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读《法哲学原理》-第三篇 伦理-第一章 家庭-第一婚姻-164-169(62)
第164节契约的订定本身就包含着所有权的真实移转在内(第79节),同样,庄严地宣布同意建立婚姻这一伦理性的结合以及家庭和自治团体(教会在这方面参加进来是另一规定,不在本书论列之内)对它相应的承认和认可,构成了正式结婚和婚姻的现实。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之后,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使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第78节),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其结果,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就作为一种属于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而被设定在它的伦理关系中,至于伦理结合则完全在于互爱互助。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反思判断的第一个环节:单称判断。
就反思判断区别于实有判断的肯定判断而言,实有判断是:个别的是普遍的。
而作为单称判断判断而言,它的形式是:这是一个在本质上是普遍的东西。
在第一个实有判断——肯定判断中,是这样的:婚姻是直接的伦理关系。
而在这里,在单称判断中,就是对婚姻的这个“直接的伦理关系”进行反思,反思它的规定性。就这个反思而言,在这里是这样的一种判断:
婚礼是伦理实体的语言。
在这里,这个婚姻的仪式,它包含着契约的订定,包含着这个统一的完成,也包含着伦理实体对这个婚姻的认可。
所以,婚礼是作为伦理实体的语言。它标志着婚姻这个实体性的东西的完成。
而这样的一个家庭的成立,它和伦理实体的关系,是作为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的后果和偶性,而被设定在它的伦理关系中。
就是说,就这个意义而言,个别的婚姻家庭是伦理普遍实体的一个细胞。
附释:如果有人问,什么才应该是婚姻的主要目的,以便据以制定或评断法规,那么,这一问题应该了解为:婚姻现实的各个方面,哪一方面应该被认为最本质的?其实任何一个方面单独说来都不构成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内容(即伦理性的东西)的全部范围。实存的婚姻可能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有所欠缺,而仍无害于婚姻的本质。黑格尔在这个附释中,讨论的是婚姻的目的。
在他看来,婚姻的目的,就现实的各个方面而言,任何一个方面,单独说来都不构成婚姻的本质。
就是说,就实存的婚姻而言,可能在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有所欠缺,不过,就这种现实性而言,也都无害与婚姻的本质。
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如果这种婚礼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那么这种结婚就没有其他意义,而似乎只是为了建立和认证民事关系,或者它根本就是一种民事命令或教会命令的赤裸裸的任意。这种命令不仅对婚姻的本性说无足轻重,而且还辱没了爱的情感,并作为一种异物而破坏这种结合的真挚性,因为,由于命令之故,心情就赋予这种结婚仪式以意义,并把它看作全心全意彼此委身的先决条件。这种意见妄以为自己提供了爱的自由、真挚和完美的最高概念,其实它倒反否认了爱的伦理性,否认了较高的方面,即克制和压抑着单纯自然冲动的那一方面,这种克制和压抑早已天然地含蕴在羞怯中,并由于意识达到更多的精神上规定而上升为贞洁和端庄。更确切些说,这种意见排斥了婚姻的伦理规定,这种伦理性的规定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它不再一直保留着爱慕的偶然性和任性,而是使婚姻的结合摆脱这种任性的领域,使自己在受家神约束中服从实体性的东西。它贬低感性环节,使其受真实的和伦理的婚姻关系的制约、受承认婚姻结合为伦理性的结合的制约。黑格尔在这个部分,讨论的婚礼的伦理意义。在他看来:
1、婚礼作为家庭伦理实体的完成,是一种本质明示和确认。而就这种本质明示和确认而言,它是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就是说,不能简单地把婚礼当作一种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民事命令。就是说,婚礼的本质是家庭伦理实体的一种明示和确认。
2、在这里,黑格尔批驳了一种对婚礼的一种错误观点:婚礼只是一种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民事命令。而这样的一种观点,就把婚姻的本性说的无足轻重,而且还辱没了爱的情感。就是说,这种错误的观点排斥了婚姻的伦理规定,而就婚姻的伦理规定性就在于,当事人的意识从它的自然性和主观性中结晶为对实体物的思想,它不再保留着爱慕的偶然性和任性,而是使婚姻的结合摆脱这种任性的领域,使自己在受家神约束中服从实体性的东西。
3、就是说,婚姻作为家庭实体的完成,也意味着,这个家庭实体是对感性环节的一种贬低。就是说让婚姻的双方都受到伦理和婚姻关系的制约、受承认婚姻结合为伦理性的结合的制约。
只有厚颜无耻和支持这种无耻的理智才不能领会实体性的关系的思辨本性,但是伦理上纯洁的心情以及基督教民族的立法莫不与这种思辨本性相适应的。黑格尔最后指出,就婚姻的伦理性而言,它是建立在实体性关系的思辨本性上的。而这样的一种实体本性的思辨,是与伦理的纯洁心情以及基督教民族立法相适应的。
而只有厚颜无耻的人和那种无耻理智的人才不能领会这种实体性关系的思辨本质。
补充(“自由”恋爱)弗里德里希.封.施雷格尔在所著《卢辛德》一书中和它的一个信徒在《一个匿名者的信札》(卢卑克和莱比锡,1800年版)中,提出了一种见解,认为结婚仪式是多余的,是一种形式,可以把它抛弃,因为爱才是实体性的东西,甚至爱由于隆重的仪式会丧失它的价值。他们认为感性地委身于对方对证明爱的自由和真挚说来是必要的。这种论据对诱奸者说来原不生疏。就男女关系而论,必须指出,女子委身事人就丧失了她的贞操;其在男子则不然,因为他在家庭之外有另一个伦理活动范围。女子的归宿本质上在于结婚。因此,所要求于她的是:她的爱应采取婚姻的形态,同时爱的各种不同环节应达到它们彼此间真正合乎理性的关系。黑格尔还有一个补充,在这个补充中,讨论的是“自由恋爱”。而这个讨论,是和结婚仪式相关的。
就是说,黑格尔在这里,驳斥了一种自由恋爱的观点。
这种自由恋爱的观点认为:
结婚仪式是多余的,是一种形式的,可以抛弃的思想,那种主张爱才是实体性的东西的观点。隆重的仪式会让爱失去价值。对这种观点而言,重要的是感性地委身与对方来证明爱的自由和真挚。
在黑格尔看来,这样的一种观点,是和我们古人所说的那种“始乱终弃”差不多的,是和诱奸者的论据是不生疏的。
黑格尔在这里提出:女子要重视自己的贞操,因为她们的归宿本质上在于结婚。
第165节两性的自然规定性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的和伦理的意义。这种意义为差别所规定,作为概念的那种伦理性的实体性在它本身中分为这种差别,以便从中获得它作为具体统一的生命力。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反思判断的第二个环节:特称判断。
在单称判断中,黑格尔讨论的是婚礼作为婚姻的标志,就是说,婚姻标志着两个人格的合一。在这个判断中,反思的是婚姻的直接性的质的规定性,就是说,什么是作为婚姻的实质。
在这个反思中,它进而对这个婚姻中的两个人的自然规定进行反思。就是说,它不仅反思作为形式的婚姻生活,还要进行反思这两个人,作为两性的差别,在婚姻生活中的规定性。
就是说,这个特称判断,它反思的是现实中婚姻两个具体的人——作为差别的是性别对立。
而这样的一种性别差别,是作为婚姻概念的那种伦理性的实体性在婚姻本质中的自在的差别。
就是说,就这个反思而言,婚姻是作为两个性别对立的两个人的婚姻——作为性别对立的统一。
或者说,就家庭而言,性别的对立和统一,构成了家庭生命力之所在——作为生命客体的统一,是作为活生生规定的性别的统一,不再是一个抽象的人格的单一体。
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单称判断中,是把婚姻看作是一个个体,而在这个特称判断中,又是把婚姻看作是两个对立性别的统一,作为这个性别的对立,是作为多和差别。
第166节因此,一种性别是精神而自身分为自为的个人的独立性和对自由普遍性的知识和意志,也就是说分为思辨的思想的那自我意识和对客观的最终目的的希求。另一种性别是保持在统一中的精神,它是采取具体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的那种对实体性的东西的认识和希求。在对外关系中,前一种性别是有力的和主动的,后一种是被动的和主观的。因此,男子的现实的实体性的生活是在国家、在科学等等中,否则就在对外界和对他自己所进行的斗争和劳动中,所以他只有从他的分解中争取同自身的独立统一,在家庭中他具有对这个统一的安静的直观,并过着感觉的主观的伦理生活。至于女子则在家庭中获得她的实体性的规定,她的伦理性的情绪就在于守家礼。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反思判断的第一个环节:全称判断。
自然,在这个全称判断中,就是要把婚姻既是看作一个家庭的整体,同时又是看作是性别对立的统一,而这样一来,构成二者统一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精神。
就是说,这个全称判断,是对这个精神统一的反思。
在黑格尔看来,两种对立的性别,是具有精神统一性的。
在他看来,就婚姻的这种统一中,存在一种性别,是被规定为精神,它作为精神,而自身又具有两个环节,分别是个人的独立性和对自由普遍性的知识和意志。前一个环节是作为自我意识,后一个环节是作为最终目的的希求。
另一种性别,是作为保持在统一中的精神。就是说,它是维系这种精神存在的精神。在这里,这种性别,它采取具体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而在这里这种单一性和感觉的形式,是作为实体性的认识和希求。
而这样的一种性别分工,在对外关系中,前者是作为有力的和主动的,后一种是作为被动的和主观的。
而作为有力的和主动的是被分配给男子的现实性的生活,那是在国家在科学等等中,而男子对家庭则只是具有对这个统一的安静的直观,并过着感觉的主观的伦理。
而女子则在家庭中获得她的实体性的规定,她的伦理性的情绪就在于守家礼。
在这个部分,黑格尔从两性的对立以及性别在家庭和社会的分工方面进行了规定和区分,是具有那种男主外女主内,这样的一种模式来进行了统一。
而就黑格尔这样的一种统一而言,他完全不具有男女平等的观点,而具有的就是建立了在自然性别区分之内的伦理的差别。就这点而言,他的思想是非常保守的,或者说他的思想是按照现实性来阐述的。
附释:因此,一本非常推崇家礼的著作,即索福客俪《安悌果尼》,说明家礼主要是妇女的法律;它是感觉的主观的实体性的法律,即尚未完全达到现实的内部生活的法律;它是古代的神即冥国鬼神的法律;它是“永恒的法律,谁也不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这种法律是同公共的国家的法律相对立的。这种对立是最高的伦理性的对立,从而也是最高的、悲剧性的对立;该剧本是用女性和男性把这种对立予以个别化(参阅《精神现象学》,第383页以下,第417页以下)。黑格尔在这个附释中,是作了一个例释,来从实证方面来阐明这种历史上存在的性别在伦理实体中的分工,而在这种分工中,阐述最多的还是对妇女的分工——家礼是妇女的法律。而这个例证是《安悌果尼》中。
在这里,黑格尔想表明的就是:在古代,作为家礼的法律,它是感觉的,主观的实体性的法律,而这样的一种主观性正是说明这个法律本身还没有完全达到现实的内部生活。而正是这样,说明它是古代的神的法律。而这样的一种古代的家神它就同公共的国家的法律相对立。
在这里,黑格尔认为,就伦理实体自身中的对立而言,作为家庭和国家的对立而言,是直接以性别的分工这种形式被表现了出来。
而这样一来,这种性别的对立就表现为是国家实体或者民族实体自身对立的精神。
在他看来,这个也是最高的、悲剧性的对立。
就是说,在那本《安悌果尼》中,试图表述伦理实体的对立是作为一种性别对立或者说是作为一种性别的战争,要把性别作为一种实体予以个别化。
补充(妇女的教养)妇女当然可以教养得很好,但是她们天生不配研究较高深的科学、哲学和从事某些艺术创作,这些都要求一种普遍的东西。妇女可能是聪明伶俐,风趣盎然,仪态万方的,但是她们不能达到优美理想的境界。男女的区别正象动物与植物的区别:动物近乎男子的性格,而植物则近乎女子的性格,因为她们的舒展比较安静,且其舒展是以模糊的感觉上的一致为原则的。如果妇女领导政府,国家将陷于危殆,因为她们不是按普遍物的要求而是按偶然的偏好和意见行事的。妇女——不知怎么回事——仿佛是通过表象的气氛而受到教育,她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实际生活而不是通过获得知识而受到教育的。至于男子则唯有通过思想上的成就和很多技术上的努力,才能达到他的地位。黑格尔在这个补充中,讨论了“妇女的教养”这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讨论是非常自然的。因为在前面,他引入了伦理实体中性别的分工,以及这种分工在伦理实体中的实际分工。在他看来:
1、妇女天生不配研究较高深的科学、哲学和从属某些艺术创作,因为这些要求一种普遍的东西。虽然她们可以教养的很好,黑格尔认为,她们不会达到这样的一种普遍性的认知。
2、而这样的一种差异,在他看来,是作为一种动物和植物的区别一样,男子近乎动物具有动物性,而女子近乎植物,具有植物性——舒展安静。
3、他进而得出一个导致后人批判的观点:如果妇女领导政府,国家将陷于危殆。而这个观点的理由就是:女性因为没有达到普遍性,所以女性的行为不是按照普遍物的要求,而是按照偶然的偏好和意见行事。而这个理由在他看来是,女性不是同知识受到教育,而是通过生活受到教育。而男性则相反,是更相信知识而不是生活。
第167节婚姻本质上是一夫一妻制,因为置身在这个关系中并委身于这个关系的,乃是人格,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因此,只有从这种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实体性的主观形式)。人格如果要达到在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必然判断的第一个环节:直言判断。
既然婚姻是作为两个性别对立两个人的结合和统一,而这个统一是通过性别的分工来完成的。那么作为判断,就两个性别所结成的这个家庭的本质的判断,是以一个直言的方式来完成的:婚姻本质是一夫一妻制。
就黑格尔的直言判断而言,它是对类和属的规定。而在这里,黑格尔规定的婚姻,是对两个性别怎样结合这个类进行规定。
在他看来,就婚姻的本质而言,只能是一夫一妻制。
就这个理由而言,婚姻的实质是作为一个统一,是而为两个人格的合二为一。而对人格而言,是直接的排他的单一性。
就是说,不能一夫多妻,也不能一妻多夫。否则那个多,就无法保持单一性的性别区别和人格区别。
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最概念意义上的婚姻,才是人格全心全意的相互委身中,才能产生婚姻关系的真理性和真挚性——这个真理性和真挚性,是作为实体性的主观形式,或者说是夫妻双方的一种主观的感觉。
就是说,如果就这种主观的感觉的达成而言,必须是以单一性的形式来完成。
附释:婚姻,也就是按本质说一夫一妻制,是任何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因此,婚姻制度被称为神的或英雄的建国事业中的环节之一。黑格尔在这个附释中,还是对婚姻的本质——一夫一妻制进行规定。
在它看来,这个本质,是任何一个共同性的伦理生活所依据的绝对原则之一。
而这样的一种一夫一妻制,在他看来之所以是绝对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夫和妻分别是性别对立和结合,而作为对立和结合的最完美的形式就是完全的对立——一和一的对立。
而作为这样的一种结合是作为家神和英雄——国家的结合。
第168节其次,婚姻是由于本身无限独特的这两性人格的自由委身而产生的,所以在属于同一血统、彼此熟知和十分亲密的。这一范围内的人,不宜通婚。在这一范围内,个人相对之间不具有自身独特的人格。因此婚姻必须相反地在疏远的家庭间和异宗的人格间缔结。血亲间通婚是违背婚姻的概念的,从而违背真实的自然的感觉的,因为按照婚姻的概念,婚姻是自由的那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必然判断的第二个环节:假言判断。
假言判断的实质是作为一种“条件判断”或者说是作为一种某物和他物的判断。就是说,在这个判断中,对立的两者是作为区别,是被区别为主和次,是被区别于主动的和被动的,是被区别为一个发生,另一个必定发生这样的一种因果关系。
事实上这样的一种判断,就是一种否定判断,就是说,是一个方面成立,就宣告其他方面的不可能。
在这里,这个成立的是婚姻的本质——婚姻是作为两个人格的合一。所以,在黑格尔看来,人格独立性是婚姻的最本质的前提——自由,作为意志自由的规定性。
在这假言判断中,黑格尔从“婚姻是由于本身无限独特的两性人格的自由委身”作为婚姻出发,作为主要的根据,根据这个原则,而作出这个假言判断:血亲不能通婚。而这个理由是因为人格独立是婚姻的前提,而血亲之中,人格是受到限制的,所以,这样成立的婚姻,并不是伦理意义上的实体。
就是说,婚姻是自由的伦理性的行动,而不是建立在直接天性及其冲动上的结合。
附释:人们有时认为婚姻本身不是建立在自然法上,而光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上,并且还把它看做任意缔结的契约。人们有时甚至根据男女人口比数的物质关系来替一夫一妻制找外在的根据,有人光提出幽黯的感情作为禁止血亲通婚的理由。以上这些见解都是以自然状态和法的自然性那种普通观念为根据,而缺乏合理性和自由的概念的。黑格尔在这个附释中,是对婚姻本质的否定性进行解释。
人们对婚姻存在一些错误的观点,认为是建立在性的本能冲动,看作是任性的契约,甚至是从性别比例来寻找外在的根据,还有人反对血亲通婚是从感情的角度来进行。
黑格尔认为,如上的观点是缺乏合理性和自由概念的。
就是说,如上观点产生的基础就在于他们对婚姻的见解是停留在对婚姻仅仅是理解为自然意义上的性别的对立和结合之上,而没有理解婚姻,它是作为伦理实体,是具有伦理精神这个内在本质的。
补充(血亲通婚)首先,血亲之间通婚已为羞耻之心所不容,但是嫌弃这种通婚在事物的概念中就得到了论证。就是说,已经结合起来的,不可能通过婚姻而初次结合起来。单从自然关系的方面来看,大家都知道,属于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小动物比较弱,因为应予结合的东西,必须首先是分离的。生殖力好比精神力所由以获得再生的对立愈是显明,它就愈强大。亲密、相识和共同活动的习惯都不应该在结婚以前存在,而应该初次在婚姻关系中发生,这种发展,其内容愈丰富,方面愈多,其价值也愈大。黑格尔在这个补充中,还是对为何禁止血亲通婚进行讨论。在他看来:
1、首先是这样的一种婚姻,是违背羞耻之心的。而就这种嫌弃而言,就已经在婚姻这个概念中了。
2、而从这个结合的概念而言,从自然的概念而言,就存在自然生殖意义上的——同族动物之间交配而产生的后代比较弱小。而这个理由是作为一种生理的或者自然的现象。就是说,就自然意义而言,也是不允许血亲通婚的。
3、在黑格尔看来,更为重要的是,人是作为一种精神的动物,所以,人类应该追求的是精神的强大,而这样的一种强大,是需要对立,外在的对立的那种结合和融合。
第169节家庭作为人格来说在所有物中具有它的外在实在性。它只有在采取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在。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学》,这个小节是作为必然判断的第三个环节:选言判断。
如何在选言判断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这个第169节是一个小小的困难。
我们首先要看黑格尔是怎样规定直接判断、假言判断和选言判断的。
因为就三种判断而言,都是对概念必然性的进行的。不同的是判断的方向不同。
就直言判断而言,它判分的是实体的直接性,而在这里,这个直接性是对婚姻这个形式,对两个性别的对立进行的,所以,就被它规定为“婚姻是一夫一妻制”。
而在假言判断中,并不是直接从这个一夫一妻制开始的。虽然是和一夫一妻制相关。相关的就是婚姻自身的那种否定性,婚姻是作为两个自由人格的否定和统一,而从这个前提出发,就得出了一个否定性的必然性:禁止血亲通婚。
就必然判断的第三个环节而言,它是对婚姻这个全体进行的判断。而这个全体,在黑格尔看来,就是对婚姻的概念以及这个概念的实在性中进行。
就是说,婚姻既然是作为伦理实体的概念,那么它的实在性就发生在这个伦理实体的现实中。
这样,在这里,这个全体性就表现在这个伦理实体的外在实在性中。
在黑格尔看来,就这个实体而言,它作为一个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只能用所有权,或者说就只能是在财富形式的所有物中,才具有它的实体性人格的定在。
就是说,作为这个家庭所有的判断,是发生在这个概念的定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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