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 守护未来—内蒙古妇联干部学法进行时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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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通过,2020年第二次修订,共九章一百三十二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未成年人侵害问题,包括监管不力、学生欺凌、性侵害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问题,在原先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基础上,新增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共同构筑起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防线。

  

  家庭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禁止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关心与保护,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再次升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制定的。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五条。

  01什么是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02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

  家促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03如何进行家庭教育?

  家促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法规体系,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推动、社会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53条。自治区家促条例立足内蒙古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在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补充细化了相关规定。

  01 压实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自治区家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文明素养,培养健康良好的兴趣爱好,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安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加强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02 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在家庭教育中需要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家促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自职责,定期召开会议,联合开展调研督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报告家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第三十七条规定: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实验区、创新实践基地作用,面向社会和本单位职工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03结合内蒙古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补充细化了家庭教育的具体内容

  自治区家促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良好家风,教育未成年人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睦邻友好,引导未成年人传承仁爱孝悌、谦和好礼、诚信知报、笃实宽厚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参与亲子阅读、体育锻炼、劳动实践、志愿服务等亲子陪伴活动,通过家庭会议、谈心交心、通信通讯等方式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第四十四条规定:城乡社区应当积极开展各种公益性课外实践活动,促进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心灵健康。城乡社区应当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与配合,统筹多方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04 针对农村牧区边远地区家庭教育薄弱的问题

  自治区家促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推广入户家访指导等适合农村牧区边远地区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服务模式。鼓励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家庭教育志愿者开展农村牧区边远地区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服务。

  05 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自治区家促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城乡社区提供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为二至三周岁婴幼儿开设托班。

  06 针对假期和突发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无人照顾等问题

  自治区家促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城乡社区、用人单位等积极承担学生假期托管服务和因父母参与应对突发事件而无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的托管服务工作,并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家庭教育有关工作。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并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法治护航,伴你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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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妇联权益部

  编辑: 孙娟、 金小溪 、吴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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