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婴幼儿托育服务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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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自:法制网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你觉得国家要怎么做,你才愿意生二孩?”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政协副主席谢茹就优化生育政策提问记者一事成为一段被人津津乐道的“趣闻”。

  我国的人口增长率现状并不乐观。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人口净增长仅48万人,再创新低,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4.2%,这是占比首次超过14%。

  针对人口出生率不断降低的现状,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等多项举措。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人口出生率问题同样成为关注焦点,代表委员们纷纷为如何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提高人口出生率“支招”。

  建立生育经费保障机制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人口净增长为906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3.57%,人口自然增长率为6.53%,而这三组数字在2021年下降到了48万人、7.52%和0.34%。

  这三项数据的逐年下降,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张兆安的重视。他认为,出生人口减少会带来劳动力萎缩、人口老龄化、未富先老等一系列重大而深远的问题。

  当前,提高人口生育率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并且先后在2013年和2015年实施了“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要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但在张兆安看来,生育政策调整只是为生育率提高创造了制度条件,生育政策实施落地还需要构建完善与此配套的支撑体系。今年他带来了《关于完善配套体系促进“三孩”政策落地的建议》。

  针对养育孩子的成本,张兆安进行了一些调研,他发现近年来,养育成本在逐年提高,将一个婴儿抚养到18周岁大约需要花费200万元,孩子越多,负担越重。在这种情况下,他认为要提高生育率,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现金奖励,尤其对于大部分低收入家庭需要通过资金奖励才能激发育龄女性更多生育。

  “建议在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中设立专项的生育奖励资金,对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的家庭给予一次性的财政奖励。”张兆安同时指出,要保障生育津贴的发放,并对依法享有生育保险制度的人员给予生育二胎或三胎的生育激励。对未就业而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可制定相关政策,向未参保的对象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以实现生育保险全覆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祝连庆同样关注到了生育津贴问题。他发现在现实中生育津贴的覆盖范围总体偏低。据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出生人口为1889万人,享受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分别为603万人次和311万人次,享受生育津贴占比仅为16.4%;2019年全国出生人口为1468万人,享受生育津贴为354万人次,占比为24.1%。

  对此,祝连庆建议国家建立生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全部孕产妇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全面纳入财政保障体制,并将生育经费设为中央和地区共同财政事权,分项目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

  完善税收政策助力生育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一些代表委员也认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作为提高生育率的“一剂良策”。

  在全国人大代表、奥克斯集团董事长郑坚江看来,当前国家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家庭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就现在的生活水平来看,这不足以减少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应充分考虑到托儿、抚养等支出。

  郑坚江建议,提高家庭生育二孩、三孩的子女教育支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可考虑二孩按3000元/人/月标准扣除,三孩按5000元/人/月标准扣除。

  对于如何通过财税举措实施生育友好型政策,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也有自己的想法。他建议实施普惠性个人所得税调节政策。对于一孩、二孩、三孩的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凡是收入超过起征点的,全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凡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则实行“负税收”政策,向其发放相应的生育补助金。为对生育、养育、教育全过程的成本进行合理扣除或补助,应对0至18岁未成年子女按1000元/人/月的水平进行扣除或补助,并按价格水平和发展水平,逐年自动调整。

  为避免各地因财政差异、城乡差异、户籍差异而形成差别化政策,钟茂初建议将各地试行的生育奖励,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便于全国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钟茂初注意到,当前之所以一些企业不愿意聘用女职工,是因为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会因停工等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影响。他认为,除完善个税政策外,也应实施减轻企事业用人单位生育相关负担的财税政策,对于聘用生育期、养育期女性员工的企业,应实施税收优惠。对于国家政策规定而由企业担负的生育假、陪护假、生育津贴等,应纳入企业减免税收或退税的核算范围,降低企业相关负担。

  制定婴幼儿托育保障法

  年轻人生育率不高,除了考虑到养育孩子的经济成本较大外,生了孩子谁来带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全国政协委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张俊廷在调研中发现,这一问题在双职工家庭中极为普遍,目前通常做法是把老人接过来带孩子,但孩子多了老人也带不过来,这导致年轻人不愿再生。

  对此,张俊廷建议,倡导第三孩免费上托儿所、幼儿园。同时,鼓励一些大企业可以为职工提供免费的托幼服务,尤其是对一些双职工家庭,帮助他们减轻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调度员李小莉也在调研中发现0至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成为许多家庭的关注焦点。但目前,各地托育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婴幼儿托育服务价格较高,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难以满足人们的需求。

  应如何构建规范普惠的托育服务系统?李小莉建议,要合理布局托育机构,增加托育服务点供给。提倡实行社区普惠化模式,利用社区用房,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托育机构,方便辖区居民。同时,开展托幼一体化探索,在条件允许的幼儿园增设托班,通过改扩建或新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缓解“托育难”“托育贵”困局。还可设置全日、半日、计时和临时等多元化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模式,满足多种家庭需求。

  “还要注重对托育人员职业培训,在省级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增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提高托育行业人才供给,不断提高托育人员专业化服务能力。”李小莉说。

  婴幼儿托育问题,是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一直关注的话题。今年,她提交了关于制定婴幼儿托育保障法的议案,用法治来保障生育配套措施的落实。

  三孩生育政策写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来,多地修订的计生条例中都对婴幼儿托育服务建设与发展作了规定。在罗卫红看来,这些为制定全国性的婴幼儿托育法律奠定了基础。

  如何推进婴幼儿托育立法?罗卫红认为首先要考虑托育服务的普惠性,让普通婴幼儿家庭能负担得起,还应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托育服务的可及性。比如,通过立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托育机构或幼托一体化的幼儿园,并确保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为保证质量,罗卫红认为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应与社会托育服务需求相适应,并实行严进严出的审批制度,明确设立设置和退出审批程序,加强对托育工作人员的管理。她特别指出应通过法律禁止以各种形式将托育机构进行资本化运作的行为,确保托育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不走偏,真正普惠于人民群众。

  为应对人才供给不足问题,罗卫红建议以法律形式规定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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