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渝北法院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以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四个一’建设”工作机制为抓手,持续构建“法护未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能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打造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及延伸工作机制,助推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值“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渝北法院发布三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刑事典型案例、三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民事典型案例,希望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案例1
亲情帮教助未成年犯回归正途
——陈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在走访调查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陈某某曾因成绩优秀,从乡镇小学考入市属重点中学,但因无法适应学习节奏而辍学。后陈某某结识同案被告人李某,不顾父母反对,与李某同居生子。陈某某离家出走后,再未与家人联络。后因收入无着,无力抚养尚在襁褓中的幼儿,遂在李某的鼓动下走上犯罪道路。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陈某某父母当面或电话沟通,了解家庭抚养教育状况,鼓励引导陈某某与父母主动联系,帮助消弭父女隔阂。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陈某某父母表示愿意接纳陈某某母子并对陈某某进行监管,并代为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各被害人亦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2
与幼女恋爱偷食禁果以强奸罪论
——万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初,被告人万某通过周某甲(系被害人周某父亲的女朋友)和程某介绍相亲认识了被害人周某(女,2007年2月2日出生)。9月10日至9月24日期间,万某在明知周某系13周岁幼女的情况下,多次与周某发生性关系。9月24日下午,周某父亲发现周某恋爱一事后,要将周某送回重庆市巫溪县老家。周某不愿离开,并再次到万某家中,万某与其发生性关系。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万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3
依法严惩拐卖儿童犯罪
——卓某等人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卓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与李某、黄某甲、范某、黄某乙联系,谎称本人领养或介绍他人领养婴儿,取得婴儿父母的信任。同时,通过互联网和欲领养婴儿的缪某、张某甲、张某乙、鲁某商定领养事宜,之后从“送养方”处接走婴儿,交给“领养方”,牟取巨额利益。经查,卓某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冯某贩卖4名婴儿,其中卓某邀约冯某帮其接送1名婴儿。卓某非法获利141000元,冯某非法获利5000元。同年8月6日卓某被抓获,同年10月16日冯某被抓获。涉案被拐卖儿童均被公安机关解救。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案例4
少年溺亡谁之过
——熊某某、王某某诉罗某某等人、渝北区洛碛初级中学校、渝北区水利局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熊某与八名初中同学相约在长江边戏水玩耍。到达江边后,九人中除臧某外,其余八人先后下水游泳。一段时间后,熊某到岸边休息,其右侧是长江主航道。此时,罗某某和白某某在江中玩耍时提议“去整一下熊某”。后罗某某将熊某拉拽至水中,白某某朝熊某身上泼水。熊某被拉下水后沿着斜坡向岸边爬去,期间又被罗某某与白某某拉拽、推搡至水中。因罗某某在后退过程中踩空,致其与熊某一起坠入深水。后罗某某游泳上岸,熊某被卷入江心溺水身亡。
后熊某的父母熊某某、王某某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名学生及各自法定代理人、学校、水利部门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6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未成年被告及熊某基于年龄和智力能够判断在长江游泳具有极大安全风险,故相约游泳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甘风险行为中,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熊某与其他同学结伴游泳,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其中,罗某某和白某某的推搡、拉拽超出正常自甘风险行为范畴,违背熊某意愿,对熊某溺水具有重大过失,应当连带承担主要责任。熊某自愿参与具有一定危险的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其余六人未对熊某实施侵权行为,学校、水利部门对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故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罗某某、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余万元。
宣判后,白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案例5
侵害他人反受伤 要求赔偿被驳回
—— 刘某诉石某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与石某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20年5月第一节课间休息时,石某玩耍时向刘某喷射洗手液,故刘某在第二节课后将石某摔倒在地。后刘某向其他同学炫耀并再次来到石某面前将石某背在肩上准备重现该过程时,石某抱住刘某致两人摔倒,刘某左腿受伤。经鉴定,刘某左胫骨骨折累及骨骺属十级伤残。后刘某起诉要求石某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被刘某摔倒后并未实施任何报复行为。刘某为将该过程演示给其同学观看,第二次实施前述行为时,石某抱住刘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性措施,两人一起摔倒致刘某受伤,石某对刘某的伤情不存在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据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案例6
监护人需为校园欺凌买单
——杨某某诉秦某某、许某某等
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和张某某是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某初中一年级学生邱某是张某某的表姐。因杨某某与张某某发生纠纷,邱某遂邀约被告秦某某、许某某及范某某(均系该小学六年级学生)“教训”杨某某。2020年4月,原告杨某某应被告秦某某邀约,来到渝北区某广场附近楼梯间。后秦某某、邱某、许某某、范某某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脱掉其上衣拍摄照片,同时将该过程在人数为13人的QQ群里进行直播。之后,邱某向原告杨某某索要200元。次日,被告秦某某收到杨某某转来的200元后,将其中100元转给邱某。后经派出所调解,原告杨某某与邱某、范某某、张某某及各自监护人达成和解,邱某、范某某、张某某向杨某某赔礼道歉,张某某一方赔偿2000元,邱某一方和范某某一方各自赔偿5000元。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某、许某某及各自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秦某某、许某某等人殴打年仅十三岁杨某某并拍摄照片,且将该过程在QQ群进行直播,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并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告秦某某、许某某等人共同参与了殴打、拍摄全过程,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据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决秦某某、许某某的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万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欺凌渐呈低龄化、群体化、网络化趋势,伤害手段、次生影响不断扩大,极易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甚至引发违法犯罪后果。该问题的系统解决涉及到社会环境、校园氛围、家庭教育方方面面。
针对本案,承办法官宣判后适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强化校内法治教育监督,设置专门机构处置校园暴力问题,同时加强对受害者及有欺凌倾向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后积极响应,在全区各类学校设置预防校园欺凌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巡查,明确教职员工对校园欺凌案件强制报告义务,加强与派出所、街道社区等单位联络共建,通过家校合作、心理辅导等措施,丰富宣教形式,提升预防实效。
校园欺凌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针对个案作出裁判的同时,更应当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司法建议、座谈走访等形式,协助相关单位查找问题漏洞、提出完善对策,共同参与校园欺凌整治预防,用司法温度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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