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清单】怀远县乡镇审批事项清单
序
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职责边界划分
备注
县级部门
乡镇(街道)
1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备案。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2
行政
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3
其他
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及时会同乡镇(街道)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批工作,及时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做好农户之间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审核、上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变更材料收集准备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5
其他
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6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7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8
行政
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9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0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1
其他
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县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12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3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在县交通运输局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
14
其他
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二条、第八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县民政局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统计汇总上报人员发放名册,做好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于投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低保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原城乡低保人员每年不少于1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低保人员发放名册和动态调整情况;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根据《怀远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怀政办〔2021〕25号),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的,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5
其他
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第三条、第四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县民政局加强业务培训,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统计汇总上报人员发放名册,做好资金申报、发放和监督工作;对于投诉举报或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对象,全部入户调查,确保公平公正;对乡镇新审批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每年不低于3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对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每年不少于10%的户数比例进行抽查核实;按规定做好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档案管理、系统信息维护、政策宣传等工作;按月上报特困供养人员发放名册和动态调整情况;落实主动发现机制。根据《怀远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细则》(怀政办〔2021〕25号),完成审核审批程序的,从下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6
其他
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第四条、第十二条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条
县民政局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确认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反馈乡镇(街道),以及告知同级县财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后报县民政局确认。救助金额较小或情况紧急的,可根据县民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7
其他
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2.《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县民政局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县财政局根据同级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18
其他
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核,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19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的申请及审批、选址、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20
其他
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21
其他
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县民政局。
22
其他
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23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24
其他
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25
其他
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县医保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26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市场监管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27
其他
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28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乡镇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限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9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乡村建设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0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开展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的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及监管。(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1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2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3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水域滩涂养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发、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4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县水利局负责开展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6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林木采伐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发、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县属国有林场除外
37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38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39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赋经济发达镇
40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开展文化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赋经济发达镇
41
其他权力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开展营业性演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依法进行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仅赋经济发达镇
42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开展市政设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申请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43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一条
2.《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协调,并加强工作监督。(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负责辖区范围内依法进行乡村兽医的备案。(具体以赋权确认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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