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新兴权利》集刊第1卷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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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新兴权利 4个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

  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出版形式和年度出版总量不变,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二种——《新兴权利》。

  《新兴权利》的唯一投稿邮箱:xxqljk@vip.163.com

  《新兴权利》集刊第1卷目录

  ——新兴权利研究文集

  主题:数字法治的理论构建与实践探索

  (一)

  数字时代的刑事法治

  非法获取数字藏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潘雨欣 逄晓枫

  数据交易平台的刑事风险与合规治理——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扩充为视角

  刘 星

  论个人数据刑法保护的应然模式

  李正源

  以类型思维检视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黄佳妮

  人脸识别技术刑法规制的多维视域分析

  陈 瑞 武东方

  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盗窃罪规制进路——基于规范性占有的展开

  王明赫

  数字时代的民事法治

  例外的例外:信息公开对数据隐私权的限制

  王 迪

  论NFT数字作品侵权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赵国庆

  数字民事纠纷中的“信息请求权”研究

  雷 鼎 骆东平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蔡一博 潘 裕

  企业数据伦理问题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防控研究

  郑海山

  (一)

  数字时代的智慧司法

  智慧法院背景下审判辅助资源集约化管理的改善路径研究

  王淑媛

  区块链司法应用热的冷思考

  沈威陈 凯 明

  中国智慧法院的实践体系研究

  裴大明

  论数字社会下司法范式的嬗变与不变

  王 秦

  民事诉讼智能化背景下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

  胡天昊

  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现代化研究——以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技术性专门审查为视角

  王 迪

  法律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研究——以 178个指导案例为文本的考察

  赵梦闪

  (一)

  数字时代的权利保护

  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公共数据权益体系建设研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论数据资源持有权

  袁 丁 袁 震

  我国数字人民币监管制度的构建

  黄碧君

  数字经济生态建构之虚拟货币法律风险规制

  李国泉 方 敏 段文澜

  民法典背景下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适用研究——以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为考察对象

  王世轩

  简议破产个别清偿撤销之例外情形

  陈 贵 陈定澜 苗田巍

  (一)

  数字时代的刑事法治

  1.非法获取数字藏品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作者:潘雨欣(青岛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逄晓枫(青岛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后)

  内容摘要:NFT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兴产物,学界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分歧,主要在于网络虚拟财产、现实财物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争议;对非法获取数字藏品行为的罪名定性分歧,主要体现在财产犯罪和数据犯罪的争议。NFT数字藏品的本质是智能合约下的一组元数据,以计算机代码的形式存在,其本质并非财物,以财产犯罪对该行为予以规制会导致罪名保护与行为侵害的法益冲突。NFT数字藏品具有数据属性,非法获取行为危害的个人法益应汇入计算机数据安全秩序法益,数据化保护路径使得其法益保护更为准确周全,也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通过数据犯罪维护计算机数据秩序安全,从而间接对私人拥有的数字藏品予以保护,此思路是规制非法获取数字藏品行为的有效途径,对非法获取NFT数字藏品的行为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关键词:NFT数字藏品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财产犯罪 元宇宙 权利保护 数字犯罪

  2.数据交易平台的刑事风险与合规治理——以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扩充为视角

  作者:刘星(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场内数据交易的风险累积效应使数据交易平台成为敏感数据寄生地和中继站,数据负载信息泄露、数据跨境交易、爬取技术失范、交易数据劫持等负外部效应,彰显刑法规制必要性。而共犯认定模式、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既有规制方案障碍重重,合规型刑事责任亦因前置行政规范的滞后行刑衔接不顺畅。基于守门人责任理论、平台控制力和义务拓展实践,应确定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安全守门人”角色,扩充其前置法义务,激活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核心的合规型刑事责任,促使数据交易平台将前置法义务转化为平台运营规则和算法形态的技术规则,在法律规则、平台规则和技术规则统摄下,推动数据交易平台刑事风险治理从合规驱动走向自驱动。

  关键词:数据交易平台 刑事风险 合规治理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数据要素 刑事责任

  3.论个人数据刑法保护的应然模式

  作者:李正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对于个人数据的刑法保护模式问题,当前存在以重点规制数据获取为特点的控制模式说,以侧重打击数据滥用为核心的利用模式说,以及根据数据或利用主体类型以决定规制模式的折中模式说三种观点。控制模式与折中模式无法契合个人数据具有公益属性的个人信息权客体这一刑法定位,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司法实践宽缓打击数据获取行为的制裁样态且背离了数据共享的时代要求,因此应坚持利用模式说的基本观点。我国刑法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规范设计存在过度规制非法获取行为的问题,对此应通过解释的方法,限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范围。此外对于非法滥用行为的制裁,应当认为刑法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规制资源,要解决司法的打击不力,真正需要的是利用解释方法,将值得刑法规制的数据滥用行为与既有罪名相匹配,而非寻求立法论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个人数据刑法保护 控制模式 利用模式 数据共享 解释论方法 非法滥用个人数据

  4.以类型思维检视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

  作者:黄佳妮(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3条对网络有组织犯罪进行了规定,认为规制网络有组织犯罪须以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构成为前提。由于网络有组织犯罪在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上的非典型性逐渐凸显,仍以传统有组织犯罪的认定标准界定网络有组织犯罪显然不符合现实要求。概念思维的局限性影响网络有组织犯罪的认定,以类型思维检视网络有组织犯罪可以发现,类型思维对于规制网络有组织犯罪存在潜在价值,不仅可以帮助识别新型的网络有组织犯罪,还可以对网络有组织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起到预防犯罪等功效。分别以利用网络程度和组织活动内容为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组织类型,通过对相应的组织类型展开研究,为打击网络有组织犯罪,维护网络良序运转提供更多规制思路。

  关键词:网络有组织犯罪 网络黑恶势力 网络犯罪 认定标准 类型思维 组织类型

  5.人脸识别技术刑法规制的多维视域分析

  作者:陈瑞(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武东方(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大数据时代下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中会涌现诸多风险,除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治理途径外,刑法作为规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后手途径,需要在不同维度作出回应,互联网平台也应重视运用人脸识别技术时所面对的刑事风险。在刑法规制的前提性维度上,由于人脸识别技术本身较为复杂,必须对这一技术的运行、应用与相关规范进行解读。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维度上,在于技术中立与法益保护具有冲突,且前置法的效果不足,刑法在保护涉人脸识别技术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方面具有优势,基于法益类型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犯罪样态进行类型化界分后,准确适用刑法分则罪名,从而实现刑法规制这一技术的应有效果。

  关键词:人脸识别 技术中立 法益保护 个人信息 计算机系统安全 数字法治

  6.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盗窃罪规制进路——基于规范性占有的展开

  作者:王明赫(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作为财产性利益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罪行为对象。我国财产犯罪立法保留了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成立空间,而德国和日本刑事立法对非法占有对象的拓展以及电力的拟制,也都表明从事实性占有概念出发,否定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思路并不可行。同时,计算机犯罪的认定思路在构成要件、保护法益以及罪刑均衡等方面都难以承担保护虚拟财产的任务,仍需在财产犯罪体系中寻求答案。重新建构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还是沿用占有概念,关系着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认定还是以诈骗罪认定。由于重新建构的思路在“侵入”要件及预设同意理论的引入上都存在疑问,则只能通过占有概念解释财产性利益盗窃并在非法获取虚拟财产中具体展开。

  关键词:虚拟财产 利益盗窃 占有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获取虚拟财产行为 盗窃罪

  数字时代的民事法治

  1.例外的例外:信息公开对数据隐私权的限制

  作者:王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主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这势必产生 自然人数据隐私风险,与此同时如果过度强调和扩大对数据隐私权的保护,亦有可能侵犯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信息公开对数据隐私权限制是公开例外的例外,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保护其他权利人权益的需要和隐私权人的同意,对数据隐私权加以限制具有必要性及特殊性。为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公众知情权与个人的数据隐私权的冲突,权利限制应遵循目的识别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妥善保管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数据隐私权 公共利益 公众知情权 权利限制 目的识别

  2.论NFT数字作品侵权中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

  作者:赵国庆(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销毁NFT代码实际上属于侵权物品处置。传统意义上侵权物品处置中的“著作权——物权”冲突变为新技术下的“著作权——网络虚拟财产性权益”冲突。财产性权益定性上的模糊进一步使得停止侵害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针对此种情况,使用认知意义上的类型化思考方法,在分类不同NFT数字作品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原有的物权规则或债权规则来指导诉讼中的利益衡量。对于是否有必要限制著作权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则需要进行两种框架下的两层论证,可以在私人之间的权益冲突框架或公共利益框架下针对知识产权停止侵害请求权和侵权物品处置请求权进行分别论述,并且需要严格承担裁判论证负担。

  关键词:NFT数字作品 停止侵害请求权 侵权责任 财产性权益 利益衡量 区块链

  3.数字民事纠纷中的“信息请求权”研究

  作者:雷鼎(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骆东平(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在数字民事纠纷中,数字技术的运用诱发了证据偏在的新样态,不仅涉及实体法要件事实,用以证明程序法要件事实的证据亦有可能发生偏在,且证据资料的持有者可能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平台。有鉴于传统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对于数字纠纷中新型证据偏在问题的纾解乏力之现状,应当根据新兴权利理论于民法典中构建“信息请求权”,从而有效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地位。利益衡平视角下,“信息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故而实质诉讼法同为具体规范该权项的实质法源。以“信息请求权”为审理对象的诉讼应当在主要争执之诉的争点整理环节结束后作为新诉提起;在前诉中止审理后,若具备合并要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两案进行合并审理。

  关键词:数字社会 数字民事纠纷 新兴权利 举证责任 证据偏在 “信息请求权”

  4.个人信息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认定

  作者:蔡一博(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兼职研究员),潘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侵权研究以处理活动为核心,而处理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的认定要处理好两对关系,即传统认定方式与新型损害样态的关系;损害样态认定与处理行为复杂链条的关系。为此,可将关注重点转向传统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从损害类型上看,除去因下游事件导致财产损失可以主张财产损害外,受害人不能仅以所谓个人信息本身受到侵害为由主张财产损害。在认定理论的选择上,对因下游事件而遭受的个人信息财产损害适用修正后的差额说理论;对于非财产损害,应消解严重性要件的限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常见侵害样态,均需经过规范化的评价,才能被认定为损害。因下游事件而遭受的个人信息财产损害主要出现在贯穿个人信息处理全过程的信息泄露和分享处理活动中违法向外提供个人信息这两种侵害样态中,在认定时,应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各方主体的过错的衡量。对于个人信息非财产损害,基于损害观念化以及严重性要件的消解,可以将信息主体的内心焦虑以及未来风险纳入赔偿范围。

  关键词:个人信息损害 差额说 严重性要件 侵害样态 赔偿范围 损害认定

  5.企业数据伦理问题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防控研究

  作者:郑海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数据为载体的跨境流动为经济与技术全球化高速发展以及商业模式改革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然而与此同时也逐渐滋生出一系列数据伦理问题,而由此引发的国家安全风险已经成为我国数据流动方面所关注的焦点。国家安全风险主要体现为国家核心数据的泄露,其根本原因主要归结于我国目前企业数据伦理行为规范的部分失位以及处理跨境数据流动问题的能力不足两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诸如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初步建立起数据跨境流动规范体系,但是同国际上其他流动规则相比,我国亟须从人本主义数据伦理观、前置数据审查制度以及国际数据跨境合作机制三个层面上对国家安全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完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数据管控方案。

  关键词:数据伦理 国家安全 跨境数据流动 国家核心数据 风险防控措施 数据审查

  (一)

  数字时代的智慧司法

  1.智慧法院背景下审判辅助资源集约化管理的改善路径研究

  作者:王淑媛(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内容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向机制改革、科技变革、科学管理要效能,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打破现有格局的远见与勇气,为人民法院永葆创新提供了借鉴。以审判辅助资源集约化管理为代表的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在提高审判辅助事务和审判辅助人员统一管理能力、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促进司法公开水平提升反腐意识、提升智慧法院应用效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审判辅助资源集约化管理所带来的多中心、多节点、多部门、多层次、多参与者的“新世界”充满了复杂性、动态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需要进一步广泛辐射和再分配特定的政策性资源与信息,靶向赋能法院管理与智慧法院深度融合。

  关键词:审判辅助事务 审判辅助人员 审判辅助资源 集约化管理 智慧法院 法院管理

  2.区块链司法应用热的冷思考

  作者:沈威(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凯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区块链技术凭借着“不可篡改”等特性,与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在司法取证、存证、流程监控等领域广泛应用。各地兴起区块链司法应用热潮的同时,也存在应用目的不清、错置应用重点、跨链标准不一等问题。关于区块链司法应用的规定与实践,应当厘清区块链司法应用重点,合理配置检察应用场景,明确区块链适用司法规则,或可为区块链助力检察监督提供有力支撑。

  关键词:区块链 检察应用 刑事诉讼证据链 鉴真规则 证据规则 合理化场景

  3.中国智慧法院的实践体系研究

  作者:裴大明(天津海事法院法官)

  内容摘要:通过对法律人工智能三项技术攻关的抽丝剥茧,中国智慧法院实践体系具有三个侧面,即以司法体制改革及其综合配套为核心的制度实践、以审判经验和司法技艺为支撑的行为实践、以裁判方法和案例研究为重点的法学实践,此为智慧法院实践体系的内容维度。新科技与人文智慧相互加持,共同促成数字司法的高质量发展。在实践体系的基础上,通过撬动司法过程的中国智慧,开凿智慧法院实践体系的样式维度,即星火燎原的点滴实践、司法为民的民本实践、格物致知的规模实践、居安思危的整体实践、经世致用的融合实践和整体谋划的顶层实践。

  关键词:数字司法 智慧法院 综合配套 司法体制 司法技术 审判能力

  4.论数字社会下司法范式的嬗变与不变

  作者:王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宏观上看,数字社会对于司法范式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司法范式遵照“刺激—反应”机制从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制度设计、价值理念等维度作出了回应,以期与社会发展实现同调。但数字社会的即时性与司法范式的稳定性之间存在张力,容易形成“规范真空”状态;数字技术在社会中应用的日益复杂与司法选择“弱人工智能”进行辅助办案之间存在应对失调;技术带来确定性的同时也携带着“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不确定性,与司法自身特性与权威之间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微观上看,司法范式中规范选择与适用、事实建构与认定、程序安排与推进、价值衡量与判断等方面仍依赖法官主体地位,这在疑难案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数字技术可以助益法律效果的实现,但无法考量社会效果;可以促成形式正义,但难以落实实质正义,必须从宏观与微观上全面把握嬗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

  关键词:数字社会 司法范式 司法改革 司法程序 法官地位 形式正义

  5.民事诉讼智能化背景下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研究

  作者:胡天昊(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应用,现行的诉讼制度频受挑战,民事诉讼智能化研究热度高涨。作为数字诉讼典型标识的在线诉讼面临其合法性依据不明确、程序性选择权的法律性质不清晰、线上-线下程序转换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事人同意”作为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和合法性依据,宜将其性质界定为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而非诉讼契约或一种授权。“程序选择权说”下的在线诉讼程序选择权系宪法性权利;非专属性诉讼权利;程序性形成权;程序性诉讼权利。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系平行关系,程序选择不意味程序恒定。作为“元程序”的在线诉讼可能需要有序地转换至“次程序”,转换时应满足实体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至于已实施诉讼行为的法律效果,应以“肯定说”为原则,“否定说”为例外。未来,应降低对司法人工智能的盲目期待,并正视数字技术在诉讼法变革中的功能有限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 诉讼智能化 在线诉讼 程序选择权 程序转换 数字技术

  6.数字赋能法律监督现代化研究——以网络犯罪电子数据技术性专门审查为视角

  作者:王迪(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数字检察办公室主任)

  内容摘要: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无论是在犯罪空间、违法方式还是在犯罪形态方面,都与传统犯罪有明显区别。尽管网络犯罪跨地域、跨空间、跨平台、隐蔽性强,但一般会在网络空间留下痕迹。网络犯罪体现出的与计算机与网络、系统的强关联性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形态置于指控犯罪的特殊重要地位。在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进行法理和实务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网络犯罪应当坚持的技术与法律双重标准,基于电子数据的双重载体特性,以审查判断规则的标准化、证据标准的数据化和证据的智能化审查为目标,提出一种应用知识图谱人工智能技术为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标准进行数据化建模的新方法,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和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提供数字赋能司法、提升监督质效的新路径。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数据 证据审查 证据标准数据化 法律监督 数字赋能

  7.法律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研究——以178个指导案例为文本的考察

  作者:赵梦闪(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案件裁判结果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在人们逐渐认识到司法裁决正义必要性的当今社会中地位愈发凸显。通过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实证调研等研究方法,关注在新类型、疑难复杂等案件出现时,因客观不能或主观故意出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不对称情形下,如何适用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对指导性案例适用意义重大。基于此,简要点明指导案例法律方法运用存在的问题并切实为日后案件裁判的法律方法适用提供指导建议,以使能更长远地推动我国法治发展进程。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 法律方法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法律论证 制定法

  (一)

  数字时代的权利保护

  1.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中公共数据权益体系建设研究

  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孙军,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培新,上海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庞闻淙,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卢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侵权纠纷审判团队负责人;史莉莉,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研究一室主任;沈俊翔,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助理;张睿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四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被认为是新时代背景下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中,公共数据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做好公共数据权益的平衡和保障,能够有效推动规模性数据市场的形成,其所蕴涵的巨大价值对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更是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在比较、借鉴目前已有可参考的地方立法、做法以及域外关于公共数据规范经验基础上,构建我国立法层面关于公共数据的相关规定,建立起采集与应用阶段、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这一整套闭环体系的制度,以国务院条例、办法等方式进行顶层设计,统一各项制度规范有序运行,最大限度保障各环节公共数据权益,促进公共数据价值利用的最大化。

  关键词:数字法治政府 公共数据 数据权益 公共数据采集 公共数据安全 公共数据监管

  2.论数据资源持有权

  作者:袁丁(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袁震(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与数字时代的来临,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到市场交易中,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数据财产作为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新型产权不同于传统财产中的有体物,传统财产理论中的劳动先占理论、功利主义激励理论等均难以作为赋予数据产权主体全方位、排他性产权的基础,更难以实现数据资源的社会化配置。以“数据二十条”中首次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为基础,通过明确其权利属性,以一种新型的事实上使用权规范各方数据参与者间的权利义务,通过“赋权+限权”模式平衡数据参与者的利益,并通过数据综合治理,以“数据——权利分离理论”保证数据资源在数据市场中的流通活力,有效实现新型数据产权制度框架下以数据资源持有权为基础的各项权利配置与数据市场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数字经济 数据资源持有权 数据综合治理 新型数据产权 数据权利 数据市场

  3.我国数字人民币监管制度的构建

  作者:黄碧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十分重视数字经济以及数字金融基础设施的发展,强调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出于监管数字人民币的内在要求、金融风险防范的现实需求以及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诉求,数字人民币监管制度的构建具有必要性。与此同时,在数字人民币监管问题上也存在困境,具体包括监管主体职责划分不明、具体监管规定匮乏、监管方式不适配以及跨境流通金融监管机制空白。对此,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基本监管原则,确立央行主导、权责分明的多元监管体系,明晰监管具体规定、优化监管方式以及加快形成跨境流通金融监管机制,以构建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监管制度,助推数字人民币蓬勃发展。

  关键词:数字人民币 数字经济 区块链 金融风险防范 包容审慎 监管制度

  4.数字经济生态建构之虚拟货币法律风险规制

  作者:李国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方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段文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在数字经济崛起的同时,比特币、以太币、非同质化通证等虚拟货币对现实世界秩序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比特币甚至引起了国际货币组织的高度关注,并于2023年2月27日正式明确不授予加密货币法定货币的地位。世界各国对于依托数字平台、数字技术存在的虚拟货币的态度则不一而足。在我国法律尚未针对数据、虚拟财产保护专门进行立法的背景下,其区别于一般数据、虚拟财产的类似法币的高度可代偿、可交易、可变现的显象特征使得在数字经济生态建构背景下伴生于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凸显,对基于数字技术产生的“虚拟货币”的司法规范无疑将极大影响数字经济的发展路径,重新定位数字经济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并深层次影响甚至从根源改变数字经济法秩序的建立与发展轨迹。

  关键词:数字经济 虚拟货币 数字技术 通证 法律风险 虚拟财产

  5.民法典背景下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适用研究——以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为考察对象

  作者:王世轩(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应当对现有的担保制度进行解释与完善,以适应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作为金融领域担保机制创新的典型代表,融资融券担保的信托构造存在较大的争议,其引发了强制平仓缺乏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等一系列实践问题。重新检视融资融券的担保机制,可以看出这一构造在信托成立、性质、利益模式等方面均与信托法不符,故不能适用信托法。在引入实质担保观的民法典背景下,融券交易担保应当直接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融资交易担保既非一般权利质押,亦非让与担保,而应当类推适用《担保制度解释》第70条,以准确界定交易各方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法典 融资融券 信托担保 消极信托 信义义务 信托法

  6.简议破产个别清偿撤销之例外情形

  作者:陈贵(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定澜(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苗田巍(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从法律性质上看,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可行使的撤销权分为两类,其一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对于欺诈行为的撤销;其二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对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出于平衡全体债权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第32条以但书形式规定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之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以避免个别清偿撤销权的滥用。但管理人与债权人常常产生冲突,管理人往往通过撤销权诉讼在依法履行勤勉义务的同时谋求可分配财产的最大化,债权人则常以个别清偿撤销例外作为抗辩理由以避免交易回转。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是通过“列举+兜底”的模式对个别清偿撤销例外进行规定,因此对于个别清偿撤销例外的边界并不清晰,需要通过梳理部分司法裁判观点,为厘清个别清偿撤销例外的边界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 撤销权 管理人 破产程序 民法典 个别清偿

  原标题:《目录|《新兴权利》集刊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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