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综合素质》(中小幼)重点解析!学霸笔记来了!

栏目:娱乐资讯  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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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可爱们晚上好~2021下半年教资笔试报名即将开始,不知道小可爱们准备的如何了?今天课小观带来了综合素质各章节知识点梳理,中小幼全都覆盖哦,快来看!

  重要程度:占总比15%

  重要考点:主要探讨素质教育的含义,“人的全面发展”思想、“育人为本”儿童观及儿童观的应用。了解教师的专业发展要求以及作为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等相关知识点。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0%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关系、体系结构、构成要素等,对重要法律条文和教育法规进行理解和掌握。了解幼儿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以及幼儿的法律体系。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5%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教师职业道德的特点、价值和作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体现;命题侧重点是幼儿的基本法律权利的保护。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2%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中国古代史、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等重大事件。命题的重点在于中外科学发展史上重要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以及常见的科学常识等。

  出题方向:客观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48%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阅读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探讨逻辑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写作的基本知识、基本技巧,以及常见文体的写作。

  出题方向:单选、写作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5%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职业理念方面的知识与能力,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等,掌握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设计或选择教育教学活动方式,因材施教等。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0%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对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教师教育行为,能够依法从教,分析学生权利保护等实际问题,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5%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对教师职业道德内容的掌握。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熟悉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在教育教学中,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2%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考生文化素养方面的能力。要求考生熟悉了解中外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一定的科学常识、中国传统文化知识以及一定的艺术鉴赏知识。

  出题方向:客观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48%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作为教师的基本能力。要求具有信息处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和写作能力。考生需重点掌握计算机的基础知识的简单操作。

  出题方向:单选、写作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5%

  重要考点:考生需重点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理解“以人为本”的涵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0%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5%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重点掌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能够正确判断教师职业行为是否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出题方向:客观题、材料分析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12%

  重要考点:主要考查中外科技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要求了解中外历史上的重大事件以及重要的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出题方向:客观题

  重要程度:占总比48%

  重要考点:考查考生信息处理能力、逻辑思维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写作能力。需重点掌握运用教育测量知识进行数据分析与处理,并要培养阅读理解能力与写作能力。

  出题方向:单选、材料分析、写作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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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

  第一章 职业理念

  大概内容为“三观”:教育观、学生观、教师观。针 对材料分析题,需掌握基本思路,需要记忆。选择题 +材料题均会考。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需学习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六法一纲要。一般考察选择题。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

  内容较少,比较简单。针对材料分析题,需掌握教师职业道德基本思路。选择题+材料题均会考。

  第四章 文化素养

  包含历史(古代史、近代史、西方史、中国史等)、地理、科技、文学、戏曲等等,内容广泛,日常积累

  比较重要。一般考察选择题。

  第五章 教师基本能力

  阅读、作文、逻辑处理、信息题,本章节是综合合素质学习的关键,尤其是作文。

  第一章 职业理念

  一、教育观

  1.素质教育的定义

  素质教育是以提高民族素质为宗旨的教育。(选择题)

  2.素质教育的特点:全体性、全面性、基础性、发展性、主体性、开放性、未来性、合作性。

  基础性:基本的,公民能接受的;

  发展性:挖掘学生的潜能,启迪心智,帮助学生更好的发展;

  未来性: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3.素质教育的实施——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口诀:两全两发展,创新与实践)

  (1)面向全体:不抛弃、不放弃,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

  考试方式:(例:观音收红孩儿为徒)如果题目中出现政府划分重点学校、非重点学校;老师喜欢好学生、不喜欢差学生;喜欢家里有钱的、不喜欢家里没钱的,都是违背了这一点。

  (2)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德智体美劳;

  考试方式:如果题目中出现教师只以分数论好坏,只注重成绩,都是违背了这一点,反之如果教师注重学生的各方面发展,就是做到了这一点。

  (3)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动手做;考试方式:如果题目中出现教师引导学生想做、敢做,就是做到了这一点。

  (4)发展学生的主动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让学生主动喜欢学习,杜绝“灌输式”教育,不能采 取一刀切,要根据学生的个体化差异,因材施教;

  (5)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教会学生会学,而不是学会,终生学习;考试方式:如果题目中出现教师只局限于现在,不去考虑学生的未来或者敷衍了事,没有尽心尽力,就是没做到这一点。

  如果要求从教育观或者素质教育出发答题,上述观点则为基本论点。

  4.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

  (1)思路:

  ①看问题;②回顾知识点;③结合原材料。

  (2)遵循总分总的答题原则:

  总(1 分):比如说这位教师做到了什么,值得我们学习;这位教师的行为是错误的,要引起警惕;如果有对有错,则按照主体进行答题。

  分(12 分):

  ①这位教师做到了面向全体(what);面向全体要求教师做到不抛弃、不放弃,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how);结合原材料阐述(why)。

  ②这位教师做到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what);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求 XXX(how);结合原材料阐述(why)。

  ③这位教师做到了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what);着眼于学生的终身可持续发展要求 XXX(how); 结合原材 a 料阐述(why)。

  总(1 分):综上所述,总而言之,这位教师的行为是符合教育观的相关要求的,值得我们学习。

  (3)参考答案示例:

  李老师的教学行为体现了素质教育的教育观,是值得肯定的。

  首先,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均衡发展。材料中李老师让同学们讨论自己的优点,让学生充分认识自己。同时李老师在学生提出缺点这一观点后,也勇于承认自己有缺点,让同学们正视自己的缺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其次,素质教育要求发展学生的主动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从促进学生主动精神和个性健康发展出发,素质教育必须遵循教育的个性化原则。材料中李老师认为每个学生的优缺点都是不一样的,根据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进行教育,引导学生健康发展。

  最后,素质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教师在重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的同时,还要改变那种只重视教授书本知识、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素质教育要完成培养创新精神和培养创新型人才的使命。材料中李老师组织学生讨论自己的优缺点,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方式,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得到发展。

  总之。李老师的教学行为体现了素质教育观,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二、学生观

  (重点)

  1.“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选择题)

  (1)含义: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2)理论基础:

  ①人的发展同其所处的社会生活条件是相联系的;

  ②旧式分工造成人的片面发展;

  ③机器大工业提供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可能;

  ④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制度条件;

  ⑤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途径(选择题)。

  2.王者知识点:“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材料分析题)(口诀:两独一发展)

  (1)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主体

  ①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引导作用);

  ②学生具有个体独立性,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

  ③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具有主体的需求和责权。

  考试方式:如果题目中出现教师尊重每一个学生的想法,就是做到了这一点。

  (2)学生是发展的人

  ①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规律性(顺阶互不差):

  顺序性:低到高,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

  阶段性:各阶段特点任务不同。分段教学;

  不平衡性:不是匀速发展的。抓关键期;

  互补性:不好的方面会得到弥补。长善救失;

  差异性:每个人的发展是不同的。因材施教。

  口诀:顺阶不平衡,互补和差异。

  ②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③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教师要允许学生犯错误);

  ④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

  考试方式:如果题目中出现有差生一开始成绩不好,教师一直引导,相信学生未来有很好的发展,就是做

  到了这一点。

  (3)学生是具有个性与差异的人

  ①人的全面发展是以承认学生差异和个性发展为基础;

  ②学生的个性和差异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

  如果要求从学生观出发答题,上述观点则为基本论点。

  3.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

  (1)思路:

  ①看问题;②回顾知识点;③结合原材料。

  (2)遵循总分总的答题原则;

  (3)参考答案示例:

  “我”的教育育行为遵循了以人为本的学生观的相关要求,是值得肯定的。

  ①“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有独立意义的主体。学生是具有个体独立性的,作为老师应当尊重学

  生的思想和想法,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学生。材料中“我”对于学生们对花的谈论,采取的是尊重的

  态度,并没有制止,体现了把学生当做了独立意义的主体。

  ②“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个性与差异的人。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与其他同学不一样

  的地方,作为老师就要做到因材施教。材料中小强提出与其他同学不一样的观点时,老师没有反驳,而是

  给予接受,应该加以肯定,这是对小强独特思维的肯定,尊重了学生的差异性,也做到了因材施教,对小

  强进行了教育。

  ③“以人为本”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发展的人。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作为老师就要允许学生犯错,并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帮助他们进步。材料中,老师并没有因为小强是

  调皮大王就对小强置之不理,而是从小强的答案出发加以引导,最终帮助小强改掉了缺点,获得了进步。

  教师要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的学生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师观

  1.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选择题):

  (1)复杂性:教育目的的全面性;教育任务的多样性;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2)创造性:因材施教;教育方法上的不断创新;教育机智;

  (3)主体性;

  (4)示范性;

  (5)时间的延续性:教师的劳动没有严格的交接班时间界限;了解学生的过去和现状,预测学生的发展和

  未来;

  (6)空间的广延性:教师没有严格界定的劳动场所;教师的影响不止在校内;

  (7)长期性:人才培养的周期比较长,教育的影响具有滞后性;

  (8)间接性:以学生为中介实现教师劳动的价值;

  (9)劳动方式的个体性与劳动成果的群体性:教师教学活动是由教师个体劳动完成的;教师的劳动成果是

  集体劳动和多方面影响的结果。

  2.教师职业角色的特点(选择题):

  (1)传道者:道之所存,师之所存;

  (2)授业解惑者;

  (3)示范者;

  (4)教育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组织者和管理者;

  (5)家长代理人和朋友、知己的角色;

  (6)研究者、学习者;

  (7)新近提出的教师职业角色。

  3.教师专业发展的阶段理论(选择题):

  (1)关注生存阶段(人际关系);

  (2)关注情境阶段(教学质量、学生成绩);

  (3)关注学生阶段(因材施教-个体差异)。

  4.良好的学科专业素养(选择题):

  (1)本体性知识:学科专业知识;

  (2)条件性知识:教育科学知识;

  (3)实践性知识:教育法知识;

  (4)文化知识:人文、社科、自然、艺术等。

  5.教师专业发展的方法(选择题):行动研究;教学反思;专业引领;课题研究;同伴互助;终身学习。

  6.教师观(材料分析题)

  (1)教师角色的转变(研发放促)

  ①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②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③从教学和研究的关系看,教师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④从学习和社区的关系来看,教师是社区型的开放的教师。

  (2)教师行为的转变(思尊作帮)

  ①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教师应尊重、赞赏学生;

  ②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教师应帮助、引导学生;

  ③在对待自我上,教师应注重反思;

  ④在对待与教育者的关系上,教师应加强合作。

  上述两点均为教师观的答题论点。

  7.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

  (1)思路:

  ①看问题;②回顾知识点;③结合原材料。

  (2)遵循总分总的答题原则;

  (3)参考答案示例:

  曲老师的教育行为是正确的,符合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是值得我们赞赏和学习的。

  首先,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一个研究者,

  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出现的教学问题进行研究。材料中,曲

  老师通过阅读各种期刊杂志,了解历史学科信息,提升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学习科研方法,

  解决教学问题。

  其次,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对待自我上不断反思。作为教师应当不断反思自身问题,形成自

  我反思和自我监控能力。材料中,曲老师自治大学所学知识远远不够,每天坚持阅读一小时,这表明曲老

  师能够反思、认识到自己知识储备不足,所以每天坚持阅读各类书籍。

  最后,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强调,教师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强调要合作。课程的综合化趋势需

  要教师之间的合作,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老师也需要相互配合,齐心协力培养学生。材料中,曲老师经

  常向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提升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了合作的教育理念。

  总之,曲老师的做法符合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的要求,是值得提倡的。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社会主义方向;

  (2)公共性原则:社会公共利益;

  (3)保障性原则: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4)平等性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

  (5)终身性原则:健全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2.教育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惩罚性处罚后果)——罚:行政处罚、处分

  (2)民事法律责任(财产)——赔

  (3)刑事法律责任:严重的法律责任

  3.教育法律救济

  (1)含义:主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后,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2)途径:

  ①行政渠道(找责任的上级渠道):申诉(需在 30 日内答复)、行政复议

  ②仲裁渠道(中间人):第三方

  ③调解渠道:沟通

  ④司法渠道(诉讼渠道)

  二、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六法一纲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1)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2)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四条

  (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2)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3)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

  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企业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1)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二条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学秩序和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对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九条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二条

  (1)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2)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九条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2)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六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一条

  (1)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

  保障机制

  (2)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3)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津贴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1)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初版、选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1)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承担

  (2)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3)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2)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3)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4)未按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2)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2)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六条

  (1)学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

  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

  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3)出版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有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2)、(3)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1)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2)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1)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断是否是未成年人的,需要出示相关证件

  (2)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一条

  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矫治,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在别收容教养期间应保证其接受相关知识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方面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八条

  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复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主体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等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混乱,有重大安全隐患,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有关标准的;

  (4)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未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规定,组织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等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等;

  (10)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保护而受到伤害的;

  (12)其他。

  第十一条

  学校以外过错,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已经履行职责的,无法律责任:

  (1)台风、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校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

  第十三条

  学校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

  第十四条

  故意实施犯罪,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重大过失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情节严重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7.《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第二章 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到 2020 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章 义务教育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性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

  问题,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向农村倾斜。

  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

  援欠发达地区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减负

  第十一章 人才培养改革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五章 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体制(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三)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

  步提高

  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权力

  (1)教育教学权

  (2)学术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权

  (5)进修培训权

  (6)参与管理权

  2.教师的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义务

  (4)爱护尊重学生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义务

  (6)提高业务水平业务

  四、学生权利和保护

  1.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2)获得经济资助权

  (3)获得学位证书权

  (4)申诉起诉权

  (5)法定其他权

  第三章 教师职业道德

  (4 道选择题+1 道材料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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