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美好生活》中徐天和前妻小白为何在美国离婚后还要在国内办一次离婚|看剧说法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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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剧《美好生活》中徐天和小白结婚十年,两人并没有孩子,都在美国打拼,徐天身体不好,心脏又有毛病,小白耐不住寂寞就找了一个老外法克相好,徐天在得知小白出轨法克,并跟法克在一起一年时间,徐天恼火小白出轨背叛婚姻,加上当时他处在事业低谷,心功能衰竭,心脏越发不适了,干脆破罐子破摔,直接不留情面的和小白离婚了。

  剧中的小白拥有美国国籍,而徐天则是获得了美国绿卡。但是十几年前他们结婚时是在北京东城区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手续,那为何他们在美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还要在国内办理一次离婚呢?

  01

  需要在国内启动司法承认程序

  我的理解是:

  首先,离婚手续在各国的范围内是互相不承认的。

  在国外办理过的离婚手续想要在国内得到确认,需要在国内启动一个司法程序,这个程序一般需要当事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进行司法确认。只有经过法院司法确认的国外离婚文书,才能在国内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否则的话就相当于夫妻二人没有离婚。

  所以提醒国外的朋友们,在国外办理的离婚手续回到国内不是当然有效的,必须经过司法承认。否则的话,如果在国内结婚很有可能会构成重婚。

  其次,为什么要进行司法承认?

  这涉及到每个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司法是独立的,也就是A国的判决不能相当然在B国能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在B国解除婚姻关系的,一定要依照B国的法律规定来执行。比如说,夫妻二人在美国或者日本办理了离婚手续,想要在中国获得承认的话,那还要按照中国的法律履行一遍离婚程序。这样,既方便夫妻进行备案,也能保证一国主权的司法独立。

  最后,在国外办了离婚手续,在国内是很难查证这个离婚手续的合法性,那怎么来认定这个手续合法呢呢?这就需要重新通过司法认定夫妻二人之间离婚在B国的合法性。

  

  多说两句,夫妻只要在国外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国内没有经过认证,这个婚姻登记也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呢?因为各国之间相互认可在他国的婚姻登记的效力,有助于确保一夫一妻制得以贯彻执行。如果各个国家相互不承认的话,有可能在A国结婚娶了媳妇儿,那么到B国还可以再结一次婚,这样就会有人利用法律规定的漏洞,在不同国家娶妻,达到一夫多妻的目的。所以,结婚的效力在国外不需要经过认证。

  那我再重复说一下: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还必须经过我国法院承认,否则双方在国内法定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而重婚系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从而使得当事人处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之中。

  02

  看看民政部与外交部的一些规定

  根据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一款规定,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根据《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款华侨离婚中第三项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如他们原先是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所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如双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该登记机关办理或人民法院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馆领直接公证。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已迁居其他国家仍按以上规定办理,但有关法律文书需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已回国定居,其离婚申请则向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如他们原是在外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的,他们的离婚案件国内不受理。如他们已回国定居而要求离婚,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

  03

  如何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我国有司法互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但实践中与我国签订司法互助协议的国家并不多,而且这些协议有的并不涉及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因此,大部分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要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都需要当事人向其中国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出申请承认。

  

  申请时,申请人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文书、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相关当事人出庭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还要经过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当然,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当事人仍可选择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当事人对离婚诉讼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二者只能择一。

  第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对于已经拿到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内容(仅限于确认婚姻关系解除),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并作出承认判决的裁定,则意味着相关当事人在国内婚姻关系的解除。这样的诉讼程序相较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具有诉讼周期短、所需证明材料少、裁定支持概率高的特点。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须经公证认证)。

  3.有关对方已出庭或已合法传唤出庭的文件(须经公证认证)。

  4.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生效证明(须经公证认证)。

  5.其他申请立案须提交的程序性文件。

  材料准备齐全之后,申请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2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在国内协议离婚。

  若当事人选择在中国协议离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国内(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2.离婚时须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公民,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当事人都变更为外国国籍,则不能在中国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第1款第3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最后,我提醒一下在国外离婚的有中国国籍的公民,一定要在国内审慎婚姻,要把上一次婚姻关系在国内解除获得司法承认后,再准备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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