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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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探索实践柔性执法,兼顾执法力度温度,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积极促成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形成了一批有代表性的执法案例。这些案例体现了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裁量,在维护市场秩序、深化“一号改革工程”中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为全市系统深化实施轻违免罚减罚工作提供参考。现将温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柔性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发布。

  案例一

  瑞安某机械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瑞安市市场监管局发现瑞安某机械有限公司在其自建网站上发布有所售产品的商业广告,产品介绍中含有“采用最先进的机械式滑差收卷轴”等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禁止性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广告属在其自有媒介上发布,持续时间较短,且立案前已改正,案涉产品非生活消费品,危害后果轻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5项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瑞安市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

  温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温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专利数量7项,与其网站宣传的31项不一致。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作虚假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给予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瓯海区局查实当事人所宣传的专利数实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两家公司的合计专利数,两家公司已互相签订专利授权协议,其专利由两家公司共同使用。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其发布的商业宣传信息影响力和影响范围较小,网站浏览人数较少,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六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瓯海区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导,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洞头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洞头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洞头某超市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10瓶超过保质期的卡通皇国清碧Q菓脆正待销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确定案涉食品的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已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6项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洞头区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四

  永嘉某蛋糕店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2月,永嘉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永嘉某蛋糕店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11袋预包装的面包正待销售,包装上没有标签。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决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并按规定开展整改,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附件2《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9项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永嘉县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涉案无标签食品并处罚款3000元。

  案例五

  泰顺县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过期药品案

  【基本案情】泰顺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发现,2022年10月12日泰顺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拆零药品专柜内有2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正在售卖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决定】本案中,当事人正待销售的过期药品数量少、货值较低,且事后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并自愿签署《认罚轻处承诺书》。泰顺县局依照《关于在药械化领域开展行政合规指导的意见(试行)》,对当事人启动行政合规指导程序,并经评估当事人已履行合规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积极防范违法行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相关规定,泰顺县局经行政合规指导,综合考量相关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没收案涉过期药品并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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