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有所归,乃不为厉”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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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冥婚,简而言之就是与死人结亲。

  根据民间的说法,没有成婚的人,是“不完整、有缺憾的”,如果死去了,会带着非常重的戾气的,不能转世投胎,常常会作祟为害人间。

  

  根据南宋康与之《昨梦录》的说法,死去的未婚女子,鬼魂没有归宿栖身之所,只能四处游荡,这种长期不能投胎的女鬼,叫做“姑母鬼”。

  在封建观念中,未出嫁就死的女人,因没有丈夫便没有主头,无主孤魂是不可以投胎的,而且无主女人死后上不了祖公台,久而久之便怨念深重。

  

  这种鬼十分厉害,见人杀人见神杀神,遇到了绝对没有什么好下场。

  更有甚者,在山西省雁北地区,当地认为如果有未婚女子死亡后听之任之,不仅变成鬼四处游荡,还会升级为更可怕的东西,那就是“姒女”。

  传说中,“姒女”会去纠缠体弱多病或阳气不足的男子,让他们精神失常、失魂落魄、夜夜春梦、遗精滑精、身体逐渐垮掉,直到把他们害死并带走他们的灵魂。

  

  《倩女幽魂》中的聂小倩,便是以此为灵感进行的创作而生的。

  因此,民间认为假如她和男子结了冥婚,在阴间她有了名分,同时享受子孙的祭奠,也就安定了。

  不仅仅死者作祟,生者同样处于世俗的偏见之中,子女生前没能实现宗族的延续,会被认为是父母的失职,故而父母会在未婚孩子去世后,不遗余力地投入金钱为其配冥婚。

  

  古时叫做“迁葬”,现代叫做“结阴亲”,因需要抱着牌位成亲,也叫“抱主成亲”。

  如果是女死男娶,就叫“娶鬼妻”,男死女嫁,叫“归门守孝”,古时叫“嫁殇”。

  

  冥婚中已死的男子叫“鬼夫”,已死的女子没办冥婚之前叫“鬼小姐”,婚后叫叫“鬼妻”,鬼夫鬼妻的父母就因此结成了“鬼亲家”。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代,如果子女死得早,还要为子女在坟墓中设置私塾先生和侍从。

  

  冥婚的起源很早,虽然没有确切的出现时间,但是在战国时间的《周礼》中便已经有禁止冥婚的规定,《周礼·地官·媒氏》云:“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冥婚”的盛行。

  

  最早出现,而又有迹可循的冥婚事件,出自于一座东汉墓葬的镇魂瓶。

  一个普普通通的陶质镇魂瓶,瓶身有一段异乎寻常的镇墓文,共约110字,可识别90余字,文曰:

  元嘉二年十二月丁未朔十四日庚申,皇帝与河南缑氏眞(真)乡中华里许苏阿铜、刑宪女合会,神药以填(镇)……七神定冢阴阳,死人无……生人无过。苏(醒)之后,阿铜、宪女适(谪)过……为(治),五石人参解……安此瓶,神明利冢……许苏氏家生人富利,从合日始,如律令。

  大意是说:汉桓帝刘志给河南尹缑氏县真乡中华里的许苏(复姓)阿铜和刑宪女合坟。

  所谓“合坟”,铺开来说就是:“嫁觞者也,今时娶会,死而合之。”

  这篇镇墓文是为夭殇的许苏阿铜和刑宪女二人做冥婚合葬时制作的,他们死后经由双方家长同意,在巫觋做媒撮合之下,最终合坟结成冥婚。

  

  而最为人所周知的冥婚案例便是曹操给他儿子曹冲置办的冥婚。

  曹冲天资聪慧,但却只活到了十三岁,曹操就想给曹冲配个冥婚,凑巧的是大臣邴原的女儿也早逝,曹操就主动寻求邴原的意见,谁知,邴原竟严词拒绝,称道:“非礼也”。

  但不死心的曹操还是找到了一个甄姓的女子,将她与曹冲合葬在了一起,也算了却了这份心愿。

  

  到了唐朝,冥婚变得盛行起来。上至皇帝、王公大臣下至平民百姓都有冥婚之风俗。

  《旧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中记载,在大足元年(701年),懿德太子李重润(唐中宗的嫡长子)被武后杀害,年仅十九岁。

  唐中宗李显复位之后便追封李重润为“懿德太子”陪葬乾陵,后来还为他介绍了国子监丞裴粹的女儿冥婚。

  1971年,考古工作者在发掘懿德太子墓时,于墓室石椁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副残缺不全的骨架,经鉴定,与文献记载相吻合。

  

  至于宋朝,随着冥婚在中原的流传开来,南方沿海地区也有了自成一脉的“冥婚”习俗——“迎茅娘”。

  宋朝周去非的《岭外代答·蛮俗·迎茅娘》:“ 钦廉 ,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於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

  如有男子未娶妻就去世了,他的家人就要敲锣打鼓来到郊外,弄上八台大娇,像迎亲一样将“茅娘”迎接回来。

  

  茅娘身穿颜色鲜艳的嫁衣,头戴华丽的花冠,唯一的遗憾就是,茅娘并不是血肉之躯,而是用茅草扎成的假人。

  人们将茅娘送入棺材中与男子“闹洞房”,行合卺(jǐn)之礼,为两人供奉上苦酒,让他们在地下共饮交杯,完事了便葬在一起,永久长眠地下。

  不仅有撮合死者之间的姻缘,也有不少活人迎娶死人的情况。

  

  宋代人撰写的《太平广记》中,就有生男 “娶鬼妻”的习俗,称之为“赘冥婚”。

  在当时的湖州、安吉一带,赘冥婚非常常见,仪式也很隆重。

  整体程序与普通赘婚婚礼程序大体相同,由女方主婚,需要经过议婚、订婚、纳征和婚礼等阶段,和活着的人几乎没有两样。

  在台湾省,家中有年轻未婚女儿夭折的,家人会为其找个生男入赘。

  

  《台湾风土志》还介绍了“拾红包”的冥婚形式:

  “在台南,凡女子成年未订婚约而死亡的,父母以其无嗣供奉,乃用红纸条书明生死年月日时,附以现款四元、六元、十二元或二十四元不等,包封妥当,遗置道旁,有人拾得的,即须迎娶其神主牌以承祀之。”

  家人会在道路上放出亡女的“庚帖”,如果被未婚单身青年拾得,就可以拿着帖子,上门成为这家人的女婿,还可以领一大笔钱,包括奁金和嫁妆。

  

  明末清初的北京、天津等地,半夜梦回之时,常能看到有人抬着纸糊的轿子,由单鼓、单号、单唢呐吹奏前引,飘忽在黑夜中。

  那便是两家人为死去的儿女举办着婚礼,正在“搭尸骨”结“阴亲”。

  

  “冥婚”记载最多的是介绍各地风貌的地方志,其中以山西最多。

  山西《隰州志》(康熙四十八年本):“男女殇,择年相若者为冥婚。两柩合葬,两家往来婚娅。”

  山西《直隶绛州志》(光绪五年本):“又男女初未议婚,故而合葬,谓之‘冥配’。陋俗当禁。”可见,此时的人们对此也是深恶痛绝,呼吁“牧民者”、“士君子”劝化愚民以敦厚风俗。

  但随着“文学”的不断发展进步,由冥婚发展而来的“人鬼恋”的故事桥段愈发盛行,“女鬼配书生”这一系列的故事情节,也在不断烘托着“冥婚”行业的“欣欣向荣”。

  

  如果说东汉镇魂瓶记载的冥婚,目的是联系家族、告慰亡灵,不让鬼魂为害人间。

  那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志怪小说的盛行,书中的冥婚,则演变为另外一种诡异的画风:女鬼来到人间,想尽办法让落魄书生实现自我安慰。

  《聊斋志异》中的小谢、秋容,年纪轻轻撒手人寰,却又因为种种不公不能转世投胎。

  本来应该是时代催生的悲剧人物,但死后却成了美貌、多才的奇女子,对着落魄书生俏皮逗弄,让人浮想联翩、心神荡漾。

  

  随着冥婚行业的不断发展,其背后的一套灰色的产业链,也日渐形成。

  与平日里结婚一样,冥婚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结的,同样需要通过媒人介绍才行。

  于是乎诞生了撮合死人婚姻的职业人,叫做“鬼媒人”。

  

  他们手中掌握着最大资源,不是谁家有优质的单身男女,而是最近死去的人当中,有哪些适合冥配。

  “鬼媒人”作为中介平台,从中收获介绍费。

  如果说“鬼媒人”是一个游离于道德之外的职业,那“偷尸匠”则是游离于法律规则之外的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很多情况下,单身男尸很难匹配到合适的“另一半”,只能花重金去求购女性尸骨。

  

  长此以往,黑市交易 “产业链”日渐成熟,也形成了一整完整的价格体系。一般而言,尸体的价格大于骨头,骨头的价格大于骨灰。

  而这些尸体往往大多来路不正,多半是由偷尸匠盗窃而来。

  

  他们四处打听,只要附近一有人下葬,就会在半夜没有人的时候,偷偷打个盗洞,神不知鬼不觉运走尸体。

  更有甚者,将目光投向了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儿童、流浪汉、智障妇女等。诱骗智障妇女杀害,然后将尸体卖掉配冥婚的案例,可以说是屡见不鲜。

  06年震惊全国的“冥尸案”,讲的便是媒婆将一智障女子掐死后,卖与他人“配冥婚”。

  

  冥婚作为一种文化糟粕,虽然早在战国时便明令禁止,但在后世之中又是屡见不鲜,甚至更有愈加猖獗之势,其背后作祟的还是根深蒂固的宗族思想。

  冥婚泛滥之地,多有“不婚者不能进入祖坟或者祠堂”之规定。

  这些深宅大院,祖先祠堂,变成了彰显宗族思想的舞台的同时,也是冥婚最深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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