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发生了一起无语强奸案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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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南充,发生了一起强奸案。男子趁女子醉酒无力反抗与其发生了关系,女子清醒后向男子索赔10000元。男子同意但囊中羞涩,只转账了5000元,剩余5000元打了欠条。万万没想到,男子当即反悔,将欠条夺回撕毁,说双方是卖淫嫖娼。愤怒之下,女子选择报警。事情发生在一个晚上,男子赵某、何某、吴某跟朋友们到某KTV喝酒。喝酒之前,他们点了几个行政陪酒,女子黄某陪何某喝酒。

  

  凌晨三、四点钟左右,何某想跟黄某发生关系,便邀请黄某出去吃烧烤。黄某没有直接拒绝,而是问都有谁参加。见何某说有自己认识的赵某参与后,黄某便同意了。其后,何某把车开到KTV门口,黄某坐在副驾驶上,赵某跟吴某坐在后排。听到何某说了吃烧烤的位置后,赵某觉得有点远,他就下车离开了。而此时的黄某酒劲上来,以为赵某真的是下车去叫其他人,也就没有下车。就这样,何某直接载着黄某、吴某来到某酒店附近。停好车之后,何某先去酒店开了一间房。回来之后,何某对吴某说了楼层,吴某就先下车去酒店了。而何某见黄某喝醉了,就过来搀扶黄某到酒店。当发现地点不是烧烤店而是酒店时,黄某非常排斥,拒绝进入。但何某还是通过拉着、挽着及搂脖子的方式将黄某推进了酒店房间,把黄某放到床上后,吴某的电话追来,询问房间号。不一会儿,吴某敲门,何某给吴某开门后,吴某就躲进了卫生间。

  紧接着,在黄某不情愿的情况下,何某跟其发生了关系。完事之后,何某去厕所洗澡,吴某就出来准备跟黄某发生关系。虽然发现黄某在哭泣,但吴某还是要强行跟其发生关系。过程中,黄某进行了强烈的反抗,吴某打了黄某一巴掌。经过黄某的反抗,吴某没有得逞。听到外面的动静后,何某也从厕所出来,黄某问两人打算如何解决这个事情。协商过程中,黄某叫来了赵某。经过赵某调停,何某、吴某答应给黄某10000元。但由于两人没有那么多钱,吴某给黄某转账5000元后,吴某跟何某又给其出了一张5000元的欠条。拿到欠条后,黄某想起吴某刚才打了自己一巴掌,想要打回来。吴某同意后,黄某当即打了其一巴掌。不知道吴某是不是被打生气了,直接说黄某收了钱就是卖淫嫖娼。而此时的何某直接将欠条抢了过来撕毁,他们三人离开后,接到黄某求助的其男友来到现场,当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1.本案中,吴某的说法成立吗?不成立。我们知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根据前述定义,双方成立卖淫嫖娼要求双方达成卖淫嫖娼的合意。可在此事中,黄某并未同意跟他们两个发生关系,没有达成合意。所以,吴某的说法不符合前述定义,不成立。但黄某已经收取的5000元不应该向吴某返还,毕竟何某、吴某涉嫌强奸罪,一旦罪名成立,两人就侵犯了黄某的人格权,应该向黄某赔偿损失。

  2.本案中,何某、吴某构成强奸罪吗?属于轮奸吗?我们知道,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根据前述定义,检方欲证明两人构成强奸罪,需要证明如下事实存在:(1)何某、吴某跟黄某发生或开始发生关系;(2)发生关系或开始发生的过程中,何某、吴某违背了黄某的意志。三人到案后,民警不仅对他们进行了身体检查,还提取他们的血样等生物样本进行鉴定。根据相应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何某跟黄某发生了关系、吴某正跟黄某发生关系。另外,根据何某、吴某的供述及黄某的陈述,能够证实何某是趁黄某醉酒无意识的情况下与其发生的关系、证实吴某是对黄某采取了暴力手段欲跟其发生的关系。据此,可以认定何某、吴某构成强奸罪。但他们两个构成强奸罪,一定是轮奸吗?我们知道,轮奸是提高强奸罪犯法定刑的情节之一,必须按照在案证据进行严格认定。而轮奸的定义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强奸被害人的故意,在同一个时间段先后跟被害人发生关系的行为。根据前述轮奸的定义及本案的情况,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何某与吴某是否具备共同强奸黄某的故意。

  法院经过审查在案证据,认为何某、吴某在将黄某带到酒店之前并没有形成共同侵犯黄某的犯罪意思联络。同时,在何某将黄某带到酒店并与其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吴某并未提供帮助行为。而且,当吴某强行跟黄某发生关系时,何某在厕所洗澡,也没有给吴某提供帮助行为。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何某、吴某具备分别跟黄某发生关系的主观想法,吴某不知道何某是强行跟黄某发生的关系,而何某也没有唆使吴某跟黄某发生关系。据此,法院认定两人不构成轮奸。最终,考虑到两人都构成自首且何某犯罪既遂、吴某犯罪未遂等客观情况,法院判处何某有期徒刑2年,吴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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