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爱而来】保护未成年人 赋能家庭教育——以案释法伴随案件审理全流程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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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异后,虽子女只归一方抚养,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逊克法院在审理有关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注重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和以案释法的作用,持续关爱关注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沈某(女)、郑某(男)于201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晨(化名),原本令人羡慕的一家三口,因父母感情不合离婚而不复存在。婚后虽然小晨的抚养权始终在父亲郑某处,但小晨始终由母亲抚养,近日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子小晨,父亲生而不养?既要抚养权又不实际抚养?母亲抚养孩子期间的合法权益是否都得到了维护?这引起了法官的高度关注。

  法官第一时间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多次与小晨及其父母在开庭审理前进行沟通。小晨乖巧懂事、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表现突出。在法官问到父母的时候,小晨有些扭捏,小心翼翼地向法官表示希望父母能够多陪陪自己。

  家庭教育指导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小晨的第一监护人,应积极承担起监护职责,不论抚养权在谁名下,都不应忽视自身的抚养义务。经开庭审理查明,郑某确实不具备抚养小晨的实际条件,因其工作地点在本地山区,交通不便,平日也难以对小晨进行照顾,沈某便承担起照顾小晨的义务。经法院当庭调解,郑某同意将抚养权变更至沈某名下,并承担抚养义务,给付抚养费。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当即对沈某、郑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劝导二人不能因离异对小晨疏于管教,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孩子营造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通过法官释法明理,沈某、郑某也认识到自身在教育子女中存在的问题,诚恳表示日后会认真尽好为人父母的职责,不再出现推脱孩子抚养义务的情况出现。逊克法院持续关注涉审案件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情况,接下来也会定期对小晨继续跟踪回访,保证其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尚未成熟,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易受到侵害。本案中法官通过数次积极有效的庭前、后沟通释法,家庭教育指导,用“法”的形式把“爱”带回家,督促父母树立责任意识,履行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可替代的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未来“野蛮带娃”“任性带娃”将不再被允许,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中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可以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健康成长,从而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供稿:马舒宁

  原标题:《【“未”爱而来】保护未成年人 赋能家庭教育——以案释法伴随案件审理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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