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困难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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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新闻记者 朱珠

  2月10日,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好市政府及中心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制定了以下三大实施细则。

  政策措施一

  困难企业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据了解,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包括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按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5%的水平,在1%~4%间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已实行差异化缴存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继续保持降比后缴存比例的差异化。

  3.暂时无力缴存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期限均不超过1年。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可继续正常缴存,企业应继续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恢复正常缴存。

  确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开户地所属服务部提出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满后应恢复缴存,并通过职代会或工会,按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1%的水平约定缓缴期的补缴标准。确需继续缓缴的,应按《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前10个工作日向开户地所属服务部提出申请。

  政策措施二

  企业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除此之外,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职工,贷款权益将不受影响,“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指在疫情期间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月度汇缴的情形,影响期从2020年1月至疫情期或缓缴期结束。

  “贷款权益不受影响”指因企业受疫情影响未能完成按月汇缴形成的断缴,在疫情期、缓缴期内或疫情期、缓缴期结束后及时进行补缴的,在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视作断缴,享受连续缴存职工同等的贷款权益;受疫情影响在企业缓缴期申请贷款的,按缓缴前上一月的缴存基数认定收入,并按申请时的时间确认时间系数。

  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期间,异地贷款职工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有效期可延长到疫情结束次月。

  政策措施三

  一线工作者、患者不作逾期处理

  相关负责人介绍,第三大措施包括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以及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职工,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包括不作逾期记录报送。疫情期间已经报送的逾期记录予以调整,已计收的罚息,作退回处理。

  “不能正常还款”的,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心提出申请,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最长6个月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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