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为保护9岁孙子砍伤醉汉,两审被判有罪,6年后认定正当防卫不起诉;老人称不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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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5月19日,杨成杰拿到临高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

  当天上午,杨成杰老人从临高县检察院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书。

  杨成杰是海南省临高县人,今年76岁。

  2023年5月19日,杨成杰的儿子杨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们和杨某是同村村民,两家相距四五百米。因为土地承包问题,两家产生矛盾。

  2017年8月31日14时许,38岁的杨某酒后骑车来到杨成杰家附近,从地上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9岁的孙子小华(化名)出门查看,杨某拿着石头追赶。

  时年70岁的杨成杰闻讯,拿着钩刀出门追赶。在一片竹林,杨成杰看到杨某用手掐着孙儿的脖子。杨成杰喊“快放手”,但杨某不肯放手。杨成杰遂上前用钩刀砍击杨某右小腿、左上臂、左肘部位,致杨某轻伤一级。

  2017年9月12日,即案发十余天后,杨成杰被当地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年龄超过70岁不执行)、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19年7月28日,即案发两年后,因为杨成杰一直没能与被害人杨某达成赔偿调解,杨成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2019年8月9日,临高县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杨成杰被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8日,临高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临高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经临高县法院决定,杨成杰被逮捕。

  该案一审期间,杨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请求法院判决杨成杰赔偿其医疗费、住院费等合计10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杨成杰看到孙子被掐脖子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将杨某腿部、手部等多处砍致轻伤,从杨成杰持刀追赶并将杨某全身多处砍伤的结果来判断,杨成杰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不属正当防卫。

  2020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赔偿杨某各项损失5.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杨成杰不服,坚持认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成杰砍击杨某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但第一刀后杨某就放开了小华,危险解除。杨成杰出于泄愤的目的持刀继续砍击杨某,不属于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冲突系被害人杨某引发,具有重大过错,且杨成杰已是古稀老人,因护孙心切,临时起意进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社会危害相对较轻,可从轻处罚。

  2021年3月16日,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杨成杰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杨某5.7万余元。

  杨成杰老人称,他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杨某伤害孙子,最终也是造成对方轻伤,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如果他真的想伤害对方,就不会只砍手脚部位了。他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2021年4月,刑满出狱后,杨成杰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杨成杰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于2021年6月26日驳回其申诉请求。

  杨成杰不服,又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21年11月16日,海南省高院同样驳回其申诉。

  杨成杰仍然不服,再次提出申诉。2022年6月23日,海南省第二中院审查认为,原一二审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可能存在错误,决定再审此案。

  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临高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2022年12月21日,海南省第二中院再审裁定:撤销该院及临高县法院之前做出的判决,发回临高县法院重审。

  临高县法院重审此案期间,临高县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申请撤诉。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临高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我们是2023年5月19日上午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这表明我父亲彻底无罪,我们一家人都很高兴,尤其是我父亲,非常激动。”

  杨成杰的儿子介绍,临高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称,本案中,他父亲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构成正当防卫,因此决定不起诉。理由如下:

  一是杨成杰对杨某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本案系杨某不法侵害引发,案发时杨某38 岁,杨成杰70 岁。双方曾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案发当日杨某酒后骑车载其女儿到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小华出门查看,杨某拿着石头追赶小华。

  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赶杨某,杨成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某正用手掐着孙子的脖子,杨成杰叫杨某松手,但杨某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某。上述事实证实,杨某因与杨成杰有矛盾,酒后上门挑衅,先持石头打砸杨成杰房屋,后又持石头追赶杨成杰年仅9岁的孙子小华,并用手掐小华脖子,使小华的人身权利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成杰在此情况下对杨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二是杨成杰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手持石头追赶小华,追上后用手掐住小华的脖子。杨某年壮体健,小华时年仅9岁,杨某的行为对小华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

  从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双方力量对比看,案发时杨成杰年满 70 岁,杨某38 岁年壮体健,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状态。

  从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看,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某松开掐住小华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某的不法侵害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符合当时境况,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其继续持刀砍击杨某,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的规定,对杨成杰持刀持续砍击的行为,应当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综合考虑案发的整体经过,杨成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三是杨成杰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成杰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考虑双方力量对比和当时所处环境,不必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且从本案证据看,杨成杰对杨某进行了制止,但杨某拒不松手。

  杨成杰才持刀砍击杨某,且砍击的是杨某的四肢,并未针对要害部位,可见杨成杰的反击行为具有一定的节制。尽管造成杨某轻伤一级的损害后果,但没有造成重伤后果或其他重大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杨成杰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不起诉决定书

  “该案之所以能取得重大进展,一是杨成杰老人和家人坚持认为老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是司法机关能从实际出发,依法客观公正作出裁定,三是媒体的关注。”5月19日下午,杨成杰老人的辩护律师、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艳涛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对司法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定表示欣慰。

  5月19日下午,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杨成杰老人难掩激动。“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我特别高兴。6年多来,为了此案,我和家人一直坚持上诉、申诉,现在终于拿到了不起诉决定,以后再也不用东奔西跑,再也不用担心孙子上学等受此事影响了。”

  杨成杰的儿子杨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压在一家人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案件发生后,小华经常做噩梦,孩子也认为爷爷无罪,不应该被判刑。”杨先生说,小华目前已上中学,“孩子在住校,还不知道这件事,等他回家后,我们会及时告诉他这个好消息。”

  杨先生说,二审判决后,父亲被羁押8个月,思想负担一度很重,拿到不起诉决定书后,老人的思想包袱终于可以放下了。

  “下一步,我们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并要求追究杨某的责任。”杨先生说,他和家人相信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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