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全民学法】 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
一、什么叫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我国《宪法》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体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什么义务和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二)第九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四)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七、学校对教育和保护、培养未成年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学校应对教育和保护、培养未成年人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二)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三)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第十六条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五)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六)第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七)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八、对未成年人的游乐和其他社会活动规定了哪些优惠和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馆、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三十三条又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作了哪些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十、我国法律对收容抚养未成年人作了什么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及人格尊严作了哪些规定?
(一)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二)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三)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二、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作了什么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十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作了哪些规定?
(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第三十九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四)第四十二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五)第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六)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十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教育、感化和挽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作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二)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三)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四)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十五、父母及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承担哪些义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父母及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方面规定了如下义务:
(一)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二)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三)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四)第二十二条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十六、学校应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哪些具体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学校承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出版、销售、播映单位承担预防青少年犯罪作了哪些规定?
(一)第三十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二)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三)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十八、《婚姻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一)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四)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五)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六)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十九、《继承法》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一)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弟妹是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三顺序继承人。”
(二)《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十、《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有什么规定?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二十一、《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有什么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二十二、《刑法》对未成年从犯罪的处理上有什么规定?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十三、《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仉建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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