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鑫宇事件后遗症:粮库员工被“黑”,被喷也要替他们说句公道话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3-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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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所以说是胡鑫宇事件的后遗症,是因为本来该事件在2月2日官方的发布会上已经真相大白,胡同学就是自缢身亡。说胡同学不是自缢身亡的,谁拿得出证据?按理说,这个事件也就应该画上句号了。

  

  央视记者现场报道

  正因为如此,之前各种黑官方、黑学校、黑胡同学家人的找不到料了,就有人转过矛头,直接黑粮库员工;有的说粮库管理人员误导探索应该重罚;有的说粮库工作人员已经被处分了;有的说管理员刘某的一句话带偏警方......

  

  

  

  粮库员工被黑截图

  我想从三个方面为他们说公道话:第一、粮库员工与搜查民警的对话客观真实,不存在故意带偏方向。第二、粮库员工是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胡同学遗体,他不应该受到处分。第三、如果胡同学家属履行承诺付酬金,粮库员工可以接受。

  

  采访粮库员工

  我坚持认为,虽然粮库是事发地,但与胡同学家人、学校和官方相关责任方相比,不应该在此次事件中承担责任,既然如此,粮库员工也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些说要处分粮库员工的,你来告诉我,给他们什么处分,依据是什么?

  

  官方动现场画图

  下面直接以事实为依据阐述我的观点,可能会被喷,但我不怕,因为我客观公正,全部以央视的真实采访为依据;因为我凭良心说话,我与粮库员工非亲非故,没有任务利益关系,不服的可以来辩。

  第一,粮库员工对探查人员的对话是客观真实的,不存在故意带偏方向。

  据上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何旭峰介绍,搜寻民警曾4次进入厂区,其中第四次到达事发地附近。当时粮库的工作人员向民警提出:这里原来是一个报废的蛇园,养剧毒的蛇,近年来也多次发现有蛇的出没,比较危险。

  

  央视新闻报道

  由此可见,粮库员工是在提醒民警,并不是强行阻止他们进入搜寻,更不存在故意带偏方向,因为粮库员工当时根本不知道那里有情况。对于不熟悉情况的外来人员,粮库员工善意的告知提醒民警这个情况很有必要,也有这个责任和义务,这个在正常不过了。试想一下,如果当时他不提醒民警,民警真的被蛇咬致伤亡,粮库员工恰恰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粮库管理员就是在例行巡查时发现胡同学遗体,他不应该受到处分。

  据央视新闻报道:最早发现这一情况的,是储粮仓库的门卫刘贵泉,1月28日11点多,刘贵泉参加粮库例行巡查时,本想到这里砍一根毛竹晾衣服,没想到意外看到了这一情况。他发现尸体后,怀疑是失踪的学生胡某宇,他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进行了汇报。随后2名粮库负责人连同刘贵泉来到事发地点。三人随即报了警,1月28日12点25分,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派出所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央视新闻报道

  从发现胡同学遗体的整个过程来看,从例行巡查,发现情况,到向上级领导报告,以及立即报警,粮库员工没有什么毛病,中规中矩,处理得很合规,为什么要处分他们?

  这是一个废弃的粮仓,粮库管理员的职责是看好大门,防止无关人员从大门进入库区,防火防盗等。巡查也是例行巡查,制度没有要求每天巡查,也不可能第次巡查都要求掘地三尺每寸土地全覆盖。只要胡同学不是从大门进去的,他们有何责任?

  第三、如果胡同学家属还愿意支付酬金,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粮库管理员接受酬金一点问题都没有。

  胡同学家属公开发出的“寻人启示”是这写的“希望广大群众帮忙转发,提供有效寻找线索并找到人后定有重谢!酬金5万!”,留的联系电话应该是胡奶奶和胡舅舅的。

  

  公开发出的寻人启事

  事实是,粮库管理员确实提供了有效线索,并且找到了胡同学的遗体,问题的关键是“寻人启示”承诺的是找到人,找到遗体算不算呢?

  从法律角度来说,寻人启事酬谢行为属于要约行为,只要人找到,双方也会因此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而合同的一方即作出寻物启事酬谢行为的一方,也应当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支付酬金。

  接受酬金没毛病,至于粮库管理员会不会因为考虑到胡家痛失爱子,拒收酬金,那是他自己的为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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