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柔道队集训队员选调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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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国家柔道队集训队员选调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

  

  国家柔道队集训队员选调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举国体制优势,坚持国内练兵,一致对外,在全国柔道界倡导祖国至上的信念,集中全国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复合型团队成员力量,提升中国柔道国际影响力和世界大赛成绩,现就国家柔道队集训队员选调管理事宜规定如下。

  一、 列入国家柔道队集训名单的人员:

  (一)应当按照集训通知要求按时报到并参加集训;

  (二)选调队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应积极响应选调,并为队员参加集训提供便利;

  (三)集训期间应服从国家队管理,有关规定以集训通知、国家柔道队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二、列入国家柔道队集训名单的人员,如需请假,应:

  (一)自接到集训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省级柔道项目主管单位主要领导向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领导口头报告;

  (二)自接到集训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出具盖章的书面请假函,函件需说明不能及时参加集训的原因、请假时长及相关证明;

  (三)因伤病请假的运动员,应出具当地三甲医院的诊断证明,队员治疗和康复方案、预计恢复时间等有关说明,随同书面请假函一并报送。队员伤病期间,应以治疗康复为主,不得参加国际和国内训练营及比赛,否则视为虚假请假。

  三、以下情况将被视为不服从选调:

  (一)不请假且未按时报到参加集训;

  (二)未按要求请假且未按时报到参加集训;

  (三)因伤病请假但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治疗和康复方案的;或经国家队队医评估身体情况可参加集训但未参加集训的;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虚假请假的;

  (四)其他无故不参加集训的。

  四、不服从选调的运动员,将被处以:

  (一)取消该运动员自集训通知发布时间起,未来6个月内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有积分的全国柔道比赛参赛资格;

  (二)取消该运动员自集训通知发布时间起,未来12个月内以中国柔道协会名义报名参加国际比赛、国际训练营等国际赛事活动的资格。

  五、出现不服从选调运动员的各省级柔道项目主管单位:

  (一)如出现1人次不服从选调,则从出现不服从选调之日起,减少该单位参加最近一次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全国锦标赛和冠军赛同级别报名资格1名;同时,12个月内,该单位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所有比赛(含积分赛)时,该级别的教练员均不得临场指挥;

  (二)每个自然年度累计出现2人次及以上不服从选调,减少该单位自首次出现不服从选调之日起18个月内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全国锦标赛和冠军赛同级别报名资格2名;18个月内,该单位参加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所有比赛(含积分赛)时,该级别的教练员均不得临场指挥;取消该单位运动员18个月内参加以中国柔道协会名义报名的国际比赛、国际训练营等国际赛事活动的资格;取消该单位及该单位所在地区18个月内组织全国柔道协会比赛资格。

  六、积极配合选调参加国家柔道队集训的运动员:

  (一)以集训通知开始时间为准,每期奖励增加中国柔道协会积分200分,每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000分;

  (二)优先获得国家队选定参赛范围外的国际赛事报名资格。

  七、积极配合选调参加国家柔道队集训的单位:

  (一)可增加自当期集训时间起,参加最近一次中国柔道协会组织的积分赛同级别报名资格1名;

  (二)该单位及其所在地区申办全国柔道比赛遴选评估积分增加20分;

  (三)根据选调运动员数量,该单位运动员可优先获得以中国柔道协会名义报名参加国际比赛的机会和资格。

  八、上述鼓励政策仅适用于符合国家队选调标准的正编运动员。在国家队陪练的运动员,如不符合选调标准不适用上述政策。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

  中国柔道协会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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