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千万逼死丈夫案宣判 翟欣欣为何没被追刑责?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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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7年9月7日凌晨,WePhone创始人苏享茂在家中跳楼自杀。自杀前,他曾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消息称,自己和前妻存在财产纠纷,并在受到“胁迫”后,与之签订了不公平的离婚协议,对方是在“通过离婚协议敲诈”。

  苏享茂生前在微博上发文自述被骗经历,称他与前妻是在世纪佳缘上认识,结婚前已在前妻身上花了几百万,但领证前一天,前妻才告知他几年前曾有简短婚史,还“爱撒谎,极有心机”。

  

  前妻翟某某通过以下两点要挟自己:1、以举报苏享茂个人漏税行为相要挟。2、We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翟某某舅舅刘某某在公安局工作。翟某某用这两点威胁苏享茂,称要让其产品下架、倾家荡产,并且索要1000万、三亚的房子。

  聊天截图显示,翟某某要求苏享茂给自己1000万“精神损失赔偿费”和三亚的房子,不然就走“正规渠道”。但由于苏享茂并没有那么多钱,于是翟某某要求他先将660万汇款给自己,剩下的打成欠条,之后可以协议离婚。

  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两条协议,即“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以及“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订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苏享茂称,随后翟某某电话骚扰以及带人骚扰自己,还威胁不给钱将会把自己关进监狱,自己被逼选择轻生解决。

  苏享茂称翟欣欣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也是结婚一个月即离婚,离婚时向对方索要分手费20万。

  苏享茂自杀半年后即2018年4月,苏享茂家属委托律师向朝阳区法院递交诉状,以财产纠纷、赠与合同纠纷以及要求翟欣欣返还财物三个案由起诉翟欣欣,涉案数额上千万。

  近日法院判决,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价值约108万元的特斯拉汽车一辆;退还价值30余万的卡蒂尔钻戒和项链;退还转账共计186万余元。法院还判决,撤销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方弘:当年赠与给翟欣欣的财产虽然房子已经过户,款项已经转账但是苏享茂的家属仍然追要回来了。赠与的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得回来?

  谭瑛律师:按照《民法典》规定,可撤销的合同主要包括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首先,一方受欺诈、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这些都是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如果被撤销之后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第二、《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又有一个专门的法定撤销权的规定,如果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有上述三种情况,赠与人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第三、在婚姻家事领域,法理上普遍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一种赠与叫做目的赠与。男女之间赠予财物的目的是希望和另一方结为配偶或者双方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婚姻生活。这是赠予财物的一个目的。如果这个目的不成就,赠与的一方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所以,上述的这几种情况都是可以达到撤销赠予的情况的。

  具体到本案来讲,我认为要分两种情况,我们从案情表述可以看到,苏享茂赠予翟欣欣的钱财应该是分两个阶段的。第一个阶段是在他们结婚前,男方是赠予了很多的金银、首饰,还有一些钱款。这一部分婚前赠与,我个人认为应当是适用婚姻家事领域的目的赠与的说法。

  当时,男方赠与给女方这些财物是希望两个人有长期稳定的婚姻生活。但是,他们两个人实际上结婚一个月就离婚了。我认为苏享茂赠予了高额的财物,但是没有达到两个人长期稳定的婚姻生活的目的。所以,我认为对于婚前这一部分应该是可以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对于另外一部分,我们看到双方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女方房产,1,000万的钱款等等。这一部分,我认为应当适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从相关证据可以看到,离婚协议应该是男方在被女方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女方以要去举报男方漏税以及其他的一些为要挟,迫使男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实际上,给钱和房子应该都不是男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从受胁迫签订协议的情况来考虑,我认为也是可以要求撤销赠与的。

  方弘:根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书显示,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是否采取胁迫手段成为本案胜诉的关键。苏享茂的家属要提供怎样的证据才能够证明苏享茂是被胁迫的?

  谭瑛律师:确实,现实生活中要证明是被胁迫,难度是比较高的。

  一般来讲,有签署协议的现场的录音录像,可能能够证明当时的情况或者对之前对方实施胁迫要有相应的证据,比如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确实被胁迫签署协议,也可以在协议签署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法院提起就撤销协议的诉讼。

  具体到本案,苏享茂和翟欣欣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能够体现翟欣欣多次以要去举报他来要挟,要求他给1,000万的精神损失费,还有房子,否则就要通过正规渠道让苏享茂坐牢破产,而且她说她自己的舅舅是在公安局工作,可以让苏享茂倾家荡产。

  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有利的证据,证明女方实施了胁迫行为的。

  另外,苏享茂生前在他的微博上也发文表明,他被骗的经历,也留下了遗书,再去自杀。这些应该和前面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相互印证的。

  所以,法院认定了这些证据,采信了苏享茂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的。

  方弘:如果翟欣欣已经把财产挥霍一空了,这个钱是不是很有可能也要不回来?

  谭瑛律师:可以看出,两套房子应该目前是在翟欣欣名下的,至少这个房产是可以要回来的。至于其他的财产,如果翟欣欣没有其他的财产了,可能会导致这个案子暂时的执行终结。

  但是,执行一旦立案,这个债务对于翟欣欣来说一辈子都负有偿还的义务,一旦发现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都是可以恢复执行的。

  另外,法律上对失信被执行人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她乘坐飞机、高铁或者其他高消费的一些行为会受到限制。

  其次,她向银行贷款或者开办公司,包括子女以后就读私立学校都会受到影响。

  所以,这些也会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压力。至于,这个钱最终能不能全部执行到位,这可能还是得根据翟欣欣的财产状况才能确定。

  方弘:很多网友都觉得翟欣欣的行为让人深恶痛绝,为了获得财产逼死了自己的丈夫,她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谭瑛律师:毕竟苏享茂是自己采取的自杀的行为,也就是说翟欣欣的胁迫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事件的发生,最终选择自杀是苏享茂自愿选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这个概念上来讲,翟欣欣的行为是非常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是,为什么公安机关都没有把这个案子作为刑事案件立案?

  我个人认为是因为翟欣欣和苏享茂之间是有一个离婚协议的。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协议很大程度上是一揽子协议,不能当然的来判断离婚协议公平与否。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一方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胁迫的话,都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协议。

  虽然朱享茂给了翟欣欣很多财产是出于被胁迫,但毕竟他们之间有一个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从形式上看是一个合法的形式。如果把这种夫妻之间讨价还价或者一方知道对方一些把柄,在离婚的时候要求多分一些财产或者净身出户,一概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罚的话,打击面就太广了,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所以,虽然本案离婚协议是受胁迫签订的,但我认为可能从民事角度来撤销更合理,而直接把翟欣欣认定为犯罪,还是不太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本案没有刑事立案,我个人认为是这方面的原因。如果他们之间没有签署离婚协议,而翟欣欣就以威胁的手段迫使苏享茂把钱给她,我认为这种情况就有可能就构成犯罪了。

  方弘:苏享茂出身贫寒,父母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他完全通过自己的勤奋上进,成为年轻有为的才俊。然而,自从认识了翟欣欣以后,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从年轻有为,青年才俊,走到了一无所有,人生终点。在这场恋爱与婚姻里,苏享茂一直用金钱在维系着彼此的关系。小到首饰、包包、生活用品,大到名牌汽车,仅认识一个月,苏享茂就为翟欣欣花了300多万。后来,两人去海南旅游的时候,翟欣欣又怂恿苏享茂花320万买了一套房子,并加上了自己的名字。为了搞清楚翟欣欣上一段婚姻的情况,他要求翟欣欣给他看离婚协议书。而翟欣欣直接要求苏享茂付88万,才能给他看。

  为爱的女人花钱和心爱的女人向你要钱这是两回事。两个人相爱的那种情感才能够被称之为爱情,真正的爱情绝对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上。苏享茂的自杀或许是因为对爱情的绝望,加之对可能面临刑事追责的恐惧。但是,爱情和面包并非生命的唯一,至少还有一双父母还需报恩和送终。而自杀带给两位老人和家人的确是数不尽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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