004年3月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对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的重要指导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7]科学发展观强调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就是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尊重客观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在改造、利用自然的过程中摸索和掌握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方式,这也正是环境文化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理论强调统筹好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5个领域的关系,这也是环境文化所要达到的目标。生态文明理念是环境文化的核心,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党的十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并列,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标志着环境保护已成为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体现了一种新的生存与发展理念,它与环境文化理念保持一致,是一次深刻的价值转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环境文化建设的目标。发展环境文化,就是要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文化素质,从而为全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环境文化的理念,需要通过相应的法规制度体系来实现。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是环境文化的构成部分,而这个法律体系的制度化就是环境文化的实现。环境文化的发展必将为环境法制奠定重要的文化基础。环境文化制度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地位,用法律法规全面规范环境行为。随着环境文化建设的发展,加强环境文化法规建设,以规范、高效、有力的制度来保证环境文化的建设,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我们应明确提出“建设环境文化”,突出环境文化建设在建设和谐社会特别是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明确环境文化建设的主体、职责、内涵、方式和程序,体现环境文化建设的全民性、综合性和全过程性。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条例办法时,应加强有关环境文化理念,促进环境文化建设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文化的内涵和目标,促进环境文化的发展。世界上早期的绿色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自从1895年以来,一直致力于保护野生动物和荒地。1948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世界性自然保护组织。随着环境保护机构的建立和环境工作专业队伍的发展和壮大,社会上出现了环境文化专门组织以及或专业或业余环境文化工作者。其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如“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也都设有专门机构。中国也在不断推进环境保护组织的建设,如设立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保护部还组建了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环境文学研究会。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以“弘扬生态文明,传播环境文化”为宗旨,开展环境文化理论和生态文明理论研究,编辑出版《环境保护》杂志,管理环保公益网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宗旨的许多团体也逐渐形成,如“动物保护协会”、“环境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各类环境保护组织建设联络了一支具有朝气和生命力的环境文化工作者队伍。发展环境文化,必须在全社会的各个层面予以推动。公益娱乐、社区卫生、各类教育、义务植树、发展绿色技术等,都应是环境文化的领域活动。2000年12月29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宣布,将2001年的主题确定为“绿色消费”,提倡绿色消费文化。2004年10月中国环境文化节在北京举办,充分发挥环境文化的教育作用,利用多种艺术形式呼唤公众环境意识,倡导生态文明,促进环境文化交流,扩大环保的公众参与。任何一种文化观念的广泛传播并为人们所接受,都离不开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要从传统的专业本位观念中超脱出来,把自己学到的知识、技能和未来的事业视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组成部分,从发挥整体系统功能的角度去认识自己的存在价值;利用一系列手段去宣传、动员、组织环境文化活动,营造全民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氛围;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形式传播环境文化、宣传生态文明,组织开展环境文化节;通过环境文化活动的开展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环境文化建设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国家的持续发展有推动作用,而且对提高民族环境保护意识,推进文化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环境文化建设对增强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作用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经济、政治和文化协调发展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一个国家能否可持续发展,能否增强竞争力,能否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文化创新能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这也是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和谐发展的关键所在和持久动力。环境文化作为意识形态,不仅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而且可以形成文化生产力,直接参与经济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环境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体现之一,有利于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文化软实力和全社会的文明程度。中国新时期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要求从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出发,把文化建设摆上非常重要的位置。环境文化有助于维护社会平衡与国家稳定,环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使环境文化构成了国际经济与政治关系中新的因素,成为国家安全战略不得不考虑的重大问题。实现这些目标,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要努力利用环保理念调节社会关系,利用环境文化调节生产力布局和资源配置。所以发展环境文化,不仅是对当前中国面临的环境危机的反应,也是对世界格局和国际关系变化做出的积极应对。2.环境文化建设对提高人类认知的重要作用加强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推进环境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和环境文化产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吸引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实践活动。环境文化发挥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明确的价值导向,引导人们进行环境保护,对形成人人自觉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和文明风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环境文化建设对促进生态文明的重要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和谐,往往会影响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生态的关系。环境文化认为,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地球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必须和谐发展。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使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实现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8]。如果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会恶化,人与人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是难以实现的。4.环境文化建设对推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社会的发展不能只有经济发展,也不能只有环境保护,还应该要有社会进步。由此,产生了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理论[9]。这一理论主张环境为体、经济为用、生态为纲、文化为常,四者共同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态文明。而环境文化作为一种文化,通过各种形式的环境宣传对人们的环境素质的提高、环境意识的加强、生态文明的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设环境文化,可以使社会各个阶层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思想观念,增强社会各个阶层的归属感、认同感,进而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本文根据文化的特征和功能,从环境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环境文化制度建设、环境文化组织建设、环境文化活动建设等方面提出了环境文化建设的体系架构;分析了环境文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阐明了环境文化建设有利于贯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全面提高国民的环境文化素质,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论述了环境文化的核心是生态文明,构建环境文化体系,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态文明,有利于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本文作者:杨梦瑶董小林工作单位:长安大学

  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方面。在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上,缺乏系统性,学习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对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有些方面认识不深、理解不透,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如在自己班主任的工作中,生态保护的理念不够强,在班级里宣传生态保护力度不够到位。

  (二)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方面。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经济发展只有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经济发展才能得以长期持续,资源也可以永续利用。我能清醒地认识到祁连山南麓是祁连县片区生态环境的主要生源地和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也能正确的看待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但在生态环保宣传教育上质量不高,生态环保教育的自觉行动和能力有所欠缺。

  (三)生态环保理论学习及思想认识方面。我能够坚持学习贯彻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最大”“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认真学习和阅读《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祁连县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办法》等政策法规,学习省委木里矿区以及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动员部署会、现场启动会精神和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警示教育大会精神及海北州生态环境保护专题会议精神和祁连县祁连山南麓祁连县片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动员部署会精神。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政治理论学习的自觉性还不高,学习不够系统、深入、扎实。思想观念转变较慢,工作与生态保护工作不能很好的融合,学习的目的在于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学习,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升素质层次,增强推动工作落实的理论基础,但在学习过程中仍然存在“以干代学”、“以干为重”的思想,对存在的问题缺乏超前解决的意识。

  (四)工作作风方面。在工作中自己总认为对业务比较熟,工作上闹小情绪。学习上级和组织规定的内容多一些,对自己感兴趣的学的多,不感兴趣的学的少,尤其对生态环保方面的知识了解不多。对待生态环保工作有时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付的任务。工作标准的“天平”有时候会倾斜,特别是在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工作的要求,只是急于完成工作任务,没有实现质量与实效的统一。

  (五)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方面。本人坚持生态文明建设,自觉把保护环境的责任扛在肩上,时刻要求自己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中履职尽责,要求学生在生态环保建设中从点滴小事做起,从认真打扫教室卫生、环境卫生做起,从外面的环境保护做起,为生态环保出一份力,不断增强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信念和能力。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学习,深刻地认识到理想信念问题、思想作风问题是存在上述所有问题的直接根源。

  (一)理论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一是没有把生态环保理论学习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在学习上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缺乏对生态保护理论的系统研究和深刻理解。二是没有深刻地重视到生态环保理论知识与实践的辨证唯物关系,缺乏系统性、经常性和针对性的深入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还不能完全用科学发展观的立场和观点分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二)对生态环保认识经验不足,宗旨观念有所淡化。主要原因是对坚持改造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还没有真正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环保的意识。经常把环保问题挂在嘴边,实际工作中体现的不够,环保行动落实不到位。

  (三)创新意识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解放思想,更新环保观念,创新环保工作方法和手段方面还欠缺。忙于应付多、主动落实少,研究情况多、解决问题少,缺乏创造性开展工作,生态环保意识有待继续增强。

  三、今后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加强生态环保理论学习。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习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最大”“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切实解决思想认识上的不足,形成正确的理念,指导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二是加强专业技术学习,要力争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

  (二)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持续高度一致,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始终履行岗位职责。不断增强四个意识的高度,深刻理解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要求,充分认识环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环境保护作为守纪律、讲规矩的必然要求,把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民心工程作为头等大事,从战略和全局角度,精心谋划,扎实推进我班环保工作。

  关键词:环境公民;海洋公民;环境公民;海洋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18-05

  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活动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开发过程中的资源过度开采、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海洋经济、海洋生态以及海洋社会之间能否持续协调发展,成为各个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因为海洋区域空间的特殊性质,海洋环境治理也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处理的重要主题。本文尝试从环境公民与海洋公民的关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这一概念对于海洋环境治理的意义。

  一、环境公民理论:背景与内容

  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林兵认为,中国环境问题的总体状况应当说是一种发展中的环境退化趋势。这种退化趋势形成的原因是:①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政策,其发展目标重于环境保护要求,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趋势迄今未能遏抑;②环境管理乏力,环境政策滞后;③社会生活副产品形成主要污染源。总体来看,当前我国的环境治理面临的挑战不容乐观,呈现为发展中的治理格局,既体现出一定的环境治理力度与成效,同时也存在着环境治理目标同社会发展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从治理方式看,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途径是通过出台法律法规形成相关制度。这种治理方式存在以下问题:治理主体单一、环境法制存在失灵现象、规划环评程序不够完善合理、环境政策滞后于环境问题变化。

  正是因为我国环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模式,所以其基本行为通常表现为规划环评和行政执法。其中,在环境执法环节,环境治理通常以“环保风暴”的方式进行,也就是由中央环保部门在最高权力的支持下开展运动式的行动,借助阶段性速效行为来提升中国的环保工作水平。事实上,这并不是一种常规的管理办法,这种自上而下、权力主导的环境执法模式存在着诸多缺陷。当然,政府主导模式有其速效和强有力的优势,但是从目前环境治理面临的复杂情境看,单一的管理主体已经不能够适应日益严峻的环境恶化压力。发展环境公民权、形成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发动公众和组织广泛参与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的理性选择。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全球范围内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日渐转向强调公众参与和社区参与的环保行动;环境治理的主体从政府行为逐渐过渡到强调公民个体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转变过程开始得更早一些,与这一转变过程密切相关的环境公民理论也较早地出现。在20世纪中叶,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出现了公认的环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得到了普遍的关注。在知识生产领域,环境社会学、生态社会学以及环境政治学等学科范式也逐渐出现,这些学科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及其应对的理性思考。随着公众与各类社会组织环境问题意识的提升,环境治理运动也蓬勃展开。毋庸置疑,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对立逐渐加剧,构成了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概念及其理论形成的深刻背景。

  环境公民、环境公民权以及环境公民社会等概念和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态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公民个体行为与态度之间的不一致性,从而有助于创建一种真正可持续的社会。环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临环境问题时通过改变个体态度实施环境保护行为的个体。而环境公民权就是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时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随着环境公民理论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实践,自上而下的政策驱动行为和环境公民理论指导下的广泛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已经成为部分国家和地区环境治理行为的常态。

  环境公民理论的核心就是处理环境治理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主要表现在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论证逻辑和环境公民权基本内容等方面。

  第一,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问题,表征了环境公民行为有其实在论基础。个体责任与环境问题之间关联的基础,是个体与生存环境之间存在的实在性关系。这种实在性关系将环境公民权置于物质性的环境实践活动中,使得权利和义务有了现实的归依。

  从现实的环境治理实践来看,中西方采取的环境治理策略存在显著差异。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环境治理策略是给予公民社会发展的空间,表现出多主体、多中心和协同参与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国的影响非常有限。在环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主要环境政策是由,官员在大体上不受公众意见影响的情况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环境组织,如自然之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都受政府的严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国的绿色形象,利用外国的帮助,进行环境研究,在政府绿色政策的执行方面寻求公众支持,并且将绿色价值社会化。在政策过程中,它们不允许发挥积极作用”。这种观点虽然有失偏颇,但是也大体指出了我国环境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这种环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割裂了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客观上增大了环境保护的难度。

  第二,环境公民理论的基本逻辑。其基本逻辑是如果公民个体能够更多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于他人的环境责任,而且能够基于一种实现环境正义的天然需要而不是显示其关爱与同情之类的道德情感来履行这种公民权责任,那么社会的生态可持续性水平将会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这个逻辑至少包括两个基本判断:一是个体具备环境问题的知识并能够进行环境问题知觉和判断;二是个体能够形成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生环境保护行为。从个体学习能力和行为产出或形成动机的能力来看,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础上,个体能够将环境保护与个体环境责任结合在一起,克服个体环境态度与环境行为之间的不一致现象。当然,除了个体因素之外,上述两个判断的成立还需要特定的语境和现实条件。这些条件的形成又有赖于个体之外社会的、文化的环境因素。判断一的成立,至少需要进一步拷问环境知识的来源和个体环境知觉判断的一般特征与个体差异特征。判断二的成立,则要对环保动机的激活过程、环保行为的类型和内容等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在这个意义上,环境公民行为总是与特定社会环境(或社会文化)提供的语境和条件联系在一起的。所以,环境公民理论实际上把个体与社会、个体责任与社会文化建构紧密的关联在一起。

  第三,环境公民权在实践问题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具有有限性,个体间的环境责任存在差异。这既表现为环境责任意识水平上的差异,也表现为环境保护行为结果的差异。每个公民个体的生态轨迹不同,从而形成了公民的环境责任与义务,用来确保自己的生态轨迹不会减少和阻碍其他个体包括后代从事有意义生活的机会。所以,环境公民权尽管在很多方面体现为人对自然的关心,但本质上只能是一种并非无限性的人类责任。其次,公民的环境责任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单向责任。也就是说,环境公民权主要强调了公民个体的单向性义务,强调了公民责任对于环境改善的重要意义。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个体道德层面,甚至有悖于个体的现实利益诉求。

  二、海洋公民:环境公民理论在海洋领域的延伸

  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实践也与一般的环境治理过程相似,主要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实践来进行。这种实践活动方式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治理中政府主导的特征,保障了我国环保政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忽视甚至在客观上压抑了社会力量积极自主参与环保实践的动机。

  当然,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从治理对象看,海洋环境问题较之于陆地环境问题更为复杂。这种复杂性既体现在海洋生态资源的流动性上,也体现在海洋环境问题的易扩散性上。从治理主体看,海洋环境治理的主体通常具有跨地区、跨国家的性质,更加强调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合作。较之于一般环境治理,海洋环境治理的难度更大,更难以确定统一有效的法律规范和一般原则。因此,更应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以弥补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动的不足,发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为应该成为海洋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动过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权、海洋决策权和海洋事务诉讼权的公民及公民组织。海洋公民是构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海洋社会秩序的基本主体,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动方式,就是在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生态保护、海洋权益维护中积极参与和影响其他公众、企业、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海洋实践过程、海洋决策过程以及海洋管理过程。

  海洋公民的观念是随着海洋环境保护实践活动而发展起来的。这一概念既来自于传统公民概念,也直接脱胎于环境公民研究。传统公民概念主要讨论公共领域的问题,因而主要与公共生活、公共事务及决策等问题相关联。随着环境社会学与环境政治学等学科的出现和发展,公民的概念开始扩展到社会成员的环境心理、行为和态度领域,并被看做是一种鼓励公民行为转变的基本机制,用来降低人类对环境的消极影响,环境公民理论也应运而生,并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论条件。当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内涵更为宽泛,不仅仅局限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也不仅仅只与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相关联,还涉及海洋事务的各个领域和层次,包括海洋开发、保护与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海洋权益维护上的公民行为等。

  在海洋环境治理的领域内,海洋公民的概念发展了环境公民的理念。从两者的关系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和基本论证逻辑的要求,同时也反映了海洋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公民理论的实在论基础在于公民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实在关系导致了环境问题与个体责任的关联。对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实在论基础一方面继承了环境公民的实在论特征,同时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海洋公民的实在论基础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关系更为复杂的“人-海”关系上。“人-海”关系即人类活动与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以及以海洋为背景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工业革命以来,大工业生产扩展了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为人类活动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带首当其冲,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生态退化、灾害频发等问题触目惊心,人海关系向着不协调、恶化的方向急速演变。人类的涉海行为与海洋环境的恶化构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环境治理领域的实在论前提。

  从海洋公民个体责任的论证逻辑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满足了环境公民权成立的两个基本判断:一方面,公众日益具备海洋环境相关的知识并能够对海洋环境问题进行知觉和判断。随着全球海洋资源的不断开发,海洋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以及海洋权益争夺日益激烈,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球各国特别是沿海各国的重要议题。海洋环境保护中的个体责任问题也成为上述议题中的基本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环境问题日益引起公民的关注和广泛参与。在海洋空间内,当前公民个体已经能够形成海洋环境保护行为的动机并产出海洋环境保护行为。基于上述判断,海洋公民概念的论证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众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海洋环境意识水平的提高为海洋公民行为的发展提供了主体特征条件。海洋环境意识是环境意识在海洋空间领域的表征,是人类涉海行为的自我认知,是人类对海洋空间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意识。从当前的人类海洋实践来看,经济社会的进步仍然意味着海洋权益争夺和海洋环境破坏的进一步加剧;同时也反映出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影响日益扩大,新生态文明的海洋意识观念也初显端倪。这表明,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在逐渐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闭性的陆地社会,海洋空间(领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会更趋复杂。在海洋实践中,人类的涉海行为及其在这种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都与海洋环境的变化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总之,海洋公民这一概念扩大和延伸了环境公民理论的研究。将环境公民权与环境公民行为置于海洋空间或海洋社会这一领域,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社会学和海洋社会学研究的领域。如果把海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设定为人们的海洋实践行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们的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等涉海行为的实践特征,能够更好地把海洋社会理论研究和具体海洋实践对策统合起来。此外,环境社会理论与生态政治理论之间的密切关系也在海洋公民这一概念中体现出来。

  三、培养海洋公民理念和规范海洋公民行为的策略

  从海洋实践的角度看,加强海洋公民研究、推广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义:有助于扩大政府海洋开发与治理决策的公众基础;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决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环境治理的多主体特征,尤其强调海洋环境保护的个体责任;有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各个环节。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及其面对的挑战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民参与行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实践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独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针对性的策略与建议。因此,在海洋开发、保护与治理的领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规范海洋公民行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够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水平,具体途径和做法是大力开展海洋科普教育,推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的海洋知识体系建设,从而提高海洋相关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识教育水平也不能仅仅依靠正式教育体制内的改革,大力发展非正式教育组织机构和非传统的海洋教育课程体系和培训计划,积极开展涉海培训活动也都是重要的举措。

  其次,增加与海洋环境相关的个人接触。在个体行为层面上,培养和发展亲海洋行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为水平的重要途径。研究表明,海岸带居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水平要高于内陆居民。公民个体与海洋空间有关的历史生存经验、家庭与工作的区域特征以及娱乐休闲的方式,都会对海洋公民行为产生影响。

  再次,加强海洋保护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海洋决策参与制度。从确定社会秩序的角度看,环境立法可能是保护环境的最有效途径,可以把环境保护的个人责任、组织责任等考虑在立法程序内,使得环境保护的全民参与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与政策制定过程中,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涉海事务决策过程中,同时也在海洋环境和海洋事务的监测与评价过程中,规范海洋公民行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政策与决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一方面,各类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非政府组织在公众与政府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对于环境保护个人与社会责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海洋环境非政府组织活动范围非常宽泛,既包括海洋环保宣传教育、海洋环保策划组织活动和海洋环境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包括与海洋环境相关公共政策制定的积极参与、与海洋环境相关问题解决和事件处理的监测、咨询及评估事务。

  上述具体措施一方面从个体行为的角度着手,另一方面从公民行为与环境、海洋立法及决策过程的关系人手,以求在社会组织和政府行为的层面上实施更为宏观的影响。

  [摘 要]本文从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两者的来源与定义出发,在比较两者的异同后,对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概念做出自己的解析。

  [关键词]生态旅游;低碳旅游;两者的联系、异同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9-0008-01

  1 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定义

  (1)生态旅游概念的来源与定义。随着大众旅游的迅速发展,给旅游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因此人们寻求既不破坏旅游环境,又能满足自身需求,并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旅游方式。生态旅游的概念便应运而生,并被认为是21世纪旅游发展主要趋势之一。中国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的生态旅游的概念,90年代逐渐受到学术界和实业界的重视,在之后二十几年的发展中,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和旅游造成的生态问题的严重,生态旅游越来越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加入到对生态旅游相关概念的研究中。

  世界旅游组织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以生态为基础的旅游,是专项自然旅游的一种形式。强调组织小规模旅游者参观保护区,或者其他有传统文化吸引力的地方。国内对于生态旅游的定义,是以自然和生态资源为主要吸引物,以观赏和感受生态环境、普及生态知识、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2)低碳旅游概念的来源与定义。20世纪末,为了保护地球,追求健康生活,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全球推行低碳经济。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低碳旅游借助低碳经济理论,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开展绿色旅游,形成一种新的旅游方式。2009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推进节能环保,实施旅游节能节水减排工程,明确提出倡导低碳旅游方式。

  世界经济论坛“走向低碳的旅行及旅游业”的报告定义:低碳旅游是一种降低“碳”的旅游,也就是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尽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即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旅行,倡导在旅行中尽量减少碳足迹与二氧化碳的排放,也是环保旅游的深层次表现。其中包含了政府与旅行机构推出的相关环保低碳政策与低碳旅游线路、个人出行中携带环保行李、住环保旅馆、选择二氧化碳排放较低的交通工具,甚至是自行车与徒步等方面。国内学者对于低碳旅游的定义是指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通过运用低碳技术、推行碳汇机制和倡导低碳旅游消费方式,以获得更高的旅游体验质量和更大的旅游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一种可持续旅游发展新方式。

  2 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辨析

  (1)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相同点。具有相同的理念。低碳旅游和生态旅游都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在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利用生态技术,维系和修复生态系统,尽可能地节约自然资源,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以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2)生态旅游与低碳旅游的不同点。具有不同的侧重点。生态旅游吸收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核心是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注重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的有机结合;低碳旅游则以低碳经济为理论基础,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人类消费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同时,生态旅游注重对旅游目的地的自然文化生态系统的保护;低碳旅游则体现在整个旅游产业链的低碳生产行为和旅游者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的低碳消费,不存在目的地限制。

  具体来看,从定义上来说,生态旅游重在理论上阐述生态旅游的构成要素,而低碳旅游重在从实践角度,说明低碳旅游的具体行为要求;从内涵上来说,因为定义的理论性,使得生态旅游的内涵广泛,范围很大,而低碳旅游包含于生态旅游之中,是实现生态旅游的一种途径;从本质理念上来说,生态旅游一方面使旅游者充分享受旅游体验,另一方面提醒游客将对旅游客体的影响降至最低,而低碳旅游是以降低碳的排放量为前提,使旅游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从实现目标上来说,生态旅游是通过对生态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规划和管理,保持旅游地生物多样性和文化的完整性,而低碳旅游是减少旅游发展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实现低碳经济;从旅游者类型来说,生态旅游是以享受生态环境资源为主要目的,兼顾环境保护的客源群,而低碳旅游选择碳排放量最低出行方式和消费方式的客源群;从活动特点上来说,生态旅游以享受为主,环保为辅,而低碳旅游以消耗最少量“碳”为准则。

  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生态旅游,现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猛发展。生态旅游与企业管理企业管理传统的旅游方式显著不同,它强调景区内野生动植物的自然属性,是一种蕴涵自然生态文明的高雅休闲旅游形式。生态旅游无疑是实现可持续旅游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生态旅游的相对局限性日益明显。首先,由于生态旅游内涵的丰富性,众多学者对其定义进行探讨,但仍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从而导致相关的生态旅游对象、生态旅游者和生态旅游过程等概念模糊化;其次,生态旅游强调“生态”,仅侧重旅游环境的生态持续发展;最后,为保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的规模必然受到一定限制。低碳旅游的出现恰好弥补了生态旅游的不足。低碳旅游强调“低碳”,着眼于旅游发展中碳排放量的控制,注重旅游及其环境整体发展,在涉及旅游环境生态性的同时其内涵不断扩充。著名低碳经济学家、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坤民教授认为,低碳经济是目前最可行的可量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由此,低碳旅游亦可进行量化,从而避免生态旅游内涵的空泛化。此外,低碳旅游贯穿于整个旅游过程,强调旅游活动中食、住、行、游、购、娱等全方位的低碳,这样既可避免关于旅游资源、对象和过程的争议,又可以突破旅游规模的限制。

  3 结 论

  从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生态旅游更多的是从旅游产业的开发上保持景区的原生态,旅游者的观念必须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的一种融入生态环境的旅游活动;低碳旅游则更注重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以减少旅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碳”量,从而达到低碳旅游的目的,不仅仅是对于景区环境的影响,还体现在进入景区的过程中减少碳排放量,最终实现低碳经济。

  笔者认为,生态旅游是从生态理念出发,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优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并保持其生态平衡,在保护的基础上发展旅游,赢利不是首要目的,追求的是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强调“概念”和“内涵”;而低碳旅游是从低碳理念出发,以实现低碳经济为目标,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带着低碳的理念,在旅游过程中的所有阶段都以降低碳排放量为首要目标,是生态旅游的概念的一种实施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量化性。

  参考文献:

  [1]钟永德,王怀採,李晶博,等.国外生态旅游研究新进展[J].旅游论坛,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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