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红嫂来说法 巾帼普法大讲堂】第五期视频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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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儿童维权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吉安市妇联推出了十期“井冈红嫂来说法 巾帼普法大讲堂”系列普法微视频,于每周四与吉安广播电视台“爱吉安”、“微吉安”等官方媒体同步推出。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等形式,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教育促进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提升妇女儿童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

  今天,我们将继续推出第五期《井冈红嫂来说法 巾帼普法大讲堂》系列微视频,围绕“夫妻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在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进行普法宣传。

  夫妻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在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

  由于房价较高,大部分年轻人很难在短期内依靠自身或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购房,许多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会倾其积蓄资助子女购房,但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往往会成为子女离婚分割财产时的争议问题。那么,父母在子女婚后全款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在离婚时房屋归谁所有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小故事。

  刘女士的父母在刘女士婚后为其全款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刘女士名下。随后,由于刘女士与其丈夫李先生感情不和,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登记在刘女士名下的该套房屋。李先生认为购买房屋时其已经与刘女士结婚,所以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刘女士认为该套房屋李先生未出资,且仅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为其个人财产。那么,该套房屋到底归谁所有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9条、《民法典》第1063条以及第1064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回到上面这个故事,虽然刘女士的父母未与刘女士签署赠与合同明确系将该房屋赠与刘女士个人,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刘女士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且仅将房屋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的行为,足以证明刘女士的父母是向社会公开表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仅为刘女士,故李先生非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人,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

  通过今天的分享,我们可以知道父母在子女婚后全款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仅视为出资方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该房屋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由此,可以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以及其父母的权益。当然,如果有条件,我们更建议父母在赠与子女一方财产时与子女一方签署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关系的成立,也可避免后续产生其他争议。

  原标题:《【井冈红嫂来说法 巾帼普法大讲堂】第五期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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