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西的法治假期】数字生活法治小课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内容你了解吗?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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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些内容你了解吗?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的这堂法治课与其说是讲课、宣讲,不如说“交流”更为贴切。我今天的任务主要是跟大家认识一下,以后如果你们对法律有什么困惑或者需求,可以跟我联系,我会尽我的能力给大家提供帮助。

  先介绍一下我的职业,我是一名检察官。我曾经讯问一名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他忽然就认罪了,我有点纳闷,就问他怎么警察讯问时你不认罪,我讯问时你倒认得这么爽快。他的回答让我大跌眼镜,他说我觉得你是检察官,检察官一定是个不小的官,想想怕还是认了吧。我真是哭笑不得,其实检察官是一个法律职务。同学们应该在一些电影电视里见过,最常见的应该是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我便是长期从事这项工作的检察官。

  作为中学生的你们,课业压力一定很大,肯定也有想法,法律其实离我们还很远,现在最重要的还是将课本知识学好。

  其实,法律事关人们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受着法律的保护与制约。一方面,生活中很多常见的行为比如高空抛物,买卖受保护的小动物,都可能触犯刑法;另一方面,即便你循规蹈矩,也可能遭遇电信诈骗、隐私泄露、甚至网络暴力等种种侵害的威胁。可以说,只要生活在社会中,我们身边就有各种刑事风险,无论你见或不见,它都在那里。

  而我们高中生,正是人生起步的关键时期,朝气蓬勃、求知欲强,但是,涉世不深,认知判断容易出现偏差。而法律就像人生的红绿灯,时刻警醒着我们的行与止、边与界。所以,我们还是要花点时间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确保我们走在安全的轨道上。

  我今天主要想跟同学们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们要知法于心,约束自己内心的幽暗。第二是守法于行,知道一些行为的边界。

  最近有一名法学教授“火出圈”,成为B站超红UP主,他便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他所讲的案例中,有一个频繁出镜的虚拟人物:法外狂徒张三。张三就是其口中的杀人犯、纵火犯、黑社会。他常说一段话:我们每个人都是不完美的,心中有幽暗的地方,而我们一生的成长就是不断约束内心的那个张三,每天朝着光明和良善多跑一步。

  可能有的同学会认为,我是未成年人我怕谁?法律对未成年人是有特殊保护的,所以我们不需要像成年人一样遵守法律。这种想法其实是不对的,同学们更应该记住以下几点:

  一、法律不是对所有的未成年人

  都不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目前《刑法》又进行了修订,规定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我们高中的同学们,基本都超过十二周岁了,就有可能负刑事责任了。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你是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你,同时如果你侵害的对象也是未成年人,法律同样保护他。用我们专业的术语,这称为“双向保护”。不仅保护犯罪的未成年,更要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

  

  三、权利是有边界的,我们每个人

  都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我们行使权利不能以牺牲别人的权利为代价,当我们的权利形式超越边界,侵犯了别人的权利,那也不能保证别人不超越边界,侵犯我们,我们的权利也不会受到保障。

  自由其实是自我限制的自由,是可以节制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做正确事情的自由,随意吸毒不叫自由,可以控制自己不去沾染毒品才是自由。沉迷网络游戏不叫自由,懂得节制将宝贵的时间用在学习上才叫自由。

  所以,我们要知法、懂法、约束自己,不让内心的张三付诸于实践

  

  那么,同学们可能会问,哪些行为是我们不可以去做,我们行为的边界是什么呢:

  下面,我便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对什么是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一个说明。由于时间关系,我今天不去讲具体案件,主要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一个解读。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有以下几种:

  1

  吸烟、饮酒

  有同学可能会说,“吸烟、饮酒”算什么,不都是小问题吗?其实不然,吸烟饮酒通常是未成年不良行为发展轨迹的起点,不但易伤害健康,还诱发犯罪。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怎么办呢?为了满足烟瘾,他们就会通过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去弄钱。而吸烟饮酒还容易诱发不良交友,从而容易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2

  多次旷课、逃学

  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得不到有益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一些学生养成不良习惯,形成严重不良行为,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往往都从旷课开始。

  3

  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不少例子表明,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

  4

  沉迷网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网上黑客、网上黄毒、网上侵权、网上诈骗层出不穷。而未成年人缺乏辨识能力,上网容易成瘾,混淆现实与网络,轻者沉迷网络,荒废学业,严重的会走上犯罪道路。

  5

  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这便是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这些人交往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6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这里主要指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些场所往往容易滋生犯罪。

  7

  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

  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9

  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你们一定要对法律规定的这些不良行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不要想着我就偶尔旷课?抽烟、喝酒那又能怎么样?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未成年人犯罪始于不良行为。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得出的一般结论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我们未成年人要及早预防、克服、矫治不良行为。

  

  再看看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已满十六周岁就要负刑事责任。有一些未成年人性格好斗、脾气暴躁,遇到不顺心的事,可能大打出手,持刀害人,而一旦打架致人轻伤或者重伤,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强拿硬要是校园暴力的一种表现,多年来一直比较突出。一般因为钱物不多,也就是批评、训斥几句,把钱物退还了事。因为这种现象比较常见,又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所以有的同学也不认为这是多么严重的问题。但等到他们养成了习惯,胆子大起来,索要的钱财多了,也就一脚踏入了犯罪的泥潭。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行为,同学们也可以感受到,行为的性质都比较严重,如果一旦遇到,第一时间要报告学校、老师、家长或者报警,不能对这样的恶习放纵,一定要切记“勿以恶小而为之”。

  

  法律千万条,守法第一条。我们不但不但要“知道”,还要“做到”。在这里,我想提醒一下同学们警惕以下几种心理:

  01

  好奇心理

  好奇,是未成年人的天性。但由于我们的同学社会阅历浅,判断是非的能力还欠缺,容易随心所欲,误入歧途。由于好奇心理引发的犯罪类型主要是:吸毒、色情、暴力、网络犯罪等等。

  02

  逆反心理

  作为未成年人的我们面对家长、学校的要求,要有一个正确的认知,不以逆反为名而肆意妄为。相反,要不断自我审视,加强自律。无论是老师还是父母,现在对你们严加要求,是为了让你们在最好的年纪掌握知识和本领,在将来有更多选择的能力和自由。

  03

  盲从心理

  有些同学会盲目效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进行犯罪活动,还有些同学会在一些社会不良分子的教唆诱导下,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

  04

  报复心理

  受到一些委屈无法承受,遇到一些事情易生妒恨,继而进行报复,容易使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和道德的范畴。

  “青年者,人生之王,人生之春,人生之华也。”作为新时代的青少年,我们不止有诗和远方,更有梦和家园。最后我想跟大家分享一段话:守法,法似一盏明灯;违法,法如一把利剑;智者以法护身,愚者以身试法;希望大家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2023年|第80期

  编辑:王厚涛、李欣暖

  出品:西检印象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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