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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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全国发生多起新冠肺炎患者因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或者违反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造成了严重后果,他们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月8日晚8点左右,河北邢台内丘县一名64岁的患者刘某某因新冠肺炎致多脏器衰竭,抢救无效后死亡。该患者因刻意隐瞒从武汉回来的行程和个人病情,导致77名与其密切接触人员被全部集中隔离。此前,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平高村人,黄某某,男,45岁,武汉东运制版有限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 2月10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黄某某没有按规定隔离,造成其接触过的24人被集中隔离观察、85人被居家隔离观察的严重后果。目前平陆县公安局对黄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6日,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朱某某(女,58岁,已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并送至指定医院医治)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制定《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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