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A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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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照伦

  1? 婚俗

  对婚姻的规范,在中国古代是伴随着“礼”的形成而逐步产生的:《礼记·昏义》说“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礼”包括“家礼”和“婚礼”。“家礼”是指冠、丧、祭等礼,“婚礼”是指嫁娶之礼。“礼”不是法律但它是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行为规范,用以明确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1? 婚姻形式

  最早的婚姻是以群婚的形式出现的。据《淮南子·本经训》记载:“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列子·汤问》中也有类似的记述:“男女杂游,不聘不媒”。游是男女两性间的自由结合,媒是婚姻的中介人角色,聘是两性结合所经过的社会程序。原始群婚的初始阶段在兄弟姐妹、上下辈之间的婚配是毫无限制的。《吕氏春秋》说:“昔太古无尝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管子·君臣篇》也说:“古者未有夫妻匹配之道”。这些现象在神话故事里也有踪迹可寻。有人说夏娃是从亚当身上抽出的肋骨所成,那么亚当与夏娃应该也是上下辈关系。在希腊神话中,俄狄浦斯杀父娶母,还与其母合伙生了4个儿子,应该也是远古时期上下辈无序的1种记忆遗留。

  血缘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的第2种婚姻制度类型,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恩格斯说: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辈份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3个共同夫妻圈子。中国古代神话中有1个典型的例子——伏羲、女娲传说:他们本是兄妹,人类遭遇灭顶之灾后世界上只剩下他们2人,为延续人类种族兄妹2人不得不结合。这个神话在唐朝李冗的《独异志》里有完整的描述: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女娲兄妹二人在昆仑山,而天下未有人民,议以为夫妻,以自羞耻。兄即与妹上昆仑山。咒曰:天若遣我兄妹二人为夫妻,而烟悉合,若不,使烟散。于烟即合,其妹即来就兄,妹以扇蔽面。伏羲、女娲的兄妹婚,汉代画像中也有所反映,2人皆人首蛇身缠在一起。山东沂南县北寨村汉墓墓门东侧支柱顶上有燧人氏、伏羲、女娲3人合抱图,燧人氏是伏羲、女娲的爹,学者郑慧生认为燧人是第3者,这种情况恰好反映了原始群婚上下无序的特征。山东省平邑县汉阙——元和石阙画像的第1层左边是燧人氏端坐中间右边是伏羲、女娲交合,南阳汉画像石中伏羲、女娲站在燧人的肩膀头上,应该是燧人退出的意思。伏羲、女娲的故事是原始群婚向班辈婚的过渡。东汉梁武祠石室里有1幅画像:伏羲、女娲蛇尾相交,2人上方,尚有2小儿也在相交,他们应该是伏羲、女娲的后代,伏羲下方1男子正在扯伏羲的袖子,女娲下方一女子也在扯女娲的裙子。这画面形象地反映了班辈婚的特征:同辈通婚,而且同辈之间不分你我,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共妻共夫。

  抢亲婚是人类历史上的第3种婚姻形式。当两性关系被限制在家族内部班辈之间的时候,家族之外用抢亲作为补充。在古代女性可能也是被视作财产的,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按现在的眼光看,抢亲肯定是不文明的,但是不能小看这一抢,这一抢抢出了文明,抢出了优生优育。看看自己内部人生出来的畸形、弱智婴儿,再看看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白胖孩子,古人终于悟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所谓族规。《易经》爻辞里有1段记述是反映抢亲现象的:“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用现代汉语说就是:1群人乘马飞速而来,不是来抢财产的,是来抢亲婚配的。《易经》中的这段:“乘马班如,泣血涟如。”记载的是抢亲过后的情形。用现代汉语说就是:抢亲的人骑着马飞速而去,山路上留下1串可怜的哭声。在中国旧婚俗中仍有抢亲的遗留,如男方迎娶女方,女方要蒙红盖头,意思是为了防止女子半路伺机出逃,或者妨止她们记下回家的路。这跟土匪绑人用黑布蒙其眼是1个道理。婚姻仪式里好多细节都留有抢亲的痕迹,如有的地方乡下迎亲仪式中,前面是火铳开路,紧随其后的是10几个半大小子手举各色小旗招摇,新郎身后更有众多的弟侄等青壮年护卫。女人臂弯上所戴手鐲,似乎是由手铐演化而来。某些山区的哭嫁习俗,更是让人联想到新娘子是被人抢走的。后来抢亲成为1种仪式。广西云南傈僳族娶亲时双方约好地点,男方结伴持刀,女方假装呼救,女伴亲属佯救,男方扔钱财,女方亲属拾钱回家。这就是现在乡下迎亲时,新郞所扔的红包。至于河南西南的某些落后山区直到1949年前,仍有抢寡妇的习俗。

  族外婚是人类历史上的第4种婚姻形式,并且是母系社会的1个标志。根据恩格斯的论述可以想像母系氏族的婚姻情况是这样的:氏族禁止族内通婚须到其它氏族部落寻求女子,同时把本族女子嫁给外族。中国许多上古圣人出生的神话传说,如“附宝感北斗而生黄帝”“庆都与赤龙合婚生尧”“握登见大虹意感而生舜”等等,正好是族外婚的1种折射。族外婚中仍保留有同辈婚的习惯,兄弟共妻、姐妹共夫。孩子称所有的男人为父亲,称所有的女人为母亲。商代就保留有上古时代的称谓习惯,商代卜辞中,武丁称他的父亲为父甲、父乙(这个才是武丁的生父)、父丙、父丁、父戊,是为多父;称他的母亲为母甲、母丙、母庚(这个才是他的生母)。现代社会许昌地区的称谓也值得研究,称父亲为爹,父亲之兄为大爹,父亲之弟为小爹。中国旧的婚俗,兄终弟及,姐死妹继,甚至姐妹2人同嫁1人,尧的女儿娥皇和女英就都嫁给了舜,大周后和小周后都嫁给了李煜。从上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执行之前,这些习俗也一直被社会道义所认可。在1首新疆民歌《大坂城的姑娘》中唱道:“带着你的嫁妆,带着你的妹妹,赶着那马车来”。反映的就是班辈婚遗留。

  族外婚有一些变种。在女儿国、丈夫国等故事中有所反映。据1981年《哈尔滨日报》报道,南美洲巴西边界有1个女儿国,全国没1个男人。每年到一定的日期,从另1个哈姆诺族过来1批男人和她们配合成婚,男子离去后女方生育。来年再相会时女孩子被留下男孩子被抱走。中国古文献有关记载较多,据《山海经·海外西经》载:“女子国在巫咸北,两女子居”。《大荒西经》载:“大荒之中……有女子之国”。《三国志》《后汉书》等载:“海中有女国,无男人。或传其国有神井,窥之辄生子”。由于解决不了生男孩子怎么办的问题,所以郭璞注《山海经》说:“有黄池,妇人入浴,出即怀妊矣,若生男子,三岁辄死”。众所周知的《西游记》里猪八戒进女儿国喝了人家女儿河里的水怀了胎最后做了人流的事情,就是这种婚姻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丈夫国在《山海经》《淮南子》等典籍中均有记载,《太平御览》卷361引《玄中记》说:“丈夫民,殷帝大戊使王英采药于西王母,至此绝粮,不能进,乃食木实,衣以木皮,终身无妻,产子二人,从背肋间出,产子二人,其父则死,是为丈夫民,去玉门二万里”。这些天方夜谭式的故事,应该是族外婚的变种。随着人类对自身认识能力的提高,春秋以后,“天神感应”说不再有市场。

  对偶婚是人类历史上的第5种婚姻形式。马克思说:在普那路亚家族制下便多少有了1男1女结成配偶过同居生活的事实,这是社会状况的诸多条件引起的,每个男子在其若干妻子中有1个是主妻,女子也是如此。这种情况反映出了向对偶婚过渡的倾向。人是感情动物,决定了他(她)在众多可能的对象中会有所偏好有所选择。选择的结果就是对偶婚的产生,它是普那路亚向1夫1妻制的过渡形式。对偶婚分2个阶段或者说2种方式,第1是望门居制,大禹和涂山氏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第2是居妇家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书中记述的易洛魁人是这种方式的典型。

  1夫1妻制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第6种婚姻形式。《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说:1夫1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1夫1妻制。这在中国传统的父系社会里,得到了充分的证明。所谓的1夫1妻,在中国只能叫1妻1夫或1夫多妻。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财产继承,包括王位继承,都需要有个亲疏远近,慢慢的大家就分清爹亲还是爷亲了。这在商朝的王位继承里有所反映:商朝早期大都是兄终弟及,无弟传子,汤至南庚,弟死后传兄之子。商朝中期,阳甲至于祖甲,兄终弟及,弟死后传弟之子。商朝晚期,祖甲之后,父死子继完全代替兄终弟及。1夫1妻制确立后,父死子继的继承法确立,婚姻制度,遂成为一切宗法制度的根源。

  在西周之前,实行母系社会的对偶婚制。西周王朝建立后,“制媒妁、具六礼”成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内容之一。官家设媒官,要求百姓“非媒不娶,非聘不见”。自由结合的只能算是淫奔。即便哪个男子当时没有妻子,“淫奔”来的女子也只能算是妾。《诗经·齐风·南山》说:“……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可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套制度,在当时已经被普遍接受。在官家的介入下,1个男人娶妻,要经过6道手续,称之为“具六礼”,分别为纳采(求婚)、问名(问女子名字及生辰八字)、纳吉(回去算算女方生辰八字吉不吉利)、纳币(送财礼)、请期(定过门日子)和亲迎(娶老婆回家)。费了这么大的人力物力之后,女方还想和对偶婚时一样,不高兴就一走了之,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了。所以,在掠夺婚和对偶婚遗存严重的当时,这套制度的执行,起到了巩固婚姻的作用。在抑制掠夺婚的同时,将婚姻中买卖的行为程序化,强化了男子对于自己妻妾的占有观念。由于周的婚制是以礼的方式推行的,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对于下层百姓的管束不是很严格。加之由于连年战乱,使得各国亟须增加人口。于是官媒又有了另外的任务:“……仲春之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就是说,每年春暖花开之际,政府有关部门都要将未婚男女组织在一起。在一起做什么呢?当然不是跳交谊舞,而是集体通淫。其婚制推行的不彻底和士庶间的双重标准,在此暴露无遗。造成这种不彻底性的深层次原因是观念上的,因为人们关于氏族内财产共有的思想还很严重。财产如此,用钱买来的女人当然也是如此。所以,当1个男人死后,他的女人们便理所当然的被同氏族的男人继承,这便是周代收继婚甚至不同辈份间的“蒸”“报”婚十分普遍的原因。1个女人属于某一氏族的观念十分强大,而1个女人专属于某1个男人的观念,却相对淡薄,这是周代与现代1夫1妻制度差异的最根本原因。

  秦朝建立后实行商鞅的新法,将土地全部收归国有,重新丈量过后,分到每个壮年男子头上。国家的税收或徭役,直接与每个成年男子挂钩,而不再是以氏族为单位加以征收。1个家庭中,如果有2个或以上的成年男子而不分家的,人头税按5倍算。新法推开后,每个家庭中从此只有1个成年男人,并且这个男人要独立承担整个家庭的经济和社会责任。严格的1夫1妻制,至此有了适合于自己的土壤。如果这个家中的男人早死,他的女人还有孩子需要抚养,有国家义务需要履行。所以,过继或改嫁给别的男人,便是1件很困难的事情。一直到了这个时候,在概念上1个女人才真正的归属于某1个男人,既便这个男人死了,也是这样。严格的1夫1妻制,只有在经济模式的推动下,才能得以建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吞并6国,随即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父权制下的1夫1妻制。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出游至会稽,对当地母系氏族遗存严重的淫乱风俗十分厌恶,于是刻石立法,成为中国历史上的第1个对婚外性行为处罚的法律。其主要内容是:“有子而嫁,背死不贞”“夫为寄豭(与别人妻子睡觉的人),(亲夫)杀之无罪”“妻为逃嫁(与人私奔),子不得母”。这3条,无一不深刻地说明了父权下专偶制的本质,那就是:让男性得到1个在血统上靠得住的后代。为此,秦始皇还提出了具体实施的办法:“防隔内外,禁止淫佚”。

  父权制的1夫1妻制,在周是折衷于礼,至秦又辅之以律。周完成了由母系向父系的转化,而秦则打破氏族结构,建立起1夫1妻制的小家庭。

  中国传统社会最完整的法典——《唐律》把调整户籍、婚姻家庭关系等的规范列为第4篇《户婚》,对于户籍、土地、纳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如主婚权、结婚条件、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后来的《明律》《清律》关于婚姻家庭的内容基本上集中于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禁忌、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双方的地位等方面。

  1930年中央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第4篇《亲属》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具体规定,包括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抚养、家、亲属会议等7章。

  1949年前,通常由人介绍双方同意后女方出嫁到男方家生活,婚后到女方家居住(入赘,俗称“倒插门”“当上门女婿”)的很少,还有极少数穷人将幼女送或卖给他人做童养媳(俗称“团圆儿媳妇”)。

  1949年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基本杜绝了“一夫多妻制”、童养媳和买卖婚姻等现象。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买卖婚姻等社会丑恶现象又有死灰复燃之势。

  1.1.1? 一般形式

  通常,中国古今婚姻的一般形式称“聘娶婚”。由于聘娶婚的成立,是双方父母通过媒人这个双料经纪人,经过一系列的针对聘礼的拉踞式的讨价还价才走向交易的,又称财产婚,或买卖婚。聘礼的初始意义只是1种礼仪规定,但是双方对聘礼数量与质量的过分执着与坚持,让无识之士也能看出端倪来。更关键的是,亲家双方还可以在礼仪这块遮羞布下进行堂而皇之的讨价还价,1点也用不着难为情。皇帝不急太监急,世人对这种现象看不惯。清代史学家赵冀在自己的《二十二史劄记·财货》中说:凡婚姻无不以财币为事,争多竞少,聒不为怪也。婚姻里竟然存在有贿赂现象。比如,你不娶我女,我家多给你陪嫁,吓死你。你不嫁我家,我多给你聘礼,还是吓死你。中国人多胆小,这亲事大部分都是能吓成的。赵冀的批评还算客气的话,那元代郑介夫的批评就太不客气了,他说:受财者则易其名曰聘礼,实为价钱……与估卖驱口无疑。把婚姻说成买卖牲口了。民间有骂媒婆的传统,其实大家不知道媒婆在这种交易中的辛苦。双方在讨价还价,但最终还是亲家,只有媒婆,里外不是人。亲家不见面,媒婆就需要在2个雇主之间来回奔波,甚至有女家恶意哄抬物价,1女许多家,男家不守诚信、娶亲之日仍不兑现聘礼之数。如今的边远乡村,仍能发现婚姻中的交易特征,媒婆常发的牢骚是“我的腿都跑细了”,媒婆小腿跑细并不是给男女双方传情书所致,而是双方价钱老谈不拢。而且因价钱谈不拢而使婚事最终告吹的为数也不少。

  在隋唐时期,以财产多寡而论婚姻已成为社会中常见的现象,以致成为1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唐太宗不得不亲自过问这个问题,告诉大家:婚姻应本着仁义原则,不能在婚姻之初就预先瞄上对方家中的财产,更不能把婚姻当作1桩好买卖。但效果不大,因为这个东西不是皇上的1纸诏书就能禁得了的,1是人性如此,2是实践中太不好操作了。人家婚姻中,到底买价卖价若干,你怎么知道?另外,只许州官买儿媳,不许百姓卖闺女,也有点说不过去。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的发达,市民阶层的壮大,更使婚姻沾染上了商品的特征。蔡襄在福州做地方官,看得多了就感叹世风日下人心不古,认为娶妻本是为子嗣计,但大家好像就是为了眼前那点财产。司马光更是批评说遍地都是贪财小人。娶妻时首先问人家能给多少陪嫁,嫁女时首先问人家能给多少聘礼。历史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话若放到现代,好像也很有市场。

  俗话说:皇帝的女儿不愁嫁。这话是有道理的。中国传统社会虽然在主旋律上压制商品经济,压低商人的社会地位,但百姓并没有完全被这种大而空的主旋律所蒙敝,嫌贫爱富仍是民间婚姻选择中的“潜规则”,尽管有七仙女爱上董永,白娘子爱上许仙的浪漫故事,但故事的背后却有着经济的杠杆:七仙女织锦1夜成匹,白娘子盖房子吹口气即成。中国古代流行的所谓的爱情小说也让人不敢恭维,大致这样1个模式:美人救狗熊——后花园里贵家小姐救落难书生,小姐除了以身相许之外还给书生进京赶考的路费。小姐的父母嫌贫爱富不乐意,小姐慧眼识英才端的是郞才女貌。经过1番折腾有情人终成眷属。故事虽浪漫但在浪漫的背后还能发现那条并不光彩的尾巴——落难书生中了状元!让人由不得怀疑:小姐当初所谓的慧眼可能就是经济眼,发现的郎才可能就是潜在的郎财。经济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如此不可轻视,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本身就是1种经济行为。

  中国现代社会婚姻市场化倾向相当严重。何清涟撰文说,有几位年轻女子认为选婿如选股。事业有成钱袋饱满的男人是“绩优股”,在婚姻市场上牛气冲天,是女股民竞相购进的对象。但这样的绩优股因其多值壮年早已成家,由“内部人”控制。虽绩优股穿越于花丛之中活得潇洒,但“内部控股人”活得很累,因为她们控股的地位并不牢靠,经常面临着第三者“恶意收购”的危险。欲收购绩优股需先作债券(第三者),再争取债转股(由情人变妻子),过程虽艰苦但总比嫁给1个前途未测的“原始股”要好得多。另外,自己千辛万苦把原始股培育成了绩优股,自己也要面临第三者的恶意收购。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里,青年人没有选择配偶的权利,基本上是由父母决定,绝大多数新郎、新娘在举行婚礼前没见过面,根本谈不上什么感情基础。并且女性在结婚后要从夫姓(家里生了女孩通常只给起个乳名,俗称“小名”,等结婚后再以“某某氏”称之),如娘家姓赵、婆家姓张,则称之为“张赵氏”。新媳妇在婆家通常要干最繁杂的家务劳动,吃最差的饭(有的家庭专门摊掺了糠的煎饼给儿媳妇吃,其他家庭成员则吃没有糠的煎饼),等生了儿子后才慢慢地有所好转,直到随着年龄的增长由媳妇变成婆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自己的处境,所以有“多年的媳妇熬婆婆”之说(寓意为要等成了婆婆在家庭中才有发言权)。在择婚范围上通常讲究“门当户对”,特别是富户家的女儿绝对不嫁到穷人家,而穷人家的女儿如果长相十分出众则有可能嫁到富户家做妻或为妾,不论为妻还是为妾因娘家穷而在婆家倍受歧视。

  1949年后,随着《婚姻法》的实施,包办婚姻逐步减少,自主婚姻逐渐增加,夫妇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步平等。现在即使是由介绍人(俗称“媒人”)牵线,也需双方同意,双方不同意而强迫使之结婚的为数极少。“文革”前,男女择偶以家庭出身为主,在一段时间内现役军人曾经是女青年的首选对象。由于片面强调家庭出身,致使1949年前的富户子女在婚姻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个别的三四十岁都难以结婚,直到20世纪80年代这种情况才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1.1.2? 特殊形式

  A入赘。入赘是母系家族婚制的遗俗,由《汉书·贾谊传》中有“秦人家富子壮则分出,家贫子壮则出赘”的记述可知此习俗当不晚于秦代。宋朝开始流行。到元朝时,这种婚姻形式发展为4种类型:养老型——1辈子生活在女方家中,为女方父母养老;年限型——双方约好一定的年限,年限内生子,归女姓,年限外,归男姓;出舍型——夫妻成家,从妻家分离出来,独立过;归宗型——双方约定的年限到期,或妻子死,男子回到自己家中。

  入赘婚在中国这样1个夫权社会,是很另类的1种婚姻形式。其特点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户,俗称倒插门。儿女生下来,还要姓女方家的姓。这种婚姻形式里的男人,很受社会歧视,他到女方家要像头老黄牛闷头干活。男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更多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家穷掏不出彩礼,娶不起媳妇。2是心里原因,自家兄弟多,卖出去1个也无所谓。3是性格原因,男人老实巴交或者另1个极端——好吃懒做游手好闲。一般男人是不选择入赘婚的。但是一但选择入赘婚,其经济效益很可观,女方家不但放弃彩礼要求,还要倒贴很多,比如给你1块地,3间房等。如果没有经济这味引诱剂男人是不会上勾的。对于更穷的男人,媳妇本身就是笔很大的财富,所以对经济可能没有要求。

  现代的农村社会,这种婚姻方式依然大量存在,有些富裕地区或者富裕村庄的农户在村附近厂矿里的外来打工者当中为自己的女儿挑了1个老实又漂亮的穷小伙,单独给他们盖了1幢房子,加之有老丈人照顾小两口过得也是有滋有味的。现代都市中,隐性倒插门、倒插门的变种也大量存在,2002年的《中国青年报》曾做过1个专题报道《我的婚姻断裂在城乡结合部》,文中的男主人公1肚子苦水,他们本是乡下人,在城市里接受高等教育,毕业后留城,妻子是城市户口,先天就优越了那么1点。如果这男人的工作是女方家帮助安排的,这男人又得暂时住女方家里的话那就惨了。他们所诉的苦,其实跟历史上社会上的倒插门女婿有着本质的相同。毕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平时过日子也没什么,男方主内又主外,社会学者考察,这种婚姻里的女性常对外扬言的1句话是:家里的活全靠他了!他们生活中的冲突一般起因于男方家长及亲戚的光临。也就是说,这种婚姻似乎只是女方家的根据地,男方家却没享受的权利。上面那篇报道中,其中1个男主人公,其母千里迢迢来看儿子,带来1兜平时不舍得吃才攒下来的咸鸡蛋,却被儿媳妇扔到了垃圾箱里,男人也是无可奈何。这其中的东西,现在的历史教科书是难以记述的,一些文学作品有比较到位的描述,王大进的长篇小说《欲望之路》,描写得相当出彩。影视镜头里也常有此类情节!

  1949年后入赘的婚姻形式,通常称之为“女娶男”,但不再从妻姓,所生子女既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

  B童养媳。童养媳是中国颇有特色的1种传统婚俗。它是指有儿子的家庭,抱养人家的童女为养女,等到儿子与养女达到结婚年龄,使他们完婚成亲(俗称圆房)。由于这种媳妇来时年少,需要长大成人后才可成亲,所以又叫待年媳。还有叫等郎媳的,是因为男方还没有在娘胎里酝酿,父母就为其领养媳妇的,其功能约相当中国人给女孩子起名招弟,一切尽在不言中。

  童养媳风俗在中国有很长的历史,据《三国志》载:“该诅国女,至十岁,婚家即迎之长养为媳。”宋代之后这一风俗便开始盛行,其原因在于它的经济性。贫家生女养不起,即送小康人家,少不得还能换得几斗米谷。男方并不是凭空做好事,而是不愿掏太多的聘礼,或者说掏不起聘礼,市场就这样形成了。尽管男方抚养儿媳需要开支,但日常花费不成问题,用不着一下子拿出那么多的聘礼与聘金,相当于在银行存钱,化整为零,零存整取。从另1个方面看,男方家可能还要占点便宜,因为童养媳在夫家,要参加繁重的劳动,既是童工又是义工,家务活都包给她了,甚至得抱养自己的丈夫。有些夫家贪图女方的劳动力常常抱过大的媳妇儿,以致民间有“十八岁大姐九岁郎,晚上睡觉抱上床,不是公婆还双在,你做儿来我做娘”的“小女婿”歌谣。甚至还有更极端的:“十八岁大姐周岁郎,高矮个子一般长,白天喂吃又喂喝,晚上帮他脱衣裳,来尿糊屎我侍候,说是老婆像他娘”。如果说倒插门女婿的日子不好过,那童养媳就更苦了。郑板桥诗云:“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持刀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热十指枯。姑曰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具。五日无完衣,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唧微叹吁。岂无父母来,洗泪饰欢娱。一言及姑恶,生命无须舆。”

  1949年后,童养媳被明令禁止。

  C换亲转亲。亦称“交换婚”,是中国历史上很典型的1种婚姻形式,指2个不同姓的家族通过协议,互换异性子女互为配偶的婚姻方法。一家男子娶另一家女子,必须以一女嫁到对方家作为交换条件。

  中国古代,从上到下,交换婚广为流行。西周时姬、姜2姓世代为婚。汉武帝娶卫青之姐卫子夫为皇后,卫青则娶武帝姐平阳公主为妻;汉梁荒王刘嘉娶任宝姐妹,任宝则以刘嘉之妹刘园子为妻。贵族之间的这种交换,其初衷乃是出于政治目的,扩大政治资源,按现在的说法是:资源共享,强强联合。穷人也不傻自然学会了这1手并且成为交换婚的主要消费群体,其特点是:弱弱联合,互通有无,降低成本,节源开流。由于穷人在历史演义里是沉默的大多数,所以根本找不到穷人交换婚的史料。但在文艺作品里这类记述就太多了,时至今日中国某些农村地区仍有交换婚存在。

  这种婚姻在双方因经济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结婚困难的家庭之间进行,2家之间称“换亲”,2家以上称“转亲”。甲、乙2家如各有1男1女,其中1个(通常是男性)找配偶很困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其父母便找媒婆从中说合,甲家的女性嫁到乙家、乙家的女性嫁到甲家,并且双方父母要达成不得反悔的协议,这种拿女性做交易的婚姻被称之为“换亲”。甲、乙、丙3家男性找媳妇都很困难,而这3家又同时有1个未婚女性,将甲家女性嫁到乙家、乙家女性嫁到丙家、丙家女性嫁到甲家而完成转亲的实施,3家父母亦须达成不得反悔的协议。以上2种婚姻完全剥夺了女性选择配偶的权利,是对人性的1种摧残,由此而造成了一些悲剧。

  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以上2种婚姻方式没有什么限制。1949年后严禁“换亲”和“转亲”等变相买卖婚姻的行为,一些法律、法规也有限制、打击、禁止此类现象的条款,只是极个别的家庭仍然暗地里进行这种婚姻交易,有的女性为了娘家的哥哥或弟弟能取上媳妇实现父母传宗接代的愿望而违心地同意这种婚姻,绝大多数女性坚决反对这种婚姻,不惜采取出走或自杀等极端的方式与之抗争。

  D典妻婚。所谓的典妻,也叫租妻,历史上广泛流行于浙江、福建、甘肃、辽宁和山西。辽宁叫搭伙,甘肃曰僦妻,山西称挂帐,百姓也有叫“拉边套”的。出租妻子是1种更经济的婚俗形式,简而言之就是丈夫把妻子出租给需要老婆的人。时间长的叫做典妻,时间短的称租妻。据《全国风俗大观》记述:“贫苦之家蓄妻不得温饱,可以租之于人,共订合同,半载或一年、三年,以本夫之需索,以定时期之长短。期满则退回而已。”租妻习俗在宋元时代就已流行,沿至明清。冯梦龙在《寿宁府志》中写道:“或有急需,典卖其妻,不以为讳。或赁与他人生子。岁仅一金,三周而满,满则归迎。典夫之宽限更券酬直如初。亦有久假不归遂书卖券者”。

  典妻规矩,有以下几种:第1,典妻双方当事人,被典之妻原主和典主,必须得订立典婚书,双方签字画押生效。1式2份,原夫和典夫各1份,内容包括典妻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归属等。第2,典妻同样需媒人做证,媒人的名字也必须由媒人自己签在典婚书上,以备日后查询。第3,典妻所生子女跟从典夫之姓,归典夫家所有,典子拥有典夫的财产继承权,亦可列入典夫家谱。第4,典妻的婚礼多在夜间举行,摆宴请客,洞房礼俗一如其他,但并不张挂彩灯。第5,在夫妻关系与母子关系方面,典妻婚与其他类型的婚姻形式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临时性决定了它的特殊性。首先,它是特殊的夫妻关系,典妻一般住典夫家中,但也可以住原夫家,每个月到典夫家同居若干天,同居时原夫要回避,不能像亲戚那样去典夫家串门聊天什么的。其次,典妻的主要功能是生子,原则是留子不留娘,子只能承认典夫之妻为娘,浙江某些地区典子称自己的生母为婶婶。有鉴于此,典妻又称租肚皮。前些年南方某报上登出广告:四川1女人要出租自己的肚皮租金10万圆,说自己文化素质高有高大学文凭故而租金高等等。再次,典妻乃是以人为物论价典租。租金的多寡根据物品的质量、市场的行情来定高低,因此女人的年龄、容貌、生育能力及租时的长短,都是定价时的主要指标。

  典妻是穷人与无赖混日子的最后策略,典主一方需要生息子嗣却无力迎娶,典妻一方为生计所迫要动用最后的资源。既然是经济买卖就可能有纠纷,甚至比普通买卖还要麻烦,据《元典章》载:“其妻既入典雇之家,公然得为夫妇或婢妾,往往又有所出,三年五年期满之日,虽曰归还本主,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再舍钱财,或妇人贪慕主之丰足,弃嫌夫主,久则相恋,其势不得不然也。轻则添财起典,甚则偕以逃亡,或有情不能相合,因而杀伤任命者有之。”典妻容易出麻烦,再者,“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儒家正统思想也容不得大家如此的大做买卖,故朝廷与法律严禁租妻,《明律·户婚·婚姻》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于人为妻妾,杖八十”。但人伦与法律在经济面前其抵抗力是值得怀疑的。通常是你禁你的我典我的,民间百姓乐此不彼。近代浙江地区仍流行典妻习俗,中国“左联”作家柔石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就是以民国初年浙东农村为背景,讲述了1个典妻悲剧故事:主人公是1个善良、温厚的妇人,贫病交加的丈夫为了还债和活命,把她“出典”给1个家道殷实的老秀才替人家生孩子,她抛下幼小的儿子春宝来到秀才家。在秀才家生活了3年终于完成任务——生下1子秋宝。待回到自己的家,丈夫快要病死了,孩子也不认娘了。

  典妻,有点像穷人与不太富的人之间做的1种偷税漏税的买卖:第1,典主之妻不会生育或者说没有生育男丁,按当时的社会主旋律她得主动为夫纳妾。是典1个替自己生子还是弄来1个小妾与自己分庭抗礼呢?事关自己切身利益典主之妻当然愿意选择前者——给丈夫弄个临时妾或者叫钟点妾。第2,典主也乐意,如果能娶回家2个3个的当然更好,只是自己的经济能力有限,家中无妻或者说有个悍妻那就只好退而求其次,临时把别人的老婆租用1下。第3,典妻之原主也乐意,充分利用自己手中仅有的“国土”资源以能赚1块是1块的精神奔赴小康之路,也算是取财有道。唯有这被典的女人约等于球被人踢来踢去,身体与心理都找不着应有的位置,该是何等的凄惶!

  E鬼婚。又叫冥婚,阴婚,即幽冥世界的婚姻。这种习俗起源很早,至少在先秦时期就已流传开来。其名目很多,冥配,配骨,幽婚,圆坟。《周礼》有关于冥婚的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迁葬”,郑玄注:“谓生时非夫妇,死者葬同穴,迁之使相从也。”孔颖达进一步解释为“迁葬,谓成人鳏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意思是说,人成年后还没有结婚就死亡的,往往施行迁葬,即冥婚仪式。古代中国注重成年礼,男子20岁而冠,女子15岁而笈,都算是成年了,但如果无婚死后不能享受祭祀。再者,死者没有婚配就死亡的在生人看来,死后无伴当是很可怜的,这大概是冥婚流行的理由。当然,冥婚也有现实的利益,鬼婚双方的亲家虽然俗称鬼亲家,但并不是等他们做鬼后才做亲家的,而是跟真正的亲家一样互相来往着,所以死者家如果是富室之家的话,鬼媒上门的自然也多一些。还有生者早婚现象比较严重,鬼婚同样如此,发展到农村干脆不分年龄,为所有的早亡者结鬼亲。曹操的爱子——称象的曹冲,13岁就死了,曹操将他和甄氏之女合葬。

  鬼婚的仪式同如生者,彩礼什么的一样不可或缺。唯一不同的是把闹洞房这一项改作圆坟了,就是把双方亡人的尸柩迁葬于一起,据明代《菽园杂记》记述:“山西石州风俗,凡男子末娶而死,其父母俟公大有女死,必求之以亡,议婚定利纳千,率如生者,葬曰亦复宴会亲戚,女死,父母欲为赘婿,礼亦如之”看来,鬼婚也有倒插门的。

  F转房婚。又称收继婚、升房婚、转亲婚、叔嫂婚。通常转房婚是指父亲死后某一特定的儿子收娶其后母,或者兄长死后弟弟收娶其嫂,或者弟弟死后兄长收娶其弟媳,这种婚俗曾广泛流行于世界各地。现代人戏称“肥水不流外人田”,这种婚俗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掠夺婚时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嗣承观念。原始社会部落战争较多,掠夺来的妇女自然是财产,一旦男人死去女人也要被以财产的形式转让给本部落其他男子。但随着家庭的出现私有制的产生,这种转让范围逐渐缩小,最后固定在家族范围之内,只转让给与死者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其中,除了女人是财产这一因素以外,还有另一因素,即子嗣的原因。直到如今,乡下孩子的父亲死了,他的叔父或伯父,自然要把孩子当作自己的孩子来养,至于那寡居的嫂子或弟媳,这个做弟或做哥的,理所当然的要对其负担一定的经济义务。

  非洲、巴基斯坦、以色列、美洲、印度,都流行过转房婚。在中国,汉族与周边少数民族都有转房婚的存在。舜和其弟就有转房婚的迹象:舜没有发达时,在家帮老爹鼓叟干活,老爹不喜欢他,只喜欢小儿子象。老爹与象合谋害舜,再三下手,但天佑善人总不如意。有1次骗舜下井,他们2个遂在上面落井下石用土填满,以为舜必死无疑。象公开说:这下可好了,2个嫂嫂就归我所有了。《孟子·万章》载:“二嫂使治朕栖”。这一习俗在少数民族中为更流行,据《金史》记载,女真:“旧俗,妇女寡居,宗族接续之,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也如此,故无论贵贱,人有数妻”,这种风俗在哈萨克族中同样流行。

  汉细君公主嫁于乌孙王昆弥,昆弥年高欲使公主再嫁其孙,公主不肯于是上书汉王,汉王的回话是:第1,要顾全大局。第2,咱汉国向来不干涉别国内政!无奈公主只好从命,连降2级由原先的奶奶辈一下子变成了孙媳妇儿。细君之后,汉室又嫁解忧公主给乌孙王岑辄,岑辄死其堂弟翁归靡即位为国王继娶解忧,生3男2女。翁归靡死岑辄之子泥靡即位为国王公主解忧又嫁泥靡,生1男。解忧公主共嫁2代3任国王,年老时申请回国:“年老土思,愿得归骸骨,葬汉地”,于公元前51年回到长安。此时公主年已70,归汉后又活了18年。王昭君在老单于死后也面临着下嫁其子的风俗。我们是文明国度,昭君当然有点不情愿上书求归,汉皇还是那句话:顾全大局、入乡随俗。民间百姓偏爱昭君,就像有人偏爱李清照求证她不曾误嫁中山郎一样。所以不惜篡改历史给昭君编排2种野史,1种是:昭君一出关就投江自尽了!另一种是:小单于愣要娶昭君,她就饮药自尽了。事实上昭君与那位小单于合伙生了2个女儿。隋宗室女义成公主,于公元599年(开皇十九年)嫁给突厥启民可汗,启民可汗死后,义成公主又先后改嫁他的儿子:始毕、处罗、颉利3位可汗。至于晚唐的咸安公主,在回鹘生活了21年,直至病逝,创造了历嫁祖孙3代、2姓、4位可汗的和亲记录,一举超过汉公主解忧和隋义成公主。

  宋朝,朝廷不但不外嫁自己的公主,而且明令严禁国内转房婚,违者受惩。这一文明进步据说跟理学家的努力有很大的关系。理学家认为转房婚大大违反了理学的三纲五常原则,从血缘关系上讲至少是1种乱伦。宋的严禁转房婚还有另外的原因,唐朝在男女关系方面比较宽松,公主不喜欢旧附马了给父亲打个报告可以换个新的,还有父亲抢儿媳(唐明皇与杨贵妃),子娶父妾的(唐高宗娶武氏则天),宋朝的理学家们(主要是2程——程颐、程颢2兄弟)视为大逆不道,对这种事耿耿于怀。朱熹比较圆滑,自我安慰说唐人如此“源流出于夷狄”。

  宋明以后民间流行长兄如父、长嫂如母的伦理观念。包拯大义灭亲把侄儿铡掉后他给嫂嫂当儿子了。明朝朝廷通过行政手段禁止民间转房。清朝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收父祖妾及叔伯母者,斩;收兄嫂与弟媳者,绞。1手抓法治,1手抓精神文明,2手都抓,2手都硬,转房婚在汉族基本灭迹。这种风俗在少数民族中比汉族流行得长远,刘心武主编《人民文学》因编发1篇小说《伸出你的舌苔或空空荡荡》,里面述及藏族的此种婚俗,遭到中央民族学院藏族学生的抗议,致使刘心武下岗。

  G强权干涉婚。这1类婚姻形式的特点是婚姻当事人无法决定自己的命运,一切都是外部强力促成,自己无法反抗。与“父母之命、媒灼之言”促成的聘娶婚当事人也无权自行改变相比,这类婚姻形式所遭遇的外力在程度上大不一样。强权干涉是强力、暴力、权力、控制力的合成,聘娶婚父母还可能照顾一下子女的意愿,子女至少在口头上允诺父母:但凭父母作主!这类婚姻因具体操作的不同,有3类。

  第1类是选婚。选婚是古代帝王的婚配形式。为皇上选女人谓之选婚,始于西汉,东汉时作为制度被确立下来。以后历代历朝都把这1传统发扬广大,被选女人无权拒绝,就跟那义务征兵似的。皇上选婚通常定在农历八月,因为八月是皇家查户口、算赋税的时间,捎带着把民间美女拨拉到皇宫,故称“八月算人”。

  据《后汉书·后纪》载:“汉法常因八月算人,遣中大夫与掖庭丞及相工,于洛阳乡中阅视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以下,姿色端丽合法相者,载还后宫,择视可否,乃用登御。”唐太宗曾为自己的科举制而感叹:天下英才尽入我彀中矣!其实中国皇帝还应为选婚而多1叹:天下美女尽入我宫中矣!《隋书·炀帝纪》载:隋炀帝“密诏江淮诸郡,阅视民音童女姿质端丽者,每岁贡之”《汉书·王莽传》载:王莽“遣散大夫、谒者各四十五人,分行天下,博采乡里所高有淑女者上名。”《晋书·武元杨皇后传》载:晋武帝“博选良家以充后宫,先下书禁天下嫁娶,使宦者使使车,给驺骑,驰传州郡。……名家盛族子女多败衣瘁貌以避之。”这个晋武帝称得上中国天子中第1号的流氓:皇上要选媳妇了,民间就得禁嫁娶。说白了,就是皇上1搀和,民间男人娶到手的媳妇儿,便都是皇上选剩下的。更恐怖的是,民间女人为了不跳进皇宫这个火坑自己作践自己,把自己打扮得尽可能的丑陋些。《后汉书·桓帝邓皇后纪》载:汉桓帝“多内幸,博采宫女至五六千人”,汉家皇帝的威风尽在此中了。在这方面,突破纪录的当属唐玄宗,史载:开元、天宝年间“宫嫔大率至四万”。致使“白头宫女说玄宗”成为宫女怨的经典语言!

  第2类是罚婚。罚婚是针对犯人及其家属而采取的惩罚措施。罪犯被判刑之后,其妻女即被充公。1是罚配给别人,比如边关军卒。古代军人比较惨,找不到媳妇,朝廷只好动用权力慰军。一般人家的妻女不好动用,只好动用犯人妻女了,把她们分配给边关军人,这是政府性质的慰军。2是把犯人家属及其后代纳入贱民之列。

  第3类是赠赐婚。赠赐婚有3项:赠婚、赐婚、指腹婚。赠婚是指家长、族长或权势者,把自己手中控制的女人作为礼物赠给自己所亲近的人。孔子就把自己的女儿赠给了自己的学生公治长,还将哥哥的女儿赠给了南容。赐婚是指帝王将相或匪头贼首把自己手中的女人当作奖品送给自己喜欢的人。赐婚在古代社会很平常,史载“元帝以后宫良家子王嫱字昭君赐单于”。元帝把自己的女人赐给少数民族兄弟,汉族皇帝把真公主假公主赐给少数民族兄弟的就更多了:细君、解忧、文成、金成等等。宋江就慷慨地把英武美丽的扈三娘赐给了自己的手下——矮脚虎王英。指腹婚在民间更为流行,2个男人如果是哥们儿,一喝酒就拿老婆肚里的孩子作了交情。

  H政治和亲婚。它一度是中国王朝安邦定国的1大外交政策,具体措施是把皇家宗室女嫁给少数民族首领。

  汉朝首创和亲外交,始作俑者是刘邦,以宗室长公主嫁匈奴单于。其后是武帝刘彻,先后把细君公主与解忧公主嫁给乌孙王。再其后是汉元帝,搞了个“昭君出塞”。到了唐朝,用于和亲的公主之多,多到空前绝后的地步。而且“和亲”用作2国间王室通婚的专词,也自唐代始。唐人陈陶在《陇西行》中写道:“自从贵主和亲后,一半胡风似汉家。” 唐最著名的2次和亲,是 641年文成公主嫁吐蕃赞普松赞干布和709年雍王李守礼女金城公主嫁吐蕃赞普迟德松赞。元朝有3位公主嫁给高丽国王,包括世祖忽必烈的1位亲生女儿。

  综观中国的传统婚姻,因为它身负着不能承受之重的社会负担,其悲剧性就是必然的主旋律。为了传宗接代、为了繁荣家族、为了政治联盟、为了经济联盟、为了高贵血统、为了安抚蛮夷,等等,等等,什么都在其中,惟独没有爱情。

  1.2? 婚龄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受专制社会家庭财产平均分割制度的影响,加之婚姻经费由父母筹措和子女缺乏经济上的压力而没有推迟结婚的愿望,使得法定结婚年龄建立在1个较低的标准上。另外,专制帝王为了“征丁税、驱劳役”还制定了一些鼓励早婚、处罚晚婚者的规定。在《周礼》中定了1个媒官:“媒氏,下士二人,史二人,徒十人”。其职责范围:“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这个媒氏之官职相当于现在的婚姻登记所,但职权比后者大得多。男子30岁、女子20岁之前要解决自己的婚姻问题,否则政府将给予处罚。另据《汉书·惠帝(公元前194年~188年)纪》载:在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下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算,即‘算赋’,说白了就是‘人头税’,当时每人每年收120钱,后来多有增减,但是,这一规定开了15岁~56岁的女性要交‘人头税’的先例。‘五算’就是要交纳应交税款的5倍,高达600钱)”。三国时女子婚龄为17岁,男子15岁~17岁;西晋时女子13岁~16岁,男子15岁;南北朝时女子13岁,男子北朝14岁、南朝10岁。据《周书·五帝纪》载,公元574年(北周建德三年)政府规定男15岁、女13岁为法定结婚年龄。据《唐会要·婚嫁》载,公元627年(唐贞观元年)《贞观令》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0岁、女15岁;公元734年(唐开元二十二年)颁布《开元令》又降为男15岁、女13岁。宋《嘉定令》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16岁、女14岁。明《洪武令》和清《通礼》中对法定婚龄的规定与宋代相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中规定的婚龄为男18岁、女16岁。

  为了早生子以获得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女儿除结婚时由娘家陪送一些嫁妆外,没有继承娘家财产的权利),在富户中有崇尚少男取长妇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50年4月13日通过、要求同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20岁、女18岁为法定婚龄。但是,随着20世纪70年代计划生育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都自行规定了晚婚年龄。据1979年初统计在城市对男方,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8岁,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7岁,有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6岁,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5岁。对女方,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5岁,有8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4岁,有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3岁。农村比上列规定大体低二三岁。婚龄过大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据河南省属3个医院、郑州市属2个医院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末人工流产手术中未登记结婚的占17.7%~43.2%,中期妊娠作引产手术中未婚的占50%~89%。流产的青年妇女一般在20~23岁。1979年第1季度仅成都市7个医院流产、引产手术的4 000多人中自报未婚的占半数。有些党团员因未到晚婚年龄结婚而被开除党团籍。河北省1973年~1978年开除团籍的2 000多名团员中85%是因为未婚怀孕的,陕西省那几年受处分的团员中因为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的占65%,河南省受处分的青年团员中由于未婚同居的占50%。当时因为未到晚婚年龄而结婚有些干部职工被开除公职,有些社员被克扣口粮,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

  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22岁、女20岁。

  世界法定结婚年龄——伊朗9岁、荷兰12岁、俄罗斯14岁、法国15岁、菲律宾16岁、韩国16岁、日本男18岁女16岁、巴西16岁、香港16岁、台湾16岁,美国各州不一,部分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之后就算晚婚,大大高于国际标准,是世界上定得最高的。

  从《驿头村史》《平邑第一中学史》《南锅泉村史》等书有关内容中抽取编写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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