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读博后辞职 被判返还工资

栏目:热点资讯  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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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保留职位读博深造,期间还继续享受医院工资,学成之后却立即提出辞职。医院提出,与这名医生签订了服务协议,医生应退还工资13万余元并补偿单位4万余元。

  铁西法院判决,医生应退还工资,但由于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学费,不需要补偿未满服务年限的费用。

  带薪读博毕业即提出辞职

  温某于2009年9月进入辽宁省某医院工作,两年后考取了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

  为了留住人才,温某所在医院与他签订了《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医院承担温某的培训费用,并继续支付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医院福利待遇。

  协议同时约定,医院有权要求温某毕业后无条件回医院工作,并规定了服务期7年,否则将如数追回为其提供的一切费用;如果温某未满服务期,在医院同意其离职的情况下,医院有权核收服务年限补偿费和聘期服务费,同时主张收取违约处罚金。

  医院表示,2014年7月,温某博士毕业,并于当月18日向院方提交了辞职书。

  挽留不成,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返还工资、公积金、医疗保险、服务年限补偿费、聘期服务费、违约金。

  法院判医生返还工资 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未获支持

  温某表示,原单位并没有自己在博士期间所学的专业科室。自己读博期间虽接受了原单位的定向培养,但原单位实际上并没有支出学习培训费,自己在读博的三年里,并非全脱产,每周六都会被单位安排加班,相反,单位没有按照约定使自己享受医院的福利待遇,三年间,单位的餐补、话费补贴等均没有向自己发放。

  法院审理查明,温某与医院存在关于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协议书,约定读博期间单位承担培训费用和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医院福利待遇;单位有权要求温某毕业后必须无条件回原告处工作,服务期7年,否则将如数追回一切费用。

  温某读博期间,由于其未在岗,医院的达标奖、餐饮补助、通讯补助等未予发放。

  法院认为,医院要求温某返还工资、公积金和医保企业部分应予认可。

  关于服务年限补偿费、聘期服务费、违约金的争议,法院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因此,由于医院并未支付培训费用,故不能支持其要求温某支付违约金性质金额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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