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形下,公司应对第三人以公司名义的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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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铮锋律师团对刚刚生效的、对经营资质出借、挂靠行为具有很强指导意义的(2019)最高法民再109号判决书进行了分析,并作出如下风险提示,供参考: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555电影网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二、最高院认定

  (2019)最高法民再10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浝泷公司应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浝泷公司将自己的厂房、设备设施、场地、物料用品租赁给李德兴,并将企业公章、合同章、银行账户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由李德兴使用,李德兴也以浝泷公司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浝泷公司对此是明知且同意的,故浝泷公司是否将财务人员交由李德兴管理使用,并不影响浝泷公司应对李德兴上述经营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上述表象也足以使得孙桂安有理由相信李德兴的行为即代表浝泷公司的行为。本案所涉合同均以浝泷公司名义签订,且以浝泷公司名义收取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由其申报抵扣。在履行与友会兴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过程中,李德兴以浝泷公司名义委托孙桂安代为支付货款,并对孙桂安代付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现孙桂安以李德兴出具的欠条、代付款委托书、付款明细等证据主张浝泷公司支付尚欠款项,浝泷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

  三、分析与风险提示

  在某些民商事领域,租借或挂靠公司“资质”是能否经营的必需。因此,有些公司、个人为了获利,投机取巧想出了各种类型的借、挂资质的办法。对于被借、挂资质的公司而言,有时只看到能带来的收益或误以为没有大的风险,从而吞下了资质被出借或挂靠的严重后果。如上判决,若被借、挂资质的公司将自己的厂房、设备设施、场地、物料用品等租赁给第三人,并将公司公章、合同章、银行账户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交由第三人使用,公司对第三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是明知且同意的,该公司需对第三人所有上述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我们提醒各“有资质”的公司:借挂有风险,决策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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