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算-缓缴期为2至6月,不能正常还贷可不作逾期处理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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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算-缓缴期为2至6月,不能正常还贷可不作逾期处理

  晨报记者 陈里予

  昨天下午,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疾控中心举行第31场新闻发布会,邀请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市医保局副局长曹俊山、市税务局总经济师蒋旭涛、市公积金中心主任浦建华,介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主持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本市出院患者随访,目前无异常。据悉,定点医院对所有出院患者,在出院前一天与家属联系落实出院事宜。医务人员会上门进行健康随访。在出院2个星期后,到定点医院进行随访、复诊。

  另据介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交叉感染风险、方便群众就医的实际需要,着眼于进一步做好日常医疗保障,本市医保部门再推出以下措施:一是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二是合理增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指标。三是鼓励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四是稳妥实施本市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五是持续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六是激励家庭医生做好居民签约服务。七是完善“长处方”“延伸处方”支付政策。八是加快推进医疗费用报销“一件事”。

  发布会上强调,春天来了,复工复产、社会生活也逐步回归正常,但我们要时刻保持忧患意识,时刻严防疫情的“倒春寒”。

  热点问答

  受疫情影响企业均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问: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时会受到什么影响吗?上海会有支持性的措施吗?

  浦建华:对于受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全力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企业缓缴不影响职工权益。这次国务院文件允许企业在2-6月之间缓缴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来说,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缓缴的企业,其职工在办理贷款时,无需职工本人提供企业缓缴的证明材料。

  二是保障职工合理提取需求。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可适当提高租赁提取额度。

  三是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对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在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按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将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问:2月18日国务院常委会明确6月底前企业可以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上海具体怎么落实?企业如果缓缴应该怎么处理?

  浦建华: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上海实际,从以下四个方面细化落实: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都可以申请缓缴。不设置企业困难的前提条件,由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提出申请。

  第二,在缓缴期限上,企业可缓缴2020年2月至6月的公积金。我们注意到,有部分企业已缴存了2月份的公积金,那么这些企业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第三,在缓缴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上,职工的部分刚刚介绍过了。对企业而言,对申请缓缴的企业不做欠缴处理,也不影响企业征信。

  第四,在办理程序上,由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希望企业要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沟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方式上,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提供网上申请渠道,方便企业办理。

  37家市级医院在线咨询单日访问量2.6万余次

  问:为减少人流,医院设置了网络问诊平台,市民就诊时享受到哪些便利?

  郑锦: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尽可能减少到医院就诊的人流,本市37家市级医院先后采用了线上门诊的形式,提供互联网咨询服务,市民只要进入各大医院的微信公众号,就能够随时进行常见病、多发病的在线咨询。同时,各家医院提供具有自身专业特色的咨询服务,以及慢性病长处方、延长处方等咨询服务,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

  从2月2日开始,截至昨天下午5点,37家市级医院在线咨询单日访问量2.6万余次,单日咨询量1900余次,累计访问量139万余次,累计咨询量8万余次。

  便捷的咨询、专业的服务,希望大家用好这些宝贵的医疗资源,如有其他健康需求的市民也可拨打12320上海市卫生热线进行咨询。

  问:“互联网+”的医疗服务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

  曹俊山:为了积极发挥互联网远程诊疗服务优势,减少患者就医跑动次数,市医保部门将把“互联网+”医疗服务试行纳入医保支付。

  一是在服务对象上,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常见病和慢性病参保患者提供在线复诊服务。

  二是在支付方式上,实现医保在线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三是在价格与医保支付政策上,“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线上、线下一致。

  四是在药品配送上,医疗机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药品配送上门服务。

  互联网医疗是一个新事物,我们支持医疗机构做进一步的探索。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这项政策还在试点之中,只有经过卫生健康部门许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才可以试行网上支付。我们非常乐见通过互联网医疗为群众就医带来更多的便利。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陈里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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