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玩直播该怎么管”有对策了,八大亮点带你读懂新规!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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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乱象频出的当下,是否应全面禁止或有条件限制未成年人做主播,再度引发热议。

  近几年来,网络直播、短视频越来越博得未成年人的青睐。《报告》指出,相关数据显示,4.25亿网络直播用户中,青少年观看直播的比例达到45.2%。

  但网络直播内容良莠不齐,更有未成年人涉足网络直播,乱象频出。去年,媒体曝光在快手、火山小视频平台上,怀孕的未成年妈妈扎堆做网络主播,晒孕照、验孕棒、医院产检书吸引眼球。随后,国家网信办要求两平台将违规网络主播纳入跨平台禁播“黑名单”,禁止其再次注册直播账号。

  2017年,美拍直播平台被媒体曝光有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脱衣直播。美拍回应称,将深刻反省并立刻开始联合处理,并关闭所有认证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直播权限。国家网信办责令美拍全面整改。

  《报告》指出,在如何限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上如今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包括实名认证、限制时间、一键禁玩等多种方式,尽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旧面临很多现实挑战。

  《报告》认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不仅是限制,而是要强化引导。政策制定者要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堵疏结合。应在保证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娱乐空间。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发视频等娱乐行为,监管重点应该是内容而不是主体,建议在立法中应区别对待。

  这样界定是中肯的。00后一代属于互联网的原住民,使用互联网,特别是紧跟互联网出现的新形态,这种意识和行为,已经融入到了他们的血液,完全禁止是禁止不住的,在没有最优选择的情况下,有条件的限制自然就成了次优选择。而限制的宗旨,一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二是保护其思想健康。这就需要在形式、内容和时长三方面限制中引导。但是简单的限制很难穷尽所有的禁区,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加以正确的引导就成了必须要做好的事。

  从形式来说,早在2016年,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曾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在已有行业自律公约的情况下,为何会出现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的现象?这既与一些未成年人钻空子有关,比如,非本人证件,合同是自己签的,身份证复印即可,认证刷脸时找身份证持有者本人就可以通过。同时又与一些平台审核不严甚至睁一眼闭一眼有关,到底谁违规,可能吵吵的两嘴毛却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这就需要引导为先。比如此次对于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报告》建议可允许其在父母同意或陪伴情况下使用相关服务。那么怎么样确定父母同意或陪伴?这就需要把主播的一次性注册制改为每次性注册制,只要上平台主播,申请时必须和父母一同持各自身份证申请。

  从内容来说,要把内容界定在对未成年人有益的一面。且不说媒体报道的怀孕的未成年妈妈扎堆做网络主播、未成年人脱衣直播、直播中性暗示动作等这样的不行,就是未成年主播主打忧郁牌这一类的也不行,比如其表现出来的内容通常为受过情感创伤,不再相信爱情以及青春灰暗无光,表达孤独和抑郁的情感。虽然表面看起来好像无害,但对未成年人成长毫无益处。而向粉丝卖萌撒娇要礼物,甚至举止性感挑逗之类的,同样不可取。这就需要平台甚至传统的电视媒体主动做一些有益的模式来引导。比如,中国传统的诗词,很多青少年并不感兴趣,但当《诗词大会》等节目创办后,就吸引了大量青少年。道理并不复杂,未成年人的身心都处于成长阶段,无论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还是价值观念,都处于稚嫩的发展成长期,具有性情不稳定、易受影响、自控力差等特点,有益的引导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从时长来说,在做主播上耗费的时间太长,必然影响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像平台与未成年人签约主播的做法显然不合适,即使有其父母同意也不行。未成年人做主播可以“过一把瘾”,但绝对不能成为一种职业,这同样需要平台的引导。

  专家表示,未成年人具备一定辨别能力界限一般在14岁。

  对限制使用网络直播的年龄段,一直以来也有不同声音。有观点认为,禁止未成年人直播的年龄应以18岁为限。也有网友建议,应限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开直播。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在立法中应根据不同年龄段区别对待。对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尤其是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已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也需要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应赋予他们自主选择使用网络直播或播发视频的权利。

  对于14周岁以下的儿童,因其心智发展还不够成熟,缺乏一定的判断力,可允许其在父母同意或陪伴情况下使用相关服务,企业可采取技术措施屏蔽隐私。

  “我们应该看到,网络社交也给未成年人带来了很多积极影响。”在佟丽华看来,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发布视频可以分享自己的兴趣爱好,例如读书、音乐、舞蹈、手工等,由此找到有共同兴趣的伙伴,也有未成年人通过这个渠道,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本领获取一定的收益,增强了自己的价值感和获得感,“如果一律禁止,他们的这些诉求又该如何得到满足?是否又会寻找新的替代方式,引发新的问题?”

  为了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环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23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作为国内第一部专门规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规定,一起看看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地方。 【亮点一:首部立法】

  《规定》是我国首部规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专门立法。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心智发育尚不完全,在通过网络参与的活动中更极易泄露个人信息,而且儿童对于自己的行为性质和行为后果均缺乏必要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个人信息关系到其切实利益和健康成长,因此相关保护工作尤为重要,需要予以特别保护。

  此前,我国涉及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专门性保护立法。没有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立法规定之间也缺乏整合与协调,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制约了儿童网络环境治理,导致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力度不足。因此,《规定》的出台对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为儿童营造一个健康的数字成长环境意义重大。 【亮点二:儿童定义】

  《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儿童的定义,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参考了《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可见,此次关于保护对象的规定体现出了立法者充分考虑我国行业发展诉求和现况。《规定》中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制度设计同时符合产业发展和权利保护的需要,实现了双重立法宗旨。 【亮点三:严格范围】

  《规定》采用了属地管辖原则,以特定行为作为规制的对象,即只要在我国境内,通过网络这一载体对儿童个人信息从事了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等涉及数据生命周期的任何一种行为,就要适用本《规定》。

  《网络安全法》对“网络”的内涵已经进行了界定,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亮点四:明确原则】

  《规定》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五大原则。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原则,是指贯穿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各个阶段的指导原理和准则。明确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原则,不仅可以规范网络运营者在儿童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转移、披露等环节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有助于保障儿童的个人信息权利。在立法中明确个人信息保护保护原则,也是国际立法惯例。

  《规定》在我国已有的相关原则的基础之上,充分吸收、借鉴域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同时考虑到我国的产业实践与国际差异,明确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五大原则。 【亮点五:知情同意】

  这次立法者在《规定》中对知情同意原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征得同意时同时提供拒绝选项;明确告知儿童个人信息的存储地点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时,需要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亮点六:特殊保护】

  儿童是特殊群体,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规定》在以下五大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了对儿童个人信息进行特殊保护的理念。

  一是设置儿童信息保护规则、用户协议和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要求。二是内部访问权限要求。三是安全评估的要求。四是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五是删除权的特别规定。 【亮点七:协同共治】

  真正实现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是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过程,既依赖于法律规范、政府监管,也依赖于儿童监护人、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在儿童监护人层面,《规定》要求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义务,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在行业组织层面,《规定》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在社会公众层面,《规定》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违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通过规定儿童监护人教育引导、行业自律以及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体制,有利于确保对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达到最大、最好的社会效果。 【亮点八:法律衔接】

  《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规定》在制定的过程中,注意到了立法依据和立法权限的问题,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对未成年人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较为模糊的内容,包括明确了同意的要求、具体的告知事项、数据泄露应急措施、安全保障等规定,以解决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法律制度规定不健全的问题。

  综合整理自 新京报 东方网 界面新闻 网络传播杂志 建言献策研究院 新浪微博

  编辑 张紫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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