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试水“办案警察出庭制” 作为控方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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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试水“办案警察出庭制” 作为控方证人出庭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0-26  发表评论>>

  办案民警将频繁出现在法庭上,厦门湖里区这项涉及公、检、法的“新政”,有一个响亮的名称“办案警察出庭制”。

  在特殊案件中,公、检、法同时出现在法庭上,并让警察作控方证人,据称此举目前在福建乃至全国都“不多见”。

  新政重点针对刑事案件,昨日,记者第一时间请检察官、警察、法院人士解读这一新政,透析它将对未来刑事审判产生如何影响?

  警察上庭指控疑犯

  一起醉汉强奸夜班女工案,被视为新政前的一次成功试水。

  湖里检察院披露的材料显示,有犯罪前科的钟某涉嫌强奸下夜班回家的女工阿洁(化名)。知情检察官透露,钟某拒不承认曾试图强奸女工,甚至自称这是卖淫嫖娼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湖里区检察院要求当时抓获钟某的警察出庭作证。

  见证这起审判的有关人员描述,见到办案警察后,钟某一下子低了头。

  检察官告诉记者,办案警察的详尽陈述对指控这名被告人起了重要作用。

  据介绍,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是有正当职业的女工,且与钟某素不相识,双方也从未谈过嫖资(嫖娼的重要环节),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湖里区法院最终判定钟某强奸罪(未遂)成立,处其有期徒刑4年。

  据介绍,新政出台前,办案民警同样在一起贩毒案中出庭作证,这两次尝试明显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10月1日已试行

  据透露,这项被称为“办案警察出庭制”的新举措,10月1日就已在湖里区试行。

  一份名为《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显示,这一新政由湖里区人民法院、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湖里公安分局具体出台,并明确指出,侦查人员出庭主要是就其在履行职务活动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法庭质证。

  据了解,办案警察出庭,说明的可以是程序性事实,也可以是实体性事实,主要有5项内容是办案民警出庭指证的重点,其中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警察非法取证或逼供的(有一定证据),出庭侦查人员也得予以说明。

  为何出台新政?

  据了解,湖里检察院具体倡导这一新政。

  张天勇,湖里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见证了新政推出的全过程,也是这一举措的推动者。

  “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警察出庭作证,而是案情需要”,张天勇解释,新举措针对的是一些特殊案情,这在国外也相当普遍。

  “有的被告,见到直接抓捕他的警察后,产生一种震慑作用,狡辩情况可进一步避免”,张天勇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一些关键情节,通过办案民警上庭描述,当场就可说明清楚,“这也有利于提高民警的办案经过,出庭作证的民警,在之后的办案中,更清楚法庭需要的材料,减少审判过程中补充材料的环节”。

  有人认为,警察本身是指控犯罪的,与检察官站在同一立场,他们主观上都希望犯罪事实成立,证言容易偏颇。

  对此,张天勇认为,“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以控方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把出庭警察定义为‘证人’,是因为他们了解案情,所以‘必须出庭作证’。而经过法庭质证的警察证言,其效力较高。”

  张天勇认为,证人证言等证据都须经过法庭质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可解决所谓警察“私利”的疑问。

  本报记者 易福进 通讯员 黄莺

  文章来源: 东南快报

  责任编辑: 开心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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