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异烟肼毒狗不用负法律责任?你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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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刑事法律圈
自从关注了 " 紫竹张先生 " 的公众号后,小编已情不自禁地被张先生高产而优质的文章圈粉,他的文章涉猎广泛,房产类、经济类、理财类、时事民生类,甚至婚恋育儿类应有尽有,人称 " 行走的百科全书 ",确实当之无愧。
最近,张先生又发表了一篇名为《遛狗要栓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不出所料文章又火了,评论呈 " 两边倒 " 趋势,一方在拼命举报,一方在狠狠怒赞。
反对的一方认为作者在文章中普及既能毒狗又能规避法律风险的异烟肼和方法,旨在怂恿大家用 " 以暴制暴 " 的野蛮方式对付恶犬,其文章格调立意遭致非议。
支持的一方不难理解,毕竟民众刚从 " 假狂犬疫苗 " 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中平复过来,进而 " 人狗矛盾 " 升级,觉得私力救济才是出口恶气的好办法,
因此会有很多人支持用异烟肼毒杀流浪狗甚至以达到倒逼养狗人文明饲养宠物的目的。
面对众多非议,张先生又发表了一篇《今天给狗霸王们做一个法律科普》的文章,毕竟作为一个流量动辄上万的大 V,言论观点具有给大众普及认知的效应,而小编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斗胆在专业领域内提出一些质疑的声音:
01
对投放异烟肼不构成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的质疑
张先生称在众多喷子文章里质量最高的一篇也不过是半桶水文章,并节选了这篇文章部分内容,所谓半桶水文章的大致意思是指投放异烟肼有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即使异烟肼不是毒害物,投放异烟肼仍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然而,张先生否定投放异烟肼涉嫌这两个罪名,并引用了 " 亚洲动保之声 " 特约资深法学人士对其详细解读的观点佐证,小编对 " 亚洲动保之声 " 的发声真心不敢苟同。
首先,文中所谓的 " 投毒罪 ",其正式名称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中称异烟肼不是毒害物,而是作为人类治病的处方药不具有毒害性,到底异烟肼有无毒害性,成为众多争议的焦点所在。
小编对该药进行检索,了解到其他作者提出的反对意见,认为异烟肼曾作为第一个抗抑郁药物,却因为较强的肝脏毒性而退出市场,它对于癫痫、精神病、肝脏功能不良者都有一定的副作用。
2017 年 10 月 27 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更是将异烟肼列入三类致癌物清单中。
且不管该作者的观点是否权威,但至少说明异烟肼的毒害性有待进一步考证,而不是因为它是人类吃的药就认定它不具有毒害性。
我们有理由相信是药三分毒,特别是处方药,如果不谨遵医嘱服用很有可能产生毒副作用。有专家表示,异烟肼被人误食,可能会出现过敏、胃肠症状、肝损伤、神经系统损伤等安全风险。
那么," 亚洲动保之声 " 认为异烟肼不属于毒物的观点是不是过于武断?
其次,构成该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文中特别强调了 " 重大公私财产 " 应该是 " 重大公私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流浪犬只无法主张其财产所有权,城市散养犬只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应属于非法饲养行为,犬只处于违法饲养状态即为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故对其伤害也不构成犯罪。
此观点实在是骇人听闻,该文作者根本就是将民法与刑法,或者说私法与公法混为一谈,两者具有本质区别。
前者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才有必要强调财产权利状态有无瑕疵;后者体现的是阶级意志,因此强调的是秩序而非权利状态,即使他人违法犯罪所得,也不允许你以 " 黑吃黑 " 的形式去侵犯他人占有,这才是刑法区别于民法的意义所在。
最后,再次强调该罪作为危险方法类犯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即这个危险必须要用证据证明,投放异烟肼行为的定性要综合各类因素进行判断。
我们暂且认定异烟肼具有一定的毒害性,在此前提下投放多少量、投放区域不同所产生的危险系数也有所不同,因此界定危险不是立法推定的而是司法认定的。
而且,公共安全的认定也是一个客观判断,不取决于行为人主观意志,而是取决于社会规范的评价,因此有很多举证层面的困难,但不代表这种行为不具有涉嫌该罪的可能性。
02
对投放异烟肼不构成 "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的质疑
张先生否定该罪坚持的观点是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前文已详细对此观点提出诟病。
" 买了一支步枪或者走私古董放在自己家里,就算出示了购买发票,你的这些财产也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 说得不可谓全错,但这是私法领域内的法律逻辑,倘若有人盗窃了你买的步枪或者走私而来的古董,这个行为就要受到刑法领域的评价了。
针对被毒害的狗而言,有两种权利属性:一种是无主物流浪狗,一种是有主物家养狗。
家养狗作为私人财产被毒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很好理解,如果你以狗主人违反了饲养动物相关法律法规为由作为对抗该罪构成的免责事由,这种想法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对狗主人不规范养狗行为的管理或处罚主体不是甲乙丙丁等个人,而是承担相应职能的职权部门,比如公安机关。
就好比即使是他人的违章建筑,你也没有权利强拆,而是应该由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和实施的行为。不能因为财物状态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就将其排斥在刑法保护范围之外,这种观点很容易误导民众。
那么你可能会问,既然杀死具有所有权主张的家养狗涉嫌该罪,那我毒杀流浪狗总没有问题吧,答案也是否定的。
即使处于非法状态下的无主物也属于国家对其管控和处置的范畴,除非对正在伤人的犬只可对其紧急避险外,公民个人并未被赋予对不特定多数的流浪狗进行处置的权力。因此,我认为投放异烟肼毒狗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无可争议。
除此以外,张先生文章其他观点我还是很认同的,特别是前天张先生发表的一篇声明帖《中国狗伤人的数据触目惊心,狗霸王们却视若无睹》,重申其观点在于推进文明养狗,号召狗主人遛狗要带狗绳,并强烈谴责那些具有强盗逻辑的 " 狗霸王 ",读到此处可谓大快人心。
生活中这样的 " 狗霸王 " 大有人在,在我看来,还有一类 " 圣母 " 型爱狗人士更是动保者主流,他们有一套自己的道理和认知体系,常常以 " 动保 " 身份,以 " 爱 " 之名罔顾法律和他人安危去维护狗权。
而这种人不是什么大恶之人,她们常常以隔壁大婶的姿态出现,又抑或是小区某个看上去人畜无害的 " 傻白甜 ",让你被她们那种大爱无疆众生平等的境界所折服,毫无反驳她们的勇气。
可是细细想来,有时候我们也常常被这种 " 只爱狗不爱人 " 的 " 圣母 " 假象所迷惑,真正热爱动物的基础是尊重生命,这里的生命不仅是动物还有人类,任何跨越法律或道德底线的动保行为都是耍流氓,因此我们都应该在敬畏法律的基础上去尊重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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