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人节的由来十篇
情人节的由来篇1
1、白色情人节(英语:WhiteDay;日语:ホワイトデー),订于3月14日,一般认为是对于西方情人节的延续,最早起源于公元三世纪时的罗马。相传罗马皇帝设立情人节是为了纪念自己在2月14日救了一对因违反恋爱结婚禁令而要被处死的恋人。一个月后,也就是3月14日,这对情侣宣誓至死不渝,后来便成为白色情人节开始流传到其他国家。
2、普遍认为日本最早接受并推广这个节日,由于日本强大的文化软实力使得亚洲国家纷纷效仿。现代意义上的“白色情人节”最早诞生于1977年,由日本福冈市博德区的甜点(菓子)制造商“石村万盛堂”所发起,以鼓吹收到心意的一方应该要回礼给对方,作为促销糖果的手段,节日最早称为“糖果赠送日”(キャンデーを赠る日)。自1980年起,因为糖果所使用的砂糖是白色,所以改称为“白色情人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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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的由来篇2
西方情人节的由来瓦伦丁节,又称情人节,是欧美和大洋洲的一些国家的民族节日。中国吃网餐饮网提醒,此节日的来源甚多,但一般是以罗马圣教徒瓦伦丁被处死,后被定为“情人节”较为普通。
说法一: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皇帝克劳迪乌斯二世在首都罗马宣布废弃所有的婚姻承诺,当时是出于战争的考虑,使更多无所牵挂的男人可以走上争战的疆场。一名叫瓦仑廷(SanctusValentinus)的神父没有遵照这个旨意而继续为相爱的年轻人举行教堂婚礼。事情被告发后,瓦仑廷神父先是被鞭打,然后被石头掷打,最后在公元270年2月14日这天被送上了绞架被绞死。14世纪以后,人们就开始纪念这个日子。现在,中文译为“情人节”的这个日子,在西方国家里就被称为ValentinesDay,用以纪念那位为情人做主而牺牲的神父。
说法二:据说瓦伦丁是最早的基督徒之一,那个时代做一名基督徒意味着危险和死亡。为掩护其他殉教者,瓦沦丁被抓住,投入了监牢。在那里他治愈了典狱长女儿失明的双眼。当暴君听到着一奇迹时,他感到非常害怕,于是将瓦沦丁斩首示众。据传说,在行刑的那一天早晨,瓦沦丁给典狱长的女儿写了一封情意绵绵的告别信,落款是:FromyourValentine(寄自你的瓦伦丁)。当天,盲女在他墓前种了一棵开红花的杏树,以寄托自己的情思,这一天就是2月14日。自此以后,基督教便把2月14日定为情人节。
说法三:在古罗马时期,2月14日是为表示对约娜的尊敬而设的节日。约娜是罗马众神的皇后,罗马人同时将她尊奉为妇女和婚姻之神。接下来的2月15日则被称为“卢帕撒拉节”,是用来对约娜治下的其他众神表示尊敬的节日。在古罗马,年轻人和少女的生活是被严格分开的。然而,在卢帕撒拉节,小伙子们可以选择一个自己心爱的姑娘的名字刻在花瓶上。这样,过节的时候,小伙子就可以与自己选择的姑娘一起跳舞,庆祝节日。如果被选中的姑娘也对小伙子有意的话,他们便可一直配对,而且最终他们会坠入爱河并一起步入教堂结婚。后人为此而将每年的2月14日定为情人节。
西方情人节的习俗不同时代,过情人节的习俗有所不同。其中从1837-1920xx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时期的情人节习俗最为独特:2月14日这一天,一对对情人,将一株生有两朵含苞待放花蕾的春枝移植在特制的盆内。花名的第一个字母必须与这对情人一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吻合。几天后,如果这春枝上的双蕾怒放,交相辉映,便预示这对情人白首偕老;如果双蕾各分西东,相北吐蕊,这对情、人终将劳燕分飞;如果花开得硕大、灿烂,表示以后子孙满堂,阖家欢乐;倘若一花枯萎凋谢,情人中的一人有早夭之险。
在白金汉郡还曾盛行在情人节之夜祈祷的风习:点燃一支蜡烛,插入两枚细针,从烛底插到烛心,默念自己的爱人的名字,祈祷相爱始终,待蜡烛燃至针尖,据说所爱之人便会及时叩扉而至。还有个情人节的习俗:在情人节前一周内,连续7夜,将左脚上袜子脱下穿到右脚上,反复祝愿:“愿我的心爱人儿能进入今宵梦境。”据说,这时月下老就会抛下一根吉利的大红丝线。还有将袜子脱下绕在颈项祈爱的。
维多利亚时代之后,情人节风俗渐渐淡化,20世纪三四十年代,随着贺卡的盛行,情人节又复热火重燃。在有的国家内,情人节已有演变为女性向男人表达情谊的趋势,于是,3月14日又成为“还情节”,即男子向女子馈赠礼物以示“还情”。下面中国吃网小编带你看看各国情人节的习俗。
美国:男性在这一天向他的女性朋友说“情人节快乐”已经没有特别的感情关系,而逐渐演变为有如公开场合的打招呼的形式。但男性较少在公开场合对另一位男性如此打招呼。
日本:女性送巧克力给她喜欢的男性,而男性则在一个月后的白色情人节(ホワイトデー,WhiteDay)回礼表衷肠,这是日本商人于1977年炒作的结果。《读卖新闻》解释说:“礼物指定是白巧克力,原因是避免吝啬的男子把女友送赠的巧克力收藏起来,然后又将其原封不动地作为回礼。”
情人节的传说传说一
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皇帝克劳迪乌斯二世在首都罗马宣布废弃所有的。
婚姻承诺,当时是出于战争的考虑,使更多无所牵挂的男人可以走上争战的疆场。一名叫瓦仑廷(Sanctus Valentinus)的神父没有遵照这个旨意而继续为相爱的年轻人举行教堂婚礼。事情被告发后,瓦仑廷神父先是被鞭打,然后被石头掷打,最后在公元270年2月14日这天被送上了绞架被绞死。14世纪以后,人们就开始纪念这个日子。中文译为“情人节[3] ”的这个日子,在西方国家里就被称为Valentine's Day ,用以纪念那位为情人做主而牺牲的神父。
传说二
据说瓦伦丁是最早的基督徒之一,那个时代做一名基督徒意味着危险和死亡。为掩护其他殉教者,瓦沦丁被抓住,投入了监牢。在那里他治愈了典狱长女儿失明的双眼。当暴君听到这一奇迹时,他感到非常害怕,于是将瓦沦丁斩首示众。据传说,在行刑的那一天早晨,瓦沦丁给典狱长的女儿写了一封情意绵绵的告别信,落款是:From your Valentine(寄自你的瓦伦丁)。当天,盲女在他墓前种了一棵开红花的杏树,以寄托自己的情思,这一天就是2月14日。自此以后,基督教便把2月14日定为情人节。
传说三
情人节的由来篇3
一、我国的量刑现状
(一)从审判实践中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队伍的构成存在着道德水准和业务技能参差不齐的状况,同一案件事实,不同的审判组织、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甚至不同的犯罪主体,判决结果是不同的。有些案件所判刑罚差别之大使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无法接受,其产生的社会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些案件本身。正如西方一位著名哲学家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它的后果可能超过十次犯罪。实践中,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的大量存在,使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实践理性产生了质疑。下面本文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逐一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认识论的原因。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对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十分重视,担心案件被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对量刑重视不够。这是其一。注重个案量刑的合法性,忽视不同个案的比较研究和总结,机械司法,这是其二。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造成同罪异罚,有罪不罚,甚至无罪处罚的非正常现象,这是其三。
其次,立法的原因。量刑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必须以立法为依据,我国刑法基本上采取的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但是,某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的设置仍然存在偏大的问题。有学者统计,刑度在5年以上的法定刑在我国1979年刑法中共有70个左右,约占法定刑总数的40%。数据表明,在现行刑法中法定刑刑度过大的矛盾已经有所缓解。⑴ 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法定刑刑度仍然偏大。尤其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中,往往又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这种法定刑幅度设置由于刑种较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但是,由于这样的量刑幅度跨度大、空间大、刑种多,实践中一旦出现犯罪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时,判决结果就有可能超出人们对减轻处罚的心理承受力,比如,某甲连杀数十人后自首,同时又具备重大立功情节。依据法律的规定就应当减轻处罚,那么,也就意味着应当对某甲在9年以下裁量刑罚。这样的判决结果恐怕连我们的司法人员都是难以接受的,更不要说被害人的亲属以及社会公众了。应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是巨大和无形的,同时也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深一层次讲,这样的判决乃至这样的立法会在顷刻间瓦解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阻滞刑事法治的进程。另外,财产刑的立法也不够科学合理。比如没收财产是没收财产的全部还是一部分;没收部分财产时是没收犯罪人财产的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等均交给司法裁量。
第三,量刑情节的量化问题。由于量刑情节是一个关乎法定刑适用的重要范畴,而它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我国关于量刑的一般理论的可操作性差给审判实践带来了难以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从理论上讲,同一案件并存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时称为量刑情节的竟合。量刑情节的竟合有同向竟合与逆向竟合之分。前者是指案件并存两个以上从宽或者从重处罚情节;后者是指案件并存从宽和从重处罚情节。怎样计算它们对量刑的作用力、影响力,对正确刑罚的正确适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在理论与实务界,量刑情节的量化还是一个尚未取得突破性进展的课题。
(二)量刑不均衡的危害
“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这一刑法格言揭示了预防犯罪是刑罚适用的主要目的。通常认为,预防犯罪是我国刑罚的主要目的,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之得到改造,将来不再犯罪,而且使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认识到犯罪的后果是痛苦的刑罚惩罚,从而受到震慑不去犯罪,以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社会功利追求,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为达到这些目的,都要以刑罚适用公平与均衡为前提。否则,(加法哲学内容)刑罚适用失当,不该判刑或不该判重刑的,无辜的被判刑或被判重刑,或者判刑“因人”、“因地”、“因人”而不同,被判刑人就会感到不公平,不但影响改造,还会使其认为法律是非正义、非理性的。当人们对法律产生了困惑、缺乏认同感时,就难以使人们与法律处于一种合作与融合的状态,使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说,公正的刑罚能够帮助公民确信法律对他们一视同仁,从而强化公民的社会规范意识,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二、对策
(一)不断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创造性的借鉴判例制度,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
量刑需要法官的创造性,更重要的是需要法官统一的进行创造性总结,首先从量刑情节来看,在一个案件中,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应如何确立适用的先后次序以及方法。如上文所述,在刑事审判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大量存在,而且具体情形较为复杂。即一案中的多种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情节,也可能都是从重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且从宽、从重以及数个逆向量刑情节既有法定的、酌定的还有多功能的。因此,总结一种科学的量刑方法,以做的裁判有序、量刑适当,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适用方法:
抵消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消,既不从宽也不从严。这种方法的缺陷是对相互抵消的情节要求较高,一是从宽与从严的性质应当对应,即对量刑的作用力必须相当。否则抵消可以型与应当型情节时就可能会造成混乱。
优势情节适用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在所判处的刑罚中,其他弱势情节得不到任何反映。此种方法的片面性是明显的。
相加升格法。即对于一案中的作用方向相同的复数情节,不作分别裁量,而是加在一起作为另一种情节考虑。此种方法在如何相加作用方向相同的情节时会遇到技术性难题。
拔高或降低刑度法。即当一个案件中具有两个以上作用方向相同当量刑情节时,就把对罪犯适用对法定刑幅度先拔高或降低一档,然后再裁量具体的刑罚。其中极端的做法是,当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时,就(先考虑)判处所犯之罪的最高刑种或最长刑期;若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情节时,就(先考虑)判处相应罪的最轻刑种或最短刑期。此种方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上述几种量刑方法各有利弊,尤其在种量刑情节并存或竟合时,无法做到科学合理的裁量刑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没有规律可循,在规律被揭示之前否认它的存在不是科学的态度。理论上的分歧一方面凸现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给司法实务出了难题;导致在此问题上的刑事案件的实质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有的司法人员用一种情节来排斥另一种情节的适用,有的办案人员则将相互冲突的轻重情节进行折抵:有的用趋重情节来排斥趋轻情节,有的却反其道而行之;有的用罪中 情节排斥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等等。⑵ 尽管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为数不少的探索,比如有人认为,在从重与从轻情节并存时,一般先考虑从重;在从重与减轻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当先预减轻处罚;在从重处罚情节与免于处罚情节并存时,妥当的做法是对从重与免刑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在原来的量刑幅度内决定一个较轻的刑罚;在加重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存时,应先考虑加重情节,而且加重情节对免除处罚功能应当具有排除作用。另外,在适用多种量刑情节时,应该把握几个技术性问题,即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⑶ 但是量刑不规范的现状仍未得到改观,司法操作的亟待规范要求理论上对量刑情节冲突的解决提出较为合理的方案。
从世界范围看,有少数国家的刑法典对情节冲突时法定刑的选择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泰国刑法典第54条规定:量刑情节加重之比例等于或大于减轻者,得不为加减。土耳其刑法典第29条第3、4款规定:如从重或从轻情节同时具备的,则首先考虑最早的从重或从轻的理由;最后的从重或从轻理由,则在此后才考虑;如从重或从轻的理由同时需要最早考虑时,则首先列顺序:再犯加重;法律上的减轻;并合罪的加重;酌量减轻。这样规定在理论上虽然存在无法逾越的缺陷,但从长远的司法效果来讲是可取的,因为法律对什么是犯罪规定得越具体详细,刑罚规定得越准确,刑法的预防效果就越可靠。边沁哲学理论的信奉者认为,法典的制定者明确规定的刑罚已经为每一个人提供了“计算方法”,每一个人都可以从法律规定的刑罚中衡量并计算出他的行为可能遇到的风险。⑷ 至于承担的这个风险范围是否是他所能够接受的,即是否有“罪有应得”的感受,应该是司法者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来得出一个量化的结果并以此影响立法者立法的一个重要使命。当刑罚的适用超出受刑人的预期时,所产生的后果比犯罪本身对社会的危害要大许多。
此外,美国的做法也值得借鉴,美联邦于1987年制定了颇为详细的《量刑指南》,其正文译成中文有37万字。监禁刑量刑表纵轴有43个犯罪等级,横轴有6个犯罪史档次。除监禁刑量刑表外,还有罚金刑量刑表。联邦量刑指南有8章组成:第一章,导论和一般适用原则。第二章,犯罪行为。按英文字母顺序,将各种罪分为26个部分。第三章,量刑轻重的调整规则。第四章,犯罪史和犯罪常业。第五章,确定判决。第六章,量刑程序和辨诉协议。第七章,违反缓刑和受监督释放规定。第八章,对组织的量刑。量刑指南的基本特点是犯罪行为轻重和罪犯主观特性的量化。⑸ 这种做法其思路和目标对我国来讲是有价值和借鉴意义的。
(二)加强刑事判例制度的研究,改观现行量刑制度的弊端,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正。
法的稳定性决定了刑法不可能朝令夕改。在刑事审判中适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将会缓解量刑不规范的现状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并且还会缓解最高法院进行大量司法解释的工作压力和对下级法院疑难案件请示答复的沉重负担。其实,典型案例已经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表明,全国法院每年作出的判决高达数百万件,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和编辑的案例选,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指导、影响着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审判。目前存在问题是,典型案例上升为判例缺乏法律途径。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不断地将各类典型案例进行精选、归纳后上报,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汇编、评析后下发,以便办案中参考。这些典型案例及评析,对保持审判结果相对一致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被精选典型案例的司法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援引其作为判决的依据,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可能还会受到司法在进行立法的质疑。判例法起源于英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当今世界,两大法系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判决从不产生法律”这一传统的大陆法原则在实践中已经被突破。⑹ 以判例为主要历史传统的英美法系近年来也非常重视刑事法领域中的成文立法。在我国,来源于审判实践的总结和探索的典型案例,是精英法官审判智慧和专家、学者学术成果得以展示的载体。但是赋予其何种法律地位是一个难题,对此,有学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宪法解释或专门会议,赋予最高人民法院某种程度的“创制法律”的权力。⑺ 这一方案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目前我国不具备赋予法官创制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客观条件,一是由刑法的性质决定的,刑法是国家调控社会的最后的、最极端的手段,其基本着眼点在于惩罚犯罪的主体、对犯罪主体的恶的意志进行压抑、改造甚至消灭。⑻ 它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为内容,适用不当极易侵犯人权,比如当死刑立即执行被错误适用时,很可能连纠错的机会都没有。 二是法官的素质令人堪忧,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给判决带来的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法律形式作为法律文化遗产,可以相互借鉴与继承。世界文明发展的方向是法律制度的互补共融,判例法的适用不能成为成文法国家的。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条件来看,判例法原封不动的移植不太可能,务实的做法应该是创造性的汲取其有益成份并明确典型案例的法律定位。2002年8月,河南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过一年的试行,正式推出“先例判决制度”。⑼ 所谓先例判决,就是说人民法院和法官作出的正确的生效判决,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判具有约束力,从而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一定范围内的司法统一。“先例判决制度”的基本操作办法是:由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挑选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报研究室初审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批准的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生效或二审维持原判)的典型案例,在人民法院内部公布,成为本院的先例判决。⑽ 对此,有专家指出:尽管中原区法院的新措施还有值得商讨和总结完善之处,但其大方向是无可非议的。如果进展顺利,我国的审判制度就获得了一次重大的发展机遇,最终有可能重新塑造中国古已有之的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混合法样式。⑾ 应该说这是对我国法律实践活动规律的进行理性思考得出的结论。因为,“一般规范因司法判决的个别化,始终是对那些尚未由一般规范所决定而且也不能完全由它所决定的因素所决定。所以,从判决内容永不能由既存实体法规范所完全决定这一意义上,法官也始终是一个立法者。”⑿
三、致力于量刑规范化当务之急应该做的
1、基于我国法官队伍的素质现状,应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血肉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中,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因此,刑罚的适用是否恰当,审判人员的素质起着关键作用。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对刑罚能否恰当适用,至关重要,一些审判人员由于业务水平不高,对涉及专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熟悉、不了解,造成在量刑是否适度问题上无所适从。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作为一个职业群体整体素质不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人 教育培训的多,正规院校培养的少;二是经验型的人多,知识型的人少;三是单一型的人多,复合型的人少。⒀ 由此导致法官群体的综合素质与法官所从事的审判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随着法官法的修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以本科教育为底线,并于2002年启动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修改后的《法官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但是法官素质的整体提高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首当其冲的是如何解决法官素质偏低与较大的刑罚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法律的抽象特性与刑事审判规律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必须要给法官适当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量刑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法官的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比如在量刑过程中,对于法律默许的灵活性量刑情节是否适用的决定、在法定刑幅度内究竟判处何种刑罚等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说是很大的。但是有些法官由于自身缺乏对如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和必备的人文素养及业务、理论功底,同时由于立法的原因,我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存在着较大的自由空间,从而影响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效果。因此在力倡法官更为审慎的对待案件的审理的同时应该致力于合理限制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首先,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对于那些对量刑具有意义的事实、情节,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系统的整理为解决该项法律问题在诉讼中提出的各种论点,然后详细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充分说明理由,以此来减少裁量权的不正确使用甚至滥用带给量刑公正风险。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32条第1款规定“法官在法定权限内自由裁量判刑,但须附具自由裁量的正当理由”。其次,建立量刑的专门听证程序。使控辨双方专门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这对于防止量刑问题上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使量刑逐渐趋向规范化、合理化是有益的。另外,加强二审程序的功能。二审程序在给当事人提供诉讼救济的同时对一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施加必要的限制。
2、加强立法、司法解释
立法的技术性失误是导致量刑不均衡的另一个主要原因,为保持法的稳定性,立即修改刑法是不现实的,加强立法、司法解释是首要选择。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多发的、常见的犯罪规定一个全国较为统一的具体量刑标准。目前在量刑过程中尤其对一些可能判处较重刑罚的严重犯罪,各地法院可采取遵循前例和与近期相似或相同案例横向比较的方法,以求使量刑尽可能的做的均衡与协调。另外,对于某些罪法定刑刑度设置不符合刑罚的梯度性要求的,“不同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有轻重等级之分,呈现出鲜明的层次性;相邻的刑种在严厉性上应该上下衔接不留空档,便于适用。”⒁ 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设置基本上能够做到轻重等级分明,且刑种的上下衔接紧密,但层次性不够鲜明是显而易见的,在现行刑法典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一个量刑档次的罪名多达30 多个。层次性差的刑罚布局由于其刑度过宽、弹性过大,其结果就会导致程度不同的量刑不当、量刑畸轻畸重,这样不仅会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还可能导致本末倒置,使刑罚成为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合法手段”。
四、结论
法律是抽象的,而刑事案件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因此,量刑规范化必须面对的现实只能是量刑标准的规范和统一,追求量刑结果的绝对统一是一种规则完美主义:立法者具备完全理性,对于社会的规范需求具有完全的把握。因此,立法者完全有能力制定一个足以应付实践中所有疑难问题的规范体系,保证其能够自动适应个案事实。但是司法实践证明:任何法律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立法语言的开放性与刑事审判法官需要更多的自由裁量权的特点决定了量刑活动不可能成为一种按图索骥的机械活动。
注:
⑴参见周光权著:《法定刑配置研究》,第61页。
⑵参见周光权著:《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0页。
⑶参见黄祥青:《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探讨》,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2期,第62-63页。
⑷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147页。
⑸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28-329页。
⑹参见何慧新、张文:《中国刑事判例制度初论》,载《刑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7页。
⑺参见武树臣:《对十年间大陆法学界关于借鉴判例制度之研讨的回顾与评说》,《判例与研究》1997年第2期。
⑻参见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⑼参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17日、20日报道。
⑽参见武树臣:《判例意识的觉醒与判例机制的诞生》,载《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第355页。
⑾同上注:第356页。
⑿凯尔逊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情人节的由来篇4
关键词: 情节犯 定罪情节 量刑情节 综合性要件
一、关于“情节犯”概念的探讨
(一)、“情节”一词的词义
“情节”这个词,由“情”和“节”二字组成,“情”是指事物存在的空间位置,“节”是指事物的时间和发展环节,故“情节”一词的汉语含义是指事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与环节。这是我们所理解的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情节”的含义。而今天我们所要讨论的“情节”乃是刑法意义上的“情节”,它是指客观上存在于刑法中的,决定和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的,犯罪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状和环节。而“情节犯”又是以这些“情节”中的一类“情节严重”的情节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二)、“情节犯”的概念
对于“情节犯”的概念,学术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之争。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我国刑法特有的犯罪形态,它是指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情节犯包括数额犯”
上述观点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情节犯”的情节理解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后者将其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一个定罪综合性要件。笔者在此认为这两种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第一种观点将情节犯中的情节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没有明确指出情节犯中的情节到底是一个综合性要件,还是独立于犯罪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我们知道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是犯罪四要件,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它是需要综合性的价值判断的。应当将其理解为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才更合理。
(2)第二种观点将情节犯中的情节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定罪综合性要件是不妥当的。情节犯中的情节是一项综合性要件,这一点是无疑的。但情节犯中的情节却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要件,它是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它离不开犯罪的四要件,不能独立于他们之外。况且情节犯中的情节也并非就只是定罪性的情节呀!此外,情节犯包不包括数额犯尚存在争议,笔者在此认为情节犯不应当包括数额犯。主要根据是数额犯中的“数额巨大”是一项具体性的规定,他不需要综合性的判断,只要是客观上达到了一定的数额程度即构成该罪。因此,数额犯中的“数额巨大”的情节是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并不是像情节犯中的情节是综合性构成要件。鉴于此,笔者不赞成上述两种观点。在这里,我们可以将情节犯定义为:情节犯是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其成立犯罪综合性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
二、情节犯形态:有没有既遂与未遂形态
关于情节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大多数人认为情节犯不存在未遂问题,但有一部分人认为情节犯存在未遂的形态,且这一未遂形态具有可罚性。持此观点者的主要理由是:
(1)将情节犯的情节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观点,自然地可以推导出情节犯存在犯罪未遂。因为我国刑法学界公认的观点认为,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况。即既遂的构成要件说。而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既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未实现,自然成立犯罪未遂。
(2)
从将情节犯的情节理解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综合定罪要件的观点来看。情节的是否具备并不直接决定具体犯罪既未遂的成立。也就是说,作为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情节犯,仍然有可能成立犯罪未遂。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成立犯罪未遂,必然会影响到情节的成立与否。
本人在此不赞同这种观点,认为情节犯只存在成立与否的问题,不存在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情节犯的定义,情节犯是以一类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为综合构成要件的犯罪。其中的情节是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综合,它是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规定,并不一定要所有的要件里的内容都具备才能成立情节犯。仅仅以情节犯中的情节是犯罪构成要件,就推导出情节犯存在犯罪未遂是不妥的。我们知道,犯罪的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不能说犯罪未遂是欠缺犯罪的某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因为只要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是符合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的。而不管其是否是既遂还是未遂。
(2)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是该类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如果说情节犯存在未遂,那么就是说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而在情节犯中情节不严重的就已经不成立情节犯了。就谈不上处罚问题了,但在犯罪未遂形态中一般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连犯罪都不成立,讨论它存在未遂又有何意义。
(3)情节犯存在未遂,并具有可罚性,这一观点缺乏依据。既然将某一行为作为情节犯处理,就说明该行为已经符合情节犯的构成要件了,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了。而情节犯作为综合性要件的情节构成,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综合,只要这其中的任何一个要件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就成立为情节犯,除非该行为不是情节犯。即使情节犯存在未遂形态,也不具有可罚性。否则就是与情节犯的忠旨相违背的。之所以将该类行为定为情节犯,是因为该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了,在这一意义上讲,情节犯已经是既遂了。
(4)将情节犯理解为构成要件之外的综合性要件来看,情节的是否具备不决定具体犯罪的既未遂的成立,进而认为情节犯存在犯罪未遂,是不合理的。的确情节犯所对应的犯罪具体行为会存在着行为未达到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但这并不等于情节犯就存在未遂。情节犯是对这些行为在性质上的一种概括。不管具体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效果,只要认为是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就认为是情节犯的既遂了。
因此,基于以上理由,本人认为:讨论情节犯不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要严格区分情节犯的形态,没有实际意义。虽然,在情节犯的所依附的具体犯罪行为有时会存在未遂形态,但这并不影响情节犯既遂的成立。
三、情节犯之情节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争议
关于情节犯之情节在犯罪构成的地位学术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二者是并列关系,也有人认为情节就是犯罪构成要件。在刑法学界二者的关系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观点一:认为“犯罪情节决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把握的是构成犯罪的面,犯罪情节把握构成犯罪的度。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部分都有各自的情节,情节不是与要件并列的关系。”还有的认为,情节是某种行为具备犯罪构成的依据之一,但“情节严重”和“情节恶劣”不属于犯罪构成的某一个要件,因为情节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起量的作用,犯罪构成与情节是质和量的对立统一关系。 笔者在此认为情节犯之情节决不是犯罪构成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它是一个综合性构成要件。情节犯中的情节并不只是把握构成犯罪的度,它不仅仅是作为构成犯罪的量刑情节出现的,而是定罪与量刑二者兼有的情节出现的。在情节犯中即使行为已经符合了犯罪的四要件,只要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我们都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此处的情节并不是犯罪四要件的重合,因为如果仅仅是四要件的重合,那么只要符合了犯罪四要件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严重”就无存在之必要了。鉴于此,本人认为观点一不太合理。
(2)观点二:认为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时,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很难说是构成要件”。其主要理由是刑法规定的众多情节,有的属于客观方面的,有的属于主观方面的,有的属于客体或对象的,有的属于主体的,情节就不能单独作为第五个方面的要件而存在。 如上文所述,情节犯之情节不能作为犯罪第五要件出现,而是主客观要件的综合,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并不见得不是第五要件就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情节作为构成要件不能独立性存在,还可以综合性的存在的,从而也可以对犯罪构成四要件加以补充。正是因为情节众多,现实社会的复杂性,难以对某方面加以具体规定,才需要用“情节严重”这一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词语加以规定。刑法中的众多情节,内容虽丰富,涵括主客观方面,无法称之为一具体的要件,但该概括性的情节却不是凭空存在的,它即涵括了犯罪的四要件,又丰富了其不足之处。它可以作为犯罪的一个概括性构成要件,或者说是综合性的构成要件。因此,基于此观点二有其不合理之处。
(3)观点三:认为我国(1979)刑法“为避免繁琐,片面追求简明,其结果却是简而不明。例如,我国刑法中随处可见的‘情节严重’一词,其内涵与外延都极其含糊”,“至于其含义是什么,完全在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解,而一般公民则无从了解。”该观点同时认为,1997年刑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摈弃了‘宁粗勿细’的原则,而且追求明确性,使刑法具有可操作性,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反对的观点,其理由是:
第一:“情节严重”的规定,虽然具有模糊性,但模糊性不等于含混性,不等于说具有不可知性,而且合理使用模糊的法律概念是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的。
第二:“情节严重”的规定具有抽象性,但相对抽象的立法规定不等于粗疏性,相反,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越具体,漏洞就越多,而且损害法律的简短价值。
第三:任何法律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解,刑法也不例外,不能认为,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理解的规定,就是不好的规定。
第四: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非将一切危害行为都当作犯罪处理,这决定了“情节严重”这一概念具有必要性。
笔者在此认为,作为一部法律必然会有许多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词语,它不可能达到十分形象具体的程度,否则就不是法律了。“情节严重”一词,虽然内涵与外延很模糊,但并不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相反,正是因为刑法中出现了像“情节严重”这一类的规定,才更需要司法人员加强对刑法的理解,而不是仅仅简单的适用法律。此外,从法理意义上讲,由于法律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与现实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之间的矛盾的存在,就需要法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这样有利于减少立法的成本,而不是反复的修补、修漏。“情节严重”的规定适用于不同的时期,它会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化,而认定“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不同。从这一点意义上讲,“情节严重”这一规定还是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的。同时“情节严重”是立足于一般的社会价值标准的,一般的公民是能够对其做出基本的价值判断的。因此,本人在此不同意第四种观点。
此外,关于此问题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阐述。
总之,笔者认为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概括性的构成要件。那种将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
四、情节犯之定罪情节与犯罪的量刑情节之间的关系
关于情节犯中的定罪情节与犯罪量刑情节的关系,刑法学界尚存争议,有人认为情节犯中的定罪情节与犯罪的量刑情节存在着交叉关系,甚至于在某些情形下是等同的。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比较有代表性的下几种观点:
(1)认为定罪情节不仅可以成为量刑情节,而且一切定罪情节都必然同时成为量刑情节。因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决定了最终刑罚的轻重,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主客观情节来反映的。因此,犯罪案件中一切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情节都是量刑的情节。既然定罪情节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它当然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2)认为“某些犯罪情节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以不同的面目出现。比如危害社会的结果,在考察造成该结果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他是认定犯罪的一个情节。但在对该行为人决定刑罚的轻重时,该结果又充当了刑罚适用的情节角色。”
(3)认为定罪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的,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之外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定罪时作为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标志的一系列主客观事实情况。”因此,除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外,定罪情节的“另一项功能是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志。”
笔者在此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主要理由如下:
(1)第一种观点认为定罪情节是同时作为定罪和量刑情节出现的。这里的定罪情节主要是指情节犯中的情节,因为在其他类犯罪当中是很少出现定罪的情节的。仅仅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主客观情节来反映的,就推导出这些主客观情节都是量刑情节,未免有点牵强附会了。正是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某些行为之所以成立犯罪的根据。二者的程度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据,而不仅仅是影响量刑的情节。定罪情节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就正好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志。量刑的时候所要考虑的情节,必须是在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再根据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危险性大小来裁量刑罚。定罪情节主要是出现在定罪阶段,而量刑的情节是出现在量刑的阶段的,二者所处的阶段不同。定罪情节不能代替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也不等同于定罪情节。量刑的情节包括加重的情节减轻的情节,法定的情节与酌定的情节,罪前、罪后、罪中情节。而定罪的情节必须严格法定,否则就会造成刑罚的不合理、不均衡性。因此,观点一具有不合理性。
(2)观点二认为某些犯罪情节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同的面目出现。也就是说定罪的情节,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犯罪当中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他在有些犯罪当中是定罪的情节,但在有些犯罪中却是量刑的情节。本人认为这一看法是不合理的,其原因是:在不同的犯罪当中往往有着不同的定罪情节,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有着相同的情节的。正如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犯当中,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可以称之为定罪的情节之一。但在不以结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当中,发生了危害结果可以作为其加重结果犯处理,这里的危害结果应当是一个影响量刑的情节。但在此处的定罪情节已经不再是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了,而已经变成了“情节严重”了。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定罪情节,不能因为其在有些犯罪当中不是定罪情节、而是量刑的情节,就认为犯罪的定罪情节是具有双功能的。
(3)观点三认为定罪的情节在定罪时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标志。实质上是在说明定罪情节同时是在作为定罪与量刑的双项功能出现的。我们知道,定罪的情节可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志,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至于区分重罪与轻罪,我认为这是量刑情节的功能,而不是定罪情节的功能。量刑是考虑行为的程度,是量的方面的,而定罪是考虑行为的质,符合则为犯罪,不符合则为非罪。重罪与轻罪是犯罪的程度方面的划分,两者非质的区别,以定罪的情节来区分,似乎不好区分。而观点三却恰恰夸大了定罪情节的功能。从这一点上讲不具合理性。
总之,笔者认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并非等同关系,也非交叉关系,虽然二者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正是二者的配合,共同决定着对行为的定罪与量刑。在情节犯当中出现的“情节严重”作为定罪的情节,是定罪情节当中具有概括性的定罪情节。二者是一种种属关系。虽然在情节犯当中存在着不少量刑的情节,但他绝对不能代替定罪的情节。
五、情节犯存废之争议
关于情节犯是否应当废除,刑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情节犯应当废除,其主要理由是:一、情节犯是我国刑法所特有的形态,为了保证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以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相接轨,需要废除情节犯。二、适用刑法观念,以及立法司法实践需要取消情节犯。三、情节犯具有不确定性,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
本人在此认为现在谈情节犯的废除还为时尚早,主要根据有:
(1)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来看,情节犯的出现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当前我国的立法技术还不够完善,难以达到面面俱到,具体而详尽。出现有关情节犯的规定,是弥补这一不足之处的手段之一。虽然,随着立法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和丰富,有关情节犯的规定和适用情况有所减少,但它仍将占据着一定的市场。主张情节犯应当废除的又一个理由是基于对我国司法人员目前的司法操作能力的怀疑。因为情节犯的规定过于很大的概括性,不像某一具体的规定那样易于操作。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的综合价值判断,这无疑是加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难度。但我们应当看到正是情节犯的存在,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要求加大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人员的综合能力的提高,而不是仅仅简单的适用具体法律的规定。
(2)从国外刑法的规定和国际司法的通行做法来看,虽然情节犯是我国刑法之特有规定,但在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中,也存在着不少有关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其中的自由裁量主要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虽然先前有或者没有类似的判例,法官都可以凭借其综合的价值判断,来认定行为的合法性与否。这些较之中国的情节犯的适用情况。其灵活性和自由性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此外从法理上说,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治的发展进程和具体类型是不同的。虽然法治的发展需要移植,但各国有不同的国情,关键是要看能否适应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历史发展进程。脱离了本国的具体国情,而一味的照搬他国立法司法经验是不可取的。
(3)主张废除情节犯的学者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上看,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的明确性,确定性。而情节犯的规定,却正好违背了法的确定性,因此这一规定是有违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
从表面上看,情节犯的规定似乎不太明确、确定。但实质上,任何法律都不能完全保证其所有规定都是具有明确、确定的特性的。法律的概括性决定了其具体内容往往具有抽象性的特征。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规定,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不确定性,他的具体内容已经隐藏在一定时期的社会价值理念当中了。他是与一般社会价值观念相一致的。因此,从实质上情节犯并没有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
(4)认为情节犯可以废除者,还认为情节犯之所以可以废除,是因为可以通过在情节犯废除后的一系列具体工作中可以弥补其不足之处。 既然取消情节犯后要做那么多事后工作,倒不如,事先不要废除他。而通过对情节犯的具体操作中加以合理的控制,同样能达到相同的效果。
总之,本人认为,情节犯这一独特形态在中国还将占据着很大空间,在现阶段废除情节犯还缺乏可行性。对于其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对此加以弥补。
六、小结:
情节犯作为一类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的综合性要件的犯罪,虽然在我国尚存一定争议,但它既然客观存在于我国的刑法当中,我们就要学会合理的去适用它,而不应当对其进行过多的指责,合理控制情节犯的适用是克服其不足之处的一个重要手段。对情节犯的适用,我们应当尽量避免处罚不当罚的行为,运用综合的价值判断标准对行为的性质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加以评判。
参考文献:
1、姜伟,《犯罪形态通论》 法律出版社 1994年3月
2、高铭暄,《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情人节的由来篇5
[论文摘要]节奏,是一切事物均匀而有规律地交替进行,它源于希腊语phtmoc,其原意是表示程度,程序、均匀的活动,反映了自然与生活一切现象所固有的有条件、有顺序的交替运动,在曲调中,节奏常常是音乐的源泉,它时音乐艺术来说永远是特别重要的,它是曲调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在声乐美学中,声乐曲的节奏美就明显地体现出来,同时,还显示出它有着独立存在的审美价值。
节奏是生命的基础,无论是昼夜的交替还是四季的变迁更或是潮水的起落中,我们都能看到它。我们都能亲身体会到每当我们呼吸的时候能感觉到节奏,在我们心跳的步伐中也有它的存在。
凡是有生活的地方都会有节奏伴随。作为音乐形式的载体,声乐节奏则是音乐节奏与语言节奏的有机结合,在语言节奏的基础上,借以创造旋律,通过音乐化的组织,扩展了语言节奏的变化幅度,并使其产生了艺术化的效果。
声乐节奏结构在乐节、乐句等与词的句式音组的基础节奏对应与变化上,有着丰富的变化手段与方式,在节奏的强弱、长短、快慢等变化处理上,形成了多样统一的辩证法。
一、节奏美在声音组合形式上的体现
节奏美自然包含于旋律美当中,节奏是旋律构成的基本骨架,实际上旋律的句法、曲式结构则是节奏的扩大。根据生活、情感与物质运动的节奏规则,音乐以音响的长短、强弱与快慢的组织交替与变化,不仅体现出一定的语言自然的节奏特征,而且还表现出一定句式的节拍特征。wWW.133229.Com同时更重要的是艺术的组织与发展节奏的音响表现,展示出千变万化的节奏运动形态,以特有的节奏美来增强旋律美的艺术表现。
声乐作品是声音要素组合成的整体,其创作的目的在于寻求其组合美,即是整体的和谐美。作为节奏,具有规律性和周期性,就如脉搏的跳动、季节的变化等。节奏往往意味着有序,但音乐中的节奏则不同,比较特殊。
1、表现出无规律的是音长节奏。
音符,是用来记录音的高低、长短,其时值长短是有所不同的。音长节奏,就是这些长短不一的音符组合。一个音乐作品中的旋律,是由许多个不同长短时值的音符排列、组合而成的。在很多时候,这些音符的规律性并不是很强。
例1:《我捕捉小鸟本领高》(选自莫扎特歌据《魔笛》——捕鸟人帕怕盖诺之歌)
以上这段旋律则可看出,音符长短规律并不强,其排列参差不齐,不符合一般节奏的规律。
2、表现出节拍规律的是音强节奏。
当你和着音乐拍手或者跺脚的时候,你就是在对它的节拍作出反映,节拍是有规律的不断循环的搏动,它把音乐分做很多长短相同的时间段。节拍,也就是音强节奏,它是音的强弱规律性的反复交替。
这两种节奏是对立而统一的。虽然前者的疏密造成听觉的缓与急:后者的强弱则造成听觉的重与轻。然而,音长节奏则是在某种音强节奏基础上千变万化的自由运动。赫拉克利特说:“差异的东西相结合,从不同的因素中产生最美的和谐。”这也使节奏美在声音组合形式中得到体现。
正是这种节奏的形式,使音乐高度组织化。它是音乐的“骨髓”,可脱落开旋律、和声单独存在,但旋律、和声却不能脱离节奏而单独存在。对于声乐艺术作品而言,演唱者对作品的二度创作则是在节奏把握的基础上进行的。倘若不是这样,作品的演唱就会呈现混乱。因此,节奏美在声乐组织形式上,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声乐节奏在基本特性上的表现
声乐的节奏无论从长短疏密、强弱力度以及快慢速度,都可以根据内容与情感表达的要求,进行音乐化的处理,从而使它在旋律的表现中,发挥音乐节奏特有的功能。
1、声乐节奏的疏密:
节奏的疏密,是在同一时间内,音响所表现出的音值长短的结构性,一定音值正是一定音乐时间的具体表现。在音乐中乐音的长短是以音符来表示的,音符可以等值的划分成多个等分,根据各种音符在乐节中密集的程度,而显示出节奏的长短。由于表现特征的差异,也就负有不同的艺术功能。
从上例中不难看出,其音符的时值短,节奏表现较为密集,使得旋律富有激越、热烈的情绪,结合歌词来看,正好反应了歌词的语言特点,更突出了与朋友聚会时的欢快、喜悦的心情,以及对事业的不懈追求和奋斗,表现出了良好的情感体验。
例3《送别》
此曲,则利用疏松声乐节奏,表现了不同的情绪内容,使歌曲富有婉转、哀伤、忧伤的歌唱性情境,细腻地抒发和描绘了作者的内心情感,倾诉了离别时的惆怅心情。
由此,声乐节奏长短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诗化语言本身情感表达的需要,所谓“长吁短叹”完全是语言、语势的音乐化结果,充分发挥了音乐中长短音符用于舒展、紧缩的有力手段与技巧,深化了语音在音长上所力不能及的作用。
优秀的声乐作品善于艺术地处理长与短在节奏上的变化与协调,做到长中有短,短中有长,既有长或短的基本节奏,又在不影响这种艺术节奏的基础上,灵活地发挥在对比中的统一。
2、声乐节奏的力度
节奏的力度,是指音响运动中显示出的强弱变化。“音乐的声音既不能是无停顿、无定性的单纯的持续,也不能是许多杂音的拼凑:它既要有时间段落,又要有规律的抑扬顿挫。”人的内心生活并不是无定性、无停顿的持续存在,它必须随情感变化,在各种情感节奏中表现出强弱的顿歇和间断。节奏的力度体现出一定运动形态强弱的特点与对比,在强弱对比中发挥不同的节奏内容。
如一拍子,常常在戏曲音乐中出现。它的节拍以强音的循环为基本规律,这类唱腔在体现激昂、强劲的情绪上由特别的效果。再如,三拍子,它以“强、弱、弱”为循环反复的律动方式,由于强弱结构中,弱拍出现时值长,强拍出现时值短,不仅力度趋于柔和,且由于基本乐节的不对称性,为旋律提供了造形条件。
一切节奏内涵都有强弱的力度表现,作为声乐艺术的节奏也就必然要在强弱的力度变化中进行艺术的组织,使它成为有规律的强弱力度的和谐统一体,使音量的强弱轻重得到艺术的合理调节。
3、声乐节奏的速度
节奏的速度,是指音响运动所表现出的音速快慢的有机性。在一定程度上,速度显示着音乐的“生命”。速度在音乐中的表现力同样是丰富多彩的,音乐速度在情感、动态、性格、形象的具体表现上是有着缜密细微的变化的,在声乐中如果划定出快速、中速、慢速、自由变速等类型的话,那么它可以表现出细微的速度级进序列,生动地展示出速度的各种节奏特征以及在旋律表现中的审美作用。
声乐中的音速,是建立在语言中的语速基础上的。诗化语言的语音速度,同样是情感动作与语言动作的集中体现,以特定情感表达为目的。音速丰富了语速的表现力,根据音速的有机协调,它既表现了生活或语言的速度情绪,又展示了音乐特有的速度魅力。
节奏的疏密、力度、速度是声乐节奏美的基本构成因素,是节奏构成的统一体。我们可以通过各种节奏变换的艺术处理,创造出短长结合或长短结合的节奏型,把长时值节奏与时值节奏进行有机结合,短中见长,长中见短。
三、声乐节奏与情态活动的对应关系
声乐节奏,结构在乐节、乐句等与词的句式音组的基本节奏对应与变化上,有着丰富的变化手段与方式,在节奏的强弱、长短、快慢的变化处理上,有着多样性与统一性。它的外在音响节奏形式,正是内在心理情感节奏的生动体现。
从情态运动时间特征的体验与音长的感觉之间所具有的联觉关系而言,两者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由于情态活动中,包含节奏的特征,因此,以相同或相似的节奏为中介,各种情感体验便与音乐有了发生联觉对应的可能。
1、能够表现出空间的延伸感:
人的空间延伸感包括了对空间大小的认识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感受。音长节奏的长、慢、疏就能够表现空间的长、宽、开阔,体现由此带来的舒畅的感受:音长节奏的短、快、密则能够表现空间的短、挤、狭窄,体现由此产生的局促的心理感受。
2、能够表现出物体特性的大小、轻重:
从人的情感活动心理感受而言,物理体积大的和重的感觉可使用长的音符、慢及疏松的节奏来表现;而轻的和小的物理特性则是使用短音符和快及密集的节奏来表现。
2、能够表现出事物的运动特点:
事物的运动本就有快慢、动静、变化与不变的区别,因此,其本身也具有节奏的特征,我们只需运用相应的节奏进行对应即可。
4、能够表现出人物的个性与人格特征:
人的个性与人格特征本身具有两面性,因此用音乐节奏来表现也是非常合适的。长、慢、疏的音长节奏就能够表现出人物个性的开阔、大、开放的特性;而短、快、密的音长节奏则能够表现出狭隘、小、拘谨的特性。
5、能够表现出人的情感与态度:
情感、态度的表现则是与人物性格的表现有所不同。抑制、平和、安静是由长的音符、慢而疏松的节奏来表现:兴奋、急躁、激动则是由短的音符和快而密集的节奏来表现。
6、能够表现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
如果要表现端庄的、稳重的、有礼貌的交往行为,则可使用长、慢、疏的音长节奏来表现:如果要表现随便的、轻佻的、无理的行为,则使用短、快、密的音长节奏来表现。
人的精神活动的时间特征与外显行为的时间特征具有一致性。因此,只有掌握音乐的节奏变化,才能更好地把握歌词的情感表现,更加有助于声乐作品的整体性把握。
情人节的由来篇6
关键词: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真实性;窥探隐私;人文关怀
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定位为服务类节目,但又和以往生活服务类节目完全不同,它针对现实中人们面临的人际危机和心理变迁,通过主持人、被访者、专家的讨论,调解矛盾、调适关系,由此对受众给予启示与帮助,是将现实中的人际传播放大至银屏上的大众传播。曾经的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有着家庭般温馨的现场布置,主持人扮演着倾听者和调节者的角色,现场及电视前的观众无不以感同身受的收视心理去同谈话主人公一同经历感情的起伏,谈话节目一度成为人们的心灵鸡汤、精神家园,人们也乐此不疲的选择这种方式作为情感的宣泄和出口。
但现如今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已经走在传媒伦理领域的边缘,在众多的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中,能真正引起观众情感共鸣的节目并不多,有学者提出,这类节目“从思想文化的传承上看,徘徊于‘庸俗’和‘通俗’之间;从谈话情境来看,行走在‘模仿’与‘造假’之间;从话题危机来看,游离于‘和谐’与‘中庸’之间。”[1]谈话类节目,尤其是情感类谈话节目走向僵化,缺乏美誉度,缺乏深度与真诚,游走在传媒伦理道德规范的边缘,这些情况的出现,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一、我国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存在的问题
(一)真实性的质疑和缺乏
关于真实性,对于大众传媒的工作者并不陌生,新闻界对于新闻本源的普遍表述是:先有事实,后有新闻,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这对于情感类的电视谈话节目也是同样的适用,先有事实,后有谈话节目,事实同样是第一性的,事实才是引发节目制作的最初始动机,也是触动观众的根本要素。而目前众多电视谈话节目,以离奇的故事情节、曲折的人物经历,在短短几十分钟的节目时间内,向观众呈现出一个“普通人的情感经历”,来吸引受众,孰不知这离奇曲折、感人至深的背后隐藏的是传媒对于真实性的亵渎和捏造。
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中真实性的缺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故事文本真实性的缺失
有人曾说:“也许现实存在,无论是什么,它曾经给过我们感动,而一旦经过媒体就不那么真实了。”网络上也不乏有很多网友质疑各类情感谈话节目中故事情节的真实性,而这也恰恰说明了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之于观众是何种地位,大多观众慢慢开始把该类节目作为消遣和娱乐,情感谈话类节目已经慢慢失去了其最初的传播功能。这一切都是由于媒体一味的追求收视,放松了对节目真实性的把关,不惜自己杜撰节目故事,以次充好,以各种骇人听闻的噱头换取观众的注意力。
2.现场气氛真实性的缺失
通过谈话凸现人物的性格特征,在矛盾冲突中将节目推向高潮,是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的亮点所在。但事实上,如今的谈话节目的现场气氛和真实的受众心理却是大相径庭。编导策划运用各种手段设置情境,渲染气氛,或挖掘嘉宾不为人知的情感故事,或安排神秘嘉宾出人意料地现身,或设计破镜重圆、深情相拥的戏剧性场面,让嘉宾不得不落泪。不明真相的观众被编导策划运用各种手段设置情境,渲染气氛的假象所迷惑,被现场观众、主持人、嘉宾挤出的眼泪所感动,深深的被节目以及现场气氛所感染,这样就达到了媒介所追求的“效果”[2]。让人物伤感落泪成了这些节目追求的最高境界,好像眼泪是高品位、深度、人文关怀的专用符号。
3.节目节奏和情感进程真实性的缺失
在谈话节目制作中,为了追求“好看”,制作者会刻意制造“冲突”和“悬念”,谈话的进程、节奏,对话的情境、结构都会被有意无意的设计,这无形中就给节目制作生硬的设置了框架,以至于谈话者被节目需求钳制,没有真实对话的语境,缺乏交流质疑的机会,从而空话套话、惺惺作态代替了真实自然的情感流露。很多谈话节目是录播,在节目录制过程中节目组会因为主持人、嘉宾甚至观众某一方的不配合和“表演”的不够好而叫停,这俨然成了“导演谈话”。
节目的进程完全是设计好的,嘉宾的点评、现场观众提问都是被安排的,人际谈话间自然的情感进程被程式化的叙事结构打破,成为了一场被导演的“谈话秀”,这是对电视谈话节目进程和情感推进的虚假表现,剥夺了受众了解真实谈话情景,抒发真情实感的观赏权利[3]。
(二)窥探隐私、亵渎情感
1.刻意挖掘和渲染节目对象的个人隐私
首先,到场不意味着同意。有的被访谈者尽管到场,但他们并不是主动、自愿到场,而是出于无奈和迫不得已;有的被访谈者虽然到场,但由于主持人掌握节目的话语权,被访者往往陷入被动,对访谈没有设防,在主持人的诱导下,不经意间暴露了自己的隐私;为了提升节目的可看性,一些访谈节目将矛盾双方请到现场,不断刺激当事人互相揭短,从而推进节目高潮,在双方对峙的情况下,一些隐私内容被暴露出来,而这种隐私的侵犯是隐形的且不被访谈者察觉的,而事实是这些隐私基本与违法无关,最多是人品、性格问题。其次,求助也不等同于愿意暴露隐私。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往往会因各种原因向媒体发出求助,但由于其话语权处于劣势和“有求于人,听命于人”的心理,往往会以暴露隐私为代价换取媒体的曝光率,而此类节目利用弱势群体的隐私来换取收视率,违背了传媒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一些记者往往借助或滥用媒介权利,对他人的私生活强加干涉,由于媒体的参与,有些矛盾往往更加激化。
2.漠视青少年的隐私保护
由于未成年人对于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还在价值观的形成阶段,此类节目涉及到青少年隐私时要使用马赛克处理,但很多节目忽视了这个问题。很多节目以成年人和家长的立场,媒介以教育者的身份示人,对孩子的权利和人格没有足够的尊重,直接对孩子进行揭露教育,展示他们的隐私。节目传递了强势话语教育青少年的正当性,却忽视了教育权利背后对孩子隐私与尊严的粗暴侵犯,当节目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时,应当以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为原则,媒介职业价值观不能凌驾于伦理价值观之上。
(三)人文关怀的缺失
人文关怀就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怀、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解放与自由的追求。传媒的人文关怀则是媒介发展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的关切,是一种社会责任感的体现,是一种将情感视为维护人际之间关系的存在方式[4]。
首先,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人文关怀的缺失表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上。不少媒体拿弱势群体来开掘节目素材,弱势群体因为其社会地位、消费能力等方面处于劣势,以及发声机构的缺乏,或者被排斥到服务意识淡薄的媒体的报道范围之外,成为满足受者、传者的卖点[5]。大多媒体关于弱势群体的选题上,多以一种同情的视角切入,但是无知的同情与偏见的歧视也是缺乏理解精神和理性精神的,表现出偏见性、假性的关怀,对于弱势群体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帮助。其次,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忽视了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此类节目多以情感纠葛为节目线索,制作方有意放大被访者的内心痛苦,将个体的矛盾纠结作为卖点出售给观众,这除了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之外,更是助长了社会群体的漠视,对观众、被访者、大众传媒都无任何益处。
(四)媒介把关职能的缺失
谈话节目并不像新闻节目一样直抒观点、意见和立场,它是利用人际传播的方式,拉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如果不能在选题、导向上把握好尺度,那么受众的“情感”也会随着格调不高,导向模糊的情感类谈话节目走向误区。
媒介把关职能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话题选择低俗化、浅薄化
目前很多电视谈话节目注重选题猎奇、猎艳、哗众取宠,空话、废话连篇,内容低俗,品位不高。纵观目前的多档情感类谈话节目,我们不难发现,大部分节目在选题上都是钟情于婚外情、第三者、二奶、二爷、出轨、不伦恋、畸形恋等题材,完全是低俗地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6]。为满足人们的欲望使得此类节目话题选择的尺度越来越大,如果不能准确把握一个“度”,就容易走向浅薄、走向庸俗、走向一种无聊的狂欢,此类节目题材极端化、煽情化、猎奇化、道德模糊化等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2.舆论引导上的误区
电视谈话节目是利用人际传播的方式,拉近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以看似“平等”的身份来交流,可以避免受众的抵触情绪;一些专家、意见领袖的出场,利用名人效应,现身说法,引导当事人与观众按照预先设定的思维方式去思考,不知不觉靠拢追随着占据主流的观点,最后受众潜移默化的成为了媒介所倡导的舆论的支持者,这是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引导舆论的主要方式,但目前的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在舆论导向上也存在误区。[7]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借助媒体解决原本难以解决的问题,许多人主动将个人隐私向情感类谈话节目方透露,甚至夸大事实,引发注意。失恋的希望媒体借助挽留爱人,家庭纠纷的希望媒体帮忙调节,有法律纠纷的希望通过媒体舆论造势,利用媒体进行炒作,先发制人。很多媒体一味的追求新鲜、有趣,在没有分辨事实真相的时候轻易下结论,沦为他人利用的炒作工具,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伤害,也浑浊了社会舆论环境。
转贴于
二、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突破困境的对策
针对目前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的种种弊症,摆在电视人面前的问题就是寻找出路和突破口,使情感类的电视谈话节目能顺着良性健康的道路更好地向前发展。
(一)呈现最真实的情感
1.尝试现场直播——逼近真实
对于谈话节目来说现场直播是一种很高的境界,它不仅对于主持人、编导的临场应变能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对现场嘉宾和观众的一种刺激,更是对于真实性的一种高度放大。情感类的谈话节目涉及政治等敏感因素的概率较小,对于情感类话题的把关尺度可以相对放宽,由此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直播的可行性就大大增强。电视直播不仅在于“第一时间“传播信息,还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了观众的知情欲望,它可以将传播中的噪音降到最低,使得观众能够最大限度的接近真实。
2.追求即兴感与现场感的融合
谈话本来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即兴的交流,电视谈话只不过是通过大众传媒手段来展现人际间的传播,无论是在私下还是在电视荧屏上,即兴的、现场的情感交流才是最真实。即兴是人情绪的表达,包括口头语言和身体语言,谈话参与者的一颦一笑、一举手一投足,这些丰富而细微的面部表情和肢体是无法复制和模仿的,即展现了人际传播的魅力也增强了现场感和真实度。
3.营造和谐自由的“辩论场”
电视谈话节目在前期策划中不能一味的追求模式化的节目进程,而应该有意寻找观点上的分歧,邀请来自不同立场的声音发声,这种差异造成的张力、讨论乃至冲突才能迸发出真实的火花和魅力。只有在和谐自由的氛围中,主持人、嘉宾、观众三方形成自由的谈话场,真实的对话才能展开。
(二)增强媒介自律,保护当事人隐私
1.遵循公共利益原则
在保护被访者的隐私权时,除了要经过本人同意外,也必须考虑公共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必要时个人隐私应让位于公共利益。而当与公共利益无关时,媒体应该对被访者的隐私加以保护。
2.增强媒介自律
媒介从业人员应该加强自身职业道德规范建设,深切的把握媒介的社会功能,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媒体工作人员还应提高法律修养,媒体要完善涉及个人隐私问题的管理规范,如何正确处理个人隐私,如何取舍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媒介利益三方的平衡,这需要增强媒介自律,提高法律意识,防止滥用媒介权利。
(三)走出人文关怀的误区
1.变“一次性”的关注为“持续性”的关怀
电视谈话节目也可以做连续报道、系列报道,对这些人群进行持续的关注,不仅帮助他们走出当前的困境,更要关注他们事后的情感进程,而不是借用他们的情伤赚取受众的同情心之后就变得冷漠,将媒介的人文关怀延续下去。在对弱势群体的采访中,要以真情实感呼唤社会的责任感,激发观众爱心,将政府、社会、媒体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融为一体,以此改善弱势群体的困境,帮助他们树立乐观的生活态度,从弱势走向强势。这也体现了对他们心理上的平等和人格尊重,是人文关怀的高层次表现。
2.人文关怀——从微观走向宏观
在节目中我们提到人文关怀往往是直指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外来打工者、山区青年、残障人士等,这也固然能揭露一部分人群的生活和心态,彰显传播的人文价值。然而真正人文关怀的对象是苍生大众,它体现在对每一个人的尊重和关怀上,对每个人的生存状态的平等体现和理性思考上。一些选题以平庸低俗的内容追求“观众至上”,在善意关怀中随意侵犯他人隐私,这种高高在上的同情和隔靴搔痒的关爱让人觉得更加冷漠,与真正的人文关怀相去甚远。真正具有人文关怀的情感谈话节目,在选题上,应该符合当前的社会背景,注重传达给受众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话题。
3.提升主持人的人文素养
情感类谈话节目的主持人除了要具备文化功底、新闻素质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人文关怀情节,言由心生,情感面前更需要一种发自内心的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崔永元就有这么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否则他不会做的那么自然贴切,而这种“情怀”需要主持人等媒介从业者从心灵深处打造。
三、结 语
我国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起步较晚,在模仿外国此类节目的过程中,应剔除糟粕、扬长避短,将节目资源放眼更广阔的人间大爱上,反映新时代我国人民的意气风貌和心理变迁。电视节目成长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是提升竞争力的助推器,随着传媒运营的规范有序,我国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的良性格局也终将形成。
参考文献:
[1] 郎劲松,初广志.传媒伦理学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2] 石长顺.当代电视实务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3] 潘知常林玮.《传媒批判理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4] 汤荔.论电视谈话节目中的人文关怀[J].新闻爱好者,2008(7).
[5] 高平平,黄富峰.传播与道德[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6] 陈思.流行的背后——情感类电视谈话节目透视[D].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情人节的由来篇7
【一】
8月__x日,是中国传统的节日—七夕情人节。上古传说中,农历7月7是天上痴男怨女牛郎、织女一年一度鹊桥相会的日子。到如今,特别是近些年来,七夕情人节已成为时尚男女们追崇时尚、表达爱意的一个特殊节日。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活与工作的压力也与日俱增,以至于许多人将自己的终身大事放在了事业与工作的后面,大龄未婚人数不断上升,这部分人多半已经成为社会的中坚力量,工作稳定,事业有成,但由于自身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仍然过着“自由而寂寞”的生活。
“七夕寻缘,爱在__x”,举办相亲大会活动,由__x青商文化传播公司策划、承办。本次活动结合了交友、情恋、娱乐等为一体。
一、活动宗旨:
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组织原则,自由和浪漫的活动形式进行择偶和选择爱情。
通过本次活动为__x地区大量单身男女带来一次美好婚姻的机会。更能提高主办方的企业的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三、活动主题:七夕寻缘,爱在__x
四、活动组织:
1. 主办单位:__x市青年商会秘书处
共青团__x市委青年交友中心
2. 承办单位:__x市青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 媒体支持:__x太湖交友网
__x市学前街__x8号科技大厦613室
七、参与对象及人数:
要求为18周岁以上人士,总人数在50人左右,报名费100元。
报名地点:__x市学前街__x8号科技大厦613室
开场音乐:
(一) “寻找你心中的女神” ——17:30—18:30
1、 通过对嘉宾的介绍,嘉宾选出自己心仪的对象
(自我介绍限时2分钟/人,女嘉宾通过自我介绍让男嘉宾有个初步的了解,男嘉宾作出选择,如果只有1位男嘉宾选择,并且女嘉宾同意,则初步速配成功。如果有多名男嘉宾选择,则男嘉宾有1分钟的表白时间,最后女嘉宾选择1位心仪的,速配成功。)
2、 如果男女双方同意则第一轮速配成功
(二) “帅哥美女对对碰”——18:30—__x:30
1、盲人指路 (推选现场7对男女组合共同完成本游戏)
游戏规则是分组进行,其中一人蒙上眼晴,由另一方负责指挥,按游戏的路程,要经过绕凳子、跨桩子、拾玫瑰等关口。顺利通过的组并且用时最少的一组将得到小礼品一份。
2、智力大冲浪,争分夺秒游戏
我们在现场提出一些问题,以抢答形式进行,谁在最快的时间内回答出正确的答案,谁就是胜利者。答对问题最多的组将得到小礼品一份。
3、情歌对对唱
由主持人出一些情歌,现场抢夺唱情歌的机会。比赛过程中参与者自由发挥自我特长,努力表现自我。唱对情歌最多的一组将得到小礼品一份。
(三) “帅哥美女深度了解” —— __x:30—20:30
双方嘉宾通过才艺表演,展现自我的才华,体现自己的魅力,秀出个性,去打动自己心仪的对象。
双方做出最终的选择,如果双方同意则最终速配成功,如果不同意则等待下一轮的速配(如果有2组以上的不同意,可以在不同意的人员里再进行一轮速配。直到速配成功。)
(四) “花前月下,共许愿”—— 20:30—22:00
1、对空许愿:
在七夕这个充满爱意的日子里,闭上双眼,在心中默默许下一个美好的愿望。祈求上天的保佑,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2、文艺演出:
男女嘉宾共同出些节目。大家一起娱乐,唱歌跳舞,做游戏等。
3、抽奖活动:
活动中穿插抽奖活动,由主持人从装有相关卡号的抽奖箱中现场抽取幸运者。
4、自由活动:吃巧果
七夕的应节食品,以巧果最为出名。巧果又名“乞巧果子”,准备一些巧果,和一些小零食,大家边吃巧果边娱乐边聊天,这样有可以给双方一个了解对方的机会。
结束——22:00—22:30
现场速配成功对象,众人的祝福中进行一个简易的仪式,祝愿他们早日走入婚姻幸福的殿堂
【二】
应七夕情人节活动进行,结合关心网传情服务,节日礼品服务,礼品免费配送服务而进行。
满足七夕情人节送礼需求/增加与用户互动/进行情人节主体促销活动/增加网站情义回馈/刺激网站消费
有情人节情义表达、及购物送礼需求的人群。
这个七夕,只要爱心和牵手
8月1日—8月8日(情人节时间为8月6日)
特惠免邮购买礼品
牵手(填写九宫格) 注册/登录关心网 领取活动奖励
获取传情码 登录查看活动内容
1. 页面分区
(一) 情义说明页面
带上你的心,来个羞涩的牵手。亲爱的,让我们过一个特别的情人节吧!
(三)牵手页面
填写爱的九宫格,实现牵手。
(四)情义展示页面
凭借专属密码登录,打开心房,感受您的爱情宣言
(五)节日商品页面
页面列出适合表达七夕情义的商品,可以使用优惠券免邮购买。
2. 奖励机制
(一)牵手成功,好礼相送;关心奖励,免费领取!
(1)完成上述两步实现成功牵手。(2).牵手成功后注册并完善个人资料可以免费领取奖品:小礼品/优惠券(3).可转至七夕情人节礼品专区,使用优惠券可以免邮购买礼品!
(二)关心传情,凭借密码查看!
牵手成功可以获取一个爱情专属密码。把您的密码传给您的TA,凭借专属密码可以打开您的心房,接收您的爱情宣言。
1. 活动参与者需完成两步才能领取奖励,只进行一步无法领取。
2. 参加活动无需注册,领取奖励则需注册并完善用户信息(邮箱验证,手机验证)。
3. 完成上述两步会生成您的专属密码,您把密码发给您的TA,T
A凭借您的密码登录可看到您的心&牵手。为保护用户信息,对方需注册查看。3. 为保证活动的公正公平,每IP每三小时限参与一次活动。
4. 购买的商品免费配送,可以留下个性化祝福由关心专家免费传达。
5. 每单限使用优惠券一张,每张优惠券限使用一次。
另附(活动主页面:活动说明部分、活动规则部分,商品专区页面,“心”页面,“牵手”页面,爱情展示页面等。)
7月15日:页面原型与技术需求确认
7月18日:由商务人员提供商品
7月__x日:进入项目开发阶段
7月27日:内部测试
7月29日:上线
类型推广途径推广内容负责人准备文档站外短信已获知的手机用户 王玲短信模版1Q群邮件群发活动告知 王玲邮件模版1论坛/SNS/BLOG/豆瓣/活动网站活动告知 王玲论坛模版1QQ群聊活动告知 王玲Q聊模版1微博活动告知及传播王玲 微博信息模版站内公告活动告知 王玲公告导航应景广告位活动引导 王玲文案设计稿商城首页轮播广告位-首个活动引导 王玲文案设计稿学堂广告位-可定,可为主题活动引导 王玲文案设计稿
n 效果预估:
预测项目假设条件差中优1活动页总PV 500010000200002活动页总IP 500100020003活动新增会员注册总数 500100020004产品订单数 40100200
n 活动预算:
内容要求单价数量总价1手机短信费 0.053000150元2微博奖品费用 5084003微博推广费用 5402003合计 750
n 关键点:
1. 随时对活动进行监管,对单个IP的进行限定。
2. 要注意优惠券的使用规则及便捷性问题。
3.产品挑选定价,需要确保基本利润。
4. 页面设计注意渲染七夕情人节氛围。
【三】
活动文案主题:
七夕夜,浪漫嘉宾共赴约;遇良辰,缘份从这里开始……
活动背景:都市里向往真爱却形单影只的年轻人越来越多,传统婚介让他们不好意思又过于物质,网络交友的水准和真伪难以辨析,所以他们宁可永远单身。
1、文化方面:让社会上优秀的单身男女,通过本次活动,亮出真我,敞开心扉,收获友谊,遇见真爱。
2、商业方面:
①、通过本次活动,提高企业在周边同行业市场的品牌号召力;
②、提高企业品牌度,以及在客户间的号召力;
1.企业以及合作伙伴职员。
2.特约主持嘉宾。
1、整合公司各部门客户资源,统一以短信息的形式向客人活动信息;
2、通过论坛网站平面广告、广告宣传栏等向商家活动信息、方式等;
3、精心布置活动场地,争取创造出一个浪漫、优美的节日气氛;
4、举办场地门前设立迎宾台,参加活动嘉宾在迎宾台领取七夕活动卡;(外卖七夕卡:男士活动卡:5元/张,女士七夕卡:免费;(当日光临的女士均可在签到台领取玫瑰花一支)
5、大厅前台随卡赠送巧克力两枚。
1、“寻找你心中的女神”。
【四】
七夕是中国传统的情人节,由于国人越来越珍视中国的传统文化、民俗节日,再加上商家每年大张旗鼓的宣传炒作,七夕情人节已经成为情侣必过的节日之一。本促销策划案主要提出两大紧贴“七夕”主题的大型促销活动,以配合店内各商家、场馆促销活动,营造浓郁的情人节消费氛围。
另外,由于黄金珠宝是情人节的主力商品之一,建议将商场每年一度面向婚庆市场的“秋季钻饰节”于七夕启动,以“节”促“节”,并借情人节的巨大商机给钻饰节带来一个好的开端。
为配合七夕主题,建议在商场卖场共享空间架设一道鹊桥,根据传说中在葡萄下可以听见牛郎织女说话的传说,在主入口门柱上用绿色塑料葡萄藤装饰成葡萄架的效果,营造浓郁的传统中国情人节的气氛。
(一)钻饰节
1、主题
百年老店,百年好合——200*__钻饰节
[主题释意]本次活动主题拟定为“百年老店;百年好合”,主打婚庆市场,定位明确,将__商场黄金珠宝卖场最具竞争力的牌誉优势凸显出来,以诚信和祝福吸引目标消费者。
2、活动策划
钻饰节由8月延续至“十一”黄金周,共计一个多月,这么长的时间,促销活动应该是有层次、分阶段的。七夕促销期间为钻饰节活动的预热期,吸引消费者对钻饰节活动的关注,并促进下一步消费。
钻饰节浪漫启动,七重炫礼任意挑选
活动期间购买钻饰类商品累计满3000元,即有七种优惠由您任选其一。
床品77元抵扣券 西装77元抵扣券 鞋品77元抵扣券
女装77元抵扣券 服装配饰9折卡 华服6折卡 婚纱摄影8折卡
3、展式创意
每个珠宝品牌推出几款情人节特别推介款,可以是名贵高价,也可以是为情人节特别设计的款式,用干花创意搭配进行展示,外面罩上透明玻璃罩,将经典款从让消费者挑花眼的众多珠宝款式中凸显出来,在花的配称下形成浪漫唯美的效果,对消费者形成不可阻挡的的诱惑。且女人多被比喻为花,花与珠宝的搭配暗喻女人与珠宝的和称关系,独特的展示方式配合适当的灯光、背景,必将吸引消费者驻足的目光,产生极佳的促销效果。
(二)全场活动
1、全场主题活动
(1)活动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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