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武术擂台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意见征集!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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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传统武术擂台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意见征集!

  

  传统武术擂台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 竞赛规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定义

  中国武术擂台比赛具有悠久的历史。

  为促进、鼓励和引导传统武术的发展,在尊重传统武术内在规律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体育竞赛形式,制定本规则以开展传统武术擂台竞赛。

  比赛在保护运动员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展现传统武术的演练和对抗技艺。

  第二条 竞赛内容与形式

  套路是传统武术的外在表现形式,打练结合是传统武术的根本特征。

  传统武术擂台赛采用传统武艺(套路)展演加徒手技击对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参赛选手要求

  1、比赛对所有习练传统武术的选手开放。参赛选手既可以是传统武术的习练者,也可以是练习过传统武术套路的散打、搏击运动员。

  2、所有参赛选手和其所在机构必须在中国武术协会注册。

  3、为保证比赛的安全和保护运动员,所有参赛选手必须经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第四条 参赛技术要求

  1、传统武艺(套路)展演的基本技术要求

  (1)传统武艺(套路)展演的内容可以是“源流有序,拳理明晰, 风格独特,自成体系”的任何拳种的套路。

  (2)参赛拳种应当是中国武术协会已认可公布的拳种,未认可公布的应当申报认可公布。

  2、技击对抗的基本技术要求

  (1)在技击对抗比赛中,参赛选手可以使用“拳、腿、肘、膝;摔、拿”等任何动作和方法,但不得使用本规则禁止使用的动作和方法,也不得攻击对方的禁击部位。

  (2)鼓励参赛选手使用具有传统武术特征的拓展技术。

  第二章 竞赛方法

  第五条 传统武艺(套路)展演竞赛要求

  1、每场比赛中,参赛选手先进行传统武艺(套路)展演。

  2、双方同台、同时进行传统武艺(套路)展演,拳种不限,应在30至40秒钟内完成。

  3、传统武艺(套路)展演规定时间结束后休息1分20秒,开始技击对抗比赛。

  4、在不同场次的比赛中,参赛选手可以展演同一套路,也可展演其他套路。

  第六条 技击对抗比赛的时长和局数

  1、每场比赛打3局,每局净打3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

  2、双方平局时,可加赛1局。

  第七条 技击对抗允许使用的方法

  可运用传统武术的拳、腿、肘、膝击打与摔、拿等动作和方法。

  第八条 技击对抗禁击部位

  头顶部、后脑、咽喉、脊柱、裆部。

  第九条 技击对抗禁用动作和方法

  1、不允许用指尖进攻对手面部。

  2、不允许肘、膝连续击打。

  3、不允许使用垂直性肘法攻击对手头部。

  4、不允许用腿法攻击倒地者的头部和肾脏部位。

  5、不允许用脚踩踏或肘、膝攻击倒地者。

  6、不允许将被摔者头部直接用力砸、按至地面。

  7、不允许咬、掐、拧、抠、挠对手,不允许戳眼睛、揪头发。

  8、不允许使用击打反关节的技法。

  9、不允许在进入地面控制时击打对手。

  10、使用拿法时不得抓握对手三根手指及以下,也不允许使用掰、折等方法。

  11、不允许用头攻击对方。

  第三章 犯规与罚则

  第十条 犯规

  1、打击对手的禁击部位。

  2、运用不允许的方法和动作击打对手。

  3、在打的口令之前或停的口令之后攻击对手。

  4、故意吐落护齿。

  5、比赛中出现侮辱对手的言行举止。

  6、比赛中对执裁人员不礼貌或不服从裁判。

  第十一条 罚则

  1、出现犯规情况一次,给予一次告诫,同样情况的犯规,在每局比赛中可告诫两次,如出现第三次即给予警告处罚。

  2、一场比赛因犯规被警告累计达三次者,终止比赛。

  3、故意犯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直接给予警告。

  4、故意犯规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取消比赛资格。

  第四章 计分、胜负评定与宣告

  第十二条 传统武艺(套路)展演的评分标准

  1、要求动作攻防含义明确,劲力顺达,力点准确;拳种风格突出,结构严密,编排合理;演练节奏分明,形神兼备,身法自如。

  2、评分采用两两比较法。

  当双方展演水平相同或接近时,各得1分。

  当一方展演水平高于另一方时,水平高的一方得1分,另一方不得分。

  当一方展演水平明显高于另一方时,水平高的一方得2分,另一方不得分。

  3、展演时长不足30秒或超过40秒的扣1分。

  第十三条 技击对抗的评分标准

  1、一方被对方应用拿法锁定或主动认可对方锁定,对方得3分。

  2、运用拳、腿、肘、膝等方法清晰地击打致对方倒地或下擂台,得2分。

  3、一方被警告一次,对方得2分。

  4、运用摔法将对方摔倒自己站立,得1分。

  先后或同时倒地不得分。

  在对方未使用摔法时,自己采用主动倒地的方法进攻对方,不扣分。

  5、一方以其他方式下擂(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跳下擂台、被对方摔下擂台、未被清晰击中时下擂),对方得1分。

  双方先后下擂不得分。

  使用持续用力的推法将对方推下擂台不得分。

  6、使用具有传统武术特征的拓展动作或方法有效击中对方非禁击部位,得1分。

  第十四条 计分总则及由计分确定胜负的评判方法

  1、比赛共4局,其中传统武艺(套路)展演1局,技击对抗3局。每局采用累积分制,1局比赛结束,统计双方累积分。

  2、4局比赛结束后,分别将4局比赛得分累积,得分多的一方为该场比赛胜方。

  3、如4局得分出现平局时,加赛1局,当一方出现得分情况时,立即停止比赛,先得分一方获胜。

  第十五条 优势获胜的判定

  1、弃权。一方弃权或认输(比赛规定时间未到场、教练扔毛巾、运动员直接用语言明示、吐落护齿、含有痛苦意味的喊叫),则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2、实力悬殊。比赛中双方选手实力相差明显悬殊,场上裁判应当立即停止比赛,经请示裁判长同意后,宣布实力占优的一方为该场胜方。

  3、一方受重击。一方使用非犯规方法重击对方非禁击部位使对方丧失知觉或知觉失常,或经读秒在10秒内对方不能继续比赛的,则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双方受重击。双方选手同时受重击而被“读秒”,一方在读秒结束前表示能够继续比赛,另一方不能继续比赛,则判能清楚示意一方为该场胜方。

  双方都无法继续进行比赛时,计算停赛时点前的累积分,分数领先的一方为该场胜方。

  5、犯规受伤。因对手犯规而受伤,经医务监督确认“不能继续比赛”则判受伤者为该场胜方。

  6、非犯规受伤。在比赛中,经医务监督认定一方因受伤不能继续比赛,且又被裁判确定为非犯规因素所致,则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7、双方受伤。双方同时因非犯规因素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比赛时,计算停赛时点前的累积分,分数领先的一方为该场胜方。

  8、不能比赛。一方因其他明显原因被场上裁判判定为不能继续比赛的,则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第十六条 胜负评定后的宣告

  1、优势获胜或对方受警告三次获胜,裁判长示意场上裁判直接宣告比赛结果。

  2、评分判定。宣告员依次宣告各裁判员的累积分,然后由裁判长示意场上裁判宣告比赛结果。

  3、商(职)业比赛的胜负判定后,可由主持人宣告。

  第五章 参赛选手的资格、年龄与级别

  第十七条 参赛选手的资格

  1、因任何技击对抗项目均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减少和降低安全风险,所有参赛选手应当接受相应的技术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注册为传统武术擂台赛注册运动员方可参加比赛。

  2、为确保参赛选手的安全,传统武术擂台赛根据参赛选手的竞赛水平,划分相应的竞赛等级,技术水平相等或相近的运动员应当在同一竞赛等级进行比赛。

  3、所有参赛选手在赛前应投保相应的运动伤害保险,并在报到时向赛事组织方出示本人有效期内的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明。

  第十八条 参赛年龄(按出生日计算)

  1、成年:≥ 18 < 40周岁。

  2、青年:≥ 16 < 18周岁。

  3、少年:≥ 14 < 16周岁。

  4、为保护少年儿童的安全,除教学比赛外,不得组织开展14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比赛。

  第十九条 级别设置

  1、成年组

  55kg级 ≤ 55kg

  58kg级 > 55kg ≤ 58kg

  61kg级 > 58kg ≤ 61kg

  64kg级 > 61kg ≤ 64kg

  69kg级 > 64kg ≤ 69kg

  74kg级 > 69kg ≤ 74kg

  79kg级 > 74kg ≤ 79kg

  86kg级 > 79kg ≤ 86kg

  93kg级 > 86kg ≤ 93kg

  100kg级 > 93kg ≤ 100kg

  100+kg级 > 100kg

  2、青年组

  50kg级 ≤ 50kg

  52kg级 > 50kg ≤ 52kg

  55kg级 > 52kg ≤ 55kg

  58kg级 > 55kg ≤ 58kg

  61kg级 > 58kg ≤ 61kg

  64kg级 > 61kg ≤ 64kg

  69kg级 > 64kg ≤ 69kg

  74kg级 > 69kg ≤ 74kg

  79kg级 > 74kg ≤ 79kg

  3、少年组

  44kg级 ≤ 44kg

  46kg级 > 44kg ≤ 46kg

  48kg级 > 46kg ≤ 48kg

  50kg级 > 48kg ≤ 50kg

  52kg级 > 50kg ≤ 52kg

  55kg级 > 52kg ≤ 55kg

  58kg级 > 55kg ≤ 58kg

  61kg级 > 58kg ≤ 61kg

  64kg级 > 61kg ≤ 64kg

  69kg级 > 64kg ≤ 69kg

  4、除顶级职(商)业赛事外,原则上不允许运动员跨级别比赛。

  第六章 比赛的检录与编排

  第二十条 报到时应交材料

  1、到赛区报到时,参赛选手应提交身份证明和注册证明。

  2、参赛选手须提交报到当日前15天内的体检报告,内容包括心、脑电图,血液检测(艾滋病、乙肝)等结果。

  3、参赛选手须提交相应的参加运动保险的资料。

  4、报名时须提交参赛选手本人亲笔签名的参赛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称重

  1、“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称重前先予以参赛资格认证,然后进行血压、脉搏、听诊等简单健康检查,随后作资格称重,合格后将获得抽签资格。

  2、有比赛的选手须在当天称量体重,体重不合格者将有一小时控重时间,再次不合格者取消比赛资格。

  3、商(职)业赛事的健康检查与称重“时间”及其它要求,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具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抽签及编排

  1、由编排记录组负责抽签,各参赛队的教练或领队参加,裁判长参与监督。

  2、第一次称量体重后,由比赛设定的最小级别开始进行抽签。如该级别只有1人,则取消该级别的比赛。

  3、比赛不允许参赛选手出现两轮轮空的情况,也不允许参赛选手未经比赛取得成绩。出现这种情况时应重新安排抽签或重新安排比赛。

  第七章 评判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裁判委员会

  裁判委员会由所有裁判人员组成,赛事组织方指定其中1人担任裁判长,负责裁判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分工,管控、协调整个赛事的裁判工作。比赛中裁判长有急事需离开时,可由其临时指定一名裁判委员会成员代理裁判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裁判委员会下设场上裁判组、传统武艺展演裁判组、技击裁判组、编排记录组和检录组。

  1、场上裁判:比赛时,设场上裁判1名,在擂台上负责比赛的开始与终止、犯规的判罚与“读秒”、倒地被控后的计时与判定、以及随时注意保护场上选手的安全,每局比赛结束后(含传统武艺展演)收集每局的计分结果(即“跑分”)并交给裁判长。

  2、传统武艺(套路)展演裁判组:由3名或5名传统武术代表性传承人组成。负责对传统武艺(套路)展演评分。

  3、技击对抗裁判组:负责技击对抗比赛的执裁工作。

  擂台边有3名技击对抗裁判,依据规则给每场的参赛选手打分。

  4、计时记录员:由1名裁判担任计时记录员,专门负责比赛的计时和每局、每场的积分统计,为判定胜负提供得分数据。

  5、编排记录组:由1名专职裁判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助手)负责整个赛事的编排记录工作。

  6、检录组:由1名专职裁判员带领若干助手负责选手的体重称量,赛前检录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 职(商)业赛事,编排记录与检录可合并为一个组。

  第二十六条 各裁判组内实行轮岗制,其所行使的职责在单元比赛前随机抽签决定,随机抽签应考虑到“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执裁人与被执裁人之间有直接利害关系,应该退出与之相关的执裁行为。商(职)业比赛因选调执裁人员较少,“回避原则”可从宽考虑。

  第二十七条 裁判长为各组的总召集人,不参与轮岗。

  第二十八条 裁判人员及其工作必须得到尊重,参赛人员对裁判结果有异议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如有不当行为,大会可做出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罚甚至是更高层级的责任追究。

  第八章 仲裁委员会及职责与申诉程序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设主任1人,委员2—3人。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受理参赛选手对裁判人员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申诉;

  2、仅限于对当事人本人及其团队对参赛结果所持异议的申诉;

  3、根据申诉材料提出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调查(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参加,但无表决权),审核结果以超过半数的仲裁委员的表决为结论,表决结果相等时仲裁主任有终裁权;

  4、对所提出的申诉应在本单元比赛结束前作出裁决,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5、裁决只对裁判的评判做出是否正确的定论,不更改裁判的评判结果。

  6、对当值裁判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具有审视、评价的职责。对确有专业能力低下和不守行规底线的执裁人员,一经证实即可向裁判委员会直至裁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的辞用建议,裁判委员会和裁判管理部门则须做出回应。

  7、商(职)业赛事可不设仲裁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申诉程序及要求

  1、参赛选手及其团队如对比赛判决结果有异议并有准备申诉,就须在该选手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本人或其团队负责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同时要交纳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它货币的申诉费。如果申诉结果证明其是对的则退回申诉费,如果申诉结果与申诉方预期不符则申诉费不退;

  2、申诉人及其团体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定,不得无礼纠缠。如不服从劝阻、管理,可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追究措施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章 护具、场地、服装

  第三十二条 拳套、护肘、头盔

  1、成人比赛使用分指拳套,须戴护齿、护肘、护裆,缠护手绷带。

  2、青、少年比赛还须佩戴头盔、护胸、护腿。

  第三十三条 分指拳套、头盔、护肘、护胸和护腿由赛事组织方统一提供。

  第三十四条 护齿、护裆、护手绷带,由参赛选手自备。

  第三十五条 场地

  高为1M,边长为7M×7M的正方形特制擂台。

  第三十六条 服装

  比赛服装样式由中国武术协会发布。

  第二部分 裁判法及应用守则

  第一章 口令和手势

  第一条 口令的设置与要求

  1、“预备—开始”

  该口令仅限于传统武艺(套路)展演时使用。

  2、“打”

  该口令只限于技击对抗比赛。即在开始比赛或是“停”的口令后需重新比赛时应用,同时计时开始。

  3、“停”

  (1)当技击对抗比赛时间结束时,作为终止比赛的指令。“停”的口令下达后计时须得停止。

  (2)一方倒地,另一方用允许的方法攻击对手超过20秒而未能使对手认输时。

  (3)一方或双方下台时。

  (4)使用“控制”方法超过20秒没有效果时。

  (5)对抗中出现伤害时。

  (6)选手“示意”要求暂停时。

  (7)被“重击”或“技术重击”需“读秒”时。

  (8)须使用“警告”判罚时。

  (9)一方优势而终止比赛时。

  第二条 手势及具体操作

  1、传统武艺(套路)展演:当“预备—开始”的口令下达时,场裁应站在面对裁判长席远端的擂台边线中间(以不妨碍2号裁判视线为准),同时用任意一只手于腰腹部起始,做出一次“立掌上挑”致肩部的手势(手臂夹角一般保持在150o左右),以示意比赛开始,随即移至非红、黄上台处的一角,静观运动员传统武艺(套路)展演,待计时员发出“比赛时间到”的信号后,立刻配以动作下达停止比赛的口令。

  2、技击对抗:当“打”的口令下达时,场上裁判员应站在双方选手的等腰位置。手势与“开始”的手势相同。

  3、当“停”的口令下达时,场上裁判员须由体前胸腹高度伸出一只手,同时略带“立掌下劈”的动作,插向对抗双方之间,以表示“停止和分离”的指令,必要时可直接进行动作干预致使对抗停止。

  4、“读秒”在三种情况下应用,一是被对手有效重创后不能即时比赛;二是因对手犯规造成伤痛不能即时比赛;三是因本人原因不能即时比赛。“读秒”是从“1-10”依次读出每个数字,间隔时间为1秒。开始读秒前,非被“读秒”的选手须先进入被场裁指定的非红、黄出场处的一角。然后场上裁判开始“读秒”,并用任意的一只手从拇指开始向小指方向依次伸出,至“6”时换另一只手,再从拇指方向向小指方向依次伸出。每伸一次手指的间隔时间与“读秒”时间相符。

  读秒时,为让被读秒者得到短暂的恢复时间,尽管被读秒者已举手示意,但场裁仍须读秒至“8”,然后继续比赛。如因对手犯规被“读秒”,至“8”秒后,场裁指向犯规方并做出因何种原因犯规的动作示意,随即再向裁判长和边裁做“压点”动作,以示对犯规者作出“警告”的处罚,然后继续开始比赛。

  如读秒至“8”时,被读秒选手没有举手示意及任何表示时,或仍意识涣散、重心不稳,则场裁须继续读秒至“10”,随即宣布比赛结束。

  如因需“读秒”而喊“停”的时间与比赛结束时间重合,则仍须按“读秒”程序、要求与判定标准继续进行“读秒”。如需进行下一局比赛的,“读秒”时间计入局间休息时间。如需医务监督检查或医护人员处理伤情的,超过了规定的局间休息时间,则须在检查、处理完伤情后即刻开始比赛。

  如有险情出现则应随时停止读秒,并马上示意医救人员进入比赛现场施救。

  5、“压点”时,场裁从自身胸腹部的高度向前方伸出一手,且拇指指向前上方,其余四指握拢,随即向裁判长及边裁各做一次腕部轻微的下压动作,以示“压点”。

  6、“问讯”一般是由非对手原因所致,但又确有可能出现不利于比赛的情况时才可运用,并需在“停”的时段内进行。“问讯语”必须简洁明快,如“怎么样?”,“可以吗?”。被问讯者须作出“没问题”的语言或动作示意后方可继续比赛,如出现“有问题”的示意,场裁可根据情况或“读秒”,或请医务监督,或直接终止比赛。

  7、计“20秒”,是指场裁确认双方已进入控制与反控制的瞬间即开始计时至20秒。具体做法就是,用任意一只手(呈半握拳状),从拇指起始向小指方向依次伸出,至“6”时换另一只手,仍从拇指起始向小指方向依次伸出,然后再按此状重复一遍,共计20次。每伸出一次手指的间隔时间为1秒,共为20秒。与此配合,用于计数的手臂以肘关节为轴,前臂自然下垂,在体侧随着每次计数作微小的动作摆动。

  如计时至20秒时一方未能拿住(控制)对方,场裁必须喊“停”,并重新开始比赛。

  如在20秒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上,一方被另一方因拿住(控制)而有认可表示时,则立即停止计时,有必要时须帮助“解锁”。

  如在20秒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上,一方因被拿住(控制)而可能出现危险时,须立即中止比赛。

  如在20秒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节点上,一方放弃控制且又处于站立状态,即可用允许的方法打击对手,但20秒计时即停。如再次确认进入控制与反控制状态则重新作20秒计时。

  计20秒时无需发声,但要选择有利于察看的角度、位置接近对抗双方,密切注意动向,随时准备暂停比赛,以防止伤害出现。

  8、“告诫”是指在一局比赛中对一方出现同类犯规行为前两次的,并造成对手有一定程度的伤痛感时,所运用的一种“已有‘犯规’作为”的提示方法。作“提示”时,场裁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比赛,在被告诫者视线可达的范围内,用动作模拟其所用的“禁用方法”或所致的“禁击部位”,然后再用手势加语言的方式告诉其被“告诫”的次数,随后再开始比赛。

  9、“警告”时,场裁必须先下达“停”的口令,然后面对被警告者,用能够明确表示其运用了某种“禁用方法”或击打了某个“禁击部位”的手势,做出犯规动作的示意,也可同时借助语言提示。随后再面向裁判长做“压点”手势,以示处罚。

  10、局间一分钟,是指上一局终止比赛的锣声响后至下一局比赛开始的计时时间。计时员在下一局开赛前十秒开始击响板,每隔一秒一次,至局间一分钟结束时按一次高响铃,下一局比赛计时即开始。

  第二章 场上情况处理及判定

  第三条 传统武艺(套路)展演时的站位

  当裁判员下达“预备—开始”口令后,参赛选手从各自的上台角处“起势”展演。

  第四条 倒地

  除主动运用两脚之外的支撑点作为摔法的辅助方法外,其余如出现第三点支撑的状况,均应视为倒地。明确“倒地”概念,以利于倒地后对限用打击方法和禁击部位的判定。

  第五条 拿法(仅限于至被控制住的程度)

  1、地面控制

  在确认对手倒地后,对其在20秒内进行擒拿绞锁等技法运用,成功使之放弃对抗的方法。

  2、站立控制

  即在未倒地时,被“擒拿”“绞锁”等方法控制住。

  3、场裁判定拿法(控制)成功后须知晓和掌握的方法:

  (1)用语言阻止“拿法(控制)”程度的加深与继续。

  (2)随之迅速上前用动作终止、缓解“拿法(控制)”程度的加深与继续。

  (3)解除“拿法(控制)”后迅速判断被控方可能的伤害情况,以酌情通知医务监督(如有明显险情直接呼喊医务监督)。

  第六条 “读秒”的应用

  比赛中当裁判员凭经验觉察某选手因某种原因不能随即进行比赛时,出于保护选手的目的所不得不采用的方法。

  第七条 重击

  一方选手被对手用正确方法击倒,并失去正常知觉达10秒及以上,或虽未达10秒却被判定为不能继续比赛的。

  第八条 技术重击

  一方选手被对手用正确方法击中或击倒,致使其身体反应异常,如出现重击后瞬间的感知觉失常、重心不稳,或因受伤导致疼难忍的表现而被强制“读秒”,但之后仍能继续比赛的。

  第九条 弃权

  1、因某种原因本人不愿继续比赛或其教练(助手)作放弃比赛的示意时(通常为扔毛巾或向裁判用语言、手势提示)。

  2、因某种原因致使其被裁判员或医务监督认定不能再继续比赛的。

  第十条 击打反关节

  即在控制住对手与关节相连的肢体远端时,运用迫使其关节向违反生理常态方向的打击、撞击等方法。

  第十一条 净打3分钟

  指一局比赛中,对每次从“打”至“停”这一时间段所进行累积的计时达到3分钟。

  第十二条 暂停比赛

  1、确认比赛选手受伤。

  2、确认比赛选手犯规。

  3、需要“读秒”。

  4、选手吐落护齿。

  5、选手示意要求暂停比赛。

  6、因客观原因需要处理赛场情况。

  第十三条 对“告诫”和“警告”的应用

  1、“告诫”:一方因触犯犯规条例,然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可应用“告诫”作为提示。

  2、“警告”:一方因同一原因犯规并经两次“告诫”仍有犯规行为出现并造成对手一定程度伤害的,则须做出“警告”判罚。

  第三章 礼仪及要求

  第十四条 拱手礼

  两腿并立,双手向上抬起的同时,右手呈握拳状,左手手指自然弯曲,覆包于右拳拳面及拳背连接处,至放于胸前,与肩同高,手背与前臂成直线,上臂与前臂呈直角状,两肘自然撑开。抱拳致合适位置后,肩臂夹角相对固定,上身向前倾30度作一次短暂停顿,随后回复站立姿势。

  第十五条 比赛开始的仪式程序

  1、开始比赛

  (1)场裁由裁判长席右侧上场直至擂台中间,立定后向观众行拱手礼,然后转身向裁判长席行拱手礼,随之进行场裁介绍。

  (2)待介绍完毕,场裁向左转体45o,两臂微屈,手心朝上,由体侧向两侧抬起至胸线高,分别指向红、黄角的上场选手。

  (3)场裁两臂以肘关节为轴,向上向内作一次收拢状,随后两臂下放微外展,手心向前,指尖向下,示意双方选手分别立于自己体侧左右,面向裁判长席。

  (4)按先红后黄次序分别介绍参赛选手(含他所演练的套路拳种),被介绍的选手上前一步作拱手礼,然后转身再向观众行拱手礼。

  (5)介绍选手后,场裁后退一步,示意双方选手互行拱手礼,再向场裁行拱手礼,然后召集选手重申执裁要求。

  (6)场裁再次向右转体45o,两臂微屈,手心朝上,由体侧向两侧抬起至胸线高,以示意选手回到各自的出场处进行传统武艺(套路)展演的准备,然后回到自己出场地点面向对角站立。

  2、传统武艺(套路)展演:

  (1)场裁当接到裁判长“开始”的示意,则向两角的选手下达“预备—开始”的口令,选手由就近处起势演练套路。

  (2)传统武艺(套路)展演至30秒时,计时员开启10秒倒计时提示音,至40秒时敲锣,以示传统武艺(套路)展演时间到,此时场裁配合锣声做出“停”的手势。

  (3)锣声响起时,未展演完的选手必须停止展演,然后向裁判长席行拱手礼,再回到上台时的位置。

  (4)在40秒内完成套路演练的选手站立在起势处,当40秒的结束锣声响后即向裁判长席行拱手礼,再回到原上台时的位置。

  (5)随后场裁两臂向各自外侧前方抬起,高至胸腹部,手心朝上,示意选手退出,以作技击对抗准备。场裁随即开始“跑分”。

  (6)当展演结束时的锣声响起,即进入局间休息时间,休息时间至50秒时,计时员开启10秒倒计时提示音,示意将开始技击对抗。

  3、技击对抗

  (1)经裁判长“开始技击对抗”的示意后,场裁径直走向拳台中间,面向裁判长席,随后向左侧转45o,两臂微屈,手心朝上,由体侧向两侧抬起至胸线高,以示招唤双方选手至自己身旁。

  (2)场裁按先红后黄顺序进行赛前例行检查(护齿,护裆,拳套的佩带情况)。完成检查后,双方选手互致拱手礼。

  (3)场裁至双方选手之间,面对裁判长席,用任意一只手向前上方伸出食指,同时喊出“第一局”的口令,随即后退一步,再发出“打”的口令与手势。

  (4)第2、3局开始前,当听到距比赛还有10秒钟倒计时提示音时,场裁径直走到拳台中间并面向裁判长席,举起与比赛局数相吻合的手指数。当提示音结束,即向双方选手发出“打”的口令与手势。

  第十六条 比赛结束的仪式程序

  1、每局比赛结束,场裁在做出“停”的口令与手势后,随即摊开双手,两臂微弯向体侧抬起至肩高,以示意选手退场休息。场裁则进行“跑分”,然回到原来站立点。

  2、整场比赛结束后,在得到裁判长“将要宣布比赛结果”的示意后,场裁召唤双方选手站立于自身两旁并抓住他们就近于自己体侧的前臂,待裁判长宣布比赛结果后即刻举起胜方的手臂。

  3、宣告比赛结果后,场裁后退一步,提示双方选手面对而立并相互致拱手礼,随后双方选手均转向场裁致拱手礼,场裁还以拱手礼。

  4、场裁再次后退一步,两臂在体前向上作交叉状,掌心斜朝上,以示意双方选手向对方教练所在位置前行数步行拱手礼。

  5、最后双方选手须向裁判长席及观众作拱手礼。待双方选手礼毕后,场裁双臂微弯,手心朝上,在体侧抬起至胸线高度,示意选手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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