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你我有责!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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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安全可靠运行是党和政府的声音不变调、不漏缺的基本保障。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是巩固我党舆论宣传阵地的需要,也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依据国务院令第295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以下所列为《条例》保护的范围: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 )、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破坏广电设施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我们该这样做:

  (一)不参加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为任何破坏广电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隐瞒和窝藏,坚决维护国家、社会、群众、自身利益,自觉遵纪守法。

  (三)一旦发现或知晓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广播电视设施惠及千家万户,保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你我有责!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积极参与到保护广电设施的行列中来,与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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