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胶可预防新冠肺炎?|疫情|新冠肺炎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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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蜂胶可预防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商家搭上预防新冠肺炎的“顺风车”,夸大产品功效,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使用。2月2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立案调查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薛玲

  案例1:蜂胶广告含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内容

  1月31日,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南京某保健食品公司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蜂胶产品广告,广告中含有“预防新冠病毒肺炎”“对多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对抗击冠状病毒发挥一定作用”等内容。经查,该广告中的蜂胶产品为保健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涉嫌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2: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称“奶粉可对抗肺炎”

  2020年2月1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广告。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南京某母婴用品店负责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赐多利奶粉可以对抗肺炎,抗击SARS。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升温,每天一杯赐多利,预防加强才是最大的保护”等内容广告。当事人利用“疫情”虚假宣传,其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南京市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3:微信公众号称消毒剂能杀灭多种病毒

  2020年2月5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告监测,发现无锡市某公司利用“百草园书店”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消毒产品广告,广告中宣称“澳绿宝消毒剂能有效杀灭HIV、H7N9、SARS、埃博拉、肠病毒、诺如病毒、流感病毒”、“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官方单位指定用它消毒”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同时还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进行宣传的规定,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提醒

  发“疫情财”将从严从重查处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类型的商品广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包括容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是不可以使用的。商家在发布广告时不能太随意,对发“疫情财”的虚假违法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会第一时间责令停止发布,并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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