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学知识点总结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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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行政伦理的理论

  功利主义伦理:公共行政伦理的利益论基础

  基本主张:以利益考虑为基础,以处理利益关系、对利益的态度为主旨的伦理理论。

  作为一种伦理学说,功利主义认为,行为动机无好坏之分,唯一值得关注的是行为的结果,并且以结果中的最大快乐为道德与否的终极根据。所以,功利主义有时也被称为“最大幸福主义”或“最大快乐主义”。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行为的正确性在于其促进幸福的比例,行为之错误在于其带来与幸福相反的东西。

  功利主义伦理在对行为的评价上有三个主要观点:

  (1)在判断行为的道德与否之时,关键不是看行为者的动机,而要看该行为为已经带来的或即将到来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后果。

  (2)道德的唯一和最后的根据,是看行为带来的后果中给行为者及行为相关者带来的快乐和痛苦。

  (3)在计算后果时,是要算给行为相关者中的最大多数人所带来的的快乐和痛苦,而不只是要算行为者本人的苦乐。

  运用:就理论本身来说,功利主义符合时代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撇开市场主体的主观动机,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往往在客观上带来共同利益的实现。

  它既可以作为指引个人行为处世的原则,也可以是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等领域的建构原则,或政府活动的伦理准则。

  功利主义在公共行政中的适切性

  功利主义和公共行政的宗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关联。公共行政离不开“公共性”这一根本取向;“公共性”决定了公共行政必须以社会总体的利益为依归。

  功利主义邀请人们摆脱利己主义的狭隘眼界,而将目光聚集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上。功利主义的着眼点是整个共同体的快乐。

  为了实现其功利最大化的理想,功利主义责成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将每个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地与整体利益和谐一致。

  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对封建特权的产物,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下谋求自身合理利益的客观需求,它彻底撇弃了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曾经存在的神权思想和迷信观念;

  对新的市场经济关系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的自由平等地位的肯定。

  在道德上肯定利益的合法性,将道德同实际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问题联系在一起考察,把经济内容纳入道德的视野中,这是符合商品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的,体现了功利主义所具备的人道主义关怀的特征。

  在公共行政领域,检验公共行政之成败及其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在于是否实际上关注并促进了公众的福利以及促进的程度。

  功利主义将个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基础,使得公共行政归根结底为个体公民服务的特征也在功利主义中找到了依据。

  功利主义在公共行政中的运用成了政府功利权能论,它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即把满足公民个人的功利需求(自由和权利),看作政府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基本界限。为最大可能数量的公民提供服务,这是好的政府的最基本的要求。

  根据功利主义,政府的任务是去发明办法以计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净利益。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也体现了功利主义倾向。改革开放就是旗帜鲜明地正视、鼓励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对人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对利益追求进行重新定位,渗透着对利益的正当性的尊重和肯定。

  改革开放将利益提到一切工作的准绳的位置,强调经济和社会建设要设法满足人民的各种需要,将这些需要的满足看作是决策和行政得失成败的根据,使得利益主体的自主权和利益上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各方面利益都得到积极扩展。

  公共行政的视野必然是“最大多数”。我们的公共行政和政策的实践实际上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无论是“让一部分先富起来”还是“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视野都是最广大的民众。这一点与功利主义相契合。

  局限性:公共行政领域,功利主义强调以行为和政策的后果来判定其道德上的好坏。

  然而,在公共政策领域贯彻功利主义可能导致的问题也引发了很多担忧。

  政府应该采取一种政策,来刺激最大限度地增加国民总收入,作为整体的社会幸福的总手段,还是它应该采取另一种政策,重新分配收入和财富以产生更大的公平?

  在这样的选择中,功利主义的选择显然容易表现出无法正视分配及分配公正的问题,这是在公共行政领域贯彻功利主义可能招致的一大担忧和责难。

  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其在实践中经常会迷失方向。

  康德伦理:公共行政伦理的义务论基础

  基本内容:一是普遍性公式: 任何规则要想成为绝对的道德命令,其必备条件是对所有人都有效,即具有普遍性。

  二是人是目的公式,康德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尊严。在我们的自我对待和相互对待中,这个尊严必须得到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利用价值而否定他的存在价值,也不能因为一个人对他人有用才承认他的存在价值。

  三是意志自律公式。

  每个有理性的人本身都是立法者,他们之遵循道德法不是出于外在的压力,也不是简单地服从他人制定出来的法律。由于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所以他才必须服从,不服从的就是反对他自己,自己服从自己颁布的法律,就是“意志自律”。

  按照康德理解,如果我们要履行义务,我们就要保证定言命令或者说绝对命令能够规定意志,而且成为意志的唯一内容,排除任何个人的好恶,以及对个人利害的计较盘算,只做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做的事情,只有这样,也才能保证道德纯洁性和严肃性,保证道德不成为随机的、权宜的东西,不成为个人好恶和偏向的牺牲品。

  康德的道德标准在公共行政中的适用性:

  (1)绝对命令的普遍性与行政行为的一致性

  (2)公共行政与“人是目的”

  康德伦理的局限性:康德并未给出具体的道德原则,而是给了一些道德公式或绝对命令。

  比较抽象和笼统,对于具体的情况,不一定能够具体地给出指导,如果出现没有什么原则可以指导的情况,就只能依据经验和个人判断了,单独依靠原则有时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有风险。

  对于同一原则,内涵如何,人们之间还存在很多争议,具体的情形如何用,各理论给出的答案不同。

  僵化,缺乏灵活性,如果不是由有美德者来把握,并且由其他的路径来调和,原则会异化成为冷冰冰的规条。

  儒家美德伦理:公共行政伦理的美德论基础

  观点:美德伦理理论认为,伦理学的目的是要寻求、探讨和论证何为人类优秀的道德品质和理性人格,并且为人们指出达致这类道德品质和人格的实践路径。美德伦理学的基本使命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去探讨和阐释人的美德及其重要性。它所关心的是人的整体,而不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是人的深层的行为和反应习惯,而不是仅仅是人的外表可见的行为;是人的恒久稳定的心理状态,而非指导单个行为的道德规则。

  儒家政治美德伦理及其在公共行政伦理中的相关性:政治的实质不是利益分配,不是权力的争夺,而是道德问题。

  (1)儒家政治美德伦理与不想腐败

  实现统治者自己对自己的限制,则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可以得到最好的解决,因为这里制约腐败的方式,就不再是使之不敢腐败或使之不能腐败,而是使之不想腐败。后者比前两者更加彻底更加根本,不仅是反腐败的利器,更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必须。

  (2)儒家政治美德伦理与德治

  美国的公共行政学者甚至是对一些在美国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优秀的公共行政官员的个人品德进行专题研讨,以期找出带有普遍性的品德及其发展过程,作为对一般行政人在美德方面的示范和引导。

  这说明,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使公共行政中伦理问题一劳永逸,人们总会在适当的时候将目光重新聚焦于美德和性格。

  (3)儒家政治美德伦理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美德伦理恰恰是强调个人自主而不是外部控制,涉及个人的道德力量。

  因此,无论世界怎样变化,有一点不变的是,事情是人做的,制度是人规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人的因素,除了知识、能力以外,还有情感、态度、心灵状态等,往往对工作的进行和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在任何时代任何环境下都不容否认,儒家政治美德伦理在这一点上必大有可为。

  美德伦理学的优势和局限性:美德路径的一个很大益处,是提供给主体一种出于内在丰富资源的灵活性,使得主体能够超出消极的责任之外,去积极地替行政当事人和政策相关者着想,不只是为了完成任务,不只是为了不被问责不被惩罚,而是更主动地促进公共利益,更正面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达到自由裁量权设定所要达成的目标:高效地、合情合理地行政,使刚性的甚至冷冰冰的原则被注入柔性的、更符合人性的因素,真正实现原则设置的初衷。

  行政人需要美德,但不只是美德,还需要分析和反思。美德毕竟是一种性情,有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离开了对原则和结果的综合考虑,美德有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单纯依靠美德也有局限性,离开对原则和功利的结合,美德也可能是空洞无物的。

  一条整合路径:功利主义:关心行为所带来的苦乐(结果);

  康德伦理:关心行为是否出于对义务的遵从(义务);

  美德伦理:关心行为是否出于人的美德和人格(美德)。

  虽然提供了一个建立于人性的伦理基准,但三角模式并不根除分歧的诠释和环境、关系和目标。无法做出所有的伦理决策,但可以给出综合性的指导。无论如何,我们在同一情况下,总要清楚地提出问题,并且总要认识到,把政策和管理问题分割成它们的原则、目的、结果等组成部分,并且分开来判断和行为是不符合现实的,而且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人为取舍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行政价值及其主要理念

  行政价值: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正因为公众有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需要,公众的“集资”投入,才有所谓行政活动。

  对行政价值的认识即行政价值观问题。行政价值观,是人们对于行政行为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的认识。

  这种认识也表现为三种形式:行政价值判断、行政价值规范、行政价值理念。

  行政价值判断:人们(公众以及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对行政行为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的肯定或否定,它以公众对行政行为效用的直接感受(公众是否满意)为前提。

  行政价值规范:行政行为应该如何或必须如何的准则、尺度,它是从行政价值判断总结归纳而来的。

  行政价值判断来自于公众对行政行为效用的感受,也必然反过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向和力度。当行政价值判断影响行政行为时,行政价值判断也就在实际上成为行政价值规范了。

  行政价值理念:从行政价值判断和行政价值规范抽象概括而来。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行政的需要、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行政效用的共识。

  行政伦理规范:行政场域的伦理规范,是针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伦理规范。

  特征:政治性 强制性 示范性 程序性

  本质:一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二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作用:(1)对行政管理中的特定道德秩序有维护作用。(2)对法律规范为主的其他社会规范有补充作用。(3)行政伦理规范对社会有着教育和示范作用。(4)能够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和进一步巩固,并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5)对文化的传承和开创有促进作用。

  历史演变:农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1)恪守礼仪。(2)克明俊德,正人先正己。(3)公忠正义。工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1)忠于国家。(2)政治中立。(3)力倡廉洁。(4)忠于职守。

  行政荣誉:相互评价

  构成要素:评价主体 评价客体 评价标准 评价结论

  评价主体:社会公众,行政权威

  评价客体:分为集体和个体。集体即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或行政团队。个体即行政人员或公务员个人。

  境界:高尚的境界是一种没有自身利益考虑的纯粹奉献的道德境界。崇尚 平凡的境界: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以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为手段而追求行政荣誉的道德境界。肯定 卑鄙的境界:是一种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通过弄虚作假、花言巧语、阴谋诡计等欺骗手段而获取行政荣誉形式的道德境界。反对

  行政制度伦理:行政制度是围绕公共事务而展开的,而公共事务一方面有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以及相对人来完成它。因此行政制度也必然涉及伦理问题,必然蕴含某些伦理理念或受伦理理念的影响。行政制度伦理即行政制度中蕴含的伦理理念,亦即伦理理念在行政制度中的体现。

  主要理念:人本理念(人本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为原则、尺度、尊重人、善待人、成就人。)效率理念(一是目标和方向的选择,二是工作流程的设计。)公平理念(所谓公平或公平理念,即平等地、合理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主理念(一是行政制度本身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的。二是行政制度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抉择或做决定。三是行政制度明确要求行政过程或制度执行、实施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四是行政制度真正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评价主体:一是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行政官员)。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三是行政相对人(公民)。

  评价客体:一是行政制度的目的,二是行政制度文本中涉及伦理意义的内容。三是行政制度的执行效果。

  评价标准:上面的四个理念

  评价的意义:一是可以促进行政制度的完善。二是可以促进行政伦理建设。

  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一定的公共权威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出台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一定群体利益的规范性安排。特征:权威性 社会性 公共性

  伦理价值对政策制定的影响:(1)伦理价值观影响政策目标的确定。(2)伦理价值观影响着影响政策问题的建构与政策议程的设定。(3)伦理价值观影响着影响政策方案的设计与评估。

  (4)伦理价值观影响着影响政策方案的选择。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管理、监督、处罚等活动。

  (1)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2)行政执法包含一定的裁量权。(3)行政执法直接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4)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伦理诉求:(1)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2)行政执法主体的守法精神的培养需要伦理道德的力量作为基础。

  (3)行政执法主体的职业伦理对全社会具有示范性。

  (4)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都蕴含着伦理价值的判断和道德要求。

  柔性执法:现代行政执法所推崇的一种重要的执法方式。在传统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是强制。

  特征:非强制性,双方互动性

  伦理价值:(1)补充刚性行政,保障法治实现。(2)强化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3)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4)扩大行政参与,实现行政民主。(5)减少行政纠纷,保持社会和谐。

  软约束制度:(1)提前宣讲制度。(2)轻微违法告诫制度。(3)多次违法约见制度。(4)工作建议制度。(5)重大案件经常回访制度。(6)典型案例曝光制度。

  弹性化的手段:(1)指导、引导。(2)劝告、说服。(3)指点、提醒。(4)协商、沟通。(5)行政奖励。(6)宣传教育。

  一个健全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至少应考虑五个伦理原则:(1)公共取向。(2)反省性选择。(3)真诚。(4)对程序的尊重。(5)手段的限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实现机制:(1)通过道德教育,使行政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权力道

  德意识。(2)通过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的确立,培养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当行为选择方式,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提供行为标准(3)通过道德评价,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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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任关系的价值:(1) 政府信任关系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2) 政府信任关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3)政府信任关系的作用。

  现状:第一,行政管理中的“家长制”作风和“个人专断”。第二,行政权力缺乏制约,第三,政府行政效能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第四,一些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固守旧的行为习惯,缺乏应变能力和快速处理问题的能力。第五,公共行政缺乏绩效评价体系,责任机制薄弱,一些行政形式理性化的结构要素如“功绩制”原则等被形式化地加以利用,成为部分官员获取政治机会的工具,为达此目的,甚至对行政改革也加以利用。

  行政道德缺乏:其一,行政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其二,行政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致使行政效率低下。

  行为保证:(1)服务价值的选择(2)稳定的公共政策(3)积极地进行沟通

  制度安排:(1)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监督机制。(2)确立信赖保护原则。(3)强化行政程序。(4)深化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制度改革。

  行政伦理监督主体:(1)公众。(2)媒体组织(3)人民代表大会(4)司法机关(5)监察机关(6)政党(7)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机关(8)同事

  对象:(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5)各级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6)各级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7)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1)宪法(2)法律法规(3)行政纪律(4)社会公德

  方式:(1)人大监督(2)司法监督(3)社会监督(4)党内监督(5)非执政党监督(6)自我监督

  监督主体的态度:积极(1)对行政伦理监督认知正确。(2)行政伦理监督动机善良。(3)行政伦理监督情感的正义取向。(4)行政伦理监督行动的理性与节制。消极:(1)对行政伦理监督缺乏正确认知。(2)行政伦理监督的动机不良(恶的动机)。(3)行政伦理监督情感的非正义取向。(4)行政伦理监督行为的非理性和无节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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