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之争 |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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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之爱是孩子成长当中最重要的养分,但是现实生活当中,也存在因父母离异孩子只能跟着一方生活的情况,即便是这样,大部分的父母还是希望给孩子完整的爱,避免因婚姻的离散给孩子心理造成阴影。然而也有些父母把孩子当做双方感情纠葛争斗的砝码,上演“探视之争”,导致孩子身心受到创伤。

  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到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原婷婷、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焦景收做客栏目演播间,对探视权的行使进行探讨和解读。

  案例回顾

  “强强,让妈妈抱抱。”“你早上吃的什么呀?”“妈妈今天带你去游乐园好吗?”在平谷法院执行局的门口,申请执行人小梦哽咽地看着已经将近一年没有见到的儿子,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

  2016年7月,外地来京务工的小梦与平谷本地的小张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随即组建了家庭,并于2018年生有一子强强。但是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小张和小梦常常因为琐事争吵不休,同时小梦与婆婆关系也不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对簿公堂。由于小梦没有稳定的工作,离婚后也没有固定的住所,为了能让孩子生活过得安稳,2019年6月经平谷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强强由父亲小张抚养,小梦每月有权探视孩子一次。

  离婚后不久,强强的父亲小张另行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孩子,强强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梦与强强的爷爷奶奶矛盾冲突不断,老人对小梦心存怨恨,小张和老人均拒绝配合小梦行使探望权。双方的矛盾不断加深,小梦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其作为母亲探视孩子的权利。

  法院执行

  时任平谷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原婷婷接到案件后,详细查阅了卷宗材料,发现这又是一个“探望权执行'骨头案'”。原法官查阅完案卷后拨通了被执行人小张的电话。“关于孩子的探望问题,小梦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你需要尽快履行配合义务,让小梦按照约定时间见到孩子……”法官的话还没有说完,就听到电话听筒传来小强歇斯底里的声音,“法官,你拘留我吧,拘了我,我也不会让她看孩子的!”

  怎样能让小梦尽快见到孩子,又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这给法官的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考验。考虑到孩子一直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原法官想到以小张的父母为突破口,带领执行干警将《预罚款决定书》送到了生活在平谷区某村的小张父母的手中,并告知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小梦探望孩子,将会小张进行罚款,而且不排除继续对小张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将实际影响其个人形象及社会信用。

  见到《预罚款通知书》后,小张的父母立刻电话联系小张,告知小张要是再不让小梦看孩子,法院就真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了,小张说:“那咱们就听法院的吧!”小张的父母还向法官表示,“小梦结婚后老跟我们吵架,吵的我们对她恨之入骨,不让她见孩子,是我们对她的惩罚,并不是故意要抗拒法院的执行。”原法官耐心地向老人释法析理,明确表示“强制执行从来都不是目的,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让小梦早点见到孩子,让孩子缺失的母爱早日得到弥补才是我们的目的。如果小张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就可以免除处罚。”老人听了原法官的解释终于放下心来,与法官约定了探望的时间,次日一早将孩子送到了执行局,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终于圆满执结。

  到了晚上,小梦如约将孩子送回执行局,在分别的时候,强强始终拉着妈妈的手不愿意松开,小梦眼含热泪地说:“让妈妈再抱你一次吧!”

  孩子的爷爷奶奶见到孩子在看见母亲时难掩的兴奋和离别时依依不舍的泪光,终于明白了法官良苦用心的劝说,明白了孩子心中对母爱的渴望。老人对法官说:“为了孩子着想,以后我们和小张都不会再阻止小梦探望孩子了。”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应当恢复探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目前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被限制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一层面,小梦作为孩子的母亲,其探望子女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问题一:日常生活中,夫妻离婚后,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起诉,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组织双方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频次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及时判决,且明确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负有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

  问题二:如果探望权的案件调解或判决后,一方仍拒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将如何强制执行?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涉及到父或母的协助探望和探望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院不能直接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只能够强制要求有协助探望义务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在此过程中,执行还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探望方案:1、探望时间和方式具体如何落实;2、子女本人真实意愿如何;3、如何形成持续有效的良性探望模式。在与各方充分沟通的情况下,采取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方式完成探望权的执行工作,对明确拒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的当事人,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问题三: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孩子的意见是不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孩子的意见是重要的,但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如果孩子不满八周岁,其意见仅供参考,不能因其表述“我不要见妈妈(爸爸)”就剥夺了一方探望的权利。如果孩子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征询其意见时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或老人在场的不当影响,即便其不愿见父母,但法官综合情况判断该意见明显对其成长不利的,也应保障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问题四:什么是《预罚款通知书》?

  《预罚款通知书》是一种惩罚预警,告知被执行人如在一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处罚措施。该通知书是执行工作的创新,体现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行精神,通过给予被执行人“冷静期”反思和自我纠错的机会,使得实践中大多数的被执行人收到后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对拒不履行配合探视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良好震慑和警示作用。

  供稿:平谷法院

  原标题:《探视之争 | 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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