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的性质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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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小玲
导语//现实生活中,受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影响,父母为子辈出资购房是普遍的社会现象,成为子女解决购房问题的首要选择。但是,当子女离婚时普遍会因此产生纠纷,由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实情况错综复杂,各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判决也常常不同。父母出资购房行为性质的认定涉及父母、子辈夫妻两代人的利益。明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归属问题的性质,不但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合理的裁判思路和规则,也可以进一步维护夫妻财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究竟该如何协调财产法规则和婚姻家庭伦理性的关系?如何才能公平解决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财产权利纠纷?相关话题一直热度不减,引发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热议。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的定性,在父母意思表示明确时则可以依据父母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借贷或赠与),而在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时,对其如何界定则存在较大分歧。当前主要有三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
在父母无明确的赠与意图表示的情况下,应当将该出资款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而不是赠与。
主要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众所周知,高昂房价之下,房产目前是家庭最贵重的资产。而子女单凭一己之力难以购房。在这样的背景下,父母出于关爱帮助支付购房首付甚至全款出资购房,其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宜认定为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子女成年后已经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自立生活。此时,父母对子女不再负有养育义务,父母的帮助更多的是出于一种情感上的关心关爱。此外,从鼓励年轻人自立、尊老敬老、反对“啃老”角度来说,也不宜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行为认定为赠与。至于父母未来是否会向子女主张还款,这属于父母自己决定行使或放弃其权利的问题。
观点二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定性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而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观点三
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属于集资共同购买性质。在父母意思表示不明确的情况下,如果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那么应视为父母对子女购房行为的共同出资,房屋应为父母与子女共同所有。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则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苛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那么,在离婚过程中,涉及到房产分割时,如何维护父母出资购房一方的利益呢?
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这样既能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能避免父母因子女离婚而以民间借贷起诉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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