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还是“决定程序”-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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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源版权所有“正当”还是“决定程序”

  作者:贾凌昌

  来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5期摘要:作为后果主义主要形式的行动功利主义在伦理学发展史上曾发挥过轴心性的作用。由于它提供了一种相对简单的指导和较容易运用的道德理论,因此,它似乎能够被大多数人作为日常生活的道德所决定。但由于其与道德直觉存在明显的冲突,行动功利主义遭遇了非议者的猛烈抨击,随之而来的是其辩护者对它的仔细考察和修正。这期间,最有意义的发展好像是黑尔的间接功利主义。在黑尔看来,行动功利主义是批判层次(理论层面)上而非直觉(日常生活)上的直接判断,这些改变使行动功利主义看上去既是一种关于正当的理论又是一种关于如何道德的思考的理论。然而,弗雷认为,行动功利主义必须在作为一种正当的理论和一种决定程序之间进行区分,得到适当理解的行动功利主义仅是一种正当理论,而惟有道德的思考才可能是一种行为的决定程序。关键词:正当;决定程序;黑尔;弗雷;后果主义;行动功利主义中图分类号:B82-064;B82-06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04如何行动与生活是伦理学关心的首要问题,规范伦理学渴望对此问题进行系统而富有价值的回答。可是,由于不同作家对道德的理解迥然各异,于是也就出现了相异的规范伦理学理论。在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发展的论域中,后果主义(包括其早期形式功利主义)激发了强烈的批评与回应,它与义务论及美德伦理学并驾印刻在当代伦理学的架构中。虽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崛起似乎严重削弱了以功利主义为主要形式的后果主义建构,然而,功利主义并没有在正义论的视域中销声匿迹,反而,在罗尔斯对功利主义驳难的同时,功利主义本身也抓住西方当代伦理学从元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转向这一机会努力复苏。以澳大利亚哲学家斯马特为主要代表的行动功利主义是这一复苏的代言人,虽然斯马特同意西季威克对行动功利主义作过最好的阐释,他也在一定意义上认可了布兰特对行动功利主义的创造性贡献,但他自认为是他将行动功利主义彻底化了,因为只有他坚持了行动效果一元论。这引起了美国格兰布林州立大学弗雷教授的不满:诚然,根据功利主义的要求,善总是最大化欲望的满足,但功利主义如果仅仅采取直接后果主义或者经黑尔改造过的间接后果主义形式,依然不能妥善解决功利主义与日常生活判断的冲突,这并不在于黑尔是否有效区分了批判层次与日常生活层次直觉判断或多或少的合理性,关键在于:如果将功利主义视为一种正当的而非决定程序理论,进而能在道德的思考框架下形成最大功利的性格品质,那么,行动功利主义将可能走得更远。一、道德直觉:行动功利主义的宠儿由于诉诸目的论方面,功利主义观念自产生以来一直为伦理学家所批判,然而,它并没有因为他方的批判而终结自己的脚步,相反,在与对手的交锋中它不断开辟着自己的领地,不仅在相当范围内主导着英语世界,而且也将触角伸展到东方的伦理世界。这在今天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教科书和不辍的学术讨论中,随处可见传统功利主义与当代功利主义的影子,它和义务论以及美德伦理学并驾齐驱,共同演奏着当代伦理学的交响乐。行动功利主义和规则后果主义代表了当代功利主义的两种进路,虽然布兰特与胡克等作家力挺规则后果主义,然而,由于莱昂斯、艾恩·劳对其的打击好像使之退化为行动功利主义。在莱昂斯和艾恩·劳看来,由于规则后果主义在某些极端的情形下同意例外情况的发生,于是,当人们遵守某一规范即使能带来最大化的后果,也可以违反此规范,如此一来,规则功利主义就不可避免地从规则走向了行动。为此,人们好像更加认可行动功利主义。但这也并非意味着行动功利主义的光明前景,“一种有著广泛影响的理论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成功的哲学理论。”[1]行动功利主义遭逢的批判与规则后果主义一样,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主要归因于其对个人行为合理性的阐释与道德常识相抵牾。在行动功利主义看来,如果那些行为会比任何别的可选择的行为有更好的实际后果,那么,行动功利主义将被迫承认那些行为是正确的。假设你需要在行为A和行为B之间进行选择,进一步假设没有其他别于A或B的选择,如果选择A将比选择B获得更好的后果,根据行动功利主义,你选择A就是正确的。因此,行动功利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经验范围内的道德规则,如果某一规则能够使你的行为达到最大化结果,你可以遵守它;反之,如果这一规则无法带来最大化效益,你违反它并不是错误。这就是行动功利主义在以往引起纷争的较多领域。在弗雷看来,尽管这些争论没有停息,但它直接提出了道德直觉在伦理学中是否有论证力量这个问题,从脱离任何形式的功利主义的命运来看,这是一个就其自身而言十分重要的问题。我们知道,直觉主义与康德情投意合,因而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康德伦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对理性的终极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考察,详尽地阐述了“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对“本体界”(自在之物)认识的不可能进行了论设。在此,他声明了“实践理性”先于“纯粹理性”的地位——如果支配“纯粹理性”的是自然律,那么支配“实践理性”的就是道德律。在康德看来,自然律能够被人们所认识,而对“意志自由、绝对命令”等道德律必须通过人们的思考来把握,并且,这种思考似乎是直觉的,“道德所要求于我们的只是要能思想到的自由而不自相矛盾,并不是要我们去理解它……”[2]通过西季威克和莫尔,直觉主义抛弃了破碎的面纱终而以体系化的面目宣布了它的庄严与崇高。他们的立场是:道德在理论上进行论证是“浪漫”的,由于道德概念都是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语词,因此,必须以非理性的假设来替换逻辑上的论据,如罗尔斯总结的:“一旦我们达到某种一般原则的水平,直觉主义者就坚持认为不再有任何更高的建设性标准可以用来恰当地衡量各种冲突的正义原则。当道德事实的复杂性要求一系列明确的原则时,却没有任何单独的标准来解释或者衡量它们。这样,直觉主义理论就要两个特征:首先,它们是由一批最初原则构成的,这些最初原则可能是冲突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给出相反的指示;其次,它们不包括可以衡量那些原则的明确方法和更优先的规则,我们只是靠直觉,靠那张在我们看来是最接近正确的东西来决定衡量。即便有什么优先的规则,它们也被认为多少是琐碎的,不会再达到判断时有实质性的帮助。”[3]35-36摘要:作为后果主义主要形式的行动功利主义在伦理学发展史上曾发挥过轴心性的作用。由于它提供了一种相对简单的指导和较容易运用的道德理论,因此,它似乎能够被大多数人作为日常生活的道德所决定。但由于其与道德直觉存在明显的冲突,行动功利主义遭遇了非议者的猛烈抨击,随之而来的是其辩护者对它的仔细考察和修正。这期间,最有意义的发展好像是黑尔的间接功利主义。在黑尔看来,行动功利主义是批判层次(理论层面)上而非直觉(日常生活)上的直接判断,这些改变使行动功利主义看上去既是一种关于正当的理论又是一种关于如何道德的思考的理论。然而,弗雷认为,行动功利主义必须在作为一种正当的理论和一种决定程序之间进行区分,得到适当理解的行动功利主义仅是一种正当理论,而惟有道德的思考才可能是一种行为的决定程序。关键词:正当;决定程序;黑尔;弗雷;后果主义;行动功利主义中图分类号:B82-064;B82-065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04如何行动与生活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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